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孙中山考试权与监督权的独立性思想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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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919 (2000)02—0049—04

孙中山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为了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他积极学习和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独创的理论体系。五权宪法思想就是他在吸取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和中国古代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尤其是考试权、监察权独立思想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

早在1906年孙中山就提出了关于五权宪法的思想,以后这种思想逐渐系统化。1924年1月23 日制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具体规定了实现五权宪法国家的方法和步骤。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在吸取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和中国古代考试、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孙中山在欧美各国考察时,敏锐地看到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指导原则建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在实际中产生很多弊端。他在设计未来中华民国政体方案时就不能不有所更易。孙中山认为:“如果不管自己的风土人情怎么样,便像学外国的机器一样,把外国管理社会的政治照搬进来,那便是大错的。”(注:孙中山全集(第九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320.)他十分注重学习西方的经验,但反对亦步亦趋地跟在人家后面爬行,而竭力主张取法于上。“要从高尚的下手,万莫取法于中,以贻我四万万同胞子孙的后祸。”(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281.)

孙中山一方面要学习西方,建立一个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式的中华民国,一方面又不能不揭露和批判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制的弊病和缺点,并力图加以补救。孙中山发现三权分立制还很不完备,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没有独立的考试机关和监督机关,致使政治腐败、国家危弱、祸患无穷。

孙中山在研究、借鉴外国政体的同时,十分注意考察中国的传统思想。他认为不仅外国有三权宪法,中国也有“三权宪法”。“一是君权,一是考试权,一是弹劾权。而君权则兼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注:孙中山全集(第五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493.)。他列一图表来对中外宪法进行比较:

孙中山参照中国古代和西方近代两种分权制,构建了五权宪法模式,即将中国“宪法”中君权所兼之行政、立法、司法如外国使之独立,将外国宪法中司法权所兼之弹劾权,行政权所兼之考试权,如中国旧制使之独立,成为五权宪法。

孙中山主张设置独立的考试机关,首先是为了既保障人民行使普通选举的民主权利,又避免普通选举的弊病。孙中山认为欧美的以财产资格限制选举人的选举制度是不符合平等自由主旨的。况且这种方法不能知道被选举人谁更适当,所以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考试限制被选举人。考试合格的人才有被选举权。这就既保障了人人都有选举权,又能选出有才、有德、能干的人。其次是为了矫欧美选举制度之弊,选拔优秀人才为国服务。孙中山认为,欧美选举官吏的制度是有缺陷的。他以美国为例加以剖析说:“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无论是选举还是委任,都有很大的流弊。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人去物色他。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需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的人,方得有效。孙中山认为,考试“可以除却盲从滥选,及任用私人之流弊”(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30.),“可以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19.)。仅有选举不能辨别一个人的才能高低;仅有考试也不能识别一个人贤与不贤。只有将考试和选举结合起来,通过考试辨其才,由选举判断其品德。这样才能挑选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至于“单凭选举来任命国家公仆,从表面看来似乎公平,其实不然”(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19~320.), 孙中山以为把考试附属在行政部门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考试权必须独立,任何人都不能干预和侵犯,才能真正发挥考试选拔人才的积极作用。所以组织国家机构时,除了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外,还要专设一个考试部门,独立行使考试权。

在研究中外政治制度的利弊得失后,孙中山认为监察机关附属于立法机关的结果是流弊滋生,监察权也应独立。他说:“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頫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31.)他认为,从道理上来说“裁判人民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20.)。所以监察机关也要独立。

考试权独立的目的是选贤与能,任贤与能,使政府中的人员贤能,更好地为人民做事。但是这些人并非全部都是贤与能的。为了补救这些缺点,孙中山认为应该设立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全国官吏之权、职司风纪,使官员能尽其责,防止政府机关的腐化。如果监察机关不独立,便会缺乏权威性,成为空洞的摆设。孙中山指出,我国之所以需要创立独立的监察制度,不仅要监督议会,同时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目的就在于“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处”(注:孙中山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20.)。

孙中山强调宪法是民主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宪法一定要适合中国国情。他认为,五权宪法可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注:孙中山全集(第七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61.),有考试、 监察二权,“既有以杜倖进于前,复有以惩溺于后”,不会“有崇拜金钱、丧失人格之贿选”(注:孙中山全集(第九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259.)。所以,考试权、监察权的独立可以使政治清明。

孙中山的民主的、五权分立思想和其他革命民主主义思想一样,是帝国主义时代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产物。孙中山所处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化的时代,资产阶级民主制日益暴露出缺点和不足。孙中山看到三权分立有重大缺点,对此进行一番补救和改良。然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未能逾越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局限。他虽然批判了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宪法,主张五权分立,却没有从改变国体方面加以解决,因此不可能解决当时中国最根本的问题。但是,孙中山主张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思想,对当前我国反对和防止腐败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前,反腐败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广大人民极为瞩目的问题。随着近些年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这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为了防止腐败的滋生,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坚决地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从而使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如果客观地评价,应该说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仍然是比较严重和不容忽视的。那么,为什么我国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屡查不绝呢?若全面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我国的某些机制不够完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选拔任用干部基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组织部门考察,党委进行任命。如果是本单位内部干部,由本单位党委任命;如果是单位主要领导,则由上级机关的组织部门考察并由上级党委任命。二是由群众民主选举,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党委审批。这种形式目前只在少数单位实行。应该肯定,党管干部是我党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干部管理的成功经验,它对于保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上,要真正选准用好干部,关键是要依靠完善用人机制,对干部各方面进行客观准确的考察和评价。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选人、用人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考察和评价中,主观成分占的比重很大。因此,一方面在干部的考察上常常出现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干部任用中的不正之风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选人不准、用人不当的现象,使得一些本来品行不端、无德无能的人走上领导岗位。而这些人一旦掌握了权力,又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和蔓延。

第二,对干部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在各级政府之下都设有监察机构,在各级党委之下都设有纪检机构,而且人民群众也可以对腐败现象揭发举报。但是,从这些监督的实际效果看,应该说我国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而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监督机构在设置上不够合理。我国的监察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纪检部门是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这种机构设置的状况往往给行使监督职能带来一些困难:一是监督部门的制约作用受到局限。一般来说,它们对于平级和下级的监督制约还比较有效,而对于上级领导,虽然也有监督权,但真正实施监督无疑是困难的。尽管这些领导干部可以由上级机关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但上级机关对情况的掌握往往缺乏及时性和准确性,因而有些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是到了十分严重的时候才受到查处。二是执法的独立性难以保证。作为监督机构,在它们查处某些腐败分子时,经常会接到来自上级领导的某些“指示”,如果按客观事实来看,某些人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但按组织原则来说,下级又应该服从上级,这就使监督机构处于两难境地,因而也就很难独立严格地行使监督职能。由于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上述不完善的方面,因此,有些原来清正廉洁,痛恨腐败的人,当他们成为领导者,掌握权力后,往往在缺乏有力监督的情况下,抵御不住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和腐化生活的诱惑,最终也堕落为腐败分子。

面对我国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重温孙中山考试权、监督权独立的思想,应该说对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有很大的启发。如果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中,能够借鉴孙中山政体构想中的合理成分,一定会在防止和反对腐败方面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

首先,孙中山关于考试权独立的思想对于完善干部选择任用机制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干部选择任用机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客观准确、可供衡量和比较的考评标准,因而在选人用人中,主观印象、个人恩怨、利益关系等因素就不可避免地掺杂进来,导致选人不准、用人不当。而孙中山关于考试权独立的设想,正是克服这一问题的一种途径。笔者认为,在我国干部的选拔任用上,也应该通过像目前公务员一样的能力素质考试制度,而这种考试制度应由独立的机构来掌握和进行。对于那些通过考试的人,再由组织部门根据群众意见进行考察,从中筛选任用。即通过考试识其才,通过考察辨其德。这样的选人用人机制,不仅有助于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人选拔出来,委以重任,而且也有助于防止干部及干部任用中的腐败问题。一方面,在这种机制中考试是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无论什么人,只有通过考试才有被提拔任用的资格。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为因素的作用,克服在干部任用中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在这种机制中,考试机构的考试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二者缺一不可,只有这两个方面都通过才具备提拔任用的充分条件,这样就在考试与考察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也有助于防止干部任用上的不正之风。总之,在我国的干部选拔任用中,应该吸收孙中山考试权独立的思想,不断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这样不仅有助于防止干部自身的腐败,而且也有助于克服干部任用中的腐败。

其次,孙中山关于监察权独立的思想对于完善对干部的监督机制具有借鉴意义。我国目前对干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主要在于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够合理,缺乏监察的独立性,因而难以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职能。从我国当前情况看,要有效地防止和反对腐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这仅仅是措施之一。更重要的还在于真正建立起完善有力的监督机制,在严密的监督制约下,使干部不敢也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即使出现了腐败问题,通过这种机制也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有效地避免腐败现象的扩大。要做到这一点,孙中山监察权独立的思想很值得参考。作为我国目前的监督机构,也应该具有孙中山所设想的独立监察权。即监察和纪检部门不再隶属于各级政府和各级党委,而是由国家监察部和中纪委条条式的纵向领导,各级监督机构,直接向上级监督机关负责,可在不受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干预下独立行使监察权。这样,一方面作为监督机构可以放开手脚,大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监察职能;另一方面,作为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也会更清醒地意识到这种机制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促使他们自觉地勤政并保持廉洁。因此,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如果能对监督机构的设置作适当的调整,使之具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就会使我国的监督机制更为完善,从而也将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

收稿日期:199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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