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青年学生权利义务观念的缺失及其补救_法律论文

部分青年学生权利义务观念的缺失及其补救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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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和义务,就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定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从公民的涵义和角度看权利义务,必然会有一种结论,权利义务观实质上就是宪法意识,是对宪法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可能性和从事某种行为必要性的较具体、较深刻的认识和掌握,对自己、国家、法律三者关系的清楚了解,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融汇及正确把握。所以,一名合格的公民,应该是个有较高道德修养、较好法律素质的人。显然,合格的大学生理应首先是合格的公民。本文从大学生生活中的一些行为和现象,分析青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及权利义务观的状况,并由此思考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二、据1983年世界大学校长讨论会一致认为,理想的大学生应具备三条标准:一是有专业知识及本学科的方法论;二是有将本学科知识与实际生活、其它学科知识相结合的能力;三是有良好的人格品质。这与我国倡导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应该说有很大的一致性。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具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

本文关注的不是大学校园中的典型问题、“焦点”现象,而偏重于学生们的“日常行为”。这虽不是大学工作应关注的中心或重点,但却是我们经常看到而不该有,与“四有”目标相悖,应引起教育者关注和思考的现象:吃饭挤窗口,随地吐痰、丢纸屑果皮,随手从窗口扔垃圾,宿舍的脏乱——走廊过道冬天有洗脚水,夏天有西瓜皮;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相互间脏话连天;课堂内外不尊敬教师;消费铺张——着装、佩饰、食品、娱乐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超现代化”的享受;进图书馆撕书、偷书;想方设法给教师“好处”,以图在考试、分配等得到报偿;对班集体和学校缺乏责任感、义务感等等。这些都是在学校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日常行为,更不用说违纪违法的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及其他行为了。

产生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纠正这些不规范行为要考虑运用多种措施,这里仅从法制教育的角度试加分析。我们知道,我国已经进入第三个五年普法,大学校内也已普遍开设了法律课程。为何还不时产生“不规范”现象呢?回顾和思考我们的普法活动以及大学的法律知识教育,可以发现实际中,法律学习教育活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条文教育”。也就是说,宣传教育的重点主要放在解释说明条文,让受教育者知晓某某条怎么规定、意思是什么,这实际上是一种单纯的行为模式教育,仅仅限制在告之受教育者在各种情况下,什么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其结果受教育者往往不能很好地把握“不同情况”而出现在“可以做”、“应当做”、“禁止做”等规范方面“犯规”的情况。

笔者认为,青年学生“不规范”现象的时常发生,从法制教育角度看,主要原因在于“行为模式教育”没有上升到“意识教育”,没有从模式的“为什么”及其思想意识的高度来分析宣传法律。所以尽管知晓了一定的法律条文,但根本上法律意识仍然较缺乏,权利义务观淡薄。

从法理角度看,讲法律就是讲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又是通过一个个行为模式(法律条文)来具体体现的,因而学法律就容易导致只学法律条文。可我们都清楚,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模式或法律条文,它们的字面涵义充其量只在于“是什么”,它无法囊括更多的内容。可要对法律及其现象作认真全面的了解掌握,只做到是什么显然不够,还必须作更深的挖掘,得出“为什么”来。这正如“行为模式教育”与“意识教育”的关系,前者表明的是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规定些什么?后者才进一步说明为什么要如此规定,所以,要使学生能认真全面地了解法律及其权利义务的真正涵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并逐步内化于行为之中,就必须由“行为模式教育”上升到“意识教育”。

在法律教育中,大学生对法律的“行为模式”是易于掌握的,但由于忽视了“意识”,没有把国家、法律、个人的关系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弄清领会的东西来灌输、强化于学生的思想中,从而使学生在自己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认识模糊不清,甚至一无所知。所以,学生在接受认识法律的过程中,其行为就总是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

幼稚性。主要表现在把法看成一种神圣威严而远离自己的东西,认为它纯粹是一种强制手段、统治工具,只要不杀人放火,它一般与自己没有太多的关系,因而对它了解多少无关大局。很明显,这对法律到底是什么,思想上没有搞清。

暂时性。表现为在学习或刚学习过有关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多多少少自觉不自觉地想到法律及有关规范,行为上能约束自己,时间长了,这一约束便消失了。

不稳定性。即使是了解了许多法律规范,但仍表现为规范有时起作用,有时则不起作用,尤其是在一些日常生活行为中。

吃饭挤窗口,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随手从窗口仍垃圾,宿舍又脏又乱。这些是大学生中最常见而又最“不规范”的事,对此也几乎没有人把它与宪法法律相联系。殊不知,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笔者理解,爱护宿舍及其卫生显然是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也理应包括要爱护公共卫生、个人卫生,要维护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种秩序。而上述的种种行为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相违背,这当然是违法行为。同时从权利义务关系看,青年学生有学习的权利、有在校园生活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就没有义务,也不意味着义务仅仅是业务学习好,更不意味着不规范行为也是权利的表现之一。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我们的学生中,不尊重师长,听课听报告小话不断,平时相互之间脏话连天的现象常常存在。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人格权),同时每个公民又负有尊重他人人格的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的统一。而在青年学生中,不少人对上述行为全然没有想到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侵犯。

此外,在学生中消费铺张可以说是一严重现象。或许有人会问:花钱多少与法律又有什么关系呢?可笔者认为当然有关,不用说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里既指国家,当然也包括全体公民在内,就是单从权利义务角度看,大学生在尚未从事劳动养活自己的情况下,是有权从父母或国家方面得到扶持以保证正常的学习生活,但获得的扶持只限于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不能超过父母及国家的负担能力。可见在此既有权利的享受也有义务的限制,然而现实中个别大学生的消费,不用说超过了父母和国家的负担能力,也远远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及其在这一现象中权利义务的界定,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对班集体、对学校缺乏责任感、义务感,这在一部份同学中很有市场,对班集体的事不闻不问,对学校的活动不理不睬,只在乎自己想怎么就怎么,似乎大学生的招牌已证明他们在各方面的优越,因而感到自己的一切要求、行为都是天经地义。权利是自己的,义务是他人和班集体、学校的。其实这是缺乏主人翁精神的鲜明体现,也同样是违反宪法第二十四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的规定。至于撕书偷书、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行为,其缺乏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是再明显不过的了。

三、高等院校所要培养的理想人才,应是典型的“四有”人材。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宪法意识及权利义务观念,既是青年学生整体素质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人才固有的要求。早在“二五”普法时国家就强调“大中学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要普遍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因此,我们对青年学生的法律教育,就不能仅仅是局限于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述,更应着重于法律意识观念的灌输和引导,要在条文知识的基础上升华到意识的高度,着眼于理论性的认识。

第一,注意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为强化法律意识奠定基础。在讲述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的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阐述基本规律。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立法基础,帮助学生真正科学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及相互关系,正确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由此使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融汇贯通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变被动约束为主动遵守,使宪法及各具体的部门法、法规条文成为我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把法律意识的强化和宪法及权利义务观的教育作为贯穿全部内容的重点,只有牢牢地掌握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注意在教育中关于“为什么”的释疑,帮助克服行为的盲目性,使受教育者知其“所以然”。要把上述原则具体化,应尽可能把行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剖析“为什么”,使受教育者深刻理解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定的、应有的权利义务”,并由此正确把握它们在法律上的关系,使“感觉”深化为“理解”,进而内化为自觉的行为。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这也是法学教学思想性的最突出的体现,是我们必须做到的。

第三,在“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大氛围中,注意造成培养学生增强纪律性和法律观念的良好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在校园环境来看,一则是教师的师表作用。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言行举止的规范,对青年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法制教育,这是教师的特殊身份使然,决不可视为等闲;二则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学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全面贯彻实施,使教学、工作、学习、生活有章可循,进入有序状态,当前尤应注意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强制性,维护校园秩序,严格纪律和学籍管理,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外在条件;从社会环境来看,认真处理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增强互补性,促进综合治理,在实践中扬长避短,克服消极因素;大力提倡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评价的作用,扶正祛邪,使正气得以发扬光大,歪风邪气无存身之地;把行为规范、行为导向、行为指南作为法律的核心来理解,使民主与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第四,应“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要求,要注意克服短期行为,消除临时任务观点,使法制教育真正进入教育轨道,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坚持下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本身即具有一个长期性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对我国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也必须是长期性的,决非几个五年可以完成的任务,对于青年学生来讲,当然也不例外。我们的宣传部门、司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门别类地根据各级学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切定可行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编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教材,并加强工作指导,不至于放任自流,因为这是实现教育目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份,面对现代化而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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