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燕[1]2004年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基本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依法治国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基本方略。其重要内容之一为依法行政。为理顺政府消费过程中各类矛盾关系,迫切需要以法制来规范,即建立和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出台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揭开了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的新篇章。 规范的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基本途径,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外政府采购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从国际大环境看,中国政府采购溶入世界采购市场已是大势所趋。据中国在APEC会议上的承诺,最迟中国将于2020年向各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时也表示将在两年内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这意味着中国已经进入谈判启动时间。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以来至今,中国政府采购在七、八年时间里,实践与理论成果喜人。但总体上,中国政府采购尚处于初始阶段,采购法体系尚处于形成中。此外,随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角色转变,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目标、规则和作用也发生相应变化。对于中国目前来讲,建立一套适应政府角色转换需要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势在必行,这成为构建当代中国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组成,也是解决当前财政资金不足、反对腐败的基本措施之一。建立与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中国政府职能转换、走向市场、走向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采购初始阶段突出的不成熟特征加上走向国际市场的需求都说明急需对其加强研究。 但是,政府采购及其法律制度是一国政府实现社会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其调控功能的发挥是各国对外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考虑因素。中国做好准备前,不宜匆促开放国内采购市场。尤其是当前中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实现小康社会经济均衡发展重任,需要国家在宏观上对社会经济进行依法调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实现这一调控的重要途径依赖。加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相关问题研究是中国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重要课题之一。 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完善相关问题中,首先要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指导思想和需要在法律中确认的基本目标原则,即法律完善的价值取向等基本问题。中国政府采购法律系统完善的指导性原则和目标将直接制约中国政府采购法规的完善进程和内容。这决定了研究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价值取向的重要性。而中国的社会发展阶段是中国当前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重要出发点。 2003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同时,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正式启动,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开端,观察其执行情况对于进一步完善该法及其配套法律体系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在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指导下,在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相比照的前提下,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社会价值为基础,对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立意—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做具体分析,确立起科学价值取向及当前中国《政府采购法》价值取向判断问题上存在的误区;并在这一科学价值取向观指导下观察2003年一年来该法的贯彻执行对其法律价值的实现状况,分析其他诸如投标人权利保护、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规模、采购结构、采购商品供应商管理等相关具体问题;分析该法与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互动伴行。最终明确中国《政府采购法》对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胡兰玲[2]2013年在《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文中提出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不但发挥着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在采购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既关系到采购市场的兴衰,又关系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关系到政策目标与社会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既有相关的立法,又有相关的制度,还有社会自身的因素,其构建必须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职能,实行政府采购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于2003年起实施,至今已有10年,有关的实施细则仍然以“意见稿”的形式在征求意见,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调整,有关的制度也没有成为体系,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则难以及时解决。当政府采购纷争出现以后,无论是法律适用,抑或是制度的规范,都难以解决,以至于对簿公堂,宣诸媒体,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使公众难以明辨是非。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落实到现实,使公众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理解纠纷产生及解决的途径,引导公众从制度的角度看待纠纷与解决,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监督,乃是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从经济、政治、管理、法律、社会等多维度视角,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理论,构建政府采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基于问题的存在,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法律制度应该完善的立意下,对政府采购进行全面的认识,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政府采购本身具有深刻的内涵,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将政府采购功能充分发挥,也必须在国家与社会这个大环境下进行通盘考虑,而权利救济、监管制度、绿色采购等完善措施,正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延伸的,其最终目的是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论文主要部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缘起、目标及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长期政府采购实践的结果,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已经形成体系,与之有关的制度也趋于细化。我国政府采购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是陆续形成,亟待规范及完善的方面正在逐步解决。“采购法”确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采购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政策目标之间有必要做到在价值排序、各自的限度方面协调一致,以维护社会利益;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并最终达到其既定目标的重要保障。第二章是政府采购的定位。政府采购具有主体特定性、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等特征,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提供公共产品、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特点,决定了“采购法”作为部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为民事合同;“采购法”与相关部门法,如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应本着理清关系,解决法律适用的原则,将二法归一,招标投标历来作为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方法,应接受“采购法”的调整,应将《招标投标法》纳入“采购法”中。第叁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叁要素构成。在政府采购法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权利主体,也包括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供应商,其享有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和救济权;义务主体是采购人,其应如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义务,供应商与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在信息的获得、经济力量对比上存在着不对称,且制度设置不利于供应商进行救济,二者地位有强有弱,供应商为弱势主体,而采购人为强势主体,供应商权利容易受损害,应对其权利加以保障;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为: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和工程)、用于采购所需的采购资金,以及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第四章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关于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应废除质疑前置程序、设立独立的受理机构,并扩大救济对象;司法救济应增加民事诉讼救济通道,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的范围,应包括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应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统一监管主体,实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事先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公权监管与私权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管;关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应以法律为基石,制定科学的绿色标准,切实实现政府采购的绿色化,以促进整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冯乐坤[3]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肖艾林[4]2014年在《基于公共价值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以管理主义和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管理工具,绩效管理在公共管理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确保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同时也可以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现阶段被纳入政府采购管辖范围的事项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涉及货物和服务采购,还包括工程采购,几乎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则会对一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分析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价值性,并对政府采购进行价值性评估成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关注点。长期以来公共价值在政府行为研究中被忽视,这与公共价值在现实中的重要作用相悖。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价值在政府采购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市场主导型的社会强调根据市场来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凸显价值资源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政府采购通过制度运行的绩效使其具有合法性,而制度绩效往往被简单地用经济成就来代替,这样的偏颇之处将会把公共价值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不断提升的绩效水平并不一定带来公民对政府采购满意度的提高以及对政府采购信任水平的增加。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采购周期长于自主采购、采购结果的利用以及财政资金的产出效益不透明也广受争议。公共价值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体现的是政府的行为逻辑,强调的是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共效用、政府作为管理主体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诉求以及政府在行动过程中对公众行为主张的公益导向。公共价值塑造着公民的公共生活,促进公共福祉和个人福祉。政府采购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身蕴含着满足公共需要的价值属性,政府正是通过实施政府采购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并在这一过程中追求效率、公平、公正、民主、责任等公共价值。通过公共价值的输入,确保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正确方向,将基于公共价值的绩效管理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工具进行理性结合,避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陷入自身工具理性强大、价值理性虚弱的困境。通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剖析公共价值理念在其实践过程中的一些障碍,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以工具理性和效率至上作为价值追求的传统绩效管理无法解决的重要问题。基于公共价值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在主体选择、制度设计、公众参与及结果使用上都有明显不同于传统绩效治理的特征,政府采购在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求的过程中关注并引导公众的集体偏好,确定并创造公共价值。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仅要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项目采购,而且需要关注和回应公民、具体项目业主及提供资金来源的纳税人偏好。公共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绩效是否真正得到全面体现,政府采购公共价值的建构与实现构成提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水平的路径依赖,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发展方向。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上,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国内外贸易环境和规则对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理念、体制、程序等方面带来巨大的挑战。在这样的社会发展变化环境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主体地位遭到削弱,而个体的合法逐利,能够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增加了与公共价值冲突的矛盾。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既要体现公共价值,矫正传统绩效管理效率占优的价值取向,重新回归政府行为“公共性”的本质和中心,又要体现本身的经济性,因此,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创新,建立以公共价值为理论基础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模式,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本文基于对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问题相关文献的梳理与研究,并借鉴行政学、管理学、财政学的理论基础,遵循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按照理论基础——现实状况——原因分析——经验借鉴——创新性思考的逻辑思路,综合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价值链分析法、协同管理理论,以现阶段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为切入点,从对政府采购的公共价值分析入手,对当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现状和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分析公共价值对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重要作用的基础之上,论证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价值内生于公共价值当中,政府采购对资源的配置、对物品的分配、对利益的调整等,均应以公共价值为宗旨和归宿。基于公共价值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终极指向是为公众创造更多的公共价值,而非仅仅重视政府采购任务的完成和单纯的方法、技术的改进。本文对基于公共价值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基本问题、具体架构、现实形态及总体思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设计了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采购绩效治理的理论架构:从改革预算制度,为政府采购提供合理的运行平台;完善组织模式,为政府采购提供公正的竞争环境;优化流程设计,为政府采购提供明确的架构设定;强化监督机制,为政府采购提供有效的权力制约;建立协同机制,为政府采购提供顺畅的组织协同;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政府采购提供充裕的技术储备;设定评估指标,为绩效评估提供规范的操作指引。从以上七个方面提出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改革思路。
孙景怡[5]2017年在《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共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发展,公共采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的转变密不可分,既体现了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也是促进政府变革的手段。治理变革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是公共采购的大背景,公共采购亦是公私协作治理和网络治理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参与公共采购的主体较多,但主角是交易的双方,即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人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的主体可以基本被划分到公私两个相应的范畴里。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人实质上是“受雇的管理员”,“经济人”假设、委托代理关系等从不维度反映了采购人与采购官员间的公私关系;供应商及其员工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公私关系;在公共采购中还存在着采购人、供应商作为整体与纳税人(或说公众)之间的私与公的关系等。在公共采购多维度的公私关系中,围绕采购人展开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公私关系(采购人外部公私关系)、采购人与采购人员之间的公私关系(采购人内部公私关系)构成了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主要内容。同时,公共采购被视为一个起于预算终于评估的管理链条,包括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等各环节,公私关系贯穿着整个公共采购链。公共采购法应当涵盖整个采购链条,调整公私主体自身一体两面的公私关系以及采购各方协作中的一系列的公私关系。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研究,是外部环境的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中国公共采购法行政部门推动、片段式立法以及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使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界定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基本范畴、分析现有理论及其不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提出公共采购法是公私耦合之法,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具有范围、功能与规制的多维度、采购流程中的公权与私权强弱渐变、公私双向复式规制与激励的特征,并从静态的采购人、动态的采购流程(包括预算与采购计划、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履行)、救济的质疑与投诉、外部环境的电子信息化的影响等维度对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上述特征进行论证,发现域外有关法律在平衡、处理公共采购公私关系中较好的方法、措施,分析中国公共采购法发展中仍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十部分内容,包括绪论、八章正文和结语。绪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创新和不足进行了介绍。在八章正文中,第一章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对公共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关系、公共采购的多维度差异、公共采购链的分析,界定了公共采购、公共采购法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公共采购参与主体的分析,提炼出公共采购中公私关系的维度,并阐述了研究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全文的核心,对公共采购公私关系有关的法学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行政合同、双阶理论等存在的不足在于没有从根本上抓住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本质;同时,借鉴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认为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多维度存在、公共采购合同混合论的共识、公共采购法公法与私法调整机制的综合运用说明公共采购法是公私耦合之法;公私关系具有范围、功能与规制的多维度、采购流程上的公权与私权强弱渐变、公私双向复式规制与激励的特征。第叁至第八章是对公共采购法公私耦合关系的特征的详细论证,从采购人员职业化、预算和采购计划、合同订立、合同履行、救济、电子化采购等角度对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展现了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叁大特征,展现了公共采购法从预算民主框架下的公私互动、行政程序(仍有争议)中的公私选择、平等基石上的合同管理等核心理念的演化过程。第叁章以美国采购官制度为比较论证了采购人员职业化是解决采购人自身存在的一体两面的公私关系问题的关键,并对采购人对外委托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中国公共采购法应当“刺破采购人面纱”、积极推进采购人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第四章通过对公共采购预算文献分析和采购计划制度的比较,提出预算民主为公共采购预算制度、采购计划制度确立了框架,采购计划制度则是落实预算民主的路径之一,中国应从公私两个角度完善公共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第五章研究了合同订立中的公私关系,合同订立制度对公私主体的规制与激励体现在严密的程序、竞争的要求、多样的方法、严格的责任、合理的职能中,中国公共采购法应构建起系统、多样、严密、灵活的合同订立制度体系。第六章阐述了合同履行中合同管理是公私双方“平等”履行合同的保障,通过对域外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梳理,发现监管机构、监管责任、对合同变更、终止和分包的严格的法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公私利益的平衡恰恰是“平等”的保障措施,中国公共采购法应尽快补齐合同管理的短板才能真正实现公共采购法的多维度目标。第七章对质疑与投诉中主体、范围、独立审查机构以及鼓励协商解决等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中国公共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应合理确定质疑与投诉的主体和范围、改进程序、鼓励协商等建议。第八章对电子化公共采购对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影响进行了文献分析和制度比较,认为中国电子化采购应克服公共采购制度不足、电子化采购带来的新问题的双重压力,并充分考虑中国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特点,加强电子化公共采购制度的顶层设计。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建议。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理论、通过对公共采购国际规则和公共采购发达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力图把握其对公共采购链中公私关系处理的规律、方式。创新点在于提炼出公共采购法中公与私的基本范畴、运用系统论和比较的方法总结出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多维度特征、渐变特征和双向规制与激励的复式特征,从公共采购链的每一环节和整体论证了公私关系的特征,探讨了具体制度中如何平衡、处理公私关系。本文不足之处在于对有关法律的比较主要局限于美国和欧洲,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共采购制度的掌握、分析不够;限于能力,对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有关公共采购的方法、模型等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刘静[6]2007年在《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世界上,政府采购制度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形成于市场经济初期,理论和实践都还不完善。在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和符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怎样规范并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政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以及政府采购的深远意义出发,系统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政府采购与公共财政的关系,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并揭示出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分析了外国的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的特点,总结出一些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对规范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体系进行了框架设计,对解决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用了分析鉴别的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力求找到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于我国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杨冉[7]2016年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叁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叁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叁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刘士平[8]2005年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用劳动或获取服务的行为。本文所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主要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并且是以WTO《政府采购协议》为基础来阐述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 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既是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大势所趋,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自身的要求。但目前人们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还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忧虑: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刚刚起步,正处于推广和建立之中,远未完善和成熟;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不够,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还很弱,中国的经济能禁得起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冲击吗?既然WTO成员方大部分还在观望,尚未签署该协议,中国有何必要放弃对本国企业保护的最后壁垒?因此,本文的关注点在于一个初具规模的政府采购市场为什么要向国内外供应商开放、如何开放。这既是一个政治问题,又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是人们在研究市场开放时不可回避的政治话题。国家主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传统上被认为绝对不可分割的国家主权现在至少要被分解为核心主权与边缘主权两大部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只是在自愿基础上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其目的在于从互惠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为广泛的利益。因此,既要防止一味追求“分享贸易自由化的成果”而导致国家主权的丧失与削弱,也要避免一味地强调国家主权和治权不可分割,从而丧失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发展的历史机遇,而应当以国家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争取以最小的政治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此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更为有效地抑制腐败。 从经济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有利于培养现代市场经济观念、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及运作程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减少福利损失、开辟新的出口渠道,并从根源上减少和遏制腐败。但同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又可能会使部分产业萎缩,造成短期经济摩擦、影响就业与收入分配,衍生一些社会矛盾、加大世界经济的波动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因此,要注意坚持公平互利、逐步渐进、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并符合国际规范的开放原则,借鉴穆勒、巴斯塔布尔、肯普、小岛清等提出的产业选择标准,保护中国的幼稚产业。在确定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量时,要充分利用GPA有关条款控制开放程度;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政府采购开放客体、根据中央、地方政府的不同层次以及不同地区
王伟[9]2013年在《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政府绿色采购是指政府在采购中对那些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因其特别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和影响,因此在采购时对这些绿色产品进行优先选择的行为。政府绿色采购体现了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的“理性人”角色中承担着追求采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叁位一体”的职责,是政府在购买和消费的过程中重视和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体现。政府绿色采购引导绿色消费潮流,坚持可持续消费之路,要求采购活动的实施要符合环境标准,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要符合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要求。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早,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完善,大都发展成为完善的体系。而我国的绿色采购制度才刚刚开始,对于绿色采购制度的规定大都散见在一般法的部分条文和部分规章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我国要在结合自身国情和采购理论以及采购实践的基础上,研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进一步提出改革意见并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的采购制度,从而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宏观方向指引,更好地促进我国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绿色经济的发展。论文以绿色采购为研究视野,在法律主要是环境法体系的视野下提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在当前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国家大环境下,推进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法律来进一步规制政府采购的透明性、节俭行、规范性、合法性,进而实现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有机整合和整体性完善。论文共分以下四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政府绿色采购基本问题的研究。本部分对政府绿色采购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同时探讨了政府绿色采购的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并对绿色采购制度进行了解析。第二部分在分析了发达国家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实践基础之后,对发达国家的绿色采购法律制度进行了综合性评价,同时从发达国家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理念、立法、监管等层面概括总结了它们的共同特征。第叁部分剖析了我国现有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分析了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第四部分以前面的政府绿色采购基本问题、国外发展现状、国内现状及其缺陷的分析论述为基础,提出了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构想。这部分既是论文的重点也是论文的难点所在。该部分从政府绿色采购的立法完善、采购清单及采购标准的统一、内外监管的结合、绿色采购绩效评以及权力救济程序的完善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与完善的意见,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实施。
李慧[10]2011年在《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探索》文中研究指明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主体、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是指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法及程序,从市场上公开地购买相应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法视域下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亟待完善。本文将在经济法视域下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建议,在结构上,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经济法视域的解析。在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以及基本矛盾、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以及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为后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法视域下的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经济法视域下的政府采购基本理论。对政府采购的内涵及特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将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相结合,揭示政府采购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具有的意义。第叁部分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与实践中,阐述并详细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弱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局限于传统财政理论;在立法中,存在基本立法不完善、相关立法不配套以及与国际立法规则相脱节的问题。第四部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主要介绍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这部分主要是叙述性的介绍,最后在经济法视域下进行经验的总结,即包括:第一,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第二,构建高效的宏观调控;第叁,建立和完善完整、严密的涵盖而广泛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设想与建议。在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立法规则的基础上,联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现状,将国际规则与本国特色相结合,提出与我国相适应的有效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程度;与宏观经济政策相符合;建立与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府采购法》基本问题研究[D]. 刘树燕.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2]. 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D]. 胡兰玲. 南开大学. 2013
[3].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基于公共价值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创新研究[D]. 肖艾林. 吉林大学. 2014
[5].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D]. 孙景怡. 中央财经大学. 2017
[6].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刘静. 湖南大学. 2007
[7].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D]. 杨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8].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D]. 刘士平. 湖南大学. 2005
[9].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王伟. 山东师范大学. 2013
[10]. 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探索[D]. 李慧. 山东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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