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比较研究论文_陈佳文 胡自怡 吕冰冰 周铃钧 纪建君

“逃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比较研究论文_陈佳文 胡自怡 吕冰冰 周铃钧 纪建君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摘要:逃税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走私罪小,但逃税罪定罪门槛高、量刑轻。明星巨额逃税成功脱罪而普通人走私“少量”货物却被课于重刑,实质已破坏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我们将对两罪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立法改进问题。

关键词:逃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立法改进

一、事件背景

近年来屡见不鲜的明星偷税漏税事件,已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2018年某明星的偷税漏税事件爆发,其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需要补缴及罚款总额约8.84亿元。今年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向其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相比之下,同样是偷逃税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判决却大相径庭。曾经轰动一时的“空姐代购案”,一审被认定为逃税11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二审被改判为3年;而就在2018年7月,某淘宝店主因走私服饰逃税300多万元,终审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元。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类似的代购被判刑事件屡见不鲜。

将逃税与走私两类事件相对比,更引发了公众的愤慨,一方偷逃税额几百万就被判刑,而另一方逃税超1亿却免于刑事处罚,同样是“逃税”,为何结果却天差地别。

二、立法发展

(一)逃税罪

1979年的刑法简单地规定了偷税罪,对偷税的概念、行为方式未做描述性规定。1997年刑法对“偷税罪”进行修正,修改了“数额+比例”的入罪标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将“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对行为方式进行概括规定:入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定取代具体数额的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追责方式上,增加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979年之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刑法典,走私犯罪多通过颁布条例来规制。1979年《刑法》虽然规定了走私罪,但是没有将走私的类型进行具体区分。直到1997年《刑法》的出台,才将走私罪这一罪名作为单独的一节,并划分为三档量刑幅度,“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以及“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将偷逃应缴税额更改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

三、各方观点

在已有的有关逃税的案例中,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明星为代表的个人逃税案件,一类是在代购行业中代购者受到严厉处罚的案件。在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对比之下,首先引起的是公众的强烈不满,接着是学界对于刑法修正案中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以及逃税罪与走私罪处理结果的巨大反差的讨论。

在逃税罪与走私罪之间的对比下,逃税罪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制度的执行,走私罪是为了保护海关关税制度。在立法中,逃税罪中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则给予了更大的容错性,而走私罪更注重惩罚性。因此,才会产生明星逃税案件与代购走私案件结果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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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教授吕凌燕老师总结出逃避税款的方式主要有增加账面支出,减少账面收入,截留税款,截留收入等。国际战略专家江兴华强调了税法普及与指定《税收程序法》的重要性。中国政法研究院陈中华院长指出“初犯免责”、“行政处罚前置”有鼓励犯罪之嫌,而代购判刑量刑严重。

四、法条分析及立法建议

(一)逃税罪的“宽容性”

我国在建设法制国家之初,鉴于希望让社会公众能够培养良好的依法纳税习惯,面对逃税行为,大多“以宽代严”。这种立法方法在最初是有效的,大部分逃税者能借此浪子回头,不会因为一时的法律意识缺失而造成大祸。而如今,我国的经济、社会较之立法之初都经历了飞速的发展变化,依法纳税也成为了社会常识,而逃税罪中的相关规定从原先对不懂法者的“宽容”逐渐变成为了对有意逃税者“纵容”。

从今天的司法实践来看,逃税罪已不太适应当今社会的总体经济环境和法治现实,并且,此种过分的“宽容性”已不能被如今的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尤其是在范冰冰逃税案后,公众不自觉地将其与代购事件对比,两者在处罚上的不均衡突破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同时也与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不符。

因此,适当提高逃税罪的惩罚力度,不仅能更坚定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将逃税行为扼杀于犯罪萌芽状态,也能满足普通的社会公众对于公正的期许。

同时,进一步推进个税法修订,相信修订后的个税法能够初步遏制利用分项所得税制避税,引入反避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得到贯彻。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个人犯罪问题

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代购通常分为自然人代购和淘宝网店铺等单位代购,就目前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打击力度偏重。在大量的走私犯罪实践中,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往往是单位走私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要远大于自然人走私犯罪。而刑法对个人走私犯罪最高规定了无期徒刑,高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定罪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空姐案”一出舆论哗然,也是大众无法接受单个自然人代购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因此,可以按照现如今的经济发展条件,适当提高定罪的数额起点,同时,将自然人犯罪的罪刑适当减轻,以满足当下社会的价值观需求。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走私的生存空间正在不断变小,在进行刑事立法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必须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走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一步细化,掌握好定罪量刑的尺度,使其更加符合设立走私罪的立法本意。

代购作为更有性价比的消费平台,是全新的机遇。国家立法机关抓住机遇迎合时代发展乃是重中之重,在进行立法考量时可以全面考虑公民的利益,顺应新时代电商发展趋势,贴近人民群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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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柯澜.“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19):200.

作者简介:陈佳文(1999.04-),女,江苏无锡人,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陈佳文 胡自怡 吕冰冰 周铃钧 纪建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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