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观性论文,客观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文章分别论述了认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含义,着重阐明了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问题,并结合现代科技的发展,提出了对认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重新解释或深化和发展传统认识论的问题。结合对认识客观性的论述,文章较为广泛地探讨了对认识客观性的实践证明问题,特别批判了认识客观性标准问题上的权力意志论,指出只有消除认识客观性标准的权力垄断,才能真正有利于认识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
关键词 客观性 主观性 实践证明 唯意志论 权力垄断
把认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作为一个问题来研究,这只有在哲学中才会发生,也才有意义。以感性实体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不会为这一问题而烦恼,因为事实会很快证实或证伪每一问题。科学的研究是允许有给定的开端、预先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假设前提的,即可以有在本学科中无需证明的公理,因而认识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在科学中是作为一个已解决的问题的,而哲学的研究却是在一个没有给定的前提,没有可凭依的公理的条件下进行的,一切都是待定的,都要经过论证的。科学的结论都是具体的、有限的,因而其验证也是可行的;哲学的结论属于认识中的最高层次,不能直接实施的,也是不能立刻验证的。如果说哲学的认识最终也要诉诸于实践的检验,那么这种验证也是常常发生在无限的过程之中,至少需要一个有明显可辨认特征的时代才可奏效。因而对于哲学来说,认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就是一个常新的、值得不断探讨和充实的问题,且永远不会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
一
综合学术界对认识客观性的研究,其含义主要有以下五种:
第一,客观性代表了某种事物的真实存在性。说一个认识是客观的,也就是说不管反映在认识的内容中的事物是物质的、精神的还是某种综合体,就意味着这个事物是真实存在的;反之,则意味着这个事物是人们虚构杜撰出来的,是一种不真实的存在。
第二,客观性就是必然的普遍有效性。说一个认识是客观的,就是说它不仅对自己有效,对他人也有效,此时此刻有效,彼时彼刻也有效。
第三,客观性即指任何意识或认识都具有的客观内容。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认识不管多么荒诞,不管披上什么样神秘外衣(如宗教教条),它归根到底都有自己的客观原型,这种规定侧重于从意识或认识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中规定认识的客观性,并不涉及反映正确与否的问题。
第四,客观性即非私人性或人的意志的非自由支配性。在这种意义下,认识的客观性是指认识能被不同的认识主体相互认同的确证性,即认识的客观性就是指认识内容所具有的不依赖于每一个认识主体的意识而转移、而改变的性质,也可以是不因主体的态度、情感、立场、观点、认知方式、知识、阅历、经验等的不同而发生变异的性质。
第五,指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也称为认识的正确性。在这种意义下,一种认识,只有当它准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时,才能被称为“客观的”。因而,认识的客观性就等于认识的真理性,客观性的认识也就是真理性的认识。
对上述五种含义,人们争论较多的是第三和第五,即认识内容的客观性及其与客观对象的一致性。
认识具有主观性,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在主观性的认识中究竟怎么理解“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认识的客观性,换句话说,主观的认识中,客观性如何可能?认识只能是人的认识,人的认识又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人的主观性,怎么能够得出不依赖于认识主体,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认识的客观性呢?
在自然科学中,如在物理学中,经典物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观察者所使用的手段、仪器之间具有非此即彼的明显界限,二者是完全能够区分开来的,因此,被研究客体的属性,不受观察手段、仪器的干扰。在现代量子力学中,或者在人们研究微观、高速的物质世界时,不凭借观察仪器是不可能进行的。这样,就使区分客体和观察仪器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仪器对客体发生了不可控制和使人对客体预测不准的作用,要严格地区分客体和仪器,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这种相互作用,对客体的属性发生了影响。人凭肉眼是看不到微观粒子的,如电子,原子夸克粒子等,只有在人用仪器(如加速器)去观察、研究时,才能发现其存在,而不观察时,人们就不知道这些微观粒子,也不知其存在,因此,观察仪器和工具确定了我们观察客体时所处的条件,由此观察到的客体,不是产生于孤立的客体,而是产生于由客体和观察仪器之间的相互作用,即由客体和观察仪器所组成的那个整体,人们通过仪器所看到的只是这个相互作用,而非被观测客体。于是,与人的观测和认识活动无关的客体在没有被观测时是否存在呢?通俗地说就是:“月亮在没有人看到它时是否存在呢?”
其实,微观世界研究中的上述情况在宏观世界中也存在。一旦被研究客体及其运动超出人的感官能力范围,人就必须借助于各种科学仪器,因此,一般而论,人的任何观测直接看到的只是主体(人的器官或仪器)与被观测客体的相互作用,而非被观测客体本身。而且,被观测客体总是在运动变化的,其速度有的达到光速或超光速,正因为如此,对同一客体实施不同的观测,或用同样的仪器实施再一次或多次的观测,都会得到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认识结果。被观测客体总是测不准的,其位置、速度、能量、形状,一刻不停地在变动,后一次测量可能破坏或推翻了前一次测量所获得的信息,而带来的总是客体的不确定性,严格的因果关系也总是不存在,客体的信息就好象有一个上帝在掷骰子一样的无规律可循,与其说得到了认识客体的客观知识,不如说得到的只是观察仪器与被观察客体的相互作用状况,或者说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相互作用的状况,而非认识客体本身状况。既然如此,人们又有什么理由得出在认识中有不依赖于人、人的意识的客观性认识呢?
还有,在对认识客体进行观察时,观察者总是以一定的理论的指导进行实际的观察的,观察中处处渗透着理论,现实中没有中性的观察,无理论指导的观察将什么也观察不到,而这种伴随理论指导的观察也会影响到对客体的客观性的认识。
传统认识认为认识主体能获得关于“不依赖于人、人的意识”的客观性认识,其自然科学的参照是经典物理学,并基于以下的假设:观察主体与认识客体是可以明确区分的,主体对客体的影响也是可以完全排除的。但现代物理学则完全否定了这一点,不仅如此,量子物理学还对传统认识论关于认识的客观性提出了疑问:不受认识主体影响的与人的观测活动无关的认识客体,即人们所谓的“自在客体”的本来面目到底是什么?人们能够把握其本来面目么?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实在到底是什么?
还有,如何认识客体,传统认识论认为,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改变客体,才能认识客体,客体只有在改变中才能显现出其真实的性质、本质和规律。通常人们认为实践出真知,而在现代物理科学中,却向人们显示,通过实验,改变认识客体,观测结果并不能说就是如实地反映了客体的本来面目的知识,而是被改变了的客体的面目的知识,实践反而增加了认识的主观性,帮了倒忙!
与自然科学不同的社会科学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一个自然科学工作者如果要研究大猩猩的生活习性,可以人为地捕捉几只在笼子里饲养,进行不同目的的实验和观察。如果认为这会影响认识的客观性,因为关起来的大猩猩与大自然中无拘无束、原始状态下的大猩猩肯定是不同的,也可以在不影响大猩猩的状态下,进行自然的观察。后者的客观性显然优于前者,而一个社会科学工作者要研究社会和人,就不能这样,社会科学研究中没有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的实验室。社会科学研究者本人也是人,也是社会中的一个个体,不是人观察大猩猩,而是人观察人。人既是观察者,又是被观察者,是自己观察自己,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重合在一起,造成自我相关,主体的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地渗于认识的整个过程和每一个环节,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复杂性原因主要也在此。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巴克认为:“在社会科学中,研究的目标是个人或群体,他们存在于一个正在发展的社会之中,因此,一位社会科学家不仅是一位研究者,而且他自己也是被研究主题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他不可能保持一种客观立场。”(《社会心理学》)〔美〕克特.W.巴克,南开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研究中总会带有倾向性(政治观点、民族倾向、价值判断、立场观点等等),于是有人想出克服倾向性的“妙方”:聘请外国学者来研究敏感的国内问题,但这些外国学者能否保持客观立场,也同样受到人们的怀疑。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这种情况也向“不依赖于人、人的意识”的客观性认识或认识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同时也表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至少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
以上所述,并不是要否定认识的客观性,从而认为认识完全是主观的,无客观性而言,而是以提出问题的形式向人们说明认识客观性问题的复杂性,以达到启发人们思考的作用。即使是对传统认识论抨击较多的哲学家和科学家也没有完全否认认识的客观性,认识的内容来自客观,有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的一面,他们只是希望进一步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向人们提出认识的客观性并不像过去所认为的那样简单、明白。假如这些科学家、哲学家完全否认认识内容的客观性的话,那等于也否定了自己工作的价值或研究的意义。因此,不能用不可避免的认识中的主观性去否定认识的客观性。要求人们提供一个与人的意识完全无关、排除一切主观因素的关于“自在”的客体的知识,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也是不现实的,这种自在的客体不能以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人的观念之中,因为一切关于客体的知识都打上了主观的烙印,客观的内容恰恰包含在主观的形式之中,而不是之外。当然,人们对传统认识客观性的质疑理所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以推进认识论的研究。
认识客观性的第五种含义的实质是:渗透主观因素的认识何以能与客观对象符合一致,认识的客观性的客观性如何理解。追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是人类认识活动的一条根本原则——客观性原则。首先,客观性是一切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活动的追求目标。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和需要去改造世界,就要认识世界,并希望通过认识,提供关于客观世界的状况、属性、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作为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的依据和指导,这种知识也只有合乎或准确地反映客观世界的状况、属性、本质和规律,才能起到保证和指导改造世界的作用。自然而然,追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就成了人类认识的重要目标和认识活动的本质特征。千百年来,尽管人类认识活动的形式、手段、成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目标始终是共同的,即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其次,客观性是一切认识活动的根本要求。客观性原则要求人们认识事物时,要排除一切人为因素,特别是主体自身因素的干扰(尽管主观因素无法彻底排除),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从客观事物本身去说明客观事物(当主体认识自身时,自身就转化为客观对象,道理仍然成立)。客观性是一切认识主体必须采取的根本态度或方法,只要认识还存在,它就必须坚持这条原则。既然认识是关于客观对象的认识,理所当然,认识的真假要以它是否反映对象为依据。与客观对象符合一致的认识谓之真,反之谓之假。尽管如何检验认识和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问题是个复杂问题,但必须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才是正确的认识,这一点则是确定无疑的。最后,认识的客观性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意识领域,其表现是不同的,即认识的客观性是有着层次区别的。一般而言,自然科学认识的客观性高于社会科学,更高于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认识的客观性高于人文学科。不同学科,不同的认识领域有着不同的客观性,这使认识客观性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但却更接近于认识的现实,理解这一点,可以防止把认识客观性问题简单化,也有助于人们去确立有区别的,但却更为全面的实践标准来验证认识的客观性。
二
传统的唯物主义反复告诫人们:一切被人感知到的都依存于客观实在。这一直观的常识命题,其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而贝克莱,这“一架发疯的钢琴”(狄德罗语)所留给后人的“讲得头头是道,娓娓动听”(罗素语)的“存在就是被感知”观点,集大谬与大智于一身,向人们揭示了另一个深刻的哲理:一切被人感知到的都依存于人的心灵。按分析哲学的观点,这正是个分析性陈述,其永真性是无懈可击的。贝克莱的逻辑之靴曾一往无前地践踏着传统唯物主义的领域,但走到上帝的面前时,就踌躇不前了。倒是休谟,承继着贝克莱的思路,一脚踏到了上帝的头上,其怀疑之火焚烧了物质实体、心灵实体,也清除了贝克莱心中的“不能怀疑”的上帝。但如果将休谟的理论坚持到底,最终会导致对科学认识的客观性、可靠性的怀疑和否定,这也违背了休谟进行哲学探索的初衷——为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提供形而上的证明。
从近、现代一些哲学家的有关论述来看,可以得出如下的启示:不管我们把认识的客观性提升到何种权威的地位,都不能否认人总是以人的眼光来审视一切的;人总是从人的需要、价值出发去求真、去追求合乎客观的认识。合乎客观,即合乎物的尺度不是认识的目的,而只是手段,合乎人的尺度、满足人的需要则是认识的最终目的。人类不是为了客观性而存在,相反客观性是由于人类而产生的。
一般而言,认识的主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切认识形式都是主观的。认识的内容来自客观,但认识的表达形式在原本的客观世界中并不存在,并不能像认识的客观内容那样来自客观世界,它只能是认识主体的创造。
第二,认识对象的主观性。认识客体不是处于自然自在状态的客观事物,而是与认识主体发生对象性关系的那一部分事物。认识主体周围有许多事物,每一事物又有许多方面,究竟哪些事物,事物的哪些方面成为认识主体的对象,这取决于认识主体怎样进行选择。认识主体不同,认识客体也就不同,这体现了认识客体的主观性。虽然就认识客体的客观状态而言,可能并未发生什么变化,但它却是认识主体通过自己特有的方式选定的结果,反映着认识主体的愿望、兴趣、爱好、知识、需要、利益等,事物一旦被认识主体从其周围的背景、环境中独立出来成为认识主体的对象,就意味着它已经被“人化”或被“主体化”了。所以事物一旦成为认识客体,就由自在性的存在变成了对象性的或属人性的存在了,因而也就具有了主观性。
第三,认识过程的主观性。认识过程不是机械的、照镜子式的过程,而是创造性的理解对象的过程。认识过程的每一环节,从最初对象的选择,过程中信息的加工到最后认识的形成,都是认识主体在自己大脑中观念地改造、制作对象的过程,因此,整个认识过程都充满着主观性。对不同的认识主体来说,认识过程会显示出不同的风格和特点。例如,即使是对于同一对象,不同的认识主体会采取不同的认识态度、认识方法,不同的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联想和想象,认识过程始终都渗透着认识主体的主观性。
第四,认识结果的主观性。这是认识主观性的最集中的体现。认识对象的主观性,认识过程的主观性,最后都趋向、汇集、凝聚为认识结果的主观性。作为认识结果,反映从来都不是人脑对对象的机械性复现,而是主体对于对象的创造性理解,主体不同,认识结果也会不同,而且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也会对同一客体,作出与先前不同的反映结果。
认识形式的主观性,认识对象的主观性,认识过程的主观性,认识结果的主观性,就是认识主观性的基本内容。认识的主观性是认识的根本的、永恒的属性,只要有人的认识,认识就都具有主观性。其理由在于:所有的认识都是人的认识,而任何主体的认识都在主体已有意识的基础上展开的,他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透过自身去观察、理解、把握世界,因而使整个认识活动不可避免地打上自身因素的印记,形成明显的主观性。不带有主观性的认识,决不是现实人的认识,而只是在幽静的书斋和玄思的天国里随意杜撰出来的神话。虽然总有愿望善良者试图“净化”认识,使之免受主观因素的纠缠和“污染”,其结果一如罗素在《人类的知识》一书中所言:完全摆脱主观性的愿望,已经在客观的认识方面,把一些近代哲学家引入了迷途。
例如,关于人们经常说到的“实事求是”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表明了认识要遵循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主观臆想中求得客观规律和符合客观的认识。这一原则所阐明的道理并不深奥,它几乎是人人皆知的常识,是一般人很容易理解,凭经验就很容易接受的一个道理。然而这个道理却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就连提出和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的毛泽东本人也犯过不实事求是的错误。这表明这一常识的背后还有更深一层次的道理。首先,何为“求事”?是今天的实事,还是昨天的实事或明天的实事?是你眼中的实事还是我眼中的实事?是当权者眼中的实事还是普通群众眼中的实事?是经验中的实事还是在某种理论指导下观察得来的实事?实事要靠人去说出来、表达出来,它自身决不会自动地显现。其次,不同的主体面对同一自在的实事,会得出不同的人为的实事,自在的实事变成人脑中的实事,走形、变样、虚构、歪曲是必然的,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程度而不是有无。最后,根据以上两点,谁的认识与真正的实事相符,我们应该相信哪一种对实事的认识?又根据什么标准去接受某种对实事的认识,而否定另一些对同样对象的认识呢?此外,对社会实际的认识更是困难和复杂,是非对错更难以判定,在某些时候,某些人以实事求是之名,行不实事求是之实也绝非少见。可见仅仅提出和一般地论述实事求是容易的,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做到实事求是、要做到实事求是需要哪些主客观条件、社会的政治民主程度对人们做到实事求是的影响,以及对是否做到实事求是的判别标准问题等,而传统的看法对此并未给予更多的分析,始终只停留在一般的常识性的说明水平上。
三
实践的目的首先是实践者的认识目的,通过实践,必然产生一定的客观效果,即实践的结果,这种结果可反过来或使人坚持、或使人校正、完善、修补、放弃实践中的认识,这种过程就包含着赋予这种认识以认识的客观性或谬误的属性、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属性。
常识告诉我们,实践是检验一个认识是否客观的标准,简称为实践标准。但有两点要分清,关于认识的客观性的标准,其一是说:“认识的客观性的标准”;其二是说“检验认识的客观性的标准”。两种含义是不相同的。
所谓认识的客观性的标准,是指认识是否具有客观性的标准。认识的客观性是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一定程度上相符合的认识,是人对客观事实的某种程度上的正确反映。主、客观的符合,就是关于客观事实的认识是否具有客观性的标准。尽管由于人的主观差异,人们对同一个认识会有不同的事实标准判断,但认识的客观性的标准则是确定的,并且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由客观事实来判定认识的客观性。那么,我们如何确定某一个具体认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这个问题就是检验认识客观性的标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实践是检验认识的客观性的标准,毋宁说是一种途径、方法更为准确、恰当。认识只是意识的一部分,尽管很重要,但不是意识的全部。人们的实践是多种多样的,人的意识、实践的多样性,还表现在同一实践中的意识也具有多样性,并不单纯是认识,实践检验的结果也就同样具有多样性。人的意识多种多样,但大多要付诸实践,实践对意识客观性、认识客观性的检验就显现出多样性。粗略地说:
实践对客观事实的认识、科学的认识的检验: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符合则具有认识的客观性。
实践对操作性的工具性、技术性认识的检验:是否有效、是否能提高效率、安全可靠性、是否有应用推广价值。
实践对艺术性的意识或产品、作品的检验:是否有艺术效果、是否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践对价值评价性的意识的检验:是否有价值、是否有利、有用、公正及其是否美和善。
实践对日常经验性意识、认识的检验:是否符合经验事实。
实践对数学、逻辑学认识的检验:通过其它知识和科学,以间接的实践来检验其是否有效、有用、与客观的一致。
实践对哲学认识、理论的检验:通过很长时期的实践,甚至一个时代的绝大多数人的实践总和来检验其是否与时代精神的一致、与经济和科学发展方向的一致。
总之,人的意识结构越复杂,与其对应的实践方式、结构也就越复杂,检验的特点、检验的结果也就需要曲折地、多样性地、多元化地表现出来。人在这个世界上,并不是一天到晚,一年四季地只是追求认识的客观性、客观规律,尽管它们非常重要;人的实践也不是只有检验真理的功能。实践的检验是多质的、多层次的、多功能的,是复杂的主体和客体综合活动的结果。
由于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总是有限的,实践又是人的实践,实践的手段、工具、范围也都是有限的;认识可以超越客观的限制,实践却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现实的、具体的实践并不能将一切事实认识都检验出正误和是非来。实践也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导致了其检验的结果——认识的客观性的相对性、不确定性、不完全性、局限性。此外,不存在永恒的、绝对的判决性的实践标准,认识客观性的法庭上没有终审判决。
既然实践是检验认识的客观性的唯一标准,实践在检验认识的客观性时又不是一次完成的,而要经过多次的反复;对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对客观实际的反映或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也要人去判明,特别是对人为干扰因素较大的社会科学,尤其要坚持实行百家争鸣的原则,塑造有利于客观性认识发展的社会民主政治机制,而不允许搞理论的权力垄断和对认识是否具有客观性的标准的垄断。行政的或政治对认识的客观性标准的垄断只能扼杀对认识客观性的研究,阻碍认识的发展,最终滞缓社会的发展。可见政治的民主化也是促进客观性认识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条件。认识客观性标准的权力垄断是与认识的客观性的性质根本对立的,特别是对社会科学认识的客观性标准的垄断在实践中的危害极大,它不仅给高层次决策提供僵化且毫无价值的理论咨询,干扰决策的科学性,增大社会发展的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而且也是顽固僵化思潮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垄断,它们才可能得以生存。对认识的客观性标准的垄断并压制对认识的探讨、争论,使得正确的认识不能较快地得以宣传和推广,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掌握,客观上又强制人民接受“垄断”的独家之言,这直接限制了对符合客观性认识的研究和传播,妨碍了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制造了更多的“盲从”和“愚昧”,使人们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认识的客观性标准的权力垄断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以权力大小划分是非的唯意志论。同样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认识的客观性标准论。表面上,认识的客观性标准的权力垄断论者也在宣扬实践标准,但实际推行的完全是权力或权威标准,不仅如此,他们还会以各种名目,采取各种各样的直接或间接的手段打击掌握客观性认识的科学工作者,也唯有如此,才能保全自己的存在。认识的客观性标准的权力垄断,进而还会延伸为对理论的垄断,在权力的庇护下,其人格的代表们肆意对理论和认识的客观性作各种歪曲的、实用主义式的解释,丰富、发展理论和客观性的认识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而与广大的科学工作者无缘。认识的客观性标准的权力垄断是压制科学、保护教条和僵化、导致愚昧和保守,它使谬误取代真理并横行无阻,因此,在认识的客观性的标准问题上,要打破这种认识的客观性标准权力垄断的社会机制,建立有利于客观性认识发展的社会民主政治机制,这尤其对社会科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