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小企业法制工作重点_合同管理论文

2006年中小企业法制工作重点_合同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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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因为人员少、规模小,所以普遍存在重生产经营、轻风险防范,经营中利润优先、稳定性后置的问题。

虽然部分中小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愿望较强,但实际上的参与比例较低、参与程度较浅。

对此,记者专访了北京市海淀法院莫法官,就2006年所反映出来的中小企业法务热点进行了盘点。

法律盲区

莫法官认为,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买卖和租赁,发生纠纷的主要环节是销售和结款。同时,中小企业多依靠租赁场地经营,因此在租用场地及供用水、电、气、热这些环节也容易发生纠纷。但从实际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对此类问题的防范意识并不强。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目前法院审理商事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主要依据。证据规则的第一部分就是当事人举证,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举证的时候经常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中出现问题:

首先、证据规则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在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忽视了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需要举证这一点,只是用合乎情理的推理和判断试图说服法官相信他的陈述。

例如,某洗涤剂厂诉某餐饮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洗涤剂厂要求餐饮公司给付货款,餐饮公司抗辩这部分货款洗涤剂厂曾经和组建餐饮公司的某实业公司达成过协议,由实业公司来负担,但是餐饮公司没有就此举证,最终导致败诉。

证据规则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但多数中小企业在自身因客观因素举证困难的时候,不知道申请法院调查这个手段。

例如,某实业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实业公司要求商贸公司给付货款,商贸公司抗辩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有关质量问题的证据在某仓储公司处保存,仓储公司又拒绝向商贸公司提供这份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商贸公司没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终导致败诉。

其次、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辨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这就是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轻易表示承认是不可取的,一旦承认了要想再推翻,会有很多方面的限制。但在实践中,有些中小企业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贸然承认某些事实而承担了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例如,某物资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物资公司要求建筑公司给付货款,在物资公司有关货款金额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只抗辩付款期限没到,而对欠款金额表示认可。后来,建筑公司经过查帐发现,物资公司起诉的金额也不对,但没有能够举证推翻自己的承认,而他们有关付款期限的抗辩也因为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导致了败诉的结果。

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但在日常实践中,部分中小企业总是用“不清楚”、“不知道”等等这样的话回答法官的问题,容易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例如,某医药公司诉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医药公司要求药房给付货款,药房表示双方曾经约定1年以后再付清货款,当法官询问医药公司是否有这个约定的时候,医药公司的代理人总是说“不清楚”,法官充分说明后他还是不改口,最终导致败诉。

此外、证据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但很多中小企业错误地理解了这句话的含义,举证的时候只提供复印件、复制品,而不重视提供原件、原物。

例如,某饮料公司诉某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饮料公司要求商贸中心给付桶装水的货款,商贸中心反诉饮料公司欠商贸中心装水的塑料桶60个,但是商贸中心在举证的时候,把证明饮料公司欠塑料桶的欠条原件给弄丢了,只有复印件,饮料公司对复印件的真实性又不认可,导致商贸中心反诉失利。

如何举证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卖方的举证责任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卖方应当提供合同书;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卖方应当提供具有买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供货单、收货单等等,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卖方应当提供对账单、供货单、收货单、还款协议等等,来证明买方欠款的事实和金额。

第三、如果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卖方应当举证证明现在已经符合了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比如说,合同约定了货物验收合格后才付款的,卖方就应当提供货物验收合格的证据。

第四、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赔偿损失,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事实和金额;卖方要求买方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应当说明利息计算的基数、起止时间,确定这个起止时间的理由和利率;卖方主张买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证明违约金的依据、计算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和确定这个起止时间的理由。

买方的举证责任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买方应当提供合同书;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买方应当提供具有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供货单、收货单等等,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买方应当提供有卖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支票存根、收条等等,来证明已经支付的款项。

第三、如果买方认为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出租人的举证责任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合同书;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具有承租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租赁物的出库单、租金结算清单等等,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第二、出租人应当提供租赁物出库单、回收单、租金结算清单等等,证明承租人租赁物资所欠租金的金额。

第三、如果合同约定了租金的给付期限和条件,出租人应当举证证明现在已经符合给付租金的条件。

第四、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因租赁物丢失、毁坏的损失的,应当提供租赁物出库单、回收单、维修单等等,证明丢失、毁坏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和维修费用。

承租人的举证责任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提供合同书;采取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提供具有出租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租赁物资出库单、租金结算清单等等,来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第二、承租人应当提供有出租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支票存根、收条等等,来证明已经给付的租金。

第三、承租人应当提供租赁物回收单,证明租赁物的归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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