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理论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生产要素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效率不仅源于资源配置,还源于收入分配的激励。30多年来中国发展的成功,除了靠市场配置资源外,再就是靠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建立起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所谓的多种分配方式就是指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基本缘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主要约束因素是资本、技术、企业家要素供给不足。单靠按劳分配不可能起到动员劳动以外的要素的作用。由于信息不完全等原因,这些要素的投入,也会存在机会主义、搭便车和偷懒。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投入。一是激励资本投入。发展经济需要足够的资本投入,投入资本主体不仅有国家,还有企业和私人。私人的财产收入也就得到了相应的确认。二是激励技术投入。技术投入不仅包括技术人员的直接的研发活动,这本身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包括其物化的或者信息化的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及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三是激励经营者成为企业家。管理是一种生产要素,是对管理素质和能力的概括。管理所投入的不仅是直接投入的管理劳动,更重要的是管理者的企业家精神和能力,可以归结为管理者的人力资本。 对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中央的提法越来越清晰:党的十四大,与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步,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里增加了技术要素;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里增加了管理要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都提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里突出了相应的制度建设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坚持上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由各自的生产要素市场决定。 自从非劳动的属于个人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被提出以来,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和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一开始的焦点是: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矛盾?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两者是不矛盾的。相当部分学者根据马克思的理论从两个层面进行了辨析①。首先是明确区分价值分配和价值创造,劳动以外的各个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毫无疑问是参与新创造价值的分配,但不能以为它们参与了价值的分配就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工资、利息、地租等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各种特殊因素所分得的收入的不同形式,源泉仍然是劳动创造的价值。[1]931把价值分配的形式等同于价值创造的源泉的混淆,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而明确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丝毫没有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成为价值创造源泉之意。其次是区分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是创造财富的唯一源泉。生产过程是多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劳动只是其中的一种要素。财富的创造需要劳动同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尽管不创造价值,但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都对财富的增进作出了贡献。既然各种生产要素对财富创造分别作出了贡献,各种生产要素就要参与财富的分配。当然在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中,参与财富创造的各个要素所分配的不是全部财富的分配,而是新创造价值的分配。他把资本家的收入、土地使用者的收入都归于剩余价值的分割,把技术在很多场合作为复杂劳动而归于劳动报酬。这样就把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同其参与分配劳动创造的价值一致起来了。这说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马克思那里同劳动价值论是相容的。 但是,自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们产生的怀疑是,私人所有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否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相矛盾?在此分配制度中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如何提高劳动报酬。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分别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制度的要求;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由此需要研究的新问题是,生产要素的贡献如何衡量?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如何实现?如何贯彻各种要素市场供求决定要素报酬?这些问题不弄清楚,分配制度的改革就难以深入推进,其客观存在的弊端也难以有效克服。所有这些方面的研究,既需要依据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同时要结合现阶段的中国实际,体现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的中国化。 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制度相容 有的学者根据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规定性,认为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对此观点的辨析需要从马克思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分析说起。马克思认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13生产结构的核心是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已明确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所有制结构反映在分配制度上就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为主是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上的体现,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则体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实际上是由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提出来的。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的界定,所谓要素参与分配,实际上是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就是新生产的价值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这就是他说的:“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关系。”[1]993显然,工资、利息、地租分别是劳动力、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在马克思的设想中,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只有劳动力是劳动者所有的,其他要素如资金、劳动、技术、企业家等都是公有的。相应的就只存在按劳分配。在这样的单一的公有制社会中,其他生产要素如果还要参与收入分配,显然与制度是不相容的。 而在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是劳动力属于私人所有,而且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都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包括私人)所有。收入分配就是各种要素的所有权的实现。为了足够地动员各种要素投入经济发展过程并迸发出创造财富的活力,就要在收入分配体制上承认要素报酬,所要建立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要刺激劳动效率,还要刺激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所有者的各种要素的投入。其路径就是根据资本、劳动、资源、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取得相应的报酬。 人们对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产生怀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要素在收入分配中得到了较大的份额。这些要素应不应该得到较大的份额,一要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二要看这些要素对生产力发展起多大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由此就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也包括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就各种生产要素对发展生产力的作用来说,即使是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那里,丝毫没有否认它们在增进财富上的决定性作用。例如资本要素。现在理论上明确了有没有个人财产、有多少财产不能成为政治上先进落后的评价标准,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包括劳动力和土地等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是被资本并入生产过程的:“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3]697再如技术要素,“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3]698尤其是在创新驱动经济中,技术进步的作用更大。再如管理要素,“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3]384显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体制中,充分肯定并正确估价非劳动要素的贡献,并且在分配中得到体现,本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和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偏低且呈现出下降趋势,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由2004年的50.7%下降到2011年的44.9%。与劳动报酬下降趋势相应的是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所占比重的上升。劳动报酬比重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表面上看同劳动对收入增长的贡献下降相关,但在本质上亟须解决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结构中的贯彻问题。 首先是按劳分配本身的实现问题。在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按劳分配有不同的实现程度。在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不可避免打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烙印。按劳分配不可能是完全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按劳分配不能完全解决同工同酬问题。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在未来社会,每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可以直接计算出来。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人提供的社会劳动是不可能直接计算的,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社会劳动还有个通过市场交换的社会承认过程。由于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个人提供的劳动并不一定都被市场接受或者被社会承认,由此产生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提供等量劳动得不到等量报酬、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现实中存在的市场秩序的混乱还可能进一步扩大这种差距。第二,按劳分配不能完全解决劳动效率问题。按劳分配的“劳”有多重形态:按劳动的流动形态即劳动时间分配不能避免有人在劳动时间内偷懒和搭便车,出工不出力;按劳动的凝固形态即劳动成果进行分配,虽能弥补上述缺陷,但在现实的社会化生产中不是所有劳动都可以计件的;按劳动的潜在形态即劳动能力进行分配,复杂劳动的价值可以得到正确评价,但在现实中无法克服拿高收入者与其劳动贡献不相称的状况。这说明以任何一种劳动标准衡量劳动往往是不完全的。第三,在集体劳动的场合不可能完全做到“各尽所能”。在社会化生产、集体劳动的条件下难以准确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也无法克服集体劳动中的偷懒现象,一个人偷懒,其他人也好跟着偷懒,导致集体劳动的低效率。上述按劳分配的不完全表明按劳分配作为分配制度需要完善和改革。 其次是各尽所能的实现问题。按劳分配的前提是各尽所能。现在人们所讲的劳动报酬一般指的是在生产第一线的劳动者的报酬,或者说是简单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只是指这些,劳动报酬占比下降是自然的。但是,根据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定义:“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个职能就够了”[3]582按此定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他们得到的收入也是劳动报酬。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把经理的薪水作为管理和监督劳动的报酬从利润中分离出来。[1]431基于这种分析,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结构中,技术要素、管理要素的报酬也可以看作是劳动报酬,而且是复杂劳动的报酬。如果这部分劳动报酬得到承认,并计入劳动报酬总量,现在所计算的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结论就不完全准确了。由此就提出对各尽所能的理解问题,各尽所能不只是一般所认为的劳动中不偷懒的问题,更是在提高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才智获取更高的报酬。这种状况也会反作用于生产一线的劳动者的各尽所能。由于技术和管理要素的作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结构的变革,都可归结为劳动过程的组织和技术的巨大成就,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劳动效率的提高。生产一线的劳动者也应公平合理的分享到增长的成果。其具体表现是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马克思当年揭示的资本主义对抗性分配关系的特征就在于压低劳动报酬来增加剩余价值,其中包括提高的劳动生产率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而被资本家所占有。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所得,尤其是保护各尽所能效率提高中的劳动所得。 第三是劳动作为谋生手段的实现。马克思在规定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原则的前提是,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4]435作为谋生手段,劳动报酬的增长不只是限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还应该包含体现谋生要求的内容。其内容就是马克思在比较国民工资时所指出的,决定工资水平的因素包括:“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用、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涵量。”[3]644劳动报酬的这个要求不能只是靠政府的再分配来解决,在初次分配阶段就要实现。 显然,如果上述按劳分配的原则得到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同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能够相得益彰。因此按劳分配为主体并不需要限制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条件下社会公平正义的贯彻 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5]222这意味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在实施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以后,效率提高、财富增加的效应非常明显,各个阶层的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不同阶层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明显扩大。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2010年为0.481,2012年为0.474,2013年为0.473。我国的收入差距接近甚至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此背景下,需要深入研究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条件下社会主义原则的贯彻问题。 在一段时间中,人们一般用西蒙·库兹涅茨的倒U形曲线来说明收入差距的趋势:收入不平等程度在人均GDP达到中等收入水平时达到最高点,接着基尼系数便开始下降,收入不平等程度就开始收敛。最近出版的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对库兹涅茨的倒U型曲线做了修正,他把库兹涅茨曲线截止的时间段(1949年)进一步延伸到2010年。根据他所掌握的数据,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前10%的富人家庭收入水平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由此收入的不平等明显加剧。根据该书的解释,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资本收益率显著高于经济增长率,“相对于劳动一生积累的财富,继承财富在财富总量中将不可避免地占绝对主导地位,并且资本的集中程度将维持在很高的水平上。”[6]27二是大公司的高管收入激增。“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这些高级管理者的技能和生产率较其他人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另一个解释是,这些高级管理者拥有制定自己收入的权力。”[6]26 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是,人均收入2013年接近7000美元,已高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但尚未出现收入不平等程度缩小的迹象。这种状况确实可以以上述解释来说明。我国收入差距扩大是在城乡居民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产生的。虽然按劳分配本身也存在分配结果的不平等,但仅仅是按劳分配不至于会产生如此大的差距,排除某些行业的垄断因素,按要素贡献取得报酬是产生较大收入差距的主要说明因素。不同的人由于拥有的要素存在很大差别,储蓄能力强的,技术水平高的,经营能力强的,致富能力也强。再加上改革开放提供的发展机会也很多,就如《资本论》所说“随着投机和信用事业的发展,它还开辟了千百个突然致富的源泉。”[3]685能够抓住机会的主要也只是这些人。因此,富的更富的效果也非常明显。 从公平正义角度研究我国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收入差距有个容忍度问题。在低收入阶段为了谋求发展,人们可能容忍收入差距的扩大。经济发展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后,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不仅发生在不同地区间,也发生在不同阶层间。人们对改革成果的分享存在明显的差异。与此同时,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明显增强,对公平性发展的诉求也更为强烈。人们不可能继续容忍由权利的不公平所产生的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经济的增长会受到处于相对贫困地位的集团和阶层的抵触。随之产生的社会矛盾会影响效率,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进程。人民不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就不会继续支持改革和发展。这样,在新的发展阶段所要提出的公平分配,就是指的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针对上述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同时又基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人们往往会提出弱化甚至放弃各种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要求。也有人针对过去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倒过来提出公平优先的要求。对这些理论观点也有个辨清是非的问题。 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贫富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这就是邓小平所明确指出的:“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7]172 对收入差距的评价,先要明确:共同富裕不等于均贫富。公平不等于收入的平均。做大蛋糕是分配基础。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目的是做大蛋糕,缩小收入差距不是回到过去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而是要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使蛋糕分得更合理。虽然我国的GDP总量达到世界第二,但人均GDP还处于世界的中等水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财富还没有像泉水一样涌流。要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创造财富的活力充分迸发,唯有靠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体制安排。 有人认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因此与社会主义的公平目标相对立。对此需要根据马克思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分析进行辨析。一般说来,效率的提高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公平原则。一是资源配置领域中,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二是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公平原则。按劳分配,按要素贡献取得报酬都是促进效率的公平原则。在这方面,公平与效率是同一的。这可以从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分析中作出这种判断。按劳分配之所以能促进效率提高,就在于它的公平。“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4]434-435同样,按要素贡献分配,计量的尺度也是公平的。哪种要素投入多就多得,哪种要素贡献大就多得,反之则少得。这是权利的公平。 当然,公平只可能是相对的,公平权利隐含着不平等。马克思看到,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人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原因是以同一尺度去计量不同的个人,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同的劳动者的体力和能力有差别,不同劳动者赡养的人口有差别。“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4]435马克思对按劳分配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实际上的不公平,虽然称为“资产阶级权利”,但他仍然归结为符合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分配方式。根据此分析方法,在现阶段所进行的除按劳分配以外的按要素贡献取得报酬的分配原则也有类似的这种不公平。要素报酬对不同天赋不同机会的个人是照顾不到的,特别是多种要素报酬可能叠加在同一个人,收入分配结果不公平会更为显著。由于“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435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公平目标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原则有层次上的差别。要素报酬的公平权利虽然相比按劳分配的制度性公平权利层次要低,但它毕竟还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和文化相适应的公平权利。 面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人们一般重视结果的平等,并且从现实存在的结果的不平等质疑要素报酬的必要性。从表面上看,分配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由要素参与分配导致。但深层次分析,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产生收入差距的根本原因是,不同的个人所拥有的要素存在很大差别。因此解决收入不平等的关键在于缩小不同个人所拥有的参与分配的要素差别。其结果,既能做大蛋糕,又能推进结果的平等。这可以从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两个方面去推进。 首先是起点公平。核心是财产占有的公平。根据马克思的积累理论,收入差距的扩大不至于会出现两极分化,只有在私人投资和积累的背景下才会产生两极的积累: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根据这个思路,克服两极分化的根本途径是财产占有的公平权利。私人所有的财产参与收入分配所产生的收入可以归结为财产性收入。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可以归结为财产权利的公平。但是,财产占有的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又成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解决财产占有上的公平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走剥夺私人财产的老路,可行的是在体制上提供增加居民财产从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其中包括:为居民提供更多的私人投资机会和渠道;鼓励私人创业;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收入;完善企业股权结构,允许员工持股,鼓励企业家持股和科技入股。农民也可以通过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流转获取土地收入。不仅是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都可归结为财产。在知识和技术成为参与收入分配的要素,而且在收入分配中具有较高的权重的情况下,需要为居民提供平等的积累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机会。基本途径是推进教育公平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增加对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其意义就在于克服由起点不公平造成的结果不公平。就如《21世纪资本论》所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推动更进一步平等的主要力量仍是知识和技能的扩散。”[6]22 其次是过程公平,核心是机会公平。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机会:一是发展机会的均等,如投资的机会、就业的机会均等。二是竞争机会的均等,如公平竞争的环境、规范的市场秩序、公平获取的市场资源和信息。我国正在推进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明确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意味着各个生产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市场资源。在此基础上需要建设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尤其是反垄断,既要反市场垄断,又要反行政垄断。这些改革到位就能提供公平的机会均等的市场环境。 以上两个方面的公平得到贯彻,肯定会影响分配的结果。由于各个分配主体所拥有的要素的差异的缩小,以及机会的公平,分配结果的差距就可能缩小。在此前提下,承认由要素报酬所造成的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其意义在促使人们投资于教育和物质资本、促使人们去工作、促使人们冒险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8] 四、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 上述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有机结合需要在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中得到体现。 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在初次分配领域的企业中进行的。2013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尤金·法马(Eugene Fama)有个明确的表述:“在企业中,每种要素都是由某个人拥有的。企业只是一个合同集,而这些合同不过是规定投入品的联合方式以创造产出以及从产出中获得的收入在投入品间的分配方式。”[9]企业中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首先要明确各种要素按何种方式参与财富创造,从而以何种方式获得收入。 就资本要素来说,私人资本投入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私人直接办企业雇佣劳动,作为私营企业主获得资本收入。另一类是居民将一部分不用于消费的收入,购买股票取得股息,购买债券取得债息,或者通过持有企业(包括私人企业)股权的途径获取资本收益。这就需要从制度上提供不同风险和收益程度的私人投资渠道,承认所有这些不同途径的资本所有权收入。 就技术要素来说,技术投入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技术人员直接的研发属于复杂劳动,理应得到较简单劳动更高的价值。另一方面科技人员投入的专利等创新成果的价值应该得到科学地评价,现实中科技成果的价值往往被低估,就如马克思所说的:“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比拟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之内就能学会的二项式。”[10]377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证知识产权的收入得到体现。从而在要素报酬上使创新技术的所有权在分配上得到体现,技术开发所付出的成本得到补偿并得到相应的收益。 就管理要素来说,不仅仅是管理投入,更为重要的是经营者的企业家功能,体现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根据熊彼特的界定,企业家与创新相联系。只有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的经营者才能成为企业家。经营者要能成为企业家除了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外,关键是在分配机制上承担创新的风险和收益,也就是独立的管理报酬。长期以来,为什么相当多的企业经营者创新精神不足。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原因就是经营者没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既不能获得创新成功的收益,也不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如果在分配制度上实行经营者股权,企业家通过年薪、股份等分配形式参与利润分享,体现经营者的管理才能及其投入,鼓励管理创新就可以促进更多的经营者成为企业家。 在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中,收入分配过程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是新创造价值(v+m)在劳动者收入(v)和剩余价值(m)之间的分配,然后是剩余价值(m)的分割,也就是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m的分配。马克思在分析m的分割时不仅指出了资本和土地所有者参与分配所形成的利润和地租,还加上了利润在企业主收入和利息之间的分割。企业主收入作为执行资本职能的收入最终成为管理的收入。这样,在马克思那里就有除了劳动以外的资本、土地、管理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路径。马克思的这种分析方法对我们研究现阶段生产要素按贡献取得报酬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但要注意马克思在这里用的抽象法:假定劳动者只劳动,一无所有;资产者不劳动。 人们一般认为,所谓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指的是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v),其他要素所有者则是分享剩余(m)。其前提是劳动者不持有资产,其他要素所有者不是劳动者。这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是不相符的。现阶段劳动者可能有资产,包括资本和知识产权;资产者也可能通过管理参加劳动。这样,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参与整个新创造价值(v+m)的分配。 首先是按劳分配所取得的劳动报酬(v)。根据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的概念,参与按劳分配的劳动投入不仅涉及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包括不在生产现场但对生产过程起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劳动,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的劳动。这样,技术和管理都可能与劳动报酬的途径一样参与收入分配。由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的是复杂劳动,因此可能有更高的报酬。 其次是分享剩余(m)。通常,m是资本的收入,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投入企业的资本结构,现实中,企业是各种要素的集合。m的增加,不仅有物质资本要素的作用,还有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作用。其中包括技术要素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要素中的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技术和管理要素同资本要素一起股权化,从而在股权结构上体现要素所有权,按股权结构分享剩余就体现要素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实现。在企业股权结构以资本为单位的情况下,技术、管理分别按贡献折合为资本份额,因此形成企业股权结构中除物质资本股权外,技术股权和企业家股权,或者确定一定的比例让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资购买股权。相应的报酬就是资本收入、技术人员收入和企业家收入。 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劳动者参与m的分配问题。劳动者除了通过投入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v)外,还可以通过企业员工持股的方式,参与m的分配,从而真正形成劳动者对企业的所有者利益的激励。这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技术和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上述v的分配和m的分配时应该还原为多大的份额?关键是贡献如何评价。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条件下,可行的途径是要素贡献的市场评价。所谓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不只是指市场决定资源流向哪里,还决定各种要素(资源)流向的最为有效的组合。在这里起作用的是各个要素市场上供求决定的价格,在广义的价格理论中,人们把利息率、工资和地租分别看作是使用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价格,要素价格就是要素报酬。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就是这种机制。 由市场决定的要素报酬机制主要有以下功能: 首先,要素价格分别在各自的要素市场上形成,对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各种生产要素起调节作用。在市场上形成各种要素的价格,反映各种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准确地反映各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并体现在要素报酬比例上。企业依据由市场决定的生产要素价格对投入要素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以最低的成本使用生产要素,要素供给者则依据要素市场价格来调整自己的供给。其效果是最稀缺的资源得到最节约的使用并且能增加有效供给,最丰裕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使用。 其次,各种要素市场对要素的评价成为要素报酬的依据。在这里起作用的是某种要素的稀缺性和优质优价。尤其是技术要素和管理要素,既可作为投入劳动给予报酬,也可能分享剩余。现实中,技术要素和管理要素都不是均值的,各个企业对这些要素的需求也是有差别的,相应的就会有不同的报酬。客观的评价标准只能由竞争性的要素市场提供。对技术要素,最为可靠的是技术市场对知识资本和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对管理要素,最为可靠的是企业家市场对职业经理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存量的评价。这些评价就会成为企业对技术和管理人员提供劳动报酬或分割剩余的市场标准。 市场决定的要素报酬,不仅要依据各种要素的供求关系,还要依据各种要素贡献的质的评价,这涉及各种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权重,相应的影响收入分配的权重。在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在资本推动型增长阶段,各种要素是被资本推动并集合进生产过程的,资本(物质资本)对经济增长起支配作用,因此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而在现代经济中,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的在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也会增大。在创新驱动型经济中,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比物质资本的增殖能力更强。资本增殖与其说是资本的增殖,不如说是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作用结果。这个结论将直接影响分配的方式,收入分配明显向知识和技术要素倾斜。这种状况在科技创新和创业中更为明显。 长期以来分配理论中的一个误区是把公平和效率的实现路径相割裂,认为初次分配讲效率,再次分配讲公平;相应的分配机制是初次分配靠市场调节,再次分配靠政府调节。这样一来,在初次分配领域就没有公平可讲了。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形成劳动者报酬、企业收入和国家税收三大收入。由于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基本上都是在初次分配领域进行的,因此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不能等到再分配阶段再去解决,需要在初次分配领域建立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机制。尤其是资本、管理和技术都参与收入初次分配,这些要素所有者的谈判能力强,在分配中起主导作用。在企业中安排收入分配时劳动者总是处于被安排方,劳动报酬往往被人为压低。不用说私人企业中劳资差距扩大,连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中高管与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大得惊人。这意味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能只是市场调节,需要其他方面的制度安排,其中包括维护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企业内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等,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除此以外,对高管的限薪制度也是必要的。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高管作用贡献的高估及其收入的过高增长。 至于在由国家起主导作用再次分配领域,更加讲公平,主要不是在初次分配领域所要解决的劳动报酬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从社会角度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除了通过累进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节高收入外,主要是针对欠发达地区、农村的低收入者以及城镇困难行业职工和失业者的收入问题解决低收入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本文所要解决的。 ①我在2001年发表的《先进社会生产力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学术月刊》2001年第10期)一文中曾经对此作过辨析。标签:收入分配论文; 收入差距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投入资本论文; 个人管理论文; 公平原则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社会财富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财产分配论文; 按劳分配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