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资本收入与收入分配——深化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三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收入分配论文,资本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完成这一课题的关键是要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结合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对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作出深入剖析,以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理论。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与价值创造
1.劳动的内涵界定与外延拓展。
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新变化及其特点、形式的研究,是发展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逻辑起点。目前我国生产力的总体发展水平已大大超出马克思所考察的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过程所反映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现实世界十分丰富的商品形式,以及价值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观点出发,依据马克思研究物质生产领域价值创造的思维方法,把它扩展到一切社会生产部门进行科学分析,按照劳动对象及其方式,我们可以把生产劳动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如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仓储业、物质技术业,以及相关的服务劳动。二是生产文化(精神)商品的劳动。如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的相关劳动,其中包括技术(软件)开发、咨询、形象策划、广告与商标创意的设计。三是生产劳动力商品的劳动。如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图书借阅、文化展览、旅游、美发美容和沐浴,等等。这些部门的许多服务劳动能直接生产和再生产出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
2.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新变化与价值创造源泉。
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理论认识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上。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特点和形式出现了新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价值的源泉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依然是唯一的价值源泉。
首先,只有人类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实体。使用价值(物质财富)是具体形式的有用劳动创造的,但劳动是和生产资料一起成为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而价值则是单纯活劳动即人类体力和脑力的凝结。生产资料只在生产中转移它所包含的旧价值,并不能创造新的价值。
其次,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范围不断扩大,一切生产劳动都成为创造价值的源泉。不管这个生产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是科技工作还是管理劳动,或者是生产性的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
再次,物质要素参与分配并不意味着它能创造价值。“收入分配”与“价值源泉”有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劳动以外的其他物质要素是不可缺少的,物质要素的所有者也会在分配中获得收入,但决不能因此就认定它们也是创造新价值的源泉。
那么,如何看待非活劳动因素特别是其中包括的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和增殖中的作用?第一,非活劳动因素对价值创造的作用,只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制约性的作用,绝不是能动的创造作用。如今有一种十分流行的片面看法,以资本要素被知识要素取代为理由,全盘否定劳动价值论,主张笼统和模糊的所谓知识价值论。其实,科学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创造知识的生产性劳动会提供新价值,但它同时认为离开活劳动,抽象的知识本身不具有主体性和能动性,不可能自行创造新价值。第二,非活劳动因素对价值增殖的作用不是现实的,而只是一种可能性、潜在性的作用。实际的价值增殖只能通过人类抽象劳动的创造来实现。第三,各种非活劳动因素在商品生产中的直接作用,是与活劳动相结合,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创造更大的价值量。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有助于吸收更多的高质量的社会活劳动,减少无用劳动的耗费,提高劳动的有用程度。
3.科学劳动、文化劳动、服务劳动地位和作用的分析及探讨。
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新变化的实际出发,尤其要对科学劳动等三类劳动在社会总体劳动中的地位、作用予以充分确认,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辨析。
(1)科学劳动的质量和水平决定科技的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 是先进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提出了科学劳动一词。他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商品价值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即主要来源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劳动者创造性的脑力劳动。由于科学发现、发明的增加及其广泛应用,促进了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具体表现就是商品包含的新价值量增大了。科学劳动过程既创造出倍加的价值,又生产出大量使用价值,为增加国民财富作出了重要贡献。
现代管理劳动是一种应用型的科学劳动。现代管理者是运用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解决经营管理问题的专家,他们的管理劳动是现代科学劳动,其作用在于实现生产要素配置及对生产力进行合理组织等方面。它不仅使直接生产劳动得以进行和实现,使科学技术从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且使管理对象的行为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
(2)文化劳动是创新性、高智力、高收益的复杂劳动, 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力量。马克思曾多次论及资本主义文化生产劳动的特性。他说:“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末,他就是生产劳动者”(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资本论》第4卷)第26卷第1册,第148页。)。“作家所以是生产劳动者……是因为他使出版他的著作的书商发财。”(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资本论》第4卷)第26卷第1册,第149页。)在社会主义社会,文化劳动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一般特性并没有改变。
承认文化产品是商品,承认文化劳动是生产劳动,是对以往单纯的物质生产创造价值的观念的突破。文化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文化劳动的成果尽管要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来表现和传播,但决定文化商品价值的主要是人类知识、精神的创造和运用。如果说文化劳动不创造价值,那么一部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就只能计算纸张、笔墨、印刷机磨损和印刷、装订工人劳动的价值,一部电影和一台戏剧也只能计算胶片、场地、布置的价值及制造胶片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演出场地工作劳动的价值,而不能计算科学家、文学家、演员、琴师等人劳动的价值。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一本书、一部电影和电视剧,何以会实现那么高的收入。
(3)服务劳动是独立的生产劳动, 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和就业渠道。服务劳动作为生产劳动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服务是一种特殊使用价值,它不是以实物的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第二,服务的使用价值不是表现为物,而是表现为活动。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和通讯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与上述服务特性不同的新型服务,如磁盘中的服务软件或技术咨询报告就是有形的,而某些服务也是可储存的,像自动电话应答系统等。一些需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面对面地进行交易的服务,现在也可以改变交易方式,通过现代网络通讯技术进行远程服务。
这里还需要讨论的:一是纯粹商业人员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这类劳动只实现价值而不创造价值。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实际上很难把纯粹商业劳动与商品运输、分类、包装、保管等劳动截然分开。作为一种商业或销售服务劳动,它也创造价值。二是金融、保险、证券、咨询、会计、信息等服务部门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这些部门的劳动作为面向社会生产的独立的服务劳动,已构成社会总体劳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至一旦离开它们,整个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因此,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收入问题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及其属性。
从马克思的分析可以得知,资本的本质实际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资本渴求增殖的本性;二是由增殖引发的资本积累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增殖是资本的本性,这一点不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改变。另一方面,资本的本性还进一步表现为对其赖以生存的生产关系和社会条件的复制。这正是马克思经常采用的对资本生产关系属性的分析。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本性或资本积累的本性,充分地表现为资本关系的再生产及其规模的扩大。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固然会再生产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其规模的扩大受到整个制度的限制。事实上,私营资本已构成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社会主义的国有资本在不断增殖的同时,实际上正不断地再生产着,并且放大和增强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及其收入。
(1)资本与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与资本、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一般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依然存在,但它不再体现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而体现一种新的分配关系。难理解的是,私营资本是不是无偿地占有了所有的剩余价值。其实,问题并不这么单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资本追逐的剩余价值实际上是被私营企业主(资本所有者)、工人与国家三方共享的,而非为资本所有者独占了。(注:参见孙金年《劳动价值论的新思考》,《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6期。)因为马克思在阐述剩余价值理论时,揭示了如下内涵:资产阶级与总体工人共同分享剩余价值,可以缓和阶级矛盾与社会冲突。19世纪资本家就已开始这样做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者资本的出现以及中产阶级的大量产生就证明了这点。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总体上消除了雇佣劳动的基础,总体上也不存在阶级的或者制度的剥削。但就微观而言,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工人被雇佣,一定程度上仍受到资本的剥削。(注:参见孙金年《劳动价值论的新思考》,《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6期。)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根本上说是由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允许私营资本、外商资本存在,就应当正确对待私营资本、外商资本追逐利润、追逐剩余价值,正确地看待剥削这一现实。其实,私营企业主不仅仅是资本家和剥削者,而且也是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兴衰和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密不可分。
当今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的确有不少资本家一方面有雇工,另一方面本人参加劳动,而且是从事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高级劳动。因此,这些资本家的收入不能完全等同于剥削。他们的合法收入大体可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在非劳动收入中又包括:①投资风险收入;②资本增值潜能实现的收入;③完全凭借资本私有权无偿占有的剥削收入。可见,以雇工为特征但本人参加劳动的资本家的收入,既不能完全视为剥削,又不能完全否定剥削的性质。不过,即使是剥削收入,也会由于不同的使用而发生性质的变化。例如,向国家、社会机构无偿支出的各种税费、捐款,就不能算剥削。再如,用于积累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虽然其资产的所有权没有改变,但客观上已成为社会财产,可以说其剥削性质实现了积极的扬弃。如果在资本积累过程中,发生了产权结构的改变,从纯粹的私营资本转变为多元化的社会股份资本,包括职工内部持股等,这一财产的性质还会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另外,有的资本家由于从事的是高级劳动,劳动收入相当可观,其家庭消费支出不超过劳动收入。这一限度内,这样的资本家实际上应算做“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只不过他承担的社会职能是不断实现资本的增殖和积累,而且充满着风险。
(3)资本收入不完全等同于剥削收入
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剥削收入是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紧密相关的。劳动者与劳动条件(资本)所有权相分离是资本主义的起点,资本原始积累创造了这种起点,所以“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9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处于一种雇佣劳动的地位,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63页。),并且,资本还将科学技术并入生产过程。这样,资本便取得了支配和利用其他要素的地位。另一方面,这种资本占有关系反映的是古典企业形态中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特征。在这种形态的企业中,资本是决定性要素,存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因而资本收入是剥削收入。加之资本主义早期的科技水平较低,资本的剥削收入主要来自于对劳动的榨取。一旦离开上述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离开古典企业形态,各种生产要素就不一定都被资本所利用和支配。在社会财富创造中,需要投入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种要素的作用并不相等,其中必定有某一种要素起决定性作用,其他要素则依附于它而起作用。
从理论上讲,资本也只是诸生产要素中的一种。在不同的经济增长阶段,资本在要素组合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它可能组合其他要素,也可能被其他要素组合。在资本雇佣劳动条件下取得的收入,可认为是剥削收入;而资本被其他要素所雇佣取得的收入,就不能一概认定为剥削收入。从实际情况讲,当今世界,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许多场合,资本不是起主导作用的,它的确为其他要素所利用或雇佣。资本收入与其他要素收入一样,仅仅是要素所有权收入而已,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洪银兴先生作了上述分析(注:参见洪银兴《资本及其收入的属性研究》,《理论前沿》2002年第1期。),但我们认为,这其中并没有清楚说明资本与劳动二者相互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对此,我们作如下两层划分:
第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创立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本运作的方式,由此改变了资本在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而部分改变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其一,企业家(经理层或称经营管理劳动者)雇佣和利用资本的情况大量存在。在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中,出资者和法人财产权分离,资本所有者不能处置资本。对资本具有处置权和控制权的是企业经理。其二,在现代企业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为数众多的股东,包括内部职工持股和社会公众持股。这些股东绝大多数是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与劳动者、社会总体资本与社会总体劳动者的关系事实上发生了部分质变。
第二,资本的风险性投入收入与风险性管理收入与雇佣劳动无关,因而其中的资本与劳动关系未发生质变,但资本的收入性质自行发生了变化。其一,是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的风险资本及其收入。风险投资是一种创业投资,它采取股权投资形式,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并在科技企业进入成熟期后退出,再进行新的投资。这里,风险资本与科技要素发生关系,而不是与劳动发生关系(即便有劳动,也是拥有科技专利人员的劳动,他们将技术折合成资本。所以,更准确地讲,是一种资本与另一种资本发生关系)。创业资本所取得的实际上是一种资本风险性投入收入。其二,经营资本的收入是一种风险性经营管理收入。现代经济中,资产重组、企业收购和兼并等资本经营日益增多。经营资本的市场风险很大,资本经营所产生的资本增殖能力提高会得到相应回报。这种收入不直接来自资本的生产经营过程,而来自风险性很大的资本运作,实际上是经理人的一种风险性经营管理收入。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值创造、财富创造及其分配
1.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论述,这一理论还科学区分了价值创造和财富(即使用价值)创造两个方面。只是过去我们主要侧重强调劳动创造价值的方面,而资本等要素共同创造财富的方面被忽视了或被片面化了。马克思本人实际从未忽略或者有意不注重财富的创造,他十分欣赏并曾引用过威廉·配第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之名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应当追求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极大增长,而非单纯的价值增长。所以,我们应更加注重财富的创造和增长的研究。
洪银兴先生比较早地区分了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注:参见洪银兴《先进社会生产力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光明日报》2001年11月27日。)的确,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有联系但又有区别。二者的区别昭示我们:财富创造与各种生产要素相关,价值创造只同劳动相关。特别是要弄清楚,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虽然不是价值创造的要素,但它们无一不是财富创造的要素。正如当年马克思从财富创造过程中抽象出价值创造过程,目的是从价值关系和价值创造的分析中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今天,我们研究有别于价值创造的财富创造过程,目的是想弄清其中包含的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各种非劳动要素)的作用,并从中揭示财富创造要素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2.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结合在一起的,创造价值的劳动应当参与价值分配。区别在于,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并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价值创造最终说明的是价值的决定问题,同时也为价值分配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内核与依据(按劳分配的最初理由就在这里);而现实的价值分配实际上讲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即以货币计量的国民财富的分配。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财富是各种要素共同创造的。所以,分配理论不能完全由价值创造理论来说明。
在这方面有两个认识误区:
一是认为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因为既然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由创造价值的劳动决定价值分配似乎理所当然,其实不然。根据马克思的分析,生产决定分配,但是价值创造并不决定价值分配。价值创造与劳动相关,分配则与要素所有权相关。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分配过程就是各个要素所有权的实现过程。所谓生产决定分配,更具体的含义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关系,或者说现实的分配关系取决于现存的生产关系及与此相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另一个是,总认为社会分配的对象物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这也是一种误解。社会生产的产品通过分配最后进入人们的消费,很明显,分配的对象物是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物质财富),而不是价值。从形式上,固然分配是采取价值(货币)形态,而一个社会被分配的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都只不过是以不变价格计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产品。而物质财富和精神产品是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包括劳动要素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按照其贡献份额大小取得自己应有的一份,是顺理成章的。
3.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但是,现实证明:(1 )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以任何人除了拥有自身劳动力外,不存在排他性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所以,分配方式只能是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而现实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行不通。(2 )马克思当年设想的按劳分配只是消费品分配方式,而现实中的分配是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显然超出了消费品分配的范围。为了动员居民储蓄并转化为投资,就需要有按劳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3)生产过程是多种生产要素的结合, 劳动只是其中的一种要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主要约束因素是资本、技术、管理(企业家)要素供给不足,单靠按劳分配不可能起到动员劳动以外诸要素的作用。
所以,我们要对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进行补充。
(1 )应当按照扩展了的创造价值的劳动内涵与外延来重新审视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
(2 )由于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下的劳动主要是指简单劳动(因为马克思很强调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这是不够的。按劳分配不能仅理解为按劳动时间和强度来衡量,而应按照劳动的真实含量来计算并分配。这里,主要涉及到直接作用于生产过程的科学劳动(含管理劳动)等复杂劳动的按劳分配问题。按劳分配应当向科学劳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等)倾斜。
(3)更主要的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原则,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特别要强调按生产要素的原则。
与上述三点相关联的是,应当把作用于生产过程的科技劳动、管理劳动与相应的技术投入、管理投入(企业家要素投入)等区分开来。前者是属于创造价值的活劳动,归于按劳分配范畴,后者则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它们实际都可折合成一定量的资本,成为一种与资本类似的生产要素),归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畴。
强调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基本理由在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说明劳动创造价值时,并没有否认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而与分配相关的除了劳动以外,还包括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具体来说:一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领域中,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均构成了创造财富的因素;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切生产要素都归不同的所有者所有,而一切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求平等交换,而不能无偿使用;三是随着个人财富的积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要素个人所有制正在逐渐形成。
事实上,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并非资本主义所特有。在资源稀缺、需求无限的条件下,各种稀缺资源与要素需要产权界定来保护,使用他人的要素要付给相应的租金是理所当然的。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才能实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若所有权主体没有对财产的权益,所有权将名存实亡。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生产要素个人所有制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其取得报酬,这部分要素就不会投向或进入市场。如果再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当务之急我国分配领域亟需解决的是效率优先的问题,最为急迫的就是真正建立起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机制。所以,现阶段我国分配制度改革中最具意义的就是真正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真正把按技术和经营管理分配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主要突破口。
①参见周振华《社会主义劳动内涵及外延的新拓展》,《解放日报》200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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