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马早期大地产

试论罗马早期大地产

范秀琳[1]2004年在《试论罗马早期大地产》文中认为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罗马传统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生产管理、经营方式上逐渐被日益发展的大地产取代,奴隶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商品经济也得到了发展。随着经济模式的不断变化,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共和国末期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帝国初期,大地产开始以一种新的形式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影响也日渐加深。考察罗马早期大地产,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当时的罗马社会。 国外学界对罗马早期大地产的出现、发展及其影响的讨论较多,但就笔者所能见到的西文材料中,俄国B.I.Kuzishin的论述较为详细,由于语言所限,笔者未能卒读;而国内对此论题的研究散见于各通史本中,未见较为全面的阐述。本文是在有限的英文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对罗马早期大地产的缘起及发展的分析,来讨论大地产对整个罗马社会的影响。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 前言:介绍早期罗马社会及经济发展状况,阐述农业生产在罗马历史上占有的重要地位;同时简要介绍不同时期各史家对大地产的描述,简短概括大地产发展所带来的广泛影响。 第一章:从词源学上对“大地产”一词加以解析,介绍大地产的缘起、规模和种类,同时也列举各古典作家对大地产的介绍; 第二章:简述促进罗马早期大地产发展的各种动因,其中频繁的对外战争和奴隶掠夺为大地产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叁章:主要阐述罗马农业经营方式改变的原因及其具体措施,介绍罗马种植经济作物的中小型庄园和放牧牲畜的大牧场的地理分布,以及它们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四章:从政治、经济、军事和奴隶社会发展这四个方面讨论罗马大地产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 结论:罗马大地产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形式。在社会各方面因素的推动下,罗马人摒弃了伊达拉利亚人传统的小农耕作方式,转而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和畜牧业生产,这使得大地产因此得以蓬勃发展,从而对罗马的政治、经济和整个社会都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漆怀梅[2]2017年在《拜占庭帝国丧失埃及地区的经济因素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埃及在拜占庭帝国有着特殊的地位:在经济上,它是“拜占庭大粮仓”,是帝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为拜占庭帝国的财政收入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在宗教上,埃及与早期基督教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埃及也是帝国境内宗教纷争的策源地,帝国境内的宗教纷争或多或少与埃及相关。查士丁尼一世到伊拉克略一世统治时期,内忧外患的拜占庭帝国已无力支撑庞大的帝国版图,在埃及的统治不过是苟延残喘。一方面,从查士丁尼一世开始延续到伊拉克略一世统治时期的财政危机,迫使帝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对税收政策做了一定的调整。帝国通过增加税收、对埃及经济进行管控等方式从埃及获取了过多的财富,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支持和补偿。对埃及人而言,这是一种沉重的负担,缩小了埃及人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这一时期埃及自身在经济上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自然灾害,例如瘟疫的爆发造成了大量人口的死亡、财产的损失,往往还伴随着普遍的饥荒,严重地破坏了整个埃及的经济基础;其次,这个时期埃及大地产,包括教会大地产和世俗大地产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地影响了埃及经济的发展。他们越来越多地将财富、地位攥在自己手中,成为主导埃及经济的重要力量,从而加速了埃及土地兼并的进程,导致更多小地主和农民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埃及经济;最后,在阿拉伯人占领埃及之前,埃及经济进一步衰败,甚至面临崩溃,严重影响了埃及人对拜占庭帝国的忠诚,以至于他们并不反对7世纪40年代埃及即将面临的巨大改变。经济因素成为拜占庭帝国丧失埃及的关键因素之一。

周菲莉, 田德全[3]2010年在《试论罗马共和国时期土地制度对政治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罗马共和国时期土地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共和国早期是公私并存、以国家公有为主导的土地制度,采取中小型土地经营方式;共和国晚期,公有土地私有化膨胀,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对当时的阶级关系、政治斗争、政治制度以及政治观念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方向昆[4]2012年在《论土地制度与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文中指出罗马从建城到帝国的建立这几百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两次大的政治制度的转变,一为由王政转为共和;一为由共和转为帝制。而这两次政治制度的大变革都与土地制度的转变息息相关,可以说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国时期土地制度的转变主导了这一时期罗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本文主要以史论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研究的方法和马克思主义阶级观与阶级分析的方法,以古典史料为基础,并结合近现代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综合运用各种材料,仔细考察罗马国家土地所有制变革的状况,揭示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国时期土地制度的运行规律及其对上层建筑的影响,由此来明确罗马由王政向共和国转变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内在的原因。全文由绪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绪言介绍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本课题及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概述了本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和意义。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罗马王政时期土地制度的确立以及相关的政治斗争。本部分首先从传说中的罗马王政时期开始,由罗慕路斯起的四个王奠定了罗马最初的土地制度。之后的重点为塞尔维乌斯改革。随着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旧的氏族制度开始解体,私有制和阶级关系逐渐萌芽,罗马社会开始向阶级社会过渡。第六位王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即位以后顺应历史潮流,进行了着名的塞尔维乌斯改革。改革是试图解决这些复杂社会矛盾的一种探索。王政时期的最后一位王塔克文·苏波布斯(Tarquinius Superbus高傲者塔克文)上台后,王权与贵族的矛盾却丝毫没有化解,贵族们联合起来推翻了王政,建立了共和国。第二部分,在共和国初期,罗马的土地分配制度出现了新的形式和变化。此时的土地所有制是公私并存的,但国家公有占主导,土地经营方式也是中小型。而平民和贵族也在政治权利、土地分配和债务奴役等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核心是土地分配问题。平民斗争主要是通过采取非暴力的“撤离”方式,逼贵族进行谈判与合作。斗争的最大成果是《十二铜表法》的形成。第叁部分,罗马进入共和国中期以后,国力蒸蒸日上,其政治、经济与军事势力急剧膨胀,罗马开始由亚平宁半岛的一个蕞尔小国发展成为一个势力遍及欧、亚、非叁大洲的大霸国。伴随着罗马大征服时代的开始,贵族侵占公有土地的势头再次抬头,再加上平民长期在外作战使大量土地荒芜,许多平民因此破产,平民与贵族将展开新一轮的激烈斗争,尤其以格拉古兄弟改革最具有代表性。第四部分,罗马在经过了共和国中期激烈的社会斗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不光没有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平民围绕土地制度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斗争,而大规模的奴隶起义也严重冲击了罗马原有的制度,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矛盾空前的复杂,最终军事寡头的独裁使罗马共和国寿终正寝。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兴衰。土地制度合理,便会有效调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害关系,缓和社会的矛盾并促进国家的发展;相反,土地制度一旦不合理,各种矛盾便会激化。共和国中期罗马强大的凝聚力和公民的爱国热情,正是建立在获得罗马公民权的机会公平和罗马公民对土地分配的公平,这样一种“双公平制度”基础上的。而共和国最终的灭亡也直接与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有关。

李英[5]2007年在《试论罗马帝国的农民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古罗马是以农业立国的,大部分居民是农民。在罗马历史上,农民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者、财政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和士兵的主要来源,在罗马国家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如何对待人数众多的农民是罗马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重要性关系到罗马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但是,罗马政府推行的不公平的土地政策和过重的赋税政策等,严重地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大庄园的发展以及小农的破产,从而导致农民丧失土地、负担加重、生活贫困。帝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衰落、君主专制的加强、官僚机构的膨胀和军事负担的加重,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从而导致罗马农业的萎缩,并进一步加速了罗马城市的衰落和罗马国家危机的加重。维系帝国统治的两大力量——军队和官僚机构由于缺乏财政上的支撑而无法维持,帝国首先从自身体制上瓦解,到帝国晚期外族入侵时,由于内忧外患的夹击,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就不可避免了。全文分前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前言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史学界有关罗马农业和农民问题的研究成果,并指出本文的观点、创新之处和撰写本文的意义。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罗马帝国的农业、农民和农民问题的产生。第二部分分析了罗马帝国时期农民问题恶化的社会条件,主要从经济、政治和军事叁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叁部分重点介绍了罗马帝国的农民问题,主要有农民的土地问题、负担问题、地位问题和贫困问题。第四部分则分析和总结了农民问题的影响,包括对农业、城市和罗马帝国的影响。结论总结了农民问题与罗马帝国衰亡的关系和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的教训。

黄娜[6]2006年在《试论古罗马富有妇女群的形成和影响(公元前200年—公元200年)》文中认为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妇女们没有权力管理自己的财产,她的所有财产为丈夫所有并管理。到公元前2世纪,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后,给罗马社会带来深刻影响。这种情况也发生了改变。罗马的妇女们要求独立掌握财产的权力。她们通过各种方式来摆脱监护人的管理,自己独立管理财产。她们赢得了大笔的财富。她们成为富有的人,为数众多,形成一个特殊的群体。她们是大地产者、富商、手工场主等等,她们生活奢侈,大量捐款给社会或个人。她们是一个富有的群体,她们中的有些人甚至是当时有名的富翁,比男人还要有钱。罗马妇女富有是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而出现的。她们积累起大笔的财富并形成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是有着各种社会原因的。本文拟研究罗马富有妇女群出现的原因以及对当时罗马社会产生的影响。从一个新的角度去理解和阐释罗马妇女的地位和解放,有助于更加客观地罗马妇女在罗马史的地位和影响。本文资料构成以古典文献和近代外国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为主,辅以参考部分中文资料。全文由前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四部分构成。正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古罗马富有妇女群形成的表现第二部分:古罗马富有妇女群形成的原因第叁部分:古罗马富有妇女群形成的影响

林中泽[7]2012年在《试论古代中世纪西方圣徒崇拜的社会功能》文中研究说明早期基督教圣徒崇拜,在罗马帝国西部主要表现为圣物崇拜,而在东部则表现为圣像崇拜,这一差异是由两地从古代向中世纪社会转变的不同态势决定的。在古代末期和中世纪时期,圣徒们发挥着各色各样的社会功能,他们既被看做其所在教区的庇护者,又被视为基督教信仰的英雄以及世人生活的道德楷模,因此这种崇拜在外表特征上的确类似于古代的多神崇拜。不过从本质上看,由于人们通过圣徒崇拜打通了神与人、生与死之间的联系渠道,缓解了古代社会的阶级和阶层对抗,再造了社会的凝聚力;并改变了社会财富支配的方式,扩大了财富分配的范围。因此,这种崇拜便不只是对于古代英雄崇拜的简单复制,它作为平衡历史落差的缓冲器,在调节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王小爱[8]2010年在《从《秘史》看查士丁尼时代元老贵族地位》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部严肃的历史着作,普罗柯比的《秘史》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贵族社会生活地细致描述,反映了作者所在的拜占庭元老贵族阶层的社会地位变迁的真实状况。本文通过对普罗科比《秘史》文本解读和历史分析,从经济、政治和社会思想意识叁个方面考察元老贵族的社会地位变迁。文章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察元老贵族在查士丁尼时代的经济地位变化。4-6世纪随着拜占庭国家土地私有化运动的开展和新兴元老贵族势力的兴起,元老贵族积极发展地方经济,从而占有大量地产,经济实力不断壮大,逐渐对中央产生威胁,最终导致了查士丁尼的镇压。这种经济地位变化趋势在普罗科比的《秘史》里都有深刻地反映,这也与其大地产者的立场相吻合。第二部分探讨元老贵族在查士丁尼时代政治地位的变化。在此时期元老贵族的政治权力进一步受到严格限制,其高贵的社会身份和尊严也倍受皇权的打击,最终沦为皇权的陪衬。这种变化趋势反映在《秘史》里表现为言辞激烈的对皇权地控诉。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大地产者与皇帝的中央集权思想的矛盾斗争。第叁部分主要介绍元老贵族在查士丁尼时代的文化意识形态的变化。此时期尽管元老贵族还保有古典信仰,但是基督教信仰已经占据思想意识相态的主流地位。这种变化趋势解释了普罗科比《秘史》中既有古典的也有基督教信仰双重信仰的根本原因。总之,查士丁尼时代元老贵族的经济、政治特权进一步丧失,古典信仰已被基督教信仰取代。而《秘史》就是拜占庭元老贵沉沦、君主专制的真实写照。

匡凯[9]2016年在《民法科学性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回应》文中指出当今社会,民法的科学性对于立法和司法来说都是不可回避的论题。而民法科学性的理解则是建立在对“科学性”的界定之上。科学性指特定研究对象所具备的科学特性。科学性以科学作为其核心内涵,其表征是“遵守和反映规律”与“逻辑自洽的体系”。相应的,民法的科学性指民法具有符合科学的特性。这说明科学性是评价民法的一个标准,亦是民法的特性之一。民法可通过科学性而被理解和认可,进而达成人们之间的“共识”。民法科学性的表征是遵守和反映规律,以及具有逻辑自洽的体系。其中规律维度包括了“自转规律”和“公转规律”,体系维度包括了“内在体系”、“外在体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统一。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本质和民法作为规则体系决定了科学性是民法的基本属性。一方面,民法必然要反映经济基础,这样它会反映生产力发展中的规律。此外,社会是一个系统,民法作为对市民社会的“映射”也就必将会以体系的方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民事规范要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通过“假设-行为-后果”的结构将行为与结果联系起来。民法作为规则体系,其效力等级和效力渊源是按照一定的秩序(或层级)排列的,这是民法的内在秩序,是民法形式理性的表现,亦体现了民法对体系的要求。民法的科学性经历了萌芽、成长、成熟和进一步发展四个时期。古代民法的科学性程度有限,仅处于萌芽阶段。虽然在西亚、希腊和罗马地区出现了“法典”,且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如社会主要生产资料(土地、耕牛和船舶)的归属、交易和赔偿等方面的情况。但习惯法时代,法典仅是习惯法的“集合”,缺乏科学性意义上的体系。民法与宗教和道德的关系更为密切;身份和形式要素更受重视。民法解释只是依据神意和习惯简单地开展,后期解释逐渐超越了个案,能从积累的案例中抽象出法的一般原则。此时受自然哲学的科学哲学思想影响,民法遵循着“自然”的和谐观。中世纪的民法科学性有了一定的成长,土地制度反映了当时军事、政治和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现实,此阶段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代。教会法基于基督教义,提出了后来被近代民法所吸纳的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以及意志自由的原则。中世纪后期,城市法和海商法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生产方式。教会法通过将“宪法性准则”作为第一原则,采取几何学范式构建方法获得了科学性的体系维度。在教会法与世俗法、王室法与庄园法的争斗中,制定法数量不断增多。从神学中发展出来的法律解释也具备了科学和实证的思想。大学当中培养了诸多的精英,形成了一个职业阶层。但是,整体而言,民法的体系性不强,法律规范之间冲突较多,庄园内存在一定数量的习惯法,法律宗教色彩依然存在。此时科学的生存空间狭窄,科学哲学思想亦未受到重视,仅在解释和构建体系当中自觉地采用了演绎的逻辑方法。近代民法特别关注经验事实和行为;通过抽象概念(如法律行为)较好地展示了科学性中“稳定”和“普遍”的内蕴;内在价值体系从个人主义向社会性转变,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民法内在体系、外在体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照应”较好地构建了一个完备的逻辑形式。公私法划分得以确立。法律解释出现了两种趋势,一种是完全依据民法典和民法规范来解释;另一种受到“自由法运动”的影响,提出法律解释必须要考虑社会情况和利益分配情况。科学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对民法科学性的影响较大,法律自身的方法借之得以成立,实现了“科学”在方法论上的转型。不单如此,理性主义的科学哲学影响了《法国民法典》的体系,而牛顿物理学下的“机械决定论”以及分析哲学则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由此大陆法系两大主要民法体系确立。这个阶段可以视为是民法科学性的成熟期。而今民法科学性有了新的发展。经济区域一体化加强,国际贸易增多,宪法地位不断提升,这些都对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地位提出了挑战,解法典化则是对它们的反映。社会中各类单行法、判例法和特别法数量增多,法典的解构造成了民法规范冲突时有发生。为获得清晰的民法体系,加之民法自身形式理性的要求,“再法典化”便产生了。后现代的科学哲学对民法的科学性产生了影响,如解构主义影响了民法典的解法典化,语境论则对现代的法教义学在司法中的运用提供了哲学基础。“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展现了中国近代民法科学性发展的特点:从外部压力型转至内生型,自转规律呈现出螺旋式的发展趋势,以及主要以法典的形式表现。它们制定的过程中遵循了一定的科学步骤,且法律术语和专家立法等方面都在不断提升。当今中国的民法科学性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包括民事立法对规律的反映程度不高,民法没有全面反映“公转规律”以及并未完全遵守“自转规律”。这主要是因为立法时没有严格遵循科学的方法,如立法调研和民主立法的欠缺;民法理论和研究方法上的不足;科学精神不足。民法体系逻辑也不完备,如民法概念指代不明、术语不专业;民法规范间存在冲突;民法体系设置不合理。这很大程度上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而立法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消极作用。此外,中国在民事司法依据、裁判方法和法官主体上都存在一些问题,而这是受到了法院管理等司法体制的消极影响。民法典编纂需要专业的方法和专业的人员、需要先进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来保障科学性,而其过程中则需要人们秉持着科学的精神。民法科学性要求司法公正,提倡在司法中使用法教义学方法,以此来进行解释和填补漏洞;同时也需要提高法官和司法队伍的素质,具体则是从完善准入制度、健全培训制度,实现人才交流机制,以及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方面来着手。

陈志坚[10]2004年在《英国普通法中的不动产继承制度:1066—1540》文中研究指明中古英国的不动产继承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因为它广泛地涉及法律、家庭、婚姻等诸多领域,并与之密切地交织在一起。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多从法律角度讨论长子继承制的优劣,而至20世纪中期,西方历史学家将目光投向了婚姻、家庭、妇女社会地位等课题,但利用的仍是以继承为主的法律资料。很少学者将问题逆向思考,以婚姻家庭为基点考察继承,更没有探究过以下的诸多问题:普通法设定的规则在何种程度上适合大地产主的要求?家庭内部弱势成员(除长子以外的成员)是什么状况?在地产法(real property law)的演进过程中,地产主追求的到底是什么,是自由遗赠、割让土地的权利抑或是家族的地产完整性、头衔和名誉? 本文拟从大地产主的需求角度去考量中古英国不动产继承原则,从而回答上述诸问题。探求大地产主如何逐步修正普通法的继承原则并使之适合自身需要;缘何一方面削弱女继承人(heiress)和寡妇(widow)的普通法继承权利,一方面又热心为余子女(young children)建立新家庭提供资助;以及何以在取得自由遗赠地产权和维护家族地产完整性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本文包括两大部分,前面的导论和后面的五章内容。导论部分试图对题目中的几个关键词加以释义,并附前人研究成果综述。 第一章回顾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以与征服之后的继承原则对照。 第二章介绍普通法中有关不动产继承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繁多的、在本文中将频繁出现的专有名词的解释。 第叁章论述大地产主籍以修正普通法继承规则的两个法律手段——限制继承(entail)和委托继承(use)。本文截止点选在1540年是考虑到此年通过了赋予地产主完全自由遗赠土地的遗嘱法令(the statute of will)。 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在此部分几种弱势家庭成员——女继承人、妻子、寡妇、和幼子幼女一一被考量,以观察其继承份额在地产主修正普通法前后之消长,并借此趋势来探究地产主在做出遗产安排时的真实心态。 文章的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论。

参考文献:

[1]. 试论罗马早期大地产[D]. 范秀琳. 东北师范大学. 2004

[2]. 拜占庭帝国丧失埃及地区的经济因素探析[D]. 漆怀梅. 广西师范大学. 2017

[3]. 试论罗马共和国时期土地制度对政治的影响[J]. 周菲莉, 田德全. 泰山学院学报. 2010

[4]. 论土地制度与罗马共和国的兴衰[D]. 方向昆. 陕西师范大学. 2012

[5]. 试论罗马帝国的农民问题[D]. 李英. 湖南师范大学. 2007

[6]. 试论古罗马富有妇女群的形成和影响(公元前200年—公元200年)[D]. 黄娜. 东北师范大学. 2006

[7]. 试论古代中世纪西方圣徒崇拜的社会功能[J]. 林中泽. 世界历史. 2012

[8]. 从《秘史》看查士丁尼时代元老贵族地位[D]. 王小爱. 郑州大学. 2010

[9]. 民法科学性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回应[D]. 匡凯. 湖南大学. 2016

[10]. 英国普通法中的不动产继承制度:1066—1540[D]. 陈志坚. 首都师范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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