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责任:概念、特征与研究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题论文,遗产论文,特征论文,概念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与社会文化的日益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传统理论在新的现实背景下受到挑战[1]。与此同时,随着旅游研究群体结构的变化,新一代旅游学者如何开拓新的研究话题、创新旅游研究范式与研究问题逐渐成为讨论热点[2],如批判性旅游(critical tourism)转型[3]、希望旅游(hopeful tourism)转型[4]、道德转型(moral turn)[5]、表演性范式转型(performativity turn)[6]等正成为讨论热点。在这些范式讨论中,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人类之间及其与自然世界之间应相互依赖,相互承担责任,学者应对旅游发展过程的公平、权利与道德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7]。 旅游研究中关于道德问题的研究多源于其他交叉学科,比如经济学从最初重视个人主义的经济人假设到后来企业社会责任及营销道德等相关问题在旅游企业中的应用,人类学关于旅游与新殖民问题的研究等[5]。在旅游研究领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8-13]和负责任旅游(responsible tourism)[14-15]的讨论也在近些年兴起,但关于“责任”的讨论仅限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旅游业发展的责任战略与实践框架,而对于旅游发展过程中与旅游资源紧密相关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对于联合国及各国政府呼吁的“遗产责任”,相关学术研究尚未开始。本研究拟以国际宪章与文献关于遗产责任的表述为出发点,根据遗产与遗产旅游的本质属性特征,借鉴企业社会责任和负责任旅游的概念界定方式,对遗产责任的概念、内涵及其研究议题进行讨论,以期开拓遗产旅游研究的新视角。 1 遗产责任概念的提出 1.1 法理依据 承担遗产责任的必要性。关于遗产责任,早在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的《威尼斯宪章》就明确提出:“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在1972年的《世界遗产公约》和《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分别提出:“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国有责任通过合适的法律行动来保护、保存和展示疆域内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各国有责任保护这一部分人类遗产并确保将它传给后代”。ICOMOS的《巴拉宪章》(1999)将遗产责任与遗产管理相结合,认为“遗产保存是文化遗产管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一项持续的责任”。此后,相关国际组织将遗产责任的地位表述得更加清晰,如UNESCO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地旅游管理手册》(2002)提出“了解《世界遗产公约》所赋予的责任是遗产保护、保存与展示相关政策与决策制定的基本条件”。 承担遗产责任的主体与内容。关于遗产责任的主体与内容,ICOMOS颁布的《巴拉宪章》(1999)要求“负责管理决策的组织与个人必须明确其具体责任”。遗产相关的主体复杂,既包括国际组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也包括社区居民、旅游产业部门等等。关于UNESCO的责任,《世界遗产公约》(1972)界定为“帮助各国政府执行遗产保护公约,强化各国长期保护与管理遗产地的能力,交换国际专家、收集与传播世界遗产地状态与信息、维护遗产地数据库”等。关于各国中央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保持遗产地登录时所声明的价值”(《世界遗产地旅游管理手册》,2002);“制定旨在赋予文化与自然遗产在社区生活中的功能,将遗产保护整合进其他相关规划”(《世界遗产公约》,1972);“建立遗产保护、保存和展示的相关服务,开展相关科学与技术研究,寻找相关能够解决遗产地面临的威胁问题的对策行动”(《世界遗产公约执行指南》,2013);“遗产资源的宣传推广、旅游推广计划应该创造现实的期望,应该负责任地告知游客关于东道主社区内特定的文化遗产的特点,鼓励他们做出恰当的行动”(《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关于各国旅游管理机构的责任,主要包括“促销各国遗产旅游吸引物”,而旅游行业要“承担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包括遗产地活动管理,一定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的或者慈善的责任,参与限制负面影响的实践行动的责任”(《世界遗产地旅游管理手册》,2002)。关于遗产社区或监护团体的责任,主要包括“在国际认可的框架内和恰当地使用标准下,对任何一个特殊地区或场所的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保护、讲解和展示……”(《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关于社区的责任,UNESCO、ICCROM(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Rome)和ICOMOS在1994年联合发布的《奈良文献》中明确提出“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责任首先应该归属于该文化产生的社区,其次才是那些与之相关的群体”;“在遗产地申报过程中,当地居民与政府一样具有遗产维护的共同责任”(《世界遗产公约执行指南》,2013)。关于其他个体的责任,ICOMOS颁布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提出“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和责任理解、欣赏和保护它的普遍价值”;“遗产地管理者应该知道他们有国际义务去保持或恢复遗产地的原始价值”(《世界遗产地旅游管理手册》,2002)。 总之,国际宪章与文献对遗产责任的重要性表述日益明确,对遗产责任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也越来越具体,其概念与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 1.2 现实诉求 遗产旅游地的矛盾冲突日益多元化,不仅包括经济矛盾,还包括道德伦理矛盾。在遗产地旅游发展初期,开发建设活动如道路与交通建设、接待服务设施建设与遗产保护的“区内游、区外住”等原则冲突为主要矛盾,随着遗产地大规模旅游开发建设的热潮因资源的有限性和法律与舆论监督的强化而逐渐褪去,遗产旅游的利益分配冲突逐渐成为主要矛盾,如社区居民与地方政府、旅游开发企业的矛盾。此外,由于不同群体对遗产的价值观不同,所产生的矛盾也日益增加,如故宫能否开设星巴克问题,遗产地景点能否更名问题等[16]。早期的开发建设矛盾可以通过法律来规制,而价值观差异矛盾则不能完全通过法律来解决,其往往与利益主体对遗产的责任感有紧密关系。 遗产旅游地利益相关者维权意识兴起,但责任意识仍然缺乏,遗产地管理面临“增权”与“暴力维权”的双重难题。由于遗产的双重属性及其遗产本身功能与价值的快速变化,遗产价值的权利主体经常模糊不清。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由于遗产产业化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晰,相应的责任主体也不明确,一些弱势群体如社区居民在利益分配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需要为他们“增权”,给予其更多的参与机会,但另一方面,一些社区居民在获取遗产旅游带来的利益同时,不愿意承担遗产保护的相应责任,遗产管理者们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区居民“暴力维权”,使“增权”问题陷入进退维谷。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责任才能得以有效解决。 1.3 理论需要 遗产旅游的矛盾是由遗产的经济与文化双重属性和遗产旅游的内生矛盾决定的,同时存在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力地位差异和遗产利用的价值取向分歧,是遗产利用的矛盾根源[17-19],对相应问题的研究需要引入责任的视角。 权力不平衡问题的解决需要引入责任概念进行研究。遗产本身与权力话语紧密相关[20],遗产旅游就意味着权力与资源的争夺,遗产旅游中的矛盾凸显和激化的根源是遗产管理和利用的权力平衡的持续变化[21]。在遗产的生产过程中,传统的强势主体如政府与社会精英、开发企业掌握强势话语权,而作为遗产生产的重要主体如社区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古民居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社区居民的权力往往被忽略,学界开始关注给社区居民“增权”[22-27],期望通过平衡权力差距来缓解遗产旅游中的矛盾,但当大家将目光转向“增权”的同时,却忽视对权力背后责任问题的思考,忽略了对强势群体甚至弱势群体本身的责任问题的关注,当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时,遗产旅游的矛盾问题也依然无法解决。同时,在遗产的消费过程中,游客作为遗产旅游体验消费主体,精英消费与大众消费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又由于话语权的差异,他们对遗产生产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其体验质量与满意度所得到的重视也存在差异,对遗产旅游地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在可持续旅游发展过程中,他们是否应该存在共同而有差异的责任,相应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价值差异导致的遗产旅游冲突需要引入责任的视角。遗产旅游中的矛盾与遗产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差异直接相关[21]。遗产既是一种经济资源,也是一种文化资本[28],具有典型的双重属性[17],不同的遗产生产者可能侧重遗产的经济、文化或是政治、科学价值,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则直接导致不同的遗产生产方式,遗产旅游将生产者认可的抽象价值、信念和社会规范等与遗产物质实体相结合来实现其价值的传播与宣扬。这一现象也同样存在于遗产消费者中,游客通过感知或认同上述抽象价值而形成对历史的不同理解,与遗产生产者进行价值交换和互动,当他们的价值感知出现差异时,游客的遗产消费体验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价值观差异与道德责任紧密相关,从责任的角度对遗产旅游中的价值差异引起的矛盾进行研究,有助于深化遗产旅游研究。 2 遗产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1 遗产责任的概念 从字面意义来解读,遗产是有价值、被前人遗留下来的遗存或财富,是过去发展的见证和代表,拥有普世价值和独特身份[29]。近30年来,遗产的内涵和内容体系都在不断扩展。时至今日,“遗产”已是一个包含多组要素的概念体系:物质的与非物质的、自然的与文化的、精英的与大众的以及个人的与集体的等[30-31]。尽管如前文所述,遗产责任已经被众多国际宪章与法规广泛提及,但“遗产责任”一词尚未正式成为一个学术概念被提及。 有关责任的学术概念常见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32-34]和“负责任旅游”的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概念,在几百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中,比较典型、具有里程碑式贡献的是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定义[35],即企业的最基本责任是经济责任,其处于同心圆中间,中间责任是指企业对员工和顾客等的责任,最外圈的责任是指企业对广泛的社会环境的责任。卡罗尔(Carroll)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定义[36],即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自行裁量/慈善责任,其中经济责任处于金字塔底部,其他依次属于顶部责任。埃尔金顿(Elkington)提出的“3重底线”社会责任[37],即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履行社会责任应该包含3个底线,分别是经济底线、社会底线以及环境底线,企业在承担基本的经济责任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总体上来讲,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甚至超越经济、法律、伦理、慈善的总体社会责任,且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诺和履行主要是出于企业自愿。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坚持“股东利益至上”“利润最大化”原则,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为企业创造效益[38-39]。 关于“负责任旅游”的定义也同样存在分歧,世界旅游组织认为负责任旅游是“尊重旅游目的地自然、人工和文化环境,尊重所有参与方的利益的任何形式的旅游”[40],而国际负责任旅游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Responsible Tourism,ICRT)的定义是“负责任旅游是实现旅游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负面影响的最小化;为旅游地当地居民带去更多的经济利益,提高目的地社区福祉,改善其工作条件和行业的可进入性;让当地人参与影响到他们生活和机遇的决策;促进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持世界的多元化;通过让游客和当地居民建立起有意义的联系,更好地了解当地文化、社会和环境问题,从而给游客提供更愉悦的体验;让行动不便者也有可进入性;促进游客和地方居民之间的相互尊重,促进地方居民的(文化)自信的旅游发展方式”[41],前者强调是一种旅游活动形式,后者却强调一种旅游发展战略或者理念。不过,也有学者直接认为负责任旅游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42]。 从企业社会责任和负责任旅游的相关概念讨论可以看出,有关责任的概念界定多是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从责任的维度与内容来进行定义。根据前文对遗产责任的法理依据和理论与现实需要的梳理,遗产责任大概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遗产地管理者、社区居民、游客等主体对遗产的保护、保存、展示、理解、欣赏和传播等内容,既包括法律与经济层面上的责任,也包括道德伦理甚至慈善层面的责任,既包括集体与组织层面的责任,也包括个体层面的责任。因此,可以将“遗产责任”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上进行定义。从广义上来看,遗产责任可以理解为个体或组织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是指个体或组织在遗产价值认知、解释与再现过程中承担的相应的法律、经济、道德与慈善等方面的责任。从狭义上来看,遗产责任可以理解为个体或组织在遗产价值再现过程中承担的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2.2 遗产责任的特征 遗产的内涵决定了遗产责任的特征。在理论与实践中,遗产的概念与内涵都在不断地发展,无论其年代或外在形式,都可能被认定为遗产,因为遗产的本质是人们根据当前的目的与价值观对历史的选择性再现[43],它是“遗产”的现象环境经过文化与社会筛选,再经过行为世界的经济筛选才成为“具有价值的遗产”[44]。由此可见,遗产本身既具有价值观或道德的选择性,又具有经济和文化选择性,具有多重属性特征,遗产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遗产责任的广泛性与多元性,它既包括社会道德责任,也包括经济与法律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遗产的价值选择性决定了遗产责任的道德范畴。同时,遗产的价值多元性与利用方式多样化,也必然意味着遗产责任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也必然意味着遗产责任的多元性。 遗产旅游的本质特征决定了遗产责任的特征。遗产旅游是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把文化通过特定的形式在一定的空间与时间进行特定的展示而形成消费资本,是文化的资本化过程;同时它把历史的物质载体以特定的形式向消费者传达其文化价值,提示和强化人类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意义,唤醒和强化个体或群体的认同感,这又是资源的文化化过程[17]。遗产旅游过程中,遗产的文化与经济价值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遗产旅游的生产既是一种文化表达的途径、文化沟通的渠道和价值传播的工具,也是遗产的经济价值实现的过程[45]。遗产旅游的这一本质特征也决定了遗产责任的复杂性,一方面,它说明遗产的经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关系紧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另一方面,它说明遗产责任在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差异性,其相应的利益主体责任也存在差异性,这种责任的差异性与权力的不平等相互交替,共同影响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3 遗产责任的研究议题 根据地理学家格拉汉姆等人(Graham,et al.)对遗产与地理学整合的讨论,可以将遗产旅游研究归结为3大核心问题,即“什么是遗产”“谁的遗产”“如何再现遗产”[17]。所谓“什么是遗产”,更准确地讲是指“谁决定什么是遗产”,遗产的多功能与多价值利用,必然会导致多价值选择之间的冲突,因此谁来决定什么是遗产,代表什么价值,或者说以谁的价值标准来选择确定为遗产并进行利用就非常关键,价值选择的冲突以及相应价值的功能与利用冲突始终影响遗产旅游的发展,这是遗产旅游的首要核心问题。所谓“谁的遗产”,是指被选择的遗产资源转化为产品过程中,怎样“解释”(interpretation)遗产,即怎样给遗产讲故事,由谁来讲故事,讲给谁听,等等[46],其反映的是遗产多重解释间的矛盾。所谓“如何再现遗产”,主要是指采用何种方式、选择何种价值进行遗产消费或生产,它是遗产价值的不同再现方式之间的矛盾。这3种核心问题分别代表了遗产价值的选择、解释与再现,贯穿遗产旅游的全过程。 根据遗产旅游研究的3大核心问题,作者提出遗产责任研究相对应的3大核心议题: 什么是遗产责任。这是遗产责任研究的首要问题,遗产旅游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由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对遗产的价值选择与解释不同,他们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对遗产责任的认识与感知也不尽相同,他们对“什么是遗产责任”的看法反映了他们的价值选择与权力地位,在这过程中,除了权力之外,还有哪些因素影响他们对遗产责任的认知,等等,这些都是遗产责任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承担什么样的遗产责任。地方内部存在着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与权力关系[47],而这种权力关系会影响基于地方的身份认同的建构形式[48]和身份认同[49-50],这种身份认同会直接影响其对责任的认知与行为[51]。从“谁的遗产”角度来关注遗产就意味着关注遗产旅游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在遗产的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各自承担了什么样的遗产责任,或者说采取了什么样的责任行动,是什么因素影响他们的责任认知与行动差距,他们相互之间责任的预期与行动冲突,他们的遗产责任行动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不同的遗产责任行动对遗产价值再现和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产生什么影响。遗产旅游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在遗产的多功能利用或商业化过程中,对商业化带来的影响所采取的责任行动会对遗产价值再现或者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这种影响受哪些因素干扰,其中权力与责任、责任与利益等多种因素如何相互影响,等等。这种影响又如何波及遗产旅游地的利益机制与社会生态,影响遗产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等等,这些都是遗产责任研究中最现实的问题。 当然,一个新的学术概念的提出需要更多的学术同行参与讨论才能日臻完善,本文只是提出遗产责任这一学术概念,希望同行能了解其学术意义与可能的研究问题,丰富与拓展遗产旅游研究领域。标签: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遗产论文; 中国世界遗产论文; 遗产分配论文; 消费文化论文; 企业责任论文; 社区功能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