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教育改造机制研究论文_王娟,金艳娟,窦玉玫,朱娅楠

罪犯教育改造机制研究论文_王娟,金艳娟,窦玉玫,朱娅楠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摘要】为了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在监狱中加强对其的教育改造至关重要。本文从罪犯人性本质属性、对刑罚教育作用的认识以及监狱教育职能的理论依据出发,针对我国现行监狱体制中存在的忽视教育改造的重要地位、过于重视劳动改造的效益、三课教育过于形式化、教育改造缺乏针对性、社会帮教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提出应当确立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加强社会帮教和亲情教育。重视教育改造的作用,摆正教育改造的地位,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不仅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罪犯的教育改造;理论依据;问题;对策完善

作者简介:

王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学、监狱学;

窦玉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

朱娅楠,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

基金项目: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罪犯改造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jz059)

一、对罪犯教育改造的理论依据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罪犯教育改造是对罪犯再犯罪的一种预防,是改造罪犯的根本措施和手段,也是执行刑罚的目的所在。确立监狱中教育改造的理论依据,从不同角度认识教育改造的作用,对于我们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罪犯人性本质属性的认识

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综合体,犯罪人犯罪是个体对社会的一种反映。对罪犯人性的认识决定着罪犯教育改造观。“监狱的改造功能,在国际范围内,有深刻的理论基础,而在中国为最,改造人,是监狱制度在现代中国的最深刻、最广泛的体现。”[ ]自古以来,人们对于犯罪人有着各种各样研究,意在揭示犯罪的本质原因。如何看待人,作为罪犯的人可否改造?能否被改造成功?如何进行改造?都离不开对人性的认识。我国古代的孟子主张人性善论,认为人的美德来自先天,因而认为教育的作用即在于开发和发展人已有的善性;荀子认为“人之性恶”,但教育可以使之获得改造,所以他主张教育的作用在于“化性起伪”,在于改造人性的恶、使之弃恶从善。在我国,传统上认为对罪犯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改变罪犯背离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所以,罪犯教育更多的表现为罪犯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对罪犯人性的认识,首先应肯定其人性中存在善的一面,这是教育转化的基础,教育改造就是以各种积极的影响帮助其善的种子获得发展,进而缩小人性恶的一面。同时,理所应当地承认其存在反社会性与恶的一面,对罪犯进行教育就要改造其人性恶的一面,使其弃恶从善。这正是现在我国教育改造所遵循的“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理论依据。

(二)对刑罚教育作用的认识

在惩罚和报应模式下,监狱是依靠威慑和报应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不存在教育的理念。罪犯教育改造是在教育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成为重要的行刑手段。贝卡利亚认为,“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的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暂时的服从。”[]十九世纪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吸收意大利实证学派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刑法观念的更新,指出应由报应刑论转变为目的刑论,之后更进一步主张教育刑论,在各国的矫正领域引起了行刑观念和行刑制度方面的革命。

李斯特提出了以目的刑和教育刑为核心的刑法理论,他认为刑法的功能不仅是机械的报应,报应以外还应有另外的目的,即通过教育改造罪犯,消除危害性,使罪犯最终回归到普通市民的生活中去,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他认为犯罪是行为者个人因素与周围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为预防犯罪,应追溯犯罪原因,并从犯罪根源着手来预防未来的犯罪。国家不应该惩罚犯罪人,而应该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应该是惩罚,刑罚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对犯罪人作出合适的影响,以达到犯罪人适应社会、不再犯罪的目的。现代自由刑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在自由刑的执行中感受到它是一种痛苦,但同时对国家而言,它又是一个矫正和教育犯罪人,并因此让犯罪人重新回到有秩序的社会的极其重要的方法。因此,自由刑主要是具有矫正思想。”[]

(三)依据监狱教育职能角度分析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罪犯实施有效的教育改造,使之顺利回归社会并最终真正成为守法公民。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监狱行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之一,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着剧烈变动,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层出不穷。罪犯来源于社会也必将回归社会,对罪犯教育改造必须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当监狱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没有发挥作用或者效果较低,犯罪分子被释放后依然会重覆犯罪的道路,严重威胁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浪费了社会资源,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监狱也将形同虚设。为此,强化监狱的教育功能,提高犯罪分子出狱后有效的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实现人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愈发重要。

总之,从人性的角度来讲,教育可以纠正人性的扭曲,使之回归本原;从刑罚教育作用来讲,教育改造可以使罪犯重新与社会环境相协调,使之遵守规则;从监狱教育职能的角度来讲,教育改造可以使罪犯重新投入社会,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从而实现监狱的教育职能。

二、我国罪犯教育改造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监狱是监禁罪犯的主要场所,虽然在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刑罚执行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注重罪犯基本人权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罪犯不再关押,对罪犯不加惩罚,我们还是需要借助监狱这个刑罚执行机关来完成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不可否认,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监狱的设置设施、管理模式、教育改造方式等等都有很大的改进,不断地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现行监狱体制之下还是有一些问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还是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忽视教育改造的重要地位

监狱的主要职能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然而我们在认识两者的关系上出现了偏差,一直认为惩罚罪犯是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是目的,为了改造罪犯就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并且在监狱中为了更好的管理罪犯,使其服从领导,监狱管理人员往往会更加的重视惩罚功能,因为监狱的惩罚功能可以立竿见影,对罪犯进行了惩罚,可以即刻的看到罪犯的改变,这就会使监狱的管理人员将惩罚罪犯作为管理罪犯的法宝,而不去思考采取何种教育措施才能更好的改造罪犯,使其复归社会;罪犯在监狱中仅仅需要服从管教,不必去反思自己的罪行,这样罪犯就不能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们的自由虽然受到了限制,然而限制自由并不能达到改造的目的。

(二)劳动改造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由于监狱中人员众多,为了更好的管理罪犯,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监狱的重要措施,很多监狱把罪犯当做生产工人,把劳动当成创造经济效益的手段,不去考虑作为个体的罪犯适合做什么,而是一律按照监狱的需要进行安排;因此,罪犯在劳动中会逐渐把自己视为生产工具,甚至为了获得减刑而疲于完成任务,丧失了自我反省的可能,使得教育改造成为空谈[];有的罪犯虽学到了一技之长,能够自食其力,但其文化水平有限,思想进步缓慢,会逐渐出现与社会脱节的情况。

(三)三课教育过于形式化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简称三课教育);具体包括法制、道德、政策教育,扫盲教育、初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虽然教育改造的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然而现在的教育改造却流于形式,尤其是思想教育,对于罪犯的思想教育仅仅是停留在口头说教,内容空洞,不能联系实际,脱离的罪犯的认知范围。

(四)教育改造缺乏针对性

由于监狱内罪犯的数量较多,加之监狱管理人员的人数不足,从而使得监狱的管理方式模式化,这种标准统一的管理方式,虽然便于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且能够做到对罪犯的一视同仁,相对公平;但是,毋庸置疑,这种教育改造方式忽视了作为每一个个体的罪犯的个性特征,缺乏针对性,没有因人施教。每个罪犯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以及所犯罪行轻重均有所不同,要想达到教育改造的最佳效果,降低罪犯再犯罪率,要想使每个罪犯出狱后更好的适应、融入社会,就必须找到针对不同罪犯的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因为只有因人而异、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五)社会帮教力量参与不足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由此可知,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不能仅仅依靠监狱自身,还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监狱大多数都设置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利,加之部分社会成员对罪犯存在着固有的偏见与歧视,使得社会帮教工作难以展开;而且,一些社会帮教人员自身能力也较欠缺,自发组成的监狱教学志愿者队伍,授课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心理矫治、行为矫治等专业人士,导致社会帮教力量可能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况,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对罪犯教育改造体制的完善

在我国当前监狱体制的改革背景下,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也应顺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结合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适时调整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毋庸置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结合前述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两方面的建议:

(一)确立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

1.重视教育改造的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将教育和劳动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际改造的过程中,却往往忽略了教育改造的作用和意义,把劳动改造放在重要位置: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普遍采用的是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即“5+1+1”的劳动教育改造模式;而这种模式的适用却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会出现罪犯白天疲于劳动改造,晚上没有过多的精力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况,就会导致教育改造工作流于形式,收不到教育改造应有的积极效果。因此,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视,着力改变当前“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改造”的状况,积极确定“教育第一,劳动第二”的方针,努力确保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追求教育改造罪犯的最佳效果,实现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最终目的。因此,可以尝试“4+2+1”的教育劳动改造模式,即坚持每周4天课堂教育、2天劳动教育、1天休息,给予罪犯接受课堂教育更多的时间,确保罪犯充足的学习时间与休息时间,培养罪犯的学习兴趣与爱好,并且应当明令禁止劳动改造时间占用教育改造时间,对于违反者应该予以处罚,以此来突显教育改造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2.着力加强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其中,思想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但是,在现实的监狱教育改造过程中,思想教育却仅仅围绕着政策法规、时事政治的教授,统一编班,集中授课,使得思想教育过于空洞、空泛,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内容,罪犯之所以违法犯罪,可以归因于其自身伦理道德意识薄弱以及法律知识的匮乏;因此,思想教育的成败对于净化罪犯的心灵,使其摆脱堕落的思想有着不可言喻的重要作用。由此,不要把思想教育的目标设置地过高,不要用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标准来要求罪犯,尽量不要采取“大课堂”的宣讲模式,因为这不但不能使罪犯认识到自身罪行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导致罪犯产生抵触心理,认为这些人物离自己很远,不切实际,最终也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所以,一切从实际出发,寻找那些带有励志性故事的人物,寻找那些生活在我们身边的成功人士,这些人虽然没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他们的确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获得的幸福生活,这种普普通通的成功人士的励志故事远比那些不切实际的宣讲,对罪犯更为有教育意义,一来能够引起罪犯的听课兴趣,便于罪犯理解教育的内容,二来能够鼓励罪犯重树信心,激发其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同时,考虑到我国大多数的罪犯受教育程度较低,处于初中及以下水平,其中不乏半文盲、文盲之辈,故将监狱的文化教育与国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相衔接,使用与社会同步的小学和初中教材,吸收正规的师资力量,引入国民教育的管理方式[];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采取远程网上视频的上课模式,让罪犯感受学校课堂的学习氛围,让没有接受过教育的罪犯在监狱里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与素养;同时加强法治教育,坚持以身说法的互动模式,开展模拟法庭,使罪犯充分认识到自身所犯的罪行,促使其自我反省、改过自新。

3.努力实现教育个别化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这是我国《监狱法》的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实行教育的个别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三课教育流于形式。

对罪犯的教育个别化需要监狱管理人员全面而准确地掌握罪犯的个体特点,制定适用于满足罪犯个体需求的改造方案,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手段,促使罪犯主动改过自新,实现自我改造。为达到这一目标,可以考虑建立罪犯的个人信息档案。从罪犯进入监狱开始,就由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查阅案卷、心理测试与评估、谈话等方式,收集罪犯的个人资料,包括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庭关系、成长经历、社会背景、有无犯罪前科等,总结出该罪犯的性格特征、适应环境的能力、人身危险程度等情况,从而形成完整的罪犯个人信息资料库[]。有了个人信息档案,就可以准确地为每一名罪犯制定一份教育改造方案,能够做到对症下药,实现教育的个别化。具体而言,对于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而言,加强思想教育就成了重中之重,在拜金主义思想泛滥的今天,不少人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早将人民公仆的观念抛之脑后,大搞权钱、权势交易,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于此类罪犯就应当着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法治意识、公仆意识、荣辱意识。然而,对于那些有着不劳而获思想的罪犯,就应该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一是要转变其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加强思想教育;二是要提高其文化水平,让其学习知识、掌握知识、运用知识;三是要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帮助其掌握一门实用技术,鼓励其做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加强社会帮教和亲情教育

1.充分发挥社会帮教的力量

我国监狱法虽然规定了各行各业的社会人士及罪犯的亲属,应该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但实践中,社会帮教力量的参与度仍然不是很高,而且还存在些许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社会帮教力量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有很大裨益,它可以加强罪犯与社会的接触,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可以采取互动式的、双向帮教模式:一方面,提高社会帮教人士的工作水平与能力,选拔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让劳动模范、白手起家的企业家、自食其力的残障人士来监狱作报告,以身说法,督促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让专业的职业技术人员参与到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中来,一对一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帮助罪犯掌握一门谋生技术;让德高望重的宗教人士进入监狱为那些有着宗教信仰的罪犯布道,对其进行精神洗礼。另一方面,监狱可以与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社区等结成互帮互助单位,让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走出监狱,为福利院的孩子、养老院的老人、社区的居民提供帮助,开展社区服务,组织文艺表演活动,结成一对一的互助小组,既可以让罪犯感受到自己的价值,也可以使罪犯体会到社会上的温暖;此外,如果能够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许可,也可以让那些悔改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为受害人提供帮助,包括定期照顾受害人,将自己的劳动所得赔偿给受害人用于其康复治疗;如此一来,不仅可以逐渐化解受害人与罪犯的仇恨,而且也可以让罪犯深刻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实现教育改造的积极作用。

2.运用亲情教育感化罪犯

高墙之下,没了自由,环境的变化,使得罪犯的心理压力逐渐增大,承受能力更加脆弱。因此,以亲情感化为内容的教育改造就凸显出其独特的优势。亲情,是任何人都必不可少的情感需求,处于高墙之内的罪犯对亲情的渴求更是强烈。因而,运用亲情感化的方式改造罪犯,是一种颇为有效的人性化的教育方式。实践中,部分监狱在亲情教育方面总结出不少有益经验:开设亲情餐厅,让罪犯与亲友共同进餐;设立亲情电话,让罪犯与家人经常交流感情等等[]。还可以考虑在法定节假日,尤其是在传统节日如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的时候,组织罪犯与家人的亲情聚餐,发放象征节日的礼物,开展娱乐表演活动,让罪犯与家人共同感受节日的氛围。而且,一次别开生面的生日庆祝,一次参与子女在校表演活动的外出机会,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另外,允许罪犯在亲属生病时进行探视,给予其照顾生病家人的机会与时间,也是感化罪犯、促使罪犯自我反省的一种方式。如果条件具备,对于那些距离较远、探监不便的家属,监狱也可以定期组织罪犯与家属的远程网上视频。如果罪犯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在固定的场所提供相应设备,供其亲情会面。实践中,不乏没有家人的罪犯,他们孤身一人,无法感受到亲情的温暖,这时监狱管理人员就成了他们的亲人,管教人员的嘘寒问暖,胜似亲人的关心体贴,也会点点滴滴的感化罪犯的心灵,鼓励其改过自新。

监狱的作用在于教育改造罪犯,而不仅仅是惩罚罪犯,我们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探索出一条更加人性化的罪犯教育改造道路,将每一名罪犯视为一个独立的有思想的个体,针对每个人的不同特点进行具体的改造,最终成功的净化罪犯的思想,使其复归社会,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张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识监狱价值的新视域》,《中国司法》CN 11-4102D,2007年第3期第40页,文中第1页。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文中第2页。

3.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16 页,文中第3页。

4.武传锋:《我国监狱监管和生产双重职能及其改革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17页,文中第3页。

5.王琦刘小琳:《论人本理论对罪犯改造的启示》,载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CN 21-1405/D,第11期第56页,文中第5页。

6.吴展习:《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研究——以贵州w监狱为例》,2008年,贵州大学硕士论文第36页,文中第8页。

7.张雨:《天津市监狱系统罪犯分类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2013年,天津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第34页,文中第9页。

8.冯卫国:《论我国监狱行刑的社会化》,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CN 11-3891/D,2003年第3期第88页,文中第11页。

论文作者:王娟,金艳娟,窦玉玫,朱娅楠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1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2/22

标签:;  ;  ;  ;  ;  ;  ;  ;  

罪犯教育改造机制研究论文_王娟,金艳娟,窦玉玫,朱娅楠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