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法工委论文,全国人大论文,刑事诉讼法论文,记者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就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请他就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回答了有关问题:
问: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答: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部刑事诉讼法改变了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情况,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是好的,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刑诉法实施到现在已有16年了。十多年来我国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在与刑事犯罪的斗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这些新情况,简单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随着经济改革,出现了不少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如各种金融欺诈犯罪,同时,贪污、贿赂和渎职案件大量增加;集团犯罪、跨省市作案的犯罪大量增加;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涉及境外的犯罪增加,等等。这些变化,给侦查取证、追究罪犯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任务重了,情况复杂了,难度加大了。
二是公安、检察院、法院队伍的变化。公、检、法队伍壮大,机构更加健全,律师队伍也有很大发展。这在一方面为公、检、法三机关按各自职责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上某些消极因素和腐败现象的存在,对司法队伍也有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从制度上加强制约和监督。
三是执法条件的变化。由于流动人口增加等原因,有些过去有效的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现在就比较困难了,需要研究在新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又如,现在有些地方、部门存在保护主义,也给办案带来新的问题。
四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积累,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提供了条件。
以上这些变化,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包括立案管辖、强制措施、侦查手段、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审判、执行等,都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的新问题。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公、检、法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需要补充和完善。因此,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人大法工委从1993年开始着手修改刑事诉讼法。
问:这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刑诉法的决定对原刑诉法有哪些重大修改?
答:“决定”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所作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适应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为了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追究犯罪,对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做了补充修改;二、为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的辩护、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做了补充修改;三、为了充分发挥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体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对立案管辖、庭审活动等,做了补充修改,完善了庭审方式;四、对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做了补充修改,加强了对各个环节的监督。
问:代表们对刑诉法修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您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代表们普遍认为,刑诉法颁布16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也应该与之相适应,完全有必要修改。有的代表说,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有的代表指出,“决定”有两个特点,一是突出体现了从严从快惩治犯罪,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二是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比原来大大提前。有些代表认为,这次修改刑诉法,是我国刑诉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它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他们还认为,这次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取消了收容审查;规定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完善了庭审方式,解决了“先定后审”的问题。其目的是保护无罪人不受追诉,保障公民权利。这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使我国刑诉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许多代表对这一法律草案提了很多有见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