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一长制”和“三会一总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三会论文,企业论文,一长制论文,一总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102(2000)02—0032—05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力争使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艰巨任务。加快改革现行企业领导体制,推行规范现代企业领导体制,非常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一、现行企业领导体制的演变历史、存在形式及法律依据
1976年以后,党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工业三十条),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198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规定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93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经理(简称“三会一总制”)。
现阶段我国企业领导体制,除了个体业主制、合伙制、外商独资制以外,大部分是依据《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实行“三会一总制”。近年还有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一般也参照实行“三会一总制”。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中,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在实行“三会一总制”的公司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活动进行监督。有关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二、现行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及影响分析
“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领导体制实际上是“一长制”。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在部分工业企业中推行了“一长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的“一元化”领导,实际上也是“一长制”,只不过党政大权集中在党委书记兼革委会主任一人身上,破坏了生产行政的统一指挥和职工的民主管理。《企业法》终止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其目的是加强厂长的领导指挥权,以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自主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企业领导体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多重性,造成企业经营目标失当。《企业法》规定了“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1992年根据《企业法》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又规定,“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各地为了避免“中心”、“核心”地位之争,减少企业领导层内耗,多数企业采取了书记、厂长一人担的做法,有的企业配备了专职副书记做政治思想工作。这样,“厂长负责制”成了名副其实的“一长制”。有的地方至今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划型方法,对企业负责人套用政府官员的行政级别。于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具有了以下多重身份:经营者、党务负责人、“准政府官员”、资产所有者代表、职工利益代表。而这些不同身份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有的是相互制约、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的是利益互相矛盾甚至可能发生冲突的关系。这些行为主体的利益和企业利益也并不完全统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这种复杂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其追求自身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非一致性,即便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也容易发生自相矛盾的情况,从而造成企业经营目标的失当。
(二)决策、执行者的一体性,造成企业经营决策失误。如果说“一长制”在计划经济时期还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非业主制的大中型公有企业中,“一长制”很难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因为这种企业领导体制使企业最高决策者、执行者集于一身,这就难免造成企业经营决策失误,并且不易通过执行过程发现纠正决策失误的措施。“一长制”很难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又很难分清决策实施的成败究竟是决策的问题还是执行的问题,从而也很难对决策和执行的业绩进行合理评价和奖惩。
(三)出资者地位的虚置性,造成企业积累与分配失调。《企业法》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应该说,“一长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在未经国家授权时,也不是企业财产所在者代表。实际上,企业出资者的地位是虚置的。由于厂长的收入与职工平均收入挂钩,使厂长在个人分配利益上成了职工的总代表。于是,在企业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上就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积累与分配比例失误。少积累多分配,不积累也分配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企业采取划小单位,转移利润的方法,用分公司、子公司或劳服企业的名义扩大分配。二是“吃设备”保分配。有的采取该提不提、该摊不摊、少转费用等手段虚报盈利,吃老本保分配,实际是连简单再生产也没有维持。三是银行借款搞分配。有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由于出资者的利益无人过问,经营者就毫无顾忌地举债度日,反正最后“窟窿”是属于“公家”的。
(四)监督机构的陪衬性,造成企业经营业绩失实。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实行书记、厂长一身担,“自我监督”就成摆设,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也只能是一种软约束。资产所有者缺位,没有进入企业实施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又不深入、不及时。再加企业经营者往往看上级脸色行事,层层要政绩,数字出干部。于是企业弄虚作假,财务报表不真,统计数字不实的情况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企业干脆弄起两套报表,一套应付上级,一套内部使用。
上述问题主要发生在依据《企业法》设立运作的“一长制”企业中,其中有的是法律本身不适应、不完善之处,有的是执行中“走样”产生的问题。依照“公司法”改制运作的企业本不应出现上述问题,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问题依然大量存在,有的还更为严重、复杂,原因主要在于现行企业领导体制不顺,改制运作不规范。其一,改制后的企业许多仍保留企业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主要成员仍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其二,改制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比重太大。据对全国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统计,有近80%的企业选择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就使得试点失去了制度创新的意义。因为国有独资公司在与政府的关系、融资渠道、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实行“一长制”的国有企业大同小异。其三,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董事会与经理班子成员基本重合,这就又回到了“一长制”模式,使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失去了作用。其四,“新三会”与“老三会”并存,企业监督约束机制薄弱。有些改制企业照旧保留原有的领导机构,形成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并存状态,企业存在多个中心、多个监督机构,矛盾增加,内耗严重,监督约束力度反而减弱。
三、积极推行并严格规范现代企业领导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现代企业领导体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一,政企分开,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是市场的经营主体。其二,企业的一切活动,要服从于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和任务,也就是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资产保值增值。其三,企业应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使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其四,企业应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其五,企业应充分反映、合理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六,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活动要依照党章办理。企业中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各地实践和成功的经验,在建立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时,应积极推行以下举措:
(一)实行企业与党政机关行政级别脱钩,把企业干部与党政干部的管理分开,逐步造就一支企业家队伍。要按产权关系理顺企业和企业干部管理关系,逐步按产权关系确立企业的管理关系,把产权代表与经营者的管理分开,改变产权代表和经营者同级任命和由同一个管理部门管理的做法。公务员队伍与企业经营者队伍是两支不同的人才队伍,优秀企业家人才尤为可贵。要保持企业经营者队伍的相对稳定,特别要保持优秀企业家的稳定,不要轻易把他们调任为官。要采取集中管理、培训、贮备和大胆使用等措施,逐步造就一支企业家队伍,形成一个企业家人才市场。
(二)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整。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宜搞得太多。一般来说,除一些资源、技术、产品必须由国家完全垄断的特殊行业的企业,以及那些其他所有者不愿参与投资的公益性企业外,都应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市(县)以下,中小竞争性企业居多,国有经济可以大胆退出,尽量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要鼓励职工持股、经营者持大股。职工持股可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这样做有利于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不能流动的问题必须解决,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证券市场的扩容需要,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只有企业股权真正实现了多元化,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政企分开,建立起现代企业领导体制。
(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法定程序规范运作,确保企业内部建立制衡机制。现代企业领导体制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组织机构,按法定程序规范运作,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一种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制衡关系。公司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简称之为“三会一总制”(附带说一句,有人称之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似欠确切)。虽然世界各国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责权利规定不尽相同,但这种企业领导体制的组织结构和运作原则是基本一致的。首先,要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行使所有者的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由股东会来决定,股东会和董事会要依照法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来规范运作。董事和董事长人选的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要防止把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上原封不动地带入董事会,依旧用老观念、老机制、老经营方式管理企业。要加大董事会中体外董事的比重,减少经理层人员的比重。由于市场经济对企业经营决策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对董事会成员的决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企业董事会成员除出资方委派外,还可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和职工代表兼任。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决策和管理必须知识化,公司董事会中的资产所有者代表和知识所有者代表的构成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董事长不仅要代表企业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而且应代表企业的最高利益,要具有高超的组织协调和科学决策能力。其次,要处理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不同组织的代表,产生的办法也不同,并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责任,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董事长是所有者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召集、主持董事会,进行企业的重大决策,决定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等。总经理是经营者的代表,由董事会聘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指挥。虽然《公司法》规定,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理论和实践的共同结论是,董事长与总经理最好不要一人兼,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分设,这样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才能健全。总经理应具备渊博的市场经济知识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有经营指挥能力、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应属于企业家队伍中的一员。我国目前人才市场还不健全,企业经营者也没有形成一支职业队伍,再加上经济转轨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改制企业的经理人选主要还是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为了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紧紧拴在一起,应提倡经营者持大股。在对经营者实施奖励时,也可以奖给本企业股份。评价经营者业绩时,应充分重视其创造性劳动成果。再次,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该做为可有可无的陪衬。监事会应拥有独立的监督权,有效地保证所有者的权益和决策权,保证经营者执行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要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建设,规范监事会成员的委派程序,建立健全监事会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四)理顺新老“三会”关系,实现“两心”为“一心”,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的民主管理监督作用。有些改制企业照旧保存原有的领导机构,形成了“新三会”与“老三会”并存的状态。原先领导体制中的老问题没有解决,新体制中又增添了新矛盾。如何处理新老“三会”的关系,解决企业“核心”与“中心”这“两心”的矛盾,普遍成为一个棘手而敏感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鉴各地试点经验,可采取以下做法。一是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把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融入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两心”为“一心”。同一企业的领导层上,如果有两个或多个权力中心,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必须只有一个权力中心,这就是董事会。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应该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合法程序融入董事会中。具体途径可以有: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分设,党委书记通过合法途径进入董事会,出任董事长,实行董事长与党委书记一人兼任的决策领导体制;实行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此外,党委会成员还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进入监事会,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证监督作用。二是通过持股参股或民选代表进入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保留工会组织,职代会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三是对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负责人,按党章、《工会法》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和管理。上级党组织和工会要加强管理、考核和监督。
(五)改进和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考核和奖惩。把企业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分开,客观上为市场优化配置经营者创造了条件。同时,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要处理好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的关系,可采取以下做法。其一,党管干部主要把住“三关”:一是“预审关”。党组织对参加竞争上岗的经营者在政治素质上进行预审把关,尤其是对《公司法》规定的不符合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条件的要严格把住;二是“教育关”。党组织对企业经营者必须进行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当前要特别重视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工商行政管理培训等;三是“考核关”。由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班子,对经营者进行定期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同经营者奖惩挂钩。其二,对企业经营者的选择由委任制为主改为由民主选举、竞争上岗为主。出资者重点选择并管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给董事会以选择经理的权力,可通过多种形式选聘企业经理,保证董事长对经理的提名权及经理对副经理的提名权。其三,对经营者的考核突出以考核业绩为主。严格执行企业年度经营责任审计、经营者离任审计和企业重大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其四,完善企业经营者分配办法。在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合理确定年薪的基薪和加薪的比例。基薪部分与职工收入要有适当的比例,加薪部分与经营者的年度业绩挂钩。可以对企业经营优秀者试行期权奖励。要重视知识、技术和管理的价值,逐步稳妥试行这类生产要素应享受的报酬。要尽量把经营者的隐形收入科学合理地转变为显形收入,把在职在位则有、离位退休则无的特权性、福利性待遇转变为货币化的合法收入。要把政府对企业经营者单凭短期利润就施以实物或现金重奖的随意行为,规范为科学严格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办法,真正使企业经营者所得成为企业的自律性激励行为。
[收稿日期]1999—04—23
标签:企业法论文; 监事会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领导体制论文; 决策能力论文; 执行经理论文; 股份改制论文; 董事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