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视角与范畴边界理论分析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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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营经济的三种观点

从目前大量经济文献所刊载的各种有关民营经济的研究文章来看,对民营经济的提法和理解大致有这样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应从所有制意义上来界定,民营经济即为民所有的经济,其实质就是私营经济。它是相对公有经济而言的,在这个经济体系内财产是私人所有的,提私营经济更恰如其分。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民营经济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其范畴不涉及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即产权归属问题。它的经营方式可以是国有民营,也可以是民有民营,更多地强调了其经营特征,意味着由“民”作为经营主体,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是一种暂时的、过渡性的概念。由于民营经济迅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崛起,民营企业向股份制企业靠近,不同经济成份相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越来越多,无论从企业财产性质的角度,还是从经营方式的角度都很难给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划一个明确的边界,主张将以现代企业、公司制来取代这个概念。

二、对三种民营经济观点的辩析

这里,我们不打算评价前述三种观点对推行民营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的积极作用,而是考虑如何进一步探讨这些观点释义与现实存在还有哪些不足。具体分述如下:

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它单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意义出发来界定,事实上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是不能等同的。第一,把民营经济等同于私营经济,不仅不能反映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本质属性,也不能概括它的本质特征的总和。民营经济应是官营经济的对应概念。因此,凡是非官营经济都应该归属于民营经济。在当前来说,把凡是非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归属于民营经济,这样才能在概念的内涵上达到完整性,包括其全部个别本质特征的总和。从这种判定出发,私营经济自然是民营经济的应有之义和分支之一。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其他非国有国营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就不是属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的内涵比私营经济更宽,这点是不容置疑的。如果不是这样,有了私营经济这个概念,就不必来论说民营经济。因此,在逻辑上把私营经济等同于民营经济,实际上是混淆了种属概念之间的包容关系。第二,把私营经济等同于民营经济也不符合事实,尤其是不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新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这里“多种经济形式”当然就不止于私营经济,它还包括合作经济、外资经济和其他经济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还出现了一些国有民营的新形式,这使得民营经济概念的外延又大大拓展,概念的内涵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它纯粹是从资产经营角度来界定民营经济,存在回避某种政治风险的嫌疑,无形中是在排斥私营经济属于民营经济以及其产权界定,深层次或抑惧怕触及私营经济的雇佣劳动。这与求真务实的治学精神相悖,也不符合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整个民营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第一,私营经济是由民间个人兴办的各种实业和经济实体构成的,其最大特点是产权关系明晰、经营灵活,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至于它的演变形式也均是改革实践水到渠成的自然产物,是我国现阶段经济成份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发展一定阶段上的生产体系方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其发展进程中的自我完善。在民营经济体系中不可能将私营经济及其它演变形式分离出去,它们将共同实现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对接。第二,在私营企业内部的确存在一种社会主义时期特有的雇佣劳动,但它绝不能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等同。雇佣劳动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特有的东西。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及其表现时指出:“顺便提一下: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1 〕事实上在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乃至社会主义制度下均存在雇佣劳动,但是存在的范围、数量各有不同,性质也有较大差别。

就第三种观点而言,它不承认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之间的边界及其包容关系,只认可它存在的暂时性和过渡性,并把民营经济与现代企业、公司看成同一层次的概念,主张将来用后者取代前者。从发展的眼光看,这种愿望无疑是好的,但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来看都很难使人信服。这里我们不去具体讨论概念定性的层次问题,只讨论它的存在区间。我们认为民营经济体系内各种不同的组合方式在社会主义时期将长久存在。第一,个体生产经营形式必然存在是民营经济存在的基础。一方面,个体生产经营主要以适宜个人操作的生产工具和个体劳动为基础,只要生产工具适宜个人操作,适应这种生产工具的个体劳动就会存在,因而个体私营经济就会存在。另一方面,个体私营经济具有点多面广、小型多样、经营灵活、适应性强、技艺特殊和能满足人们复杂多样的生活需要等特点,这些特点往往是社会化大生产所不能代替的,这也为大量的个体私营经济实体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场所。所以,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空隙”经济,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萌生出各种现代民营经济的综合体。第二,大量剩余劳动力的长期存在决定了不同层次的民营经济组合形式也同时共存。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大量剩余劳动力国家无法通过国有经济渠道安排就业。据有关部门预测,仅“九五”期间由于劳动年龄人口增加而要求扩大的就业规模约为4356 万人,每年新增近1000万劳动力。另外,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将有2000 余万隐性失业者或就业不足者走向社会,加入劳动力供给者的行列。至于农村需要转移的剩余劳动力,现在流行的说法是1.2亿。 如果按照规模经营和机械化生产的标准计算,“九五”期间我国农村至少可以多出1.5亿劳动力。综合计算, 我国“九五”期间需要安置的劳动力将在1.6—1.8亿左右。这样大的就业压力,恐怕主要靠民营经济中不同层次的经济实体来吸纳。从而使一批小型民营企业过渡为现代民营企业,同时又会淘汰一批经营不善的现代民营企业,涌现一批新的小型民营企业,但层次结构总是存在的。此外,从世界经济范围来看,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现代企业公司较为普遍,仍然存在大量的各种小型合伙企业,更何况在我们这样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中又如何能以现代企业公司来完全取代个体及其它小型民营企业呢?

三、民营经济的框架界说

那么民营经济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我们基于这样一种指导思想,即在对人们相关实践活动抽象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理论的理性思维方法分别对民营经济作出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实践活动的渊源来考察,民营经济可抽象为四大类:一是以温州模式为代表发展私营特色的民营经济形式;二是以江苏的苏南模式为代表发展乡镇集体经济特色的民营经济形式;三是以广东经济特区(如东莞市)模式为代表发展合资、合作特色的民营经济形式;四是以沿海及其它经济发达地区典型民营企业集团模式为代表发展新型混合经济特色的民营经济形式。从理论上分析应注重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民营经济与其它经济的普遍联系性。经济世界中的各种现象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当我们要认识民营经济现象时,由于与其经济现象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化和多样化,我们就要尤为注意与其它经济现象进行比较来把握其特点。二是民营经济的动态发展性。经济世界中的各种现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处于不断变化的。民营经济也不例外。这样,在界定民营经济这种经济现象时,我们应从它的产生乃至它的发展动态把握其外延上的边界。三是民营经济的复杂多样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营经济各种组合形式以及相互关系日趋复杂。这种复杂性包括影响民营经济自身变化以及与其它经济体系之间联系的复杂性,这样就更需通过透视民营经济变化轨迹来把握其内在本质。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对民营经济试作出这样的界定:为适应市场运行机制所萌生的,以各种民间原始投资和积累为主体,以及由民受托、租赁等经营方式组合的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并在此基础上构成的一种非官方的复合经济体系。它具有很强的竞争机制和动力机制。在这个复合经济体系中,它包括了个体私营经济、城乡集体经济、外资合作经济、混合型经济、国有民营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每一种经济形式又由不同经营实体构成。

属于民营经济范畴的民营企业种类很多,具有普遍意义的有六种:

第一种,独资私营企业。这类企业是由投资经营者一个人独自投资或筹资兴办,投资者本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经营权和利润分配权。这类企业占私营企业的大多数。独资私营企业的优点是业主可以灵活地进行决策而不受他人干扰。但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同时,由于企业内部不存在利润分配问题,管理方法主要采用“家长”式统一管理,其管理水平较低。

第二种,合伙私营企业。这类企业是由几个投资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利润分配权和生产经营权。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析。其优点是能够较快地集中大量资本,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易取得规模效益;同时投资者利益直接,具有较强的内在动力。由于存在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有利于建立较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水平较高。缺点是在没有较强核心人物时,重大决策较为困难。

第三种,乡镇企业。它是我国目下民营经济主体中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的一种企业形式,是在农村推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新型合作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乡镇政府出面策划筹办的企业。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由“官办”向民有、民办、民管、民享的原则回归。而新的民办乡镇企业从一开始就坚持合作制原则;自筹资金、自愿组合、民主管理,企业资产同个人相联系,并且没有主管部门,所以也有人称它为“无主管部门企业”。

第四种,股份私营(联合)企业。这类企业的投资者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更多的人组成。企业资产归所有投资者共同所有。这种股份制企业一般由企业主投资、股东之间有等额入股和不等额入股两种。此外,也有吸收工人入股的。包括全员股和非全员股。还有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向社会招股的。我国现阶段私营股份企业多数是由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联合体演变而来,有的已经发展到中型企业的规模,甚至可以与国有大型企业相媲美,发展为私营大型股份企业集团,它是私营经济中最富活力、最有效益、最有前途的一种民营企业形式。

第五种,混合型集团股份企业。目前,股份私营企业许多还处于迅速发展和演变之中,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其中一部分正向混合型股份公司或企业集团形式发展,出现了以某种民营企业为龙头,吸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相互联营、合并组建新的混合集团企业;以及多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相互参股组成新型企业集团。这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型混合型经济形式,具有产权明确,股权平等,不分贵贱高低,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一企多制的经济实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理论在微观层次上的创造性应用。

第六种,国有民营企业。它是由有关地方政府出面将国有企业资产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形式交给个人或民间的经营集团经营。这是在不改变企业资产国有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企业的资产以有偿的形式租赁出去,国家的所有权从收取租金和国有资产的适度增值等方面予以实现。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即经营权移让给租赁者,由租赁者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租方和出租方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从而使企业较少地受到旧体制的羁绊,使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得以实现。租赁期间和租赁结束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

总而言之,本文对民营经济界说尚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对于民营经济在我国迅速发展的今天,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具有其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研究它有利于使之创立和发展成为一门经济应用学科,即民营经济学,有利于进一步探讨它的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通过它研究、制定新的政策,安排新的制度,从而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之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成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量。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第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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