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的定义与产业化——从马克思的“产业”思想论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产业论文,定义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产业”的定义
在经济学中,对于“产业”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对产业的解释。
马克思说:“资本价值在它的流通阶段所采取的两种形式,是货币资本的形式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它属于生产阶段的形式,是生产资本的形式。在总循环过程中采取而又抛弃这些形式并在每一个形式中执行相应职能的资本,就是产业资本。这里所说的产业,包括任何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生产部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3页。)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认定的“产业”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产业只限定在物质产品生产部门;第二,产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物质生产部门(因为它包含两个流通阶段);第三,产业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质生产部门。由此可以认定,马克思眼界中的“产业”,是狭义的产业。当然,在马克思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产业”的理解就越来越宽泛了。我们再来看一下现代西方经济学对产业的解释。
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产业就是指“国民经济的各行业”(注:梁小民等主编:《经济学大辞典》,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年,第1334页。)。它具体包括三次产业:第一次产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狩猎业和采矿业;第二次产业包括制造业、供水业等部门;第三次产业又称“服务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商业、金融业、公共行政、国防等等。可以看出,现代西方经济学将产业的概念大大拓展了。其主要特征有二:第一,认为不仅物质生产部门属于产业,而且非物质生产部门(即服务部门)亦属于产业;第二,认为不仅按照市场原则运作的商业化的经济、社会部门属于产业,而且认为不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社会部门,如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军队等等也属于产业。那么,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认定,西方经济学关于产业的定义就是广义的产业定义呢?笔者认为,还不能这样认定。因为,广义的产业应当是一切具体形式的产业的总和。产业,按不同的标识划分,有不同的分类。如上,按产品的性质划分,可以大体分为三次产业;而若以人类经济制度为标识进行划分,则有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业、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这种条件下的产业通常以产业资本的方式出现)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业;当然,按照社会制度来划分,则有原始社会的产业、奴隶社会的产业以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产业、社会主义社会的产业、共产主义社会的产业。然而,按照以上西方经济学关于产业的划分,我们就将遗漏掉原始社会的产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产业。因为,西方经济学将产业定义为“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国民经济,当然是指在国家形态下存在的经济。而在原始社会,并没有国家;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走向消亡。由此一来,西方经济学关于产业的定义就不能视为是广义的产业定义。此外,西方经济学关于产业的定义还有一个缺陷,这就是,在内涵上,这个定义指出,产业指国民经济的各行业;而在外延上,则指出公共行政、国防亦属于产业。然而,国家行政机关不能说都属于经济部门(比如公安、司法部门就不属于经济部门),军队、国防也不应列到经济部门。因此,西方经济学关于“产业”的定义是有着明显的缺陷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产业经济学关于“产业”的定义。
由李悦教授主编的《产业经济学》这样给“产业”下定义:“产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一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总和,即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国民经济各部门。”(注:李悦主编:《产业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4页。) 可以看出:这一定义沿用的是西方经济学关于产业定义的内涵,但又较后者更加严谨了——指出划分产业部门的标准是从事“同一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但这一定义也存在明显的缺点。缺点一,将产业的微观总和表述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总和”是不完整的。须知,从事产业活动的不仅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还有够不上如上标准的个体从业者、自由职业者等等。缺点二,“事业单位”的概念用语是不准确的。大家知道,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源自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不从事物质产品生产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依靠财政资金运转的社会单位总称。它主要包括:公立学校、公费医疗医院、某些特定的文化单位(如群众艺术馆),等等。而按照发展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教育、卫生、体育、文化部门向社会提供无形的使用价值,提供服务产品,同样属于创造价值的部门,它们和物质生产部门一样,属于产业。由此,把它们定为“事业单位”是不妥的。须知,“事业”一词并不能准确到位地说明如上部门的特征。因为,“事业”一词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词汇:人们做文教工作,可以称“干事业”;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经营办企业,可以称“干事业”;从事社会行政管理工作亦可以称为“干事业”……这样一来,社会上所有的行业单位就统统可以称为“事业单位”了。为此,笔者建议取消这个带有浓重传统计划经济色彩、表述十分不科学的范畴,而将它们统称为“服务单位”。当然,在“服务单位”这一总称之下,我们可以将它们的大类称为“产业”,比如称教育产业、卫生产业、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等。在“产业”之下,则可以直称单位名称,如××学校、××文化传播公司等等。产业经济学关于产业定义的第三个缺点是,称产业为“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国民经济”用语不严谨,这一点和西方经济学如出一辙,这里就不赘评了。缺点四,将“产业”表述为“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用语也不严谨。须知,“社会分工”与“产业形成”是因果关系,而不能将“原因”完全等同地表述为“条件”(尽管“条件”和“原因”有相通之处,但二者毕竟是有区别的。比如,我们可以说“由于下雨,空气显得很湿润”;而不宜说“在天上下雨的条件下,空气显得很湿润”)。
关于教育产业和公共行政产业
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领域,人们对于教育部门和公共行政部门能否“产业化”争议颇多。否定意见认为: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教育不应产业化;如果教育产业化,贫困家庭的子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就可能上不起学,这不利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不利于中国的长远发展。同理,公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旨在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持续的发展,关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因而也不应产业化,不应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赚钱机器”。
笔者认为,持有以上观点的同志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他们混淆了“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关系。
什么叫产业化?产业化指的就是经济社会的行业、部门能够完全为社会生产或提供使用价值产品或者效用产品。什么叫商业化?商业化就是以盈利赚钱为目的按照商品经济原则运作向社会提供使用价值或效用。依照前一个标准,教育部门、公共行政部门毫无例外地都应产业化,它们都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部门。事实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它们列入第三产业,我国的做法亦是如此。2003年5月我国国家统计局新颁布的《三产业划分规定》明确指出:第三产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注:朱剑红:《我国三次产业重新划分》,《人民日报》,2003年5月23日。)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教育、公共管理(行政)是明明白白属于产业的,它们属于社会的第三产业。
但是,说教育、公共行政能够成为“产业”并不意味着教育可以彻底“商业化”,也不意味着公共行政管理可以“商业化”。具体来说,国家所推行的并由各级公立学校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绝对不可以商业化;各级公立学校所实施的高中及相当于高中程度及其以上教育不可完全商业化;而私立学校教育则可以完全商业化。
而就公共行政管理部门来看,即从国家行政部门来看,虽然它们是社会上一个不可或缺的产业部门(这个产业提供的产品是公众服务产品),但这种产业应当彻底与商业化绝缘。因为,商业化运作的原则就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赚钱;倘若国家行政部门以本部门、本单位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来开展政务活动,那就必然没有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必然没有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必然没有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然造成权力腐败、民怨沸腾……。所以,我们可以认定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为产业部门但这种产业绝不可以成为商业化的产业;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是依靠财政资金运转,接受全体纳税人及全社会成员监督的特殊的社会产业部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产业”的一般定义或者说广义定义应为:
产业就是由于人类分工而形成的能够生产或提供同一性质产品或服务的经济、社会各行业,产业的微观基础是各行业内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以此就教于李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