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理论探索的历史回顾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启示论文,工会论文,理论论文,历史回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建设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是工会理论和工作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工会的性质、任务、职责决定其除了承担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外,同时还兼有协调者的角色,在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劳动关系的基础在企业,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主要是协调私营企业劳资之间、公有制企业行政和职工群众之间利益上的冲突、差别和矛盾,通过调整使劳动关系处于比较平衡、相对稳定的状态,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党和工会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理论进行了有价值的探索,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回顾和总结这一历史时期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理论成果及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对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创新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理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思想理论和方针、政策
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具有多样性,私人经济是这一结构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也就是劳资关系。在人民民主政权条件下,工会协调劳资关系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只有在正确思想理论的指导下,工会才能在建立新型劳资关系中发挥协调功能,起到维护工人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一)工会在处理劳资关系问题上的错误偏向及其原因
新民主主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在对待和处理劳资关系上曾出现两种偏向:一是工会工作者“多与资方对立,缺乏主动团结资方的精神”,片面强调和要求工人的利益,提出过高的工资、福利条件,强迫雇主执行,并采取组织工人请愿示威、罢工等斗争方式;二是工会不能为工人争取适当的利益,“忽视工人生活待遇和政治文化地位的改善”[1](P51) 引起了工人的不满。
工会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出现“左”的偏向是主要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由于中国工人阶级长期受压迫和过分的痛苦,在政治上获得民主自由后,过分急切的企图立即彻底的改善自己的生活和地位。[2](P51) 工人往往利用政治上的优势,要求减轻乃至消灭剥削。工会力图为工人争取更多的利益,提出过高的劳动、生活条件,采取“过火”的斗争方式。二是民主政府制定的劳动政策、法令中存在“左”的倾向,导致工会工作中出现“左”的偏向。在中央苏区,在王明等人“左”倾路线影响下制定的以1930年《劳动保护法》、1931年制定并于1933年重新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为主干的一批劳动法规,反映了保护工人利益的要求,但是,脱离根据地实际,过分强调照顾工人的利益,规定过高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超过了私营工商业的经济实力。《劳动法》中全部是保护劳动者的条款,没有规定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也没有规定雇主方面的权益。这些劳动政策、法规的实行,使私营工商业出现难以维持生产和经营,有的甚至倒闭,造成工人失业的情况。在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初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损害私营工商业的现象,阻碍了经济发展。如果这种问题严重地发展下去,其后果正如刘少奇所说:“不仅害了资本家、害了公家,而且也害了工人、贫民,使大家同归于尽。”
工会在处理劳资关系上出现错误偏向,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人民民主政权下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及其性质;不懂得发挥工会的协调功能,用协调的方式方法处理劳资关系。
(二)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思想理论及遵循的方针、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纠正劳动政策和工人运动中“左”的偏向过程中,提出了劳资协调和工会参与协调劳资关系的思想,制定了工会协调劳资关系所遵循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工会协调劳资关系思想的提出和实现的基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系统总结中国革命的独创经验,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正确解决了中国革命的性质、任务、动力、前途和领导权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根据这一理论,党制定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纲领。经济纲领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内容,是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资本主义。因此,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利用民族资本主义,使得这一历史阶段既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发展,又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途是社会主义,在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中尽量为社会主义因素的增长创造条件,努力发展生产力,增加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物质基础。
新民主主义理论为正确制定新民主主义的劳动政策和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劳动关系理论、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1)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是处在同一个生产方式中的两个直接对立和对抗的阶级。“中国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从根本上讲是对抗的矛盾,但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它也可以转化为非对抗性的矛盾。”[3](P302) 因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有着共同利益,即在对立中有超出双方特殊要求、特殊利益之上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毛泽东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我们和民族资产阶级有共同之点,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因此可以建立统一战线。”[4](P68) 民族资产阶级参加民族革命的统一战线,“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就有了共同的利害关系”。通过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使双方的特殊的具体利益既服从于实现共同利益,又在实现共同利益中实现各自的具体利益。因此,“解放区劳资关系必须采取合作方针,以达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5](P31)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在党内下达的《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和发布的《劳动政策提纲》(草案)、《陕甘宁边区中央局为加强工运工作给各级党委的指示》等文件中,提出了劳资协调和工会参与协调劳资关系的思想,指出:“抗日根据地的劳动政策,是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各种政策之一。”[6](P52) “要协调各阶级关系,以便争取各阶级共同抗战,因此照顾工人利益同时又要照顾统一战线各阶级利益。”[7](P43) 制定劳动政策的出发点应该“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政治和经济的一般要求,这就是说,在政治上是新民主主义的,在经济上应是促进国民经济之繁荣和开展的。”[8](P52) “劳资争议,应以调解和仲裁为解决之主要方式。”[9](P54) 毛泽东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将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10](P1082) 因此,通过政策的调节,民主管理的方式,“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新的劳资关系,即民主、平等、两利、契约的劳资关系。”[11](P153)
(2)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必然性及地位和作用。李立三曾批评“劳资关系最好是由政府搞,工会不去管”的错误看法。他说:“我们的政府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四个阶级联盟的政府,工人阶级不管怎么能行?不管,这个联盟就搞不成,就要瓦解。”[12](P63) 因此,“工人阶级要避免与各阶级尖锐对抗的斗争,而要协调各阶级关系,”[13](P43) “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工人阶级应成为团结广大人民的核心与模范。边区工会工作恰恰不是要使阶级关系尖锐对立,引起内部分裂,而是要采取劳资协调,适当的解决劳资纠纷,……在双方让步中争取工人生活的改良。”[14](P64) 调整劳资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劳资订立集体合同,“要订立集体合同就要组织工会,不组织工会就无法订立集体合同,就是订立了以后。也没有机关来执行,所以非组织起来不可。”[15](P67) 建立新型的劳资关系——“平等的契约的关系”[16](P143) 这些都决定了建立工会组织并发挥协调作用。工会作为劳资关系中劳方的代表,即劳资关系的一方主体,成为调节劳资关系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要素。
2.工会协调劳资关系遵循的方针、政策
1947年12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所作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报告中,完整表述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指出:“新民主主义国家经济的指导方针,必须紧紧地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总目标。一切离开这个总目标的方针、政策、办法,都是错误的”。[17](P1256) 这一政策是新民主主义阶段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基本政策,也为工会协调劳资关系,从理论到实践指明了方向,成为工会协调劳资利益关系的根本指针和出发点。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解放区私营企业职工,与资本家建立劳资两利的合作关系,为共同发展国民经济而努力!”1948年7、8月间,中共中央致六次劳大的祝词和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总方针,确定为新民主主义的工人运动方针,要求工会以“劳资两利”原则处理一切涉及劳资关系的问题。
李立三在阐述工会贯彻“劳资两利”政策协调劳资关系时说:“劳资两利是带有一定调节劳资矛盾的作用的”[18](P143) 过去工会工作“在私营企业中搞得很糟,其原因是不懂得劳资两利的方针,片面保护工人利益,结果害了工人。”[19](P29) 贯彻“劳资两利”政策就是“我们要鼓励资本家来参加这一发展生产的事业,要资本家热心经营,扩大生产,就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所以,我们工人的经济要求不要过高,如果过高了,弄得资本家无钱可赚,甚至亏本,结果必然是资本家不愿积极经营,企业垮台,大家失业,这不仅于资本家不利,对工人也是不利的。”[20](P11) 他同时强调:“只顾资本家的利益,不顾工人生活的困难,是完全不对的,这将损害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于工人不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不利。”[21](P11)
实行“劳资两利”,既要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保障工人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又要使资本家有利可图,赚取适当的合理合法的利润,从而达到调动劳资双方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三)工会以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为出发点协调劳资关系
工会是在劳资关系的矛盾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工会的性质、任务决定它是工人群众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李立三说:“我们是从为了工人的基本利益出发,才必须实行劳资两利。”[22](P29) 也就是既保护工人群众眼前的具体利益,又为了实现工人阶级整体的长远利益。因此,工会是以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协调劳资关系,通过工人群众利益保护使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建国前后,由于当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劳资纠纷的机关,大多数劳资纠纷由工会处理,而工会往往以“中间人”身份,站在两个阶级之间或之上进行“调解”。工人产生怀疑:“为什么你来调解?到底你们是代表我们工人还是代表资本家?”[23](P61) 为此,党中央特别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只能代表工人说话,决不能立站在劳资之间或劳资之上调解仲裁劳资纠纷。否则必然会使工会脱离群众,模糊群众对工会的认识。……工会代表,无论在协商时,或调解仲裁会议上,均应代表工人说话,而不应站在中间立场或政府立场说话。”[24](P294) 李立三根据中央的精神进一步强调,工会的职责只限于交涉、谈判、协商,不能调解。解决劳资纠纷时,工会是代表工人与资方交涉,不是调解,如果工人提的要求过高,工会也要站在工人的立场上去说服工人,工会与工人商量好后,代表工人向资本家提出交涉,如果资本家不答应,工会即代表工人请劳动局调解。调解是“中间人”做的,也就是作为政府机关的劳动局做的事情。因为,人民民主政府是兼顾劳资利益的,可以站在中间调解、仲裁劳资纠纷。[25](P61-62)
(四)工会协调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人民民主政权条件下,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是新型的“平等的协商关系……平等的契约关系”[26](P143) 因此,“工人阶级为了推翻反动统治而采取的罢工、怠工或者示威请愿等斗争方式就不能采用了。”而是工会代表工人通过民主的途径和办法协调劳资关系。
1.劳资关系的协调和稳定主要是通过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正确执行来实现的。工会参与制定有关劳动政策、劳动法律法规及处理劳资关系的规定。例如,在1949年7月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上,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草案,经中共中央审查批转各地人民政府和工会、商会执行,作为正确处理劳资关系的法律依据。1950年6月,由李立三主持制定,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这些都是工会所遵循的处理劳资关系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工会实现调整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方面。工会依据政府制定的劳动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劳资关系。“劳资双方成立之协议,不得与政府法令及集体合同之规定相抵触。”[27](P128) 同时,工会发挥监督作用,“当企业主违反政府法令投机倒把或苛待工人时,工会有责任维护政府法令,保护工人日常利益,设法纠正这些行为。”[28](P216)
2.代表工人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实现劳资关系契约化。李立三指出:“实行劳资两利,就要订立集体合同。这一条是有重大意义的。……订立集体合同应当是解决劳资纠纷、实行劳资两利的中心环节。”[29](P64) 1931年12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49年9月一届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都规定: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实行劳资两利的“具体办法,就是订立集体合同,按契约办事。”[30](P143) 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并指导工人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调解劳资纠纷的依据。
3.参加民主管理和协商组织形式协调劳资关系。六次劳大提出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工厂代表会,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指示在各地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这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关”,就关于生产、职工待遇等具体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4.按民主化、法制化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程序处理劳动争议。出现劳资纠纷后,首先由工会与资方进行协商、谈判,若达不成共识,由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有一方不服,则上诉法院进行判决。
(五)开展对劳资双方实行“劳资两利”的教育工作
1.加强对工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要“把代表工人和说服工人结合起来”。毛泽东指出:“应当向工会同志和工人群众进行教育,使他们懂得,决不可只看到眼前的片面的福利而忘记了工人阶级的远大利益。”[31](P1285) 李立三说:工会工作者首先要正确认识“劳资两利”政策,并向工人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把这个政策告诉他们,使他们也有明确了解,对私人资本采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是中国工人阶级在目前阶段上的最高利益。这就是说,中国工人阶级只有经过这一条道路,才能得到彻底解放。”[32](P54)
为了使工人群众自觉执行劳资两利政策,一是教育工人对人民民主政权下的私营企业和劳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解放区公营企业中工人与厂方的关系,解放区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蒋管区民营中小企业中劳资关系与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乃是四个性质不同的关系。……解放区有益国民经济的私营企业(包括暂时允许存在的外资企业),在接受人民民主政府领导的条件下,即在不作非法操纵、过分剥削及其他破坏性活动的条件下,虽仍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但大体上亦是为人民与国家服务的,其一定的发展是于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及新民主主义国家有利的。”[33](P198-199) 因此,“解放区劳资关系必须采取合作方针,以达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34](P31) 二是教育工人认识在私营企业中工人具有被剥削者的地位——“劳方”的地位和社会主人翁的地位——根据地民主政权的领导者的地位这“两重性”地位。因为是被剥削者,工人在日常利益上与资本家有矛盾;但因为又是社会的主人翁,根据地民主政权的领导者,为了自己的长远的利益,忍受一定限度的剥削。“工人之福利必须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中求之,任何片面的过火要求,都将破坏解放区的经济。”[35](P31) 三是“教育工人无论在公私企业中都要把维护、发展生产当成自己的责任,纠正不遵守劳动纪律、提出过高的工资和福利的要求。”[36](P281) 工人必须尊重厂方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生产指挥等正当职权。“劳资间在订立契约后,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37](P766) 这样,既保证工人的生活,又保证资本家的适当利润,使双方利益协调起来,从而调动生产积极性。
2.对资本家进行教育工作。毛泽东说:“做工会工作的同志应该抱主动的态度,主动地和资本家搞好关系”,[38](P41) 争取和团结资本家安心经营。要使资本家明白,在人民民主政权下,他们的企业有了发展前途。适当改善工人的工资待遇,工人有了生产积极性,产品数量和质量就会提高,资本家也就会赚取更多利润,为扩大发展生产创造条件。工会要“善于对资方从团结出发的又团结又斗争的策略,善于说服资方放弃旧的压迫强制的管理方法,采取新的与工人协商的民主方式。”[39](P153) 同时,工会要发挥监督作用,“监督资方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法令及一切有关法令,反对资方的过分剥削,反对资方违法乱纪、破坏国家经济的行为,说服资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劳资两利政策。”[40](P153-154)
二、工会协调公有制劳动关系理论的探索
我国新民主主义公有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特点,工会从实际出发,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创新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理论。
(一)工会协调公有制劳动关系理论的初步探索
新民主主义的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即建立起公营企业,成为根据地经济的主导力量。在公营企业中,“工厂与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强调“职工与工厂负有共同的生产任务与责任,所以彼此应步调一致去完成共同的生产目的。”但工厂行政与职工在日常具体利益上出现的差别与矛盾,始终是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里直接涉及和反映出工会在其中的作用问题。工会在实际工作中有所解决,但没有提高到理论层面加以认识。
新中国成立前后,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转变交替之际,国营企业中劳动纠纷日显增多,并出现群体事件,对当时恢复发展生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1949年7月间,先后对处理贾汪煤矿和青岛中纺工人罢工事件发出指示,指出:“罢工有其经济原因与我主观弱点”,要求“找出行政和工会工作的缺点和错误、困难,切实改正,并向工人群众进行广泛的解释工作,以达教育团结工人,改善领导,增进生产的目的。”[41](P299)
从工会方面讲,从理论认识上、工作经验上都不明确和不善于处理国家、集体、职工利益之间的关系,尤其表现在企业行政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某些矛盾问题;工会不善于代表工人说话,维护工人利益,出现脱离群众的现象。
针对工会工作中的这些问题,李立三、邓子恢从理论上进行了有益的初步探讨。邓子恢提出了工会同行政在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方面基本立场一致,但存在着不同的具体立场的思想观点。李立三赞同邓子恢的论点,他运用和发挥毛泽东关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思想,从新民主主义国家要兼顾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利益关系,引申到国营企业中,要兼顾国家利益和工人群众的利益,即表现在“在公家工厂中行政与工人的关系是公私关系”,[42](P54) 认为国营企业存在的职工与行政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公私矛盾,应该用兼顾公私利益的方针来解决。李立三指出:“公私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这就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中,还需要有代表工人群众的工会组织以及工会需要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任务的客观基础,”对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工会“应当用协商的办法,即用公私兼顾的办法来解决。”[43](P157) 从而阐明了工会参与协调国家、企业、职工之间矛盾的观点。对此,高岗、陈伯达则予以批驳,认为“公私兼顾”只能是兼顾国营与私营之间的利益一个含义。国营企业内部的利益完全一致,工人阶级内部不存在利益上的差别和矛盾。行政与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行政与工会没有立场的不同。这实际上否定了工人阶级内部存在矛盾,从而也就否认了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这次关于国营企业公私矛盾问题的争论,实质是关于社会主义劳动关系问题的一次碰撞。
(二)奠定工会协调公有制劳动关系理论基石
国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争论,引起刘少奇的高度关注,为了统一党内和工会的认识,刘少奇于1951年5、6月间,写了读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扩大会上的报告》和高岗《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两篇文章的笔记(1985年收入《刘少奇选集》下卷时,题为《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他在文章中虽然未直接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来表述,但实际上是从分析国营企业内部矛盾入手,论证了国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构成、性质、矛盾,提出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途径和办法,以及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和作用,奠定了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理论的基石。
1.论证了国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构成。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在企业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国营企业中,产生于私有制经济的阶级矛盾和剥削关系以及由这种矛盾和关系所发生的问题已不存在,那么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刘少奇认为,由“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所构成的国营工厂内部的各种关系,就是国营工厂中完全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44](P93) 刘少奇指出:“现在,我们在国营工厂中必须来处理另外一种新的矛盾和新的关系,这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以及由这种矛盾和关系所发生出来的各种问题,因为这种关系已经在中国开始建立起来,在今后还会长期大量的发展。目前在国营工厂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差不多都是从这个基本问题上发生出来的,或与这个基本问题有关系的。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就不能正确地处理国营工厂中的一切问题。”[45](P93-94)
刘少奇认为,由“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所构成的国营工厂内部的各种关系,就是国营工厂中完全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这种新的生产关系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将一步一步地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一切新的上层建筑。”[46](P93)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在企业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来实现的。在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中,直接表现为企业行政和职工群众的关系,也就是刘少奇所说的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就论证了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的关系是构成国营企业最基本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后来我们所说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构成的劳动关系。
2.阐明用调整的办法处理国营工厂内部公私矛盾。刘少奇指出,在国营工厂内部已经没有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国营工厂内部的基本矛盾“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47](P93)
劳动关系在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因而利益原则也是劳动关系的处理原则。刘少奇指出,代表国家利益的企业行政与工人群众之间在基本利益一致下存在差别,这是整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的差别,由此产生需要调整和处理的矛盾,这种公私矛盾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工人阶级内部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刘少奇主张用“同志的、和解的、团结的办法来处理这种矛盾和关系”。[48](P94) 即用公私兼顾——兼顾国家、企业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也就是兼顾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来解决这种矛盾。这是调整国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3.通过论证和揭示国营工厂劳动关系的构成和内在的经济特征,阐明了工会产生、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矛盾之中,并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责任、作用,以及协调的途径和办法。
刘少奇认为,工会工作者与国营工厂管理人员,在保护工人阶级基本利益和全体人民整体利益上,有共同的、一致的立场和出发点。但是,在关涉双方的各种个别问题上,他们彼此之间又有某些利益矛盾,需要认真地来加以调整。在处理有关双方的各种个别的日常问题时,他们又有各自的出发点,各自站在自己的同对方相矛盾的地位与立场上来协议和调处这些问题,以至各自代表自己的一方来签订集体合同及其他协定等。[49](P95-96) 这样,工会就以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同企业行政形成契约关系。同时,刘少奇指出,国营工厂中的管理人员、工会工作者和工人群众之间如果发生摩擦和冲突,工会和工厂管理机关的任务就是要最迅速地去加以解决,一方面满足职工群众合理的可以满足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政治上说服工人群众,而最重要的,就是要在根源上预防这些事件的发生。“因此,在目前的国营工厂中以及在社会主义的长时期内,工会还是必要的。”“由工人群众组织工会,并由工会代表工人群众和工厂管理机关协议并调处各种有关双方的矛盾问题。”[50](P95) 刘少奇的论述,揭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工会的客观存在,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并具有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应该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责任。
4.通过分析党与工人群众对工会的看法上存在的差别,阐述了工会从自身特点出发,在企业内部密切党和工人群众关系方面发挥作用的重要性。刘少奇说:工会工作中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与工人群众之间对于工会的看法上的差别”[51](P97)。党对工会的要求,是要工会成为党与工人群众联系的桥梁、工人群众的共产主义学校和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而普通工人参加工会的出发点和目的,是要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的这个目的,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为了使这两种要求和目的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刘少奇指出,工会工作必须从普通工人的要求出发,实现他们一切合理的要求,把工人团结在工会内和自己的周围,然后逐步提高他们的觉悟,这样“工会才能成为共产党先锋队与工人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52](P99),把工人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刘少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揭示和论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关系的基本问题,奠定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当时复杂的政治原因,这篇重要理论文献未能公开发表,造成劳动关系理论,尤其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理论的研究、发展和指导实践的重大缺憾。
三、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理论的进一步探索与深化
1956年我国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建立起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并形成单一的劳动关系,更加强调劳动关系利益的一致性。然而,由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反映在国营企业中利益关系矛盾的日益显现,对工会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作用提出了新的理论和实践要求。
(一)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与原因
1951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总党组扩大会议,指责李立三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他提出的关于用公私兼顾方针解决公营企业内部矛盾的观点,是犯了狭隘的经济主义错误;强调注意和重视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民主制度,是引导工会离开党的领导,犯了严重的工团主义错误。对李立三的错误批判,也就是否定了刘少奇的正确思想,否定了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经济主义、工团主义两顶帽子,成为禁锢思想、束缚工会发挥作用的桎梏。同时,也打断了对社会主义劳动关系问题的研究。
此后,“国家经营的企业与职工无利益冲突”的理论逐渐形成,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关系的“利益一体”性和“利益一致”的取向。取消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处理劳动争议法规自行停止实施,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被撤销,企业与职工的纠纷归政府信访接待部门处理。
社会实践总是按照自身的逻辑发展。企业内部固有的矛盾不但掩盖不了,而且依然存在,甚至激化,工人请愿、罢工群体事件屡有发生。1950至1955年,各级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约为20多万件。1956、1957年间,在一些地方出现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
全国总工会党组在给中共中央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罢工请愿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3](P579) 中共中央在转发全总的报告时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指出:“为了防止罢工、罢课一类事件的发生,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克服官僚主义,扩大民主。”[54](P568)
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乃至激化,反映出工人阶级内部矛盾问题,也就是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矛盾问题。原因是没有从根源上加以预防,又无及时调整,从而验证了刘少奇、李立三等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关系矛盾的正确分析和所阐述的理论观点。因此,需要从根本上认识这一问题,并建立一种协调机制,随时调整“内部关系”,以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发挥工会调节劳动关系的独特作用
赖若愚说:“人民内部矛盾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些矛盾在企业内部又具体反映在生产与生活的关系上面。”[55](P489) 由于有关工人生活的某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和措施没有及时改进,以及企业领导存在官僚主义,使工人的生活困难得不到解决,从而引起工人“闹事”。
赖若愚通过调查研究认为,工人生活中的许多合理要求没有解决,是行政领导的问题,工会也负有责任。工会的责任在于没有从保护工人日常利益的立场出发,同行政协调解决工人的实际问题。因为在工会和行政关系方面,只强调一致的一面,看不到差别的一面,甚至只准一致,不准不一致。这样,工会所做的工作,差不多都是行政领导布置的事情,工会好像是行政的代表,工会遇事总和行政领导站在一起,不能反映群众的意见,更谈不上代表工人群众调节与领导产生的矛盾。因此,工人为争取自身利益“闹事”时都把工会撇在一边,工会成为徒有虚名的组织。
赖若愚在中共八大上的发言中,鲜明地提出“工会的独特作用”的论点。他认为,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发展生产建设,并不是工会的独特的任务,而是所有党的组织、国家机关、经济机关和全体人民共同的任务。因此,他把保护职工群众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作为工会组织的独特任务提出来,并阐明工会独特作用同密切联系群众,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关系,以及要发挥工会独特作用应赋予工会一定的法定权利。工会独特作用问题的提出,是对工会作用问题在认识上的一个新突破,成为社会主义工会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作用的一个重要思想。
赖若愚把“工会的独特作用”具体化为工会要发挥调节劳动关系“失调的现象”的作用。他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切身利益、领导与被领导等方面。我从来就认为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失调的现象也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也可能有矛盾,有失调现象。以上是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起来的根本原因。”[56](P424) “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同样要在实际工作中犯错误。”[57](P392) “从工会组织来说,我们既要教育职工群众正确地对待国家利益,又要组织职工群众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有效地联系群众,把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58](P392)
出现“失调”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制定的政策、企业行政做出的具体规定,有时出现不符合工人群众利益的地方;企业行政只要求工人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任务,不注意改善工人生活。1956、1957年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就是由于出现“失调”问题引起劳动纠纷,没有及时妥善处理,使矛盾激化的集中体现。
赖若愚分析到,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产生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矛盾,可以通过调节的途径和办法来解决。为此,赖若愚提出工会要发挥调节作用。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公营工厂中,就存在“工厂领导上,缺乏群众观点,只向工人要的多——如发动竞赛,加义务工,照顾职工的疾苦少,不适当去解决职工的困难问题,甚至不尊重劳动者,采取资本家的态度来管理工人。”[59](P163) 引起工人与工厂纠纷。为此,中央职委要求工会“建立本身独立的工作”,把“调解职工与工厂的纠纷”,作为“职工会本身的日常具体工作”。[60](P163) 赖若愚提出工会起调节作用,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根据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对这一思想的进一步发挥,并赋予新的内容。
赖若愚运用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论证了工会在处理工人阶级内部、人民内部矛盾中所处的地位,提出了工会代表工人利益发挥“调节”作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他说,群众的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这两方面利益有的时候发生矛盾,这种矛盾往往表现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矛盾,工会在处理这些矛盾的时候,应当照顾得全面些,应当起调节作用。所谓调节作用,就是一方面支持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合理要求和建议。另一方面工会要对群众由于不了解全面情况而提出的不正确、不合理或暂时不能办到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进行说服教育。工会发挥调节作用,就是使国家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发展生产和改善工人生活这种利益关系统一起来。工会应该了解领导和群众两方面的情况,发挥工会组织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调节作用。但是,工会组织所处的位置,对领导和群众两方面都可能发生矛盾。工会应该首先站在群众方面,支持群众的正确意见。群众有不正确的意见,也应该站在群众当中来说服群众,只有这样,群众才愿意听工会的意见,工会才有可能说服群众不正确的意见。
赖若愚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对工会发挥协调作用的途径、方式方法作了具体的阐述。一是正确认识工会与党和政府(行政)的关系,采取民主的方式,协调国家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出现的某些差别和矛盾,而不是“代表群众”和行政闹对立,这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扩大矛盾。二是建立健全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工作结合起来,既要自上而下地贯彻党和政府的指示、法令,又要自下而上地反映群众的呼声、要求和意见,组织工人群众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通过行政协商,及时解决群众的要求。同时教育工人正确对待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工人生活,把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三是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职代会应成为反映职工意愿的渠道,起到与行政沟通与协调的重要作用。工会应是监督行政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和决议的机构。四是工会要参与劳动法规的制定并监督它的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建立和改进相关制度、措施。
赖若愚以上的思想观点,对工会发挥调节劳动关系作用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丰富了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理论。
四、同样的结局引出的思考
1958年5至8月,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议上,对刚去世的赖若愚进行了错误批判,认为全总存在着以赖若愚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在展开对赖若愚批判所罗列诸多的“罪行”中,把他提出的工会要发挥“独特作用”,说成是向党闹“独立性”;把工会要发挥“调节作用”,看做是有意制造工会同行政的差别,夸大企业内部的矛盾,是为了从党、政府和工人群众之间得利,抬高工会地位,“把工会凌驾于党和政府之上,同党和政府对抗”[61](P783) 认为,“赖若愚和党相对抗的事实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62](P762) 从而把赖若愚等人完全推到了敌对的一边。
赖若愚遭受错误批判,使我们产生一种值得深思的联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主持全总工作的全总副主席李立三探讨社会主义劳动关系问题,提出了正确的思想观点;党和国家领导人、全总名誉主席刘少奇赞同李立三的观点,并在理论上进行了新的更为全面的论述;全总主席赖若愚开始是维护1951年第一次全总党组扩大会议所作的结论,但在工会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矛盾,使他不能停留在这个结论上,力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符合规律性的答案。他们一脉相承的理论观点是:从工会的本质、任务、职责和特点出发,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以劳动领域是为工会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基本领域,发挥独特作用于劳动关系中,起到协调劳动关系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推进工会工作向前发展。
然而,三位领导人的结局如此相同。李立三、赖若愚先后被扣上“经济主义”、“工团主义”两顶帽子遭到批判;刘少奇的有关文章不得发表,“文革”中被诬为推行一条工运黑线,遭到批判迫害。这不单是三位工会领导人的命运,在“左”的思想严重影响下,一度刮起“工会消亡风”。“文化大革命”中,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
工会存在的意义在于发挥作用。工会的任务、作用是由自身的性质、特点和客观需要决定的。刘少奇、李立三、赖若愚等人就是以此论证工会要以职工群众代表者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在劳动关系领域中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却不能在实践中实现。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益关系,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这种性质特点被掩盖。从外在表现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因而也都不能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利益一体化是劳动关系维系和运行的基本目的和要求。由于整个社会的劳动管理和劳动关系运行完全由政府负责,工会并不直接介入劳动关系并且在这当中负有直接的责任,工会不是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机构成部分而存在。因此,劳动关系与工会没有内在的需求和联系,使得工会在实际上无法在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尽管工会组织开展群众生产等活动,但一般不涉及劳动关系内部的调整。工会在相当程度上是作为一个社会政治组织存在,以社会政治领域作为自己的主要活动领域,发挥“桥梁”、“纽带”、“学校”作用,联系和教育职工群众,完成党和政府制订的经济目标。又由于在当时党内“左”倾思想日益发展的情况下,把对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理论的有益探讨,被纳入“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的轨道,而加以抹杀和错误批判,是在所难免的。
真理是经得住实践和时间检验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刘少奇、李立三、赖若愚等人被平反,他们的理论得到肯定,并在新形势下对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起到指导作用。
五、几点启示
(一)工会是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是协调和解决劳动关系内在矛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矛盾,工会就会被赋予集体劳权代表的身份和意义。因此,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及其矛盾,工会的存在就具有内在根据,就这个意义而言,工会从来都不是“可有可无”的组织。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以及工会的作用被人为地“取消”和抹煞,有其历史必然性,这就从反面证明了工会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二)劳动关系矛盾的本质是利益矛盾,是资方和劳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这就表明,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或者社会经济体制下,只要满足劳动关系的条件成立,支配劳动关系运行的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坚持劳动关系及其矛盾存在的客观性原则,不仅是对待劳动关系问题的科学态度,也是认识和把握调整劳动关系矛盾规律的一把钥匙。坚持这一原则,要求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的现实矛盾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劳动关系矛盾的特点,正确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既不能回避矛盾,也不能忽视矛盾。
(三)劳动关系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并受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应当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经历了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的历史性演变,目前正在处于重建时期,因此具有复杂性特点。劳动关系重建不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演变的中断,而是对前者的辩证否定,是对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路径选择的重新认识,其中包括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工会的维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相关劳动立法目标的实现,等等。这种认识应当借鉴以往(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经验,汲取其教训,根据劳动关系转型时期所出现的新特点,寻求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途径。
(四)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工会要善于运用各种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努力地探寻调整劳动关系最佳路径,其目的是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进而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李立三、刘少奇和赖若愚等同志在对国营企业内部矛盾的认识上,提出一个重要的认识方法和解决企业内部矛盾的基本准则,即用同志式的、和解的、团结的办法来处理这些矛盾,目的就是及时化解矛盾,促进企业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原则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工会坚持运用这个原则处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矛盾,目的就是构建“和谐企业”,实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双赢目的。
(五)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要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的协调作用。李立三、刘少奇和赖若愚等同志在探索工会理论的叙述中,多次强调工会要善于同企业行政进行沟通和协商,有效解决企业内部矛盾。由此可见,工会组织的沟通与协商,即工会的协调作用是工会开展维权活动、调整劳动关系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李立三等同志的论述以及现实的工会维权实践一再证明:工会如果不运用协调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矛盾,其维权之路将举步维艰,甚至寸步难行。
(六)工会理论创新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探索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敢于创新的精神。从李立三、刘少奇和赖若愚等同志对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理论深入探索的过程来看,他们为我们树立了敢于坚持真理、富于开拓精神的光辉榜样。当前,我国工会组织所面临的维权形势非常复杂和严峻,维权道路坎坷不平,这就决定了工会理论的探索之路也不会是平坦的。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复杂化,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新的矛盾层出不穷,要求工会干部必须成为一个理性的维权者,而不仅仅是一个感性的经验论者。要像李立三等同志那样,根据劳动关系矛盾的变化,适时地、锲而不舍地从理论上大胆探索、概括和解决劳动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和新矛盾,以及工会维权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工会工作中那些鲜活的、有效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维权方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这些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赋予其普遍性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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