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及其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鸦片战争论文,大班论文,当局论文,关系论文,粤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与西方国家尚无正式的外交关系。在管理涉外事务方面,粤海关当局往往需要非官方的外商“大班”予以配合。因此,考察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及演变,有助于我们了解该时期中外关系的特点与某种变化趋势。
一、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与西方国家尚未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清政府原则上不与西方国家发生官方关系。但是,在涉外事务的管理方面,粤海关当局比较重视非官方的外商“大班”所起的作用。
1754年以前,每逢广州贸易季度,英国东印度公司所属的船支各船组成独立的管理会(Councils)管理本船业务;或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理会,每个管理会管理两船以上的业务。这些管理会由随船的大班负责管理。在广州,有时则各船管理会联合组成一个管理会,以年资较高的管理会主任(Chief)担任联合管理会主任, 但各船的会计和业务是独立的;所有的大班在贸易季度结束时乘原船返回英伦。
1755年的贸易季度,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派有以皮古(Pigou )、利尔(Liell)、帕尔默(Palmer)大班为主任的三个管理会, 每个管理会管理二至四艘商船的事务;至1758年帕尔默的管理会单独管理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全部事务,从这一时期起,所有的船只事务统一由一个管理会管理。但从1762年起,东印度公司常驻广州的管理会成立,由菲茨休(Thomas Fitzhugh)充当主任,直到1767年贸易季度结束, 他离职以后,由管理会的第二位大班雷维尔(Henry Revell)升任主任。此后,各项事务,统由该会管理,主任离职,则由第二大班接替他的位置〔1〕。177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the Court)指令大班不再随同他们有关的船只来往,而是组成一个永久性的管理会,包括从事中国贸易的所有大班在内,这样他们就可以每年继续下去。1774年有五位成员留下,主任是菲普斯(Edward Phipps)〔2〕。东印度公司决定“大班常驻中国”,这个办法一直实行到英国取消公司对华贸易特权为止〔3〕。
在广东地方官员看来,“英吉利国在广东贸易,该国向设有公班衙名目,管理通国买卖,设立公司。该公司派有大、二、三、四班来粤,总理贸易事务,约束夷商。”〔4 〕这里的“大班”即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派驻广州机构负责人的称呼,清朝地方当局对涉外事务的管理,许多方面是通过行商与大班的往来合作而完成的。清朝地方当局在处理涉外事务方面,往往需要大班的配合。如:
粤海关规定,外国商船来广州贸易,凡所带护货兵船,均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擅进,守口员弁报明驱逐,停止贸易。”〔5〕乾隆五十六年正月(1791年2月), 英国皇家船只“豹号”(Leopard)和“泰晤士号”(Thomes)到达澳门,经公司大班们劝告,“他们确信兵船的进入内河是违背中国法令的”,就把船只停留在虎门以外〔6〕。嘉庆四年(1799年), 两广总督又谕令各行商:嗣后有外国兵船驶至粤洋,“该洋商等,即拨引水带赴潭仔,并令该国大班先行知会兵船照例湾泊潭仔,以符定例。”〔7〕嘉庆十三年(1808 年)发生英国兵船蛮横闯入省河的严重事件。事后,英商大班喇咈(J.W. Roberts)在呈粤督禀中承认:其兵船头目“嘟咯喱不先禀明,即行登岸,实属冒昧。幸蒙天恩荡浩,不加诛戳,仅予驱逐,感激无地。喇等已将始末缘由秉明本国王,自必将嘟咯喱治罪”,并作“断不许其兵船再来滋事”甘结〔8〕。
此外,粤海关当局还通过大班约束其商船人员,务必遵守中国法律;“查夷人若有违犯,应责令大班将犯罪本人交出。”〔9〕等等。
东印度公司和散商往往通过大班向清地方当局呈禀,反映他们的利益或要求。大班们的呈禀,有时亦能引起当局的重视。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东印度公司驻华大班啵啷(Henry Browne)向地方当局呈禀“十一事件”。四月初一(5月18日), 两广总督对该呈禀逐件作了批复。除其中四件予以驳回外,其余七件均不同程度表示赞同或采纳。具体为:
(一)啵啷禀:“英吉利国的人,在广、澳门,经河路来往,向来人要税,货亦要税。若是应该有税,也求赏个单子;若是没有,求免上税。”粤督批曰:“查此条人货上税,原系从前陋规,已于五十八年十一月间出示禁革,并将需索陋规之兵役逐名重责,沿河枷示。今应再行出示,重申例禁。如有仍前需索情事,准夷人具呈禀控,以凭究治。”
(二)啵啷禀:“我们买卖在广东都上过税,向来到澳门又要上税。求大人查明;若有这个,我们上税,若是没有,省得上两遭税。”粤督批:“查一切洋船来澳,经由大关者,下货物抽税,经由澳门者,货落夷船无税,起货时上税,从无两次征税之例。惟上澳下澳经过总巡口、西炮台、佛山口、紫泥口、澳门口,有担规银两,系属正项,仍应输纳,亦只应将置买内地货物,按担输纳。其已经(纳)税之外洋货物,及衣服食物,仍应免税。”
(三)啵啷禀:请允外商“或准进城,或在城外指一个地方,或准骑马,或准步行,我们就不生病了。”粤督批:“该夷等锢处夷馆,或困倦生病,亦属至情。嗣后应于每月初三、十八两日,夷人若要略为散解,应令赴报,派人带送海幢寺陈家花园,听其游散,以示体恤。但日落即要归馆。”
(四)啵啷禀:“我们买卖货船起身之后,还有人留在广州;向来一起身,就催落澳,求大人着他们有要紧事情,或多留几日,或随便到澳门。”粤督批:“查货船去后,夷人各有紧要事,准其宽限二十日,以资料理;但不得过事挨延,有干例禁。”
(五)啵啷禀:“英吉利国的买卖人,单单叫高宏一处把持,若许与别的人交易,他就不能把持了。”粤督批:’查各国货船到广,均应听其自愿报行,并无单叫一个把持之例。如有前弊,准控究理。”
(六)啵啷禀:“英吉利国买卖船,各船俱有管船的人,若犯了中国法律,应该本人自己当罪,不要叫别船无罪的人受累。”粤督批:“查夷人若有违犯,应责令大班将犯罪本人交出,仅治本人之罪,原不应牵连无罪之人,事应准行。”
(七)啵啷禀:“英吉利国的买卖人,另有旗号。呵哩噶也会我们的话,也是我们这样衣服,另有旗号,不要和他们混到一块。”粤督批:“此条应存记备查,遇有事件,自应查明旗号办理,不致牵混影射。”〔10〕
可见,清朝一些官员对外商的某些合理要求,尚能一定程度予以采纳,并非一概拒之门外。以大班为首的西方商人,在配合粤海关管理及在促进清政府改革通商制度方面,亦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从总的情况看,粤海关当局受体制所制约,其通过行商与大班所发生的关系,通常只是一种较为单纯的贸易管理之关系。
二、清政府对“大班”改为“商务监督”的反应
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特权的终结,传统的中西贸易关系客观上面临一种调整的契机。
道光十年(1830年)行商即向地方官员禀明:英国“公司至道光十三年期满,该国夷人,各自贸易。”当时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不能理解,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期满”意味着什么。他们只是“恐事无统摄”,“饬商传谕大班,寄信回国,若公司散局,仍酌派晓事大班来粤,总理贸易。”〔11〕道光十四年(1834年),公司对华贸易已经结束,在新的“大班”未至之前,两广总督卢坤与粤海关监督中祥曾“饬商妥议,务使事有专责,勿致散漫无稽。”〔12〕令广东当局不可思议的是,此时英国却以粗暴的方式派来了所谓的官方代表——商务总监督律劳卑。由此引起中英之间产生了一场严重的冲突。
1833年12月10日,英国枢密院公布了一道国王的委任令,任命律劳卑男爵(William John Lord Napier)为管理英国臣民对华贸易的总监督。在中英之间没有正式外交的情况下,英王于1833年12月31日所签署的敕书中,对律劳卑等人训示:他们“必须避免任何足以引起中国人民或政府的嫉忌或猜疑的行动、言语或行为,或是激怒他们”;他们自己既须牢牢记住,还要使一切英国臣民深切了解“遵守中华帝国的法律和习惯的义务,只要这些法律在对英国臣民执行时是本着公平与认真的态度,并且同样行之于中国人与其他外国人。”1834年1月25 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Lord Palmerston)于其特别训令中, 告诫律劳卑遵照中国规章,不得把英国的兵船“开入虎门口,除非由于非常的情况而有此需要。”英国政府对律劳卑的训令,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尊重中英间传统的贸易关系。但是,与此矛盾的是,巴麦尊同时又指令律劳卑“到广州后应立即以公函通知总督”,“却要他采取步骤把他自己由一纯商务监督——中国人心目中的大班身份,变成一个代表英王的使节身份——这又势必要破坏中国的一切规章和触犯中国的一切成见。”〔13〕“英政府也没有发给律劳卑一件凭证,以便呈递中国君主或其他的官吏;甚而连任命律劳卑一事都没有通知北京政府或广东当局,尽管律劳卑男爵在离开英国以前曾要求政府应作到这一点。”〔14〕英国政府在事前缺乏与清政府进行任何商议的前提下,竟然单方面派出一个具有“代表英王的使节身份”的商务总监督,这无疑是一种强加于人的殖民外交手法。
律劳卑自身的鲁莽与狂妄,又直接加剧了事态的恶化。1834年7 月15日律劳卑抵澳门,未经准许,25日擅自抵达广州。律劳卑向行商表示,他要立刻以适合于英王代表身份的方式,直接与总督往来,并在拟给总督卢坤函中“声称他有保护与促进英国贸易之权,并得依情形之需要,行使政治与司法权。”〔15〕
清朝地方当局对律劳卑这位新来的“夷目”违例来到广州感到不满,对其所投公函拒绝接受。依清朝惯例,“当查中外之防,首重体制,该夷目律劳卑有无官职,无从查其底里,即使实系该国官员,亦不能与天朝疆吏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于是,总督卢坤等“随饬广州协副将韩肇庆,谕以天朝制度,从不与外夷通达书信,贸易事件,应由商人转禀,不准投递书函”;“复摘叙历次奏定夷人贸易条款,谕饬洋商传谕开导,并告以外夷在粤通市,系圣朝嘉惠海隅,并有以区区商税为重。该国贸易已越一百数十年,诸事均有旧章,该夷目既为贸易而来,即应遵守旧章。否则不准在粤贸易等情,前后四次,反覆晓谕”〔16〕。但律劳卑“声言伊系夷官监督,非大班人等可比,以后一切事件,应与各衙门文移来往,不能照旧洋商传谕,伊亦不能具禀,只用书文交官转递。”虽经行商答以向来无此办法,律劳卑“坚执不移”〔17〕。
为了配合律劳卑的行动,8月25 日在华的英商正式成立了一个商会。
9月2日总督与巡抚会衔发出告示,不令停止中英贸易。9月5日律劳卑无视英国给他的训令,竞令巡洋舰依莫禁号(Imogene )及安东罗灭吉号(Andromache)开入内河。两舰于7日和9日强行驶过虎门时,与守军交火;11日进抵黄埔。一小股水兵也于6日到达商馆。
在广州地方当局的抵制下,9月21 日律劳卑不得不命令两艘巡洋舰离开广州。26日律劳卑返抵澳门。29日恢复中英贸易。10月11日律劳卑因疟疾发高热死于澳门。12月9日,广州英商60 余人联名给英国政府上书请愿,要求英国政府派出全权公使,乘军舰直驶中国东海岸,“尽可能逼近首都北京。要有一支足够的海军力量作护卫”,对律劳卑之死,中国守军在虎门回击英舰及商务停顿等事件,向中国政府索取赔款,并要求重新开放厦门、宁波和舟山各口岸〔18〕。这份呈文确定了鸦片战争时期英国政府对华政策的基调。
九月十一日(10月13日)总督卢坤等奏称:英国“公司即散,并未复派大班,所来管理之夷目,又不晓事,省会重地,未便任由夷官居住”;“诸事必须另择统摄之人,英吉利与内地向来不通文移,似应仍饬洋商,令该散商等寄信回国,另派大班前来管理,方可相安。”〔19〕随后,总督即传谕行商:广州英商应寄信回国,请指派一大班,“一晓事商人,无须再派夷目,致生扰累。”〔20〕
律劳卑死后,曾在中国服务于东印度公司多年的德庇时(John Francis Davis)继任总监督。1835年1月19日德庇时辞去了该职,由罗治臣爵士(Sir George Best Robinson)接任。德庇时与罗治臣均奉行“沉默政策”〔21〕。
1836年底,义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取代罗治臣的位置。义律1834年随律劳卑来华,1835年为第三商务监督,同年任第二商务监督。1836年6月,巴麦尊曾致函罗治臣, “宣布了政府要撤销总监督一职的意思。”义律接任后,最初签署作“首席监督”,1837年2月2日又开始自署为“总监督”〔22〕。
义律在1836年12月14日就职“首席监督”的那天,就放弃了沉默政策,他以禀帖形式交由英商送给行商领袖,转呈两广总督邓廷祯,说明他已被任命为“英国驻华最高官员的职位”,请领允前往广州的红牌。总督邓廷祯对行商批复说,他从禀帖中察觉出具禀人是“弁目”而不是“大班”,这一点应该向他陈明;又说在探明皇帝旨意之前,义律应留在澳门。义律函复总督说,在皇帝核准他前往广州之前,他将留在澳门;同时他又通知行商说:“我的委任状是我的仁慈的国主签署的……我在广州的职责将是处理我国的公众事务,并将以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两国间幸喜存在着的和睦关系。”〔23〕
邓廷桢奏称:义律“今既有公书文凭,派令经管商梢事务,虽与大班名目不同,其为钤束则一。”〔24〕并且奏请对义律“著准其依照从前大班来粤章程,至省照料。”二月二日(1837年3月8日)上谕准邓廷桢所奏。三月十八日粤海关部谕令行商:“本关部准咨前文,特颁此谕。各行商于文到之日,应遵即传谕该夷以下示各款:嗣后凡至省照料事务,必须恪遵施诸大班之现行章程;应负责谨慎办事,不得越分妄为;住澳住省,一切循照旧章,不准逾期逗留。”〔25〕
义律首次获准并于4月12日抵广州, 住留约三个星期后遵“谕”折回澳门。
从表面上看,清政府把义律当成旧时大班看待,“一切循照旧章”;但事实上,清朝当局已经注意到了义律的职务“与向大班名目不同”,且“领有公书文凭。”清政府对义律某种程度的认可,是中外关系出现新局面的一种变通举措。这意味着清政府处理对外事务的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意味着中外关系正在悄悄地向着更高的层次演进。这种变化,两年后林则徐抵粤处理中外事务时,就表现得更清楚。
三、林则徐禁烟与对外关系变化的趋势
英国政府对义律取得处理对华事务上的进展并不满意。此后,巴麦尊一再发出训令,指示义律:公文书信须与总督直接往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要交行商经手收发,并且不得用禀帖形式。1837年11月义律在这方面作了几次试探,“但总督始终不为所动”;这时义律就向英国外交大臣建议“由一兵舰送往白河口,当可立即从皇帝处取得一项对于这点作让步的命令。”〔26〕
直至钦差大臣林则徐赴广东主持禁烟时,义律仍不能与清朝官员进行直接公文来往,凡事均须经行商代传。道光十九年三月(1839年4 月)间,洋商伍敦元等送到义律呈递钦差大臣一禀,由广州府呈缴。仅从形式上看,义律与旧时的大班似乎无甚差别;但实质上,此时的中外关系已经发生了某种重要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义律在呈钦差大臣的禀文中,都自称为“英吉利领事”,并称“即经远职持掌国主所赐权柄,示令本国人等。”〔27〕美国人吐哪在呈钦差大臣禀文中亦自称为“咪唎国特差驻粤领事总管本国贸易事务。”〔28〕
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1939年4月12日), 林则徐奏称:“查各国买卖,以咭唎为较大,该国自公司散局以后,于道光十六年派有四等职夷人义律,到澳门经管商梢,谓之领事。”〔29〕在林则徐看来,“领事”的职责在于“经管商梢”。这时期林则徐在奏折中经常提到:“据该领事义律禀覆”、“旋据咭唎国领事义律禀明”、“旋据咭唎国领事义律禀称”,等等〔30〕。虽然这时的“领事”与近代外交关系中“领事”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并且林则徐与义律对“领事”含意的解释亦有差别;但重要的是,此时中外已经取得这一共识,即:义律“领事”之职,系“由国主赐以权柄”,“领有公书文凭”。这与旧时“大班”相比,或与1834年律劳卑来华时的中外关系状况相比,显然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林则徐认可义律的“领事”职务系为英国官方所委任〔31〕。但林则徐又认为:义律等不得纵容走私,有负“领事”之职,即有负国主之托。道光十九年二月十二日(1839年3月26 日)林则徐在《咨覆两广总督批示义律禀案稿》中指出:“讵自二月初十晚义律进省,即愿引带哋脱逃,以阻呈缴烟土之议。若非防范严密,几致兔脱狼奔。是义律如此行为,直同鬼蜮,尚能胜领事乎?”〔32〕林则徐又在《批英国领事义律派参逊赴洋示令全缴鸦片禀》中指出:“但查该领事前禀持掌国主所赐权柄,示令本国人等,即将鸦片如数缴送等语。是该领事既有示令之权,何难直谕各趸船,而必假手参逊,多此转折乎?”〔33〕
在与英国鸦片贩子的斗争中,林则徐感到:要根除鸦片之患,单靠中国方面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还须英国政府共同行动。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林则徐在《催取不带鸦片甘结谕帖》中,要求义律“自必禀知该国主严行禁止,不许载(栽)种制造。”〔34〕
六月二十四日(8月3日),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桢、广东巡抚怡良会衔撰《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这是一份拟致英国当局的照会文书,目的是将中国的禁烟向英国作一通报,阐明中国的禁烟政策,并要求英国政府采取一致行动,根绝英属殖民地印度等地的鸦片种植。
同年十二月十四日(1840年1月18日), 林则徐将该照会交英国来华船主喇递送。喇在“收领照会文书字据”中写道:“我国人船主喇,收到三位大官钦差林、两广总督邓、广东抚院怡照会文书一封与我国王后。我小心谨慎带之,并交与所寄之人。我所应承,必诚实做之。”〔35〕
由上可见,鸦片战争之前随着中外贸易的不断扩展,清朝的对外关系亦在朝着近代的国家关系方向悄悄演变。从明代和清初的海禁政策,到清朝开海贸易、承认东印度公司大班对来华外商的协同管理,无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林则徐禁烟时期,清政府破除以往只认非官方“大班”、不欢迎官方“夷目”的惯例,认可了西方国家派驻中国管理商务性质的所谓“领事官”、“总管”等;并且,一反天朝“从不与外夷通达书信”之传统,从禁烟斗争的需要出发,主动向英国女王发去照会,强调两国政府共同实行禁烟政策的重要性。这无疑是中国迈向世界的又一个历史性进步。林则徐主持禁烟斗争,初步遏制了烟毒泛滥,同时整顿了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清政府又首次表达了与英国政府合作、共同采取禁烟措施的愿望,中外经济交往开始呈现向纵深良性发展之趋势。但这一良好前提却断送于英国政府的侵华政策和随之发动的战争之中。
注释:
〔1〕[美]马士著、 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11—412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出版。
〔2〕〔3〕[美]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24页、第303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
〔4〕“公班衙”是葡萄牙语“公司”的译音。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1册,第119页。又见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择》,第6页。
〔5〕《粤海关志》卷17,禁令1,页4,总第1206页。 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
〔6〕〔13〕〔14〕〔15〕〔20〕〔21〕〔22〕〔23〕〔25 〕〔26〕[美]马士著、 张汇文等合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11页、第139页、第160页、第140页、第167页、第171页、第176页、 第178页、第180页、1957年三联书店出版。
〔7〕〔8〕〔9〕〔10〕许地山:《达衷集》卷下,第178页、 第227—228页、第169页、第163—170页。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
〔11〕〔12〕〔16 〕〔19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1册,第119页、第119页、第119—120页、第32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7〕《鸦片战争》第1册,第120页。亨特认为:“律劳俾勋爵阁下不答应以行商来做与总督往来的媒介,而这却是当时中外关系中,惟一可以行的通的方式,总督不能置未废除的制度于不顾,也不能与任何外国代表作私人的接触。如果要这样做,必须由帝国政府特别授权。因此,全部的麻烦都是由于女王陛下的代表坚持要求总督做他所不能答应的事而引起的。”见[美]亨特著、冯树铁译:《广州“番鬼”录》,第9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
〔18〕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择》,第32—34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24〕《东华续录》道光朝十七年正月十八日上谕,引自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78页。
〔27〕〔28〕〔32〕〔33〕〔34 〕〔35〕《林则徐集》公牍, 第66页、第75页、第71页、第63页、第71页、第80页、第128页, 中华书局1985年版。
〔29〕《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629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30〕《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629页、633页、639页。 等等。
〔31〕林则徐等在《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中称“领事官义律”。见《林则徐集》公牍,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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