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的一点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体论文,政体论文,五大论文,社会主义民主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 D261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斗争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从这一意义上说,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由于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缺乏民主传统的熏陶,许多人并不真正懂得民主的科学含义,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根本区别,更是模糊不清。因此,在学习十五大文件,领会十五大精神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民主的科学含义,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研究。
一
关于“民主”的概念,归结起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国家的民主制度,政治制度,即由什么人按什么原则来统治、管理国家;另一种是指一般的民主权利,民主作风,民主方法等。第一种含义是“民主”的本来含义,基本含义,是“民主”的原意和本质;第二种含义是第一种含义的具体运用,即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等是民主制度的具体运用,是从“民主”的基本含义中派生出来的,是“民主”这一概念的转意和引伸。
为什么说只有把民主首先看作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才能抓住民主问题的本质呢?
从民主一词的原意来看。“民主”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奴隶制国家时期。它由希腊文demos(“人民”,“多数人”)和kratias(“权力”、“统治”)这两个词组合而成。demokratias 可译为“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即由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分区选出的代表来治理、统治国家,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人民”是指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但是无论如何,“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就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
从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来看。列宁曾明确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1〕列宁说的“国家形式”即政体, “国家形态”即国体,都是指国家政治制度。民主作为国体,是指这个国家的阶级实质,即它是属于哪个阶级的,是哪个阶级在国家中掌握政权,占居统治地位。这是和专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主作为政体,是指在国家中占居统治地位的阶级采取何种政权形式来管理国家,实现自己的统治。作为政体的民主,是专制独裁的对立面。在形式上,就是承认公民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再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在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具有不同的形态。在奴隶制时期,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专制独裁的统治形式,但在个别国家里,也出现过民主的形式。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就是“城邦民主制”的典型。 这种民主制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它本质上只是奴隶主民主制。在封建社会,也出现过类似雅典这样的个别城市民主共和国,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德意志的纽伦堡共和国等等。这种民主制丝毫没有改变封建城市政权的性质,它只不过是政权由封建领主手里转到城市贵族手里而已。比较完整意义上的民主是从近代资本主义开始的。首先是英国,接着是美国、法国等,都先后建立了以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主要是实行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和两党制或多党制,在资产阶级内部实行互相监督、牵制,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这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主的本质就是首先要把它看作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抓住民主的本质,就可以看出,民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有鲜明阶级性的。在阶级社会里,只有阶级的民主,而绝对不会有什么超阶级的所谓“民主”。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说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阶级矛盾由于国际国内因素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只有阶级的民主,只能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制与资本主义民主制的根本对立,而绝对不会有什么“无阶级之分”、“无东西之别”的超阶级、超时空的“民主”。
二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的高度概括。从少数人的民主变成多数人的民主,从剥剥者的民主变成被剥削者的民主,从统治人民的权力变成人民自己拥有的权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百万倍的实质所在。看不清这个问题,整天埋怨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话,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没有深刻的理解。江泽民同志在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我国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从国体来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自己内部实行民主,享有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剥削阶级和反抗、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镇压他们的反抗,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见,从国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简言之,我国现阶段的民主制度,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对人民的民主是以对敌人的专政为前提的。没有巩固的人民民主专政,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就会横行霸道,逞凶作恶,人民不可能顺利地行使各种民主权利。所以,实现人民民主,千万不要忘记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护身法宝,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外反动势力是决不会高兴人民当家作主人的,国内各种反抗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也总是乘机进行捣乱破坏,他们往往内外勾结,狼狈为奸,危害社会主义事业,企图瓦解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他们甚至打着民主的旗号,进行反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破坏活动。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从政体来说,是全体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践证明,这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情况,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这个制度下,人民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愿,自由地发挥他们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通过各级国家机构自下而上地参加管理活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广泛的监督;同时还可以自由地从事生产和工作,参加学习和其他社会活动。就是说,在我国,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与自由。同时又必须服从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集中统一领导。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2〕就是说,在我国实行的民主, 是有领导的民主,是在党领导下的民主,不是否定一切权威的无政府主义或极端的个人主义的所谓民主。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宣扬极端的民主化。
三
社会主义民主从政体上说,还包括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这段话包含了深刻的内涵,对新时期民主建设具有许多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民主要有法律保障。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3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说得更加清楚:“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过去,由于法制不健全,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不叫法制,而是“人治”,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极不相称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法律保障。否则,民主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民主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制下进行。“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辨论”,“文化大革命”以后某些鼓吹个人的“民主”、“自由”,搞示威游行,制造动乱,都是无政府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4〕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其实,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道理,一些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早就有过明确论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就说过:“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法国资产阶级早期法学家孟德斯鸠也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那种所谓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绝对的民主与自由,在任何国家和地方都不会允许存在。就拿言论自由来说,在一贯标榜最为民主、自由的美国,也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至少有18种言论不自由,例如:没有亵渎国旗或焚烧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没有引发危害公共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没有干扰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没有妨碍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没有妨碍城市交通或违反交通规则的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等等。美国对言论自由作如此规定,其它国家对于言论自由也都有相应的各种规定。上述情况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个明显的道理:任何一个郑重的国家都不会允许她的公民有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绝对自由”,都不会容忍她的公民胡作非为,去危害社会的稳定,去推翻合法政府。〔5〕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那种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绝对民主、绝对自由,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所不允许的,是应该坚决反对的。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能搞社会主义民主,不能搞资本主义民主。邓小平在《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一文中说:“我们实行的民主不是搬用西方的民主。”〔6 〕他在另一次讲话中又说:“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7〕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所以,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只能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搞西方资本主义民主。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也只能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因为,民主的实现程度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思想觉悟程度所制约,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要一步一步地前进。要从实际出发,有领导有秩序地逐步进行,否则,会欲速则不达。比如普选制,中国也可以搞,但现在条件还不够成熟,如果匆忙搞,形式上竞选可能很热闹,实际上达不到真正体现民意的目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一个教训。邓小平同志说:“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8〕当然, 我们不能因此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可以慢慢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要求也在不断增长。我们要进一步地疏通民主渠道,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人民的民主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实现。总之,正如十五大报告所说,“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二十一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注释:
〔1〕《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2〕〔3〕〔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146,359~360页。
〔5〕转引自《五十天的回顾与反思》,第13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8月版。
〔6〕〔7〕〔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1,220,220~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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