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评价指标体系_评价指标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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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党政领导同步审计工作发展迅速,同步审计实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理论瓶颈。相关主管部门和理论研究者至今都未建立完整、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党政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没有具体、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指标,致使审计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难以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来评判,也无法进行准确的定量评价。解决同步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理论瓶颈,急需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当前审计更多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较少反映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发展状况,致使审计报告不能完全真实、客观反映一个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必须从审计实际出发,围绕审计目标,力求做到全面、客观、科学和通用,既要考虑理论的严密性,也要考虑实际的可行性。因此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全面性原则。党委和政府的活动范围十分广泛,因此评价指标体系必须涵盖所有审计评价活动;二是客观性原则。尽量选择客观性指标,减少主观性指标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比重,使得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客观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真实情况;三是科学性原则。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且没有漏洞;四是通用性原则。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中,应该考虑通用程度,避免出现评价指标体系对某些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适用,而对另外一些地区不适用的情况。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包括GDP增速、城镇化率等在内的多个数据标准,可归纳成7种目标分类,包括24个评价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4个、预期性指标10个。其中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全部是约束性指标,反映党和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由于“十二五”规划对民生领域的重视,因此在民生情况目标中设置了数量最多的6个指标。另外,评价指标体系中还设置了对近期热点问题,比如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的考核目标。具体情况如右表所示。

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为了区别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不同的经济责任范围,可以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评价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党委和政府职能明确划分,各地区实际工作中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差异很大,因此难以清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确定统一的评价指标权重。为了提高评价质量,笔者认为不宜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统一的评价指标权重,而由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评价指标权重。权重确定的标准是,对于有明确分工或决策记录的事项,确认主管领导评价指标权重为0.8,非主管领导评价指标权重为0.2;对于难以明确具体责任人的事项,则从国情出发,确认党委领导的评价指标权重为0.6,政府领导的评价指标权重为0.4。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则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进行权重值增减。

评价指标体系在审计实务中的应用。同步审计工作现场结束后,审计人员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任期目标情况给出各评价指标的原始分数。原始分数反映的是该地区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各项工作成绩的直接量化结果,而且党政领导主政地区相同,原始分数便相同。如果党政领导仅完成了任期目标,原始分数便最低为6分,超额完成越多分数越高,最高为10分;如果未完成任期目标,原始分数便最高为5分,距离目标越远分数越低,最低为1分。

将原始得分与对应的党政领导评价指标权重分别相乘后得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各评价指标的加工分数。加工分数反映的是根据职能划分,党政领导分别对该地区“十二五”规划期间工作成绩贡献程度的量化结果。贡献不同,加工分数便不同。

对加工分数进行修正后,得到评价指标的最终分数。根据审计过程中查出的各种问题的严重性,判断问题对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然后对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能划分,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并以此为标准对加工分数进行修正。将评价指标最终得分相加得到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分数。

通过将在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分数与上任领导干部的分数进行纵向对比,与兄弟地区领导干部的分数进行横向比较后,最终可以得出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评价。

本文对这些评价指标体系中各评价指标权重数值未能验证,未能利用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进行实证检验或案例分析。这些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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