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产业集群信任机制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集群论文,机制论文,物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由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1990年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首次提出,指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在地理位置上邻近、有交互关联性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并以彼此的共通性和互补性联结,包括一批对竞争起重要作用的、相互联系的实体和其他组织[1];Roelandt & Den Hertog则指出集群的特征是在一个价值增值生产链中相互联系的,具有强烈相互依赖性的企业组成的生产者网络[2]。简单来说,产业集群就是指具有同质性或关联性的某一产业或相关产业的众多企业在某特定区域的高度聚集。由于集群内的企业易于建立信任和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通过分工和协作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具有极大的竞争优势,自产生以来,得到迅猛发展,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引人注目的现象,集群竞争已开始代替企业竞争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众多产业集群化发展趋势明显,而现代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其发展也表现出强烈的地域聚集特征,物流园区、物流产业园等在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发展迅速,在我国各地区对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也是方兴未艾。物流园区的蓬勃发展呈现出物流产业集群化的明显趋势,物流产业集群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点。而信任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复杂性的机制,有利于物流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建立互信和合作,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物流企业的投机行为,在物流产业集群的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物流产业集群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物流产业集群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但现有研究对物流产业集群信任机制关注较少。
实际上,在经济活动中信任机制无所不在,每一次交易和合作都伴随着信任,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凝聚作用。塔德雷斯(Tadelis)就提出信用是一种可交易的资产,也是一种激励或动力机制,并对此进行了论证[3];弗克玛(Fukuyama)认为信任是社会倡导的美德并能创造社会繁荣[4];Hosmer则将信任定义为个体在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收益的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出的非理性选择行为[5]。这个定义说明理性的行为主体在某种机制的作用下,面对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难以准确度量的情况时,会放弃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做出其他的选择,这种机制就是信任。信任机制使“理性经济人”产生利他的动机,从而改变经济个体之间交易的效率。福山就将信任同一国的经济繁荣联系起来,认为前者是造就后者的重要原因之一[6]。Paul S.Adle对市场、科层和信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认为,存在三种组织形态及其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场/价格、科层/权威、集群/信任。实际上任何一个现实中的组织都是这三者不同程度的综合。在现阶段集群/信任的盛行源于世界正在变得日益知识密集型[7]。所以,集群的知识共享机制和信任机制是紧密联系、互为因果的。在集群的竞争优势中,产业集群的信任机制是一大竞争优势,在集群的成长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魏守华、石碧华在论述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时指出,集群内企业的互信和合作可获得外部规模经济,同时企业间建立的以合作和信任为基础的社会网络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形成外部范围经济[8]。企业间的相互信任还有助于不同产业间企业进行合作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产业链的快速反应能力,相对容易地获得集群外企业的信任和其他机构的信任,从而使集群处于高效率状态。显然,基于地方社会网络信任基础上的交易与合作,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对于集群的信任机制,大多学者对其解释一般集中于地缘关系、亲缘关系、文化背景等社会性原因。产业集群中企业与企业、人与人的之间的信任关系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可以从以上社会原因进行解释,但同时应该看到,集群内企业间的信任更重要的是一种经济现象,在其形成的过程中,经济因素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博弈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经济分析工具,因此,本文将从博弈视角,建立博弈模型对物流产业集群的信任机制进行探讨。
二、物流产业集群信任机制形成的博弈分析
由于物流产业集群内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其在交易时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为便于分析,做以下假设:第一,在物流产业集群中,只存在两个博弈参与者,即物流企业A和物流企业B,每个参与者均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行动,物流企业A的策略空间为{信任,不信任},物流企业B的策略空间为{不欺诈,欺诈},且两个参与者都是有限理性或不完全理性的;第二,参与者在选择战略时,把其他参与者的战略当作给定,不考虑决策对其他参与者决策的影响;第三,市场有关博弈信息是完全的,即两个参与者对相互的特征、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有准确的知识;第四,无政府干预,且二参与者在做出决策之前都不知道对方的行动,即可以认为他们的行动无先后顺序,可以是同时进行的,二者之间的博弈属于静态博弈。
(一)物流企业间的一次性博弈
根据以上假设可建立表1所示的博弈模型,表中第一个数字代表物流企业B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代表物流企业A的收益。由于博弈是一次性的,不难看出该博弈的最终纳什均衡解为(欺诈,不信任)。即每个参与者为避免对方单方面不守信所带来的损失,都会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行动策略,而不顾及合作伙伴的利益,因而都会做出逆向选择,导致最终结果为(欺诈,不信任),即A和B两企业的得益均为0,集群的总体收益也为0。虽然无论对于物流产业集群总体或是对于两个参与者物流企业A或B来讲,该结果都不是最佳结果,但由于单独的一次博弈中存在着较大的机会主义,只要有可能,每个物流企业都有机会主义倾向为自己谋求最大化利益,这就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而对方出于理性,一样会采取措施防范对方,从而使企业间的信任处于低信任度状态,双方白白增加“交易成本”,既没有实现物流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没实现物流产业集群总体收益的最大化,使集群处于低效率状态,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物流产业集群的最终瓦解,从而背离物流企业最初聚集成群的初衷。该模型揭示了个体理性与群体理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在一次博弈中反映单个企业的最佳选择并非物流产业集群的最佳选择,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行为选择往往不能实现群体收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揭示了个体理性本身的矛盾——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的行为选择最终也不一定能真正实现个体收益的最大化,甚至会得到相当差的结果[9]。
为解决上述问题,现实中,通常可在二者的交易中引入交易合约,即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二者之间的交易,现假设:第一,如一方出现欺诈或不信任行为,要赔偿另一方收益为15;第二,交易合约是完备的,即一方出现欺诈行为,另一方能获得合同所规定的赔偿。则可得如表2所示的博弈模型。
从表2可以看出,由于合同约束的存在,对于参与者任一方来说,选择欺诈都不是其最优策略,而选择信任则会使双方获得最大利益,同时也实现了集群总收益的最大化,从而使一次性博弈的纳什均衡从(欺诈,不信任)转变为(不欺诈,信任),实现了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的统一,使集群处于高效率状态。但在现实中,由于签订完备合约的成本较高,完备合约一般来说是不存在的,因此难以保证欺诈的企业受到应有的处罚,不欺诈的企业获取应有的收益。同时,由于交易合约是不完备的,如难以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欺诈企业的欺诈行为,或者诉讼成本较高,索赔困难,则仍有可能陷入如前所述的“囚徒困境”。可见,在一次性博弈中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流企业间的欺诈问题,从而难以建立物流产业集群的信任机制。
(二)物流企业间的重复博弈
在物流产业集群中,企业之间的合作或交易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地理上的高度聚集性和业务的高度相关性为重复博弈提供了较大可能。同时,由于在长期交易合作中报复、制裁的机会比一次性交易中要大得多,各物流企业关注的重点将不是短期利益,而会在考虑当前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长期合作的收益。重复博弈是静态或动态博弈的重复进行,或者是一次性博弈重复进行的过程。现假设对A,B两物流企业,贴现因子为δ,博弈从t=1次开始,重复n次。假设物流企业A是不完全理性的,一开始选择信任,则物流企业B会选择不欺诈,其每次博弈的收益均为10,则其选择信任的收益为:
如物流企业A一开始选择不信任行为,则其第一次博弈的收益为15,而从第二次博弈开始,物流企业B会选择欺诈加以惩罚A,二者收益均为0,因此物流企业A选择不信任的收益为:
即双方只要有一定的耐心(贴现因子大于1/3),博弈或交易次数充分多时,物流企业A会选择信任。此时,同样,物流企业B选择信任也是最优的,物流集群的总收益会达到最大。这说明对于物流企业A来说,即使他是完全理性的,在时期t=1选择不信任也不是最佳选择。换言之,在重复博弈中,由于报复的机会总是存在,每一个参与者都不会轻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上当受骗一方总有机会采取“一报还一报”的报复行动,报复来报复去的长期结果是,理性的企业会认识到,这样对大家谁也没有好处,于是就会自觉减少欺骗行为。因此,只要时期足够长,双方有一定的耐心,每个企业都有选择信任或不欺诈的愿望和可能,从而减少欺骗,相互间产生信任,使物流产业集群处于高效率状态。
同时,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由于合作业务和交易对象的变化,博弈中的任何一方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固定博弈者,而是物流产业集群中的众多博弈者——物流企业或其他辅助机构。在物流产业集群或园区中,由于地缘、人缘、乡缘的接近,博弈者在交易中所采取的策略选择信息很容易通过集群中的各种正式渠道或非正式渠道在集群中传递、扩散,特别是在“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的信号传递方式作用下,欺诈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很容易被集群内的其他企业所观测,因此会避免与其合作,从而导致其在长期的博弈合作中得不偿失。反之,如企业一直选择信任策略,则在长期中其所形成的良好声誉也会被其他企业所持续认知,会更愿意与其合作,其在长期的博弈合作中会获得更大的收益,从而也为持续采取信任策略的企业提供了一种长远激励,这也是现实中物流企业持续选择信任策略及形成集群信任机制的关键。但是在商业活动中,信息常常是极不完全的,也是不对称的。拥有信息的信号发出方和缺乏信息的信号接收方所拥有的私人信息是远远不一致的。信号发出方出于自身的利益和偏好往往会隐瞒欺诈信息而将有利自身声誉活动的信息传递给相关交易者,并进而达到欺诈的效果。因此,在集群内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使各物流企业能有效甄别各种声誉信息就成为信号有效传递、识别和建立集群信任机制的重要方面。
由上述分析可知:第一,一次性博弈会使物流产业集群内的信任陷入“困境”,不能实现个体理性和群体理性、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合同约束下的一次性博弈虽在理论上能解决上述问题,但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和执行的困难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流企业间的欺诈问题,因而,难以建立物流产业集群的信任机制;第二,在重复博弈中,由于“一报还一报”机制的存在,物流企业会自觉减少自身的欺诈行为,这为集群信任机制形成提供了可能;第三,物流企业声誉的可传递性成为其长期持续守信和建立集群信任机制的关键,但由于信息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因此,必须在物流产业集群中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第四,以上是通过一次性博弈和重复博弈分析在无政府约束下物流产业集群信任机制的形成,其信任机制形成具有市场自发性。而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在管制物流企业行为和集群信任机制形成上具有重要作用,在政府约束条件下,各物流企业的收益、行为选择和集群信任机制的形成会发生相应变化。
三、政府约束下物流产业集群信任机制博弈分析
物流企业交易范围和交易对象的扩大,使二者在今后交易中再次相遇的概率变小,使得重复博弈的可能性也随之变小,而一次性博弈的概率随之加大,采取欺诈行为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不断变换交易对象而采取连续性欺诈,从而损害守信物流企业的权益。而这单靠市场无法有效约束企业的欺诈行为,而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惩罚和奖励机制来约束和引导物流企业的策略行为,进而在物流产业集群信任机制的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政府和物流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物流产业集群区域内引入政府监管机构,假定:政府监管机构对物流企业欺诈行为惩罚的概率为θ,惩罚所花费的成本为C;物流企业在交易中选择不欺诈的概率为γ,所获得收益为R[,1],选择欺诈的概率为(1-γ),所获得收益为R[,2],其中R[,2]>R[,1];由于欺诈被政府监管机构惩罚,罚款金额为F,由于守信而被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为G,政府对物流企业不惩罚时也同样不给予奖励,则政府和物流企业间的博弈模型如表3所示。
则政府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则政府惩罚的概率θ越大,罚款金额F或奖励金额G越高,物流企业选择欺诈的成本就越高,收益就越小,其会更趋于选择不欺诈。反之,如果政府对欺诈行为处罚不力,没有给守信的企业应有的奖励激励,导致“违规成本”较低,而使守信成本过高,则无疑会助长投机行为,长此下去,则可能导致“劣胜优汰”的结果,不利于物流产业集群的长远发展。
(二)物流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政府奖励和惩罚机制的双重作用下,物流企业博弈双方的收益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假设物流企业A选择信任概率为α,选择不信任概率为(1-α);
当物流企业B估计到物流企业A讲信任的概率增大时,其同样会增加守信的概率,从而最终达到使物流企业相互守信,形成物流产业集群信任机制,提高集群效率的良好效果。
由以上分析可知:第一,物流产业集群中政府惩罚机制的引入,使物流企业面临着可置信的威胁,会大大增加欺诈企业的成本,从而更有利于在集群内建立信任机制;第二,政府和物流企业在长期的博弈均衡中,策略具有相互依赖性,政府惩罚越严厉,惩罚概率越高,则物流企业采取信任的概率就会越大,从而使物流企业更高的估计集群内其他企业守信的概率,避免做出逆向选择,进而提高集群效率。反之,则不利于建立集群信任机制;第三,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如引入奖励机制,则会给集群内守信企业以正向激励,进一步提高其采取信任的概率,同时也会相对增加欺诈企业的成本,促使其采取信任策略,从而有利于建立集群信任机制。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无政府约束情况下,一次性博弈和合同约束下的一次性博弈并不能有效解决物流产业集群信任问题。重复博弈和信号传递为以市场自发为主的集群信任机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成为企业守信和建立集群信任的关键。有政府约束情况下,政府惩罚和奖励机制的运用会在大大增加欺诈企业的成本的同时,给守信企业以正向激励,提高其采取信任的概率,进而有利于建立集群信任制,提高物流产业集群效率。同时,从博弈论角度来看,制度就是博弈规则,制度和规则的引入会改变企业的收益和策略选择,进而约束企业的行为。因此,要约束物流企业行为,提高集群效率,形成集群信任,必须在集群信任机制的建立中引入一定的制度安排[10]。
第一,加快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建立集群信息传递机制。由于交易信息的不全面性和不对称性,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系统,保证企业信誉信息的透明性,成为约束企业行为的关键。政府可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物流采购与联合会等中介组织的职能,支持其建立网站信息平台,对集群内物流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定期公布物流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便于每个企业查找、甄别交易者的声誉信息,选择交易伙伴,从而有效约束物流企业的欺诈行为。
第二,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建立集群惩罚和奖励机制。在政府主导下,联合物流行业协会、物流采购与联合会等组织制定物流信用评价标准,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记录与评定工作,建立物流企业信用评定体系,完善物流产业集群的信任机制和诚信体系。对信用评级较低、失信行为较多的企业,要通过经济赔偿、行政处罚、行业禁入等手段进行惩罚,大大增加其欺诈成本。对于守信企业则通过网站、媒体宣传、经济奖励、税收优惠等手段给予奖励,从而给守信企业以正向激励,促使群内企业选择诚实守信。通过惩罚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进而有效约束和激励企业行为,建立集群信任。
第三,加强物流企业诚信教育,建立集群信用道德保障机制。政府和物流行业协会要积极倡导诚信经营,对物流企业开展信用道德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诚信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提升集群内企业的社会公信度和美誉度,为物流产业集群信任机制提供强有力的道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