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风险投资公司模式的利弊分析_风险投资论文

几种风险投资公司模式的利弊分析_风险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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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持,风险投资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经济活动,要使风险投资活动成为一个顺畅的资本循环和增值过程,必须有中介机构的参与。一般而言,风险投资除少部分以个体投资或贷款形式投向企业外,多数是通过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中介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运作状况直接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效益高低,根据风险投资资金构成的不同,风险投资公司可分为:私营型、大企业创办型、小企业投资公司型、国际合作型、政府参与型。本文将对这几种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具体分析。

一、私营型

即独立私人风险投资公司。该形式是私营型风险投资公司的典型模式,主要吸收个人资金或其他资金,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运作,由合伙人管理。它一般是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公司,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创建和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一般在企业成熟后即以上市或并购等方式撤出。

设立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有以下优点:第一,企业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保持合伙组织的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稳定及决策效率高;第二,能够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入股,有利于广开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因此,有限合伙有利于在保持合伙企业原有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也有利于鼓励那些不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向合伙企业投资,是一种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企业形式。但这种类型的公司也有其缺陷:由于有限合伙关系通常能持续10年,在此期间投资人实际上放弃了对合伙公司管理的控制。这种安排本身就暗含着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若这种冲突不能由合伙公司本身的性质加以协调、缓解,将直接影响合伙关系的稳定,以及一系列投资项目的最终完成。

二、大企业创办型

这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依托大公司大集团组建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大型的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大型企业。在这类投资机构中,大公司大集团承担的投资风险较大,政府的引导作用较弱。

由于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效率优于大企业,因此在今天技术进步步伐加快之际,许多大公司在技术发展策略上作了相应的调整: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形式建立风险投资机构,以促进发明创新;对新技术采取跟踪策略,一旦新技术出现并显示出良好的市场前景,便立即投入力量,依靠自己在技术、资源上的优势迅速占领该产品市场。大企业对高新技术小企业投资的原因有四:第一,大企业参与创业投资不仅可以期待中长期投资收益,而且还可使作为投资对象的知识型小企业成为自己的“技术窗口”,为自己的技术创新注入新鲜活力;第二,将本企业无意直接经营的R&D研究中的有价值成果,转让给它的发明者,鼓励他们去创业,大企业也可以以技术入股和部分资金投入的方式参与到创新企业中去,一旦成功就可获利;第三,大企业对某些技术发展感兴趣,通过适当的投资和对高新技术创新的支持,鼓励小企业去创新,这样做既可获得收益,又能减少自己的R&D费用和风险;第四,用此种方式加强本企业实力,猎取新技术,调整产品结构以进入市场,使其成为开展多种经营的特殊手段。这是一种用市场机制取代上下级协调机制,把融资标准与技术战略结合起来的决策,对大企业发展非常有利。

由于大企业或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运作相对规范,因此投资者对它较有信心,而且这类风险投资机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但其缺点是容易偏离原定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标,去追求一些短期利益。特别是由于风险投资是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代理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司型机构里往往得不到有效控制。这样的组织结构使投资者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使其面临应得收益降低的威胁,长此以往他们容易失去对风险投资的兴趣。

三、小企业投资公司型

小企业投资公司即官办的风险投资公司,其投资对象为愿意让股票上市的高新技术小企业,主要目标是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由政府直接向私人提供资金所建立的,旨在向技术密集型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它们也向有潜在利益的企业作长期投资,然而与独立投资不同的是提供债务资金,包括固定不变的支付额,且主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阶段。这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在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曾盛行一时。1958年,美国通过小企业投资法,允许建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由小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私人公司。为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政府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便可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以及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对应的,小企业投资公司也受到了一定的投资约束,包括其所投资的企业规模和利益控制上的限制。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受小企业管理局的控制,但投资决策仍由私人做出。

在我国,这种类型主要是事业制风险投资公司,事业制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由于多年来政府一直是权力和信息最集中的地方,而且信誉较高,所以事业制机构有许多优势:第一,有政府的支持,资金和项目来源都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能够保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向不变,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第二,它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将资金主要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第三,可以充分利用科技、金融、信息、人才资源,依靠政府的权威合理安排风险资本。但由于事业制风险投资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而财政拨款主要是通过国务院所属部门按系统发放,而各部委中经费的分配又由政府官员根据国家和本系统的发展规划来确定本系统的资助对象,因此其基本上是按计划经济的模式运作。风险投资以这种财政拨款模式进行运作存在多方面弊端:第一,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中,政府官员并非是以市场和经济效益作为要考虑的第一性因素,甚至可能凭个人的偏好来选择投资项目;他们既不可能参加实际市场经营操作,也不对项目选择的后果承担任何经济和行政责任,因而投资不可避免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各部门主要资助对象往往是本行业、本部门的项目,因而在部门间形成低水平重复现象,无法使国内有限的资源发挥最佳效益。这些都与商业化的风险投资公司要求对高科技项目通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并介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最终获取数额极高的投资回报截然不同;第二,我国财政本身的性质及运作机制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首先,为了避免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造成不良影响,财政拨款不宜承担太大的风险;其次,即使政府允许财政拨款冒很大风险对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但由于我国大部分新兴的高科技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处在政府计划部门之外,无法从财政渠道得到支持;再次,财政拨款资金有限,能得到支持的项目毕竟太少了。第三,其不利之处在于资金的投入和创业项目的具体选择上受到诸多的限制,经常会为了实现政策性目标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不利于风险投资的滚动发展。另外由政府部门作为风险投资主体,其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轻则人才流失,重则营私舞弊。

四、国际合作型

国际合作型风险投资公司指以在国外发行股票债券或与外国风险投资公司合伙形式在国内开办的风险投资公司。

引进规范的国外风险资本,有如下好处:第一,国外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势力雄厚,风险投资经验丰富,也有意物色中国具有高成长潜能的企业进行投资,如果政府给予进行风险投资的国际资本以适当的优惠政府和法律保护,那么巨大的国际资本将是充足的资金源泉,从而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很多企业面临的资金不足的难题;第二,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是赶超世界高新技术前沿水平,国际规范的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熟悉世界高新技术发展水平,有一套严格的高新技术项目选择和评估准则,可以对我国高新技术水平、产业化程度、市场前景及成长潜力,作出客观的评价与定位;第三,规范的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可给我们带来现代高新技术企业先进的内部机制和管理经验。例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理财、高级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持有公司期权,以及公司成长过程中小公司的剥离方式等等。良好的内部机制与管理,可激发公司创新动力和内部凝聚力,有利于克服国内高新技术公司“长不大”及企业家“短命”的现象;第四,利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网络关系,帮助有条件的国内高新技术公司创国际名牌,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上市,以谋求更大的发展;第五,国外风险资本在中国的成功,可为国内风险投资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国内风险投资环境的形成和改善;第六,国际规范的国外风险资本进入中国,有利于我们对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一方面是学习如何有效利用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另一方面是风险资本运营专门人才的培养。这些人才的培养不是从书本上就可完全学来的,需要边学边干,实践经验的积累至关重要。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的创立或高新技术企业直接引进国外的风险资本,都可为此提供良好的机会。

但外资的大举进攻也有许多不利的因素:第一,短期内会对民族工业、国内金融业、人们的思想观念等等造成一定冲击。其中最严峻的将是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第二,国外投资商、证券商盯住的全是一国将来最有前景、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如果国内人士不快速做出反应,那么以后市场上留给本国投资者赚钱的机会越来越少;第三,在引进国外资本时,往往会导致两个极端:或只注重引进而忽视消化、吸收与创新,或只注重引进而忽视自主开发,导致一头热,这势必影响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五、政府参与型

政府参与型风险投资公司主要作用是引导风险投资,调整风险投资政策,培育、发展风险投资公司。这种模式是政府以一定量的启动资金带动民间资本的投入。在这种类型下,政府是风险投资政策的制订者和风险投资市场体系的调控者。风险投资政策是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通过政府来影响风险投资的投入量。20世纪8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各国政府为了促进资本向高新技术企业流动,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政策措施。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助措施有两个作用,一是以少量种子资金带动大量的投入到私人资本不愿涉足的风险性更大的领域,起到一种带头作用或者是奠基作用。政策性补助资金的数量各国都很有限,但作用却很大。第二,银行贷款与政府担保。银行是企业为科技进步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因此,它自然也就成了政府鼓励投入风险资金的对象,而政府担保则能为银行承担贷款亏损,使银行能放心地向小企业特别是风险企业贷款,保证有前途的风险项目得到银行贷款。政府通过财政担保鼓励银行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对风险企业提供无抵押式债务担保,作为一种政策手段已为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第三,税收优惠。风险投资直接受到政府税率的影响。由于风险投资者的利润高低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风险投资的收益与市场出售的有价证券销售税有很大关系,因此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均给予其税收优惠。

政府参与型风险投资公司既可以减少财政资金的投入,避免在国有独资风险投资机构中投资风险过度集中于政府的弊端,又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引导作用。这在一国风险投资业发展初期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但掌握不好政府参与程度,将很容易导致小企业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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