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培育与发展_保险经纪人论文

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培育与发展_保险经纪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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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纪人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在保险业中,保险经纪人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证人组成的保险中介人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了保险市场。其中保险中介人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它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并最终使保险合同成立。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发展迅速,领域不断扩大、质量逐步提高。而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如凤毛麟角,相比之下有些相形见绌。因此,尽快培育和发展我国的保险经纪人队伍已成为完善和繁荣我国保险市场的一个迫切课题。

一、保险经纪人概述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淡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的中间人。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的,他必须对被保险人负责,又因为保险经纪人是专家型的,在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保险市场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非常丰富,所以能使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优承保。而且雇佣保险经纪人并不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因为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如果由于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起诉其经纪人而获得赔偿。

2.对保险人来说,与经纪人直接交易,能节省时间,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依靠保险企业内部人员直接销售保单的方式已经落伍,绝大多数保险业务都是通过代理人或经纪人招揽的。在利用保险代理人时,由于受到机构设置、费用、住房等诸多条件限制。相比之下,利用保险经纪人则显得优越得多,他们不占用人员编制,不需固定开支和办公用房,费用也只是在他们提供保险业务时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扣除。

3.对于保险经纪人本身而言,从事保险经纪业可以获得佣金,特别是在争取到一位大客户时,佣金是相当可观的,这样就可以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

二、国际保险市场保险经纪人的运作概况

保险是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单靠保险人来拓宽保险业务是有限的。现在通过保险经纪人来推销保单已经成为保险展业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大部分保险业务都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来完成的。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力量最强。例如英国的劳合社是世界闻名的保险巨人,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同它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劳合社市场上,按劳合社的商业习惯,必须由劳埃德保险经纪人协会会员安排,而不能由客户直接同保险人洽谈保险业务。

在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保险经纪人是美国保险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大城市,他们控制了大部分市场。马什——麦克伦南保险经纪公司是世界第一大保险经纪公司,他们既做保险经纪业务,又做再保险经纪业务,并提供防损理赔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三、我国发展保险经纪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解放前旧中国自民族保险业兴起后,出现了保险经纪人,但由于对保险经纪人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导致保险经纪人的消极作用占了很大成份。所以在解放后,对保险经纪人基本上采取取缔态度。随着新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保险经纪人的作用。1993年3月河南保险经纪事务所正式成立,我们相信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占重要地位的保险经纪人肯定会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发展保险经纪人队伍是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完整的保险市场上有众多的买方和众多的卖方。由于卖方众多,买方就有较多的选择余地,这才产生了保险经纪人。我国现有各类保险公司近30家,随着多家办保险局面的形成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建立,需要逐步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

2.由于我国人民群众保险观念比较淡薄,保险意识较差,而保险经纪人来自各行各业,了解各种情况,通过保险经纪人的活动,有利于宣传保险、提高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3.在国内保险业务中,从业人员还不能满足各方面对保险的需求。而保险经纪人分布面广,不受代理网点的地区限制,哪里有保源就活动在哪里。因此,利用保险经纪人对于保险人来说是相当经济的,例如内蒙古地区,保源的潜力很大。从1991年统计数字看,内蒙古自治区大型企业的机动车辆承保面只有50%左右,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承保面只有15%,人身保险业务还有许多险种尚待开发。这一切都说明了保险经纪人有其存在的可能性。

4.保险经纪人是西方国家保险展业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的涉外保险业务中,由于外资的进入,带来了一大批在我国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外商。他们已经习惯于通过保险经纪人这一中介来投保,并要求我国提供相应的服务。因为他们担心由于自己不精通保险专业而在交往中吃亏,所以希望有一批精通保险业务,又维护自己利益的保险经纪人为他们服务。

四、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构想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成功运作经验,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拿出一套合理的运作方案。目前就国内而言,深圳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等多家办理保险业务的部门,诸多的保险市场主体为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我国已在深圳发展了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并等以后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1.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应采用的组成形式。

(1)股份制公司。这类公司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发起与银行或其他企业合股成立的独立法人的一级公司,股东按其股份所占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管理人员可由股东委派或在社会上招聘。

(2)民营公司。由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起。这类公司应首先在系统内单位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代理保险业务,随后再逐步面向社会,走向保险市场。

(3)私人公司。由私人出资注册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低,经营方式灵活。能为客户提供较为公平的保险服务。

2.保险经纪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与委托人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其权利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2)遵照委托人的意愿签订保险合同。如实介绍保险人情况、品种、费率、条款等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由委托人决定。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方案要经被保险人认可后才能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3)忠诚地为委托人履行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人签发保单后,保险经纪人应用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有关保险合同情况,如以后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保险经纪人也应尽快通知被保险人。

(4)保险经纪人发现被保险人错误申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欺骗行为,应要求被保险人立即更正,甚至可以终止中介服务。

(5)保险经纪人如没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纪人可以投保职业损失保险,保证在经纪活动中由于自身的疏忽和错误行为造成客户的损失时,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6)在保险合同期满前,由保险经纪人员与保险合同双方联系续保事项。

(7)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之间也应签订一份协议,内容包括佣金安排、保费交付时间和保险人委托保险经纪人的其他事项。

3.对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监督和管理。

鉴于解放前我国保险市场经纪人的混乱状况,我们在发展保险经纪人时应该加强经纪人行业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防止保险经纪人产生道德危险。

(1)注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由于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上独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保险业务素质和对保险市场的全面了解,所以须规定其资格条件,包括学历和工作经历两方面条件,还可以实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考试制度。经纪人在登记注册时,必须向主管机关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可用于赔偿保险经纪人因工作疏忽或错误造成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损失。

(2)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的级别和佣金标准。因为保险的险种和保险标的存在较大差异,对保险知识和业务技术有不同要求,而且不同险种的经纪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也是不同的。

(3)规定对保险经纪人的稽核制度,要求有健全的业务及财务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帐簿来详细记载业务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主管机关送交财务报表。

(4)以立法形式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虽然《保险法》已颁布实施,但目前还难以全面贯彻落实。要尽快制定出台各种管理规章及相关法律,使我国保险事业走上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我国的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至今已形成相当的规模。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保源分散,保险人不可能遍布各地区。单靠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保险经纪人分布面广,不受地区的限制,因此,要尽快建立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使保险经纪人成为我国保险展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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