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次组织的培育与村民自治的成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庄论文,村民自治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0)04-0059-07
近年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各类基层次生组织发展迅速。它们广泛参与到村庄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建设之中,与村民委员会一道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随着这些村庄次组织在村庄治理中重要性的增加,我们不禁要思考村庄次组织何以会成为村民自治成长的基础?而随着村庄次组织在村庄治理中地位的提高,它与基层政权特别是村委会组织如何相容,它会不会取代村委会组织,成为村庄治理的主体?什么样的村治模式才更有利于村庄善治的实现?这些问题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
一、村民自治有赖于村庄次组织的发育和成长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自下而上生成、又自上而下推行的基层治理制度,“是在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产生的,是为了解决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出现的紧迫性公共问题而对治理体系的变革”。①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为了保障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各地在探索村庄良好治理的过程中,也形成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但村民自治似乎并没有如制度设计的那样在农村蓬勃发展,其发展依然停留在民主选举的层面上,而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层面成效甚微。这也促使学界从制度化之外的渠道去寻求村民自治的支撑依据,村庄次组织的发育正适逢其时。
(一)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使村民自治的成长空间逐步狭窄,需要培育理性化的社会组织以实现村民自治
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建构过程中产生的村民自治,其制度设计中蕴含着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村民自治虽然是在农村自发产生的,但其推广和延续都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的支持与鼓励,需要国家制度的保障,没有国家政权的支持,村民自治难以推行下去。这也就造成了村委会与乡镇政权组织的关系难以得到很好处理,限制了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乡镇基层政权组织是直接面对村民的一级政权组织,处于国家行政的末梢,为了国家政策在农村更好地得到实施,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控制,它急需在村庄中找到自己的“腿”。村委会,其权力虽然由村民赋予,作为村庄的“当家人”理应一切对村民负责,以维护村庄利益为己任,但同时,它也处于“权力-文化网络”之中,能够得到乡镇政权的支持与赏识,不仅能给其带来更多的荣誉和面子,而且有利于其在村庄中领导地位的巩固。因此,村委会也乐于做乡镇政权组织在村庄的“代理人”。但村庄“当家人”和乡镇“代理人”,由于其利益取向不同,当两者利益发生矛盾时,处于夹缝中的村委会既不能冒着得罪乡镇领导的危险而一味“唯下”,也不能一味“唯上”而失去其在村庄中的根基,因此在两难境地之中,村委会理性的选择就是做一个村庄秩序的“守夜人”和村政中的“撞钟者”,致使村庄治理几近瘫痪。
此外,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也对村民自治的发展形成巨大桎梏。在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社会整合过程中,为了控制乡村社会,有效地从乡村汲取资源支持国家工业化,也为了保持农村地区的稳定,在村设立了党支部。人民公社时期,党支部几乎垄断了村庄(大队)的一切活动都要听从党支部的一元化领导。改革开放后,虽然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公社体制下党支部一元领导深深影响着农民对村庄权力结构的认识,且由于执政党的强大权威,在村庄政治场域中,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党强村弱”的局面没有改变,村民委员会形同虚设。纵然一些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二元分立,二者能够良好合作,党支部能支持村委会自治,但这多依赖于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二人的品质及二者良好的个人关系,与国家对二者的制度化规范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在村庄政治场域中,党支部实际上掌握着村庄的治理权力,村委会只协助党支部开展工作,村民自治徒有虚名。
村民自治面临今日之困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农村缺乏一个理性化的公民社会,农民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有效组织起来,形成集体行动,从而无法以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化力量去影响公共权力,与国家力量相抗衡,村民自治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现代国家的重要基础是成长中的现代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对乡村而言,是现代农村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形成,其重要的基盘和路径是村庄及村际的农民自组织的发育成长。”②村庄次组织作为一个新的国家与村民互动中的“基点”,村民可以通过其影响国家权力的运作,避免国家权力对村庄的过度渗透,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这些次级组织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政策。
胡荣认为,社团因子对村民的政治参与起着积极作用,村民参与的社团越多,他们越可能参与村委会的选举。③村庄次组织培育着村民的公共规则意识和公民精神,为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文化基础;村庄次组织塑造的民主文化和培育的村民公民精神,会促使村委会自觉地规范其与乡镇政权组织和村党支部的关系,保证村委会自治功能的良好发挥,进而与村庄次组织一道实现村庄的合作共治,以达到村庄善治的目标。
(二)后农业税时代农村面临着村庄公共服务瘫痪的境遇,需要具有志愿性、公益性的村庄次级组织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
在农业税赋时代,乡镇政权的运作,其财力主要来源于农业。根据“权责相应”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乡镇政府为增强其合法性,必然会通过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的方式,以得到农民的支持。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基层政权的财政不能再从农民身上汲取资源,而改为通过振兴乡镇工业获得新的财政来源,及依靠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虽然这部分地遏制了借助于征税之名而搞各种名目的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但所带来的后果是:在乡镇工业不发达的地区,基层政权因为没有相应的财政支撑,而无力为农村地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导致了乡村道路毁损严重、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农村养老院的老人处境悲惨、地方财政更加拮据等等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公民社会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还会导致农村公共服务的无人问津。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任何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他个体都可以享受“搭便车”的好处,因此,在一个理性化算计的社会,如果不能得到比其提供公共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更多的收益(无论是名誉上的还是实际的经济利益),则很少有人愿意做出这种牺牲。个人基于成本-收益的理性考虑,没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激励,处于后农业税时代的乡村基层政权因其财力的不足也无法提供。
村庄次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和公益性,它形塑了村民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在政府和市场提供村庄公共产品失灵的情况下,村庄次组织以其公益性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三农”学者高战在江苏省新沂县窑湾镇领头创办的农村发展协会,为村民提供信息咨询和各种技能培训,在全国产生了极好的影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孙白村、韩佐村等村在修路过程中,农民自发组织成立了“修路委员会”,人均集资200多元,群众反映也非常好。山西省永济市由郑冰发起的“永济市农民协会”,通过修建村庄公路、整治村庄环境、解决邻里纠纷、维护村庄治安、组建农村经济合作社等促进了村庄的发展。④
(三)传统宗族组织不足以成为村民自治的内源性组织资源
历史上,宗族一直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马克斯·韦伯通过对中国乡村社会的观察,指出宗族组织是中国乡土社会中最重要的“法人行动者”,它不仅办学校,建祠堂,而且还拥有土地,经营手工业,为宗族成员提供低息贷款,解决冲突和维持公正。⑤费孝通和吴晗通过对民国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研究认为,在传统中国,国家权力结构有皇权与绅权之分,“皇权不下县,县下皆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出于伦理”,国家的正式权力仅到县一级,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属于绅权范畴,由宗族组织依靠宗法伦理进行自治。⑥
宗族组织在农村的复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合作水平,为农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和社会行动提供了组织化力量支持,但宗族组织的价值认同和运行逻辑与现代民主理念是不相符的,它不足以成为村民自治的内源性组织资源,相反,宗族的强大反而会阻止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
1.现代民主理念认为民主是一种利益均衡机制,通过民主程序的运作,能够促使利益在各阶层间均衡地分配,从而能够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村民自治理应能够协调村庄中各群体的利益,但由于传统的宗族组织是建立在血缘、亲缘关系基础之上的,权力和利益均由大姓宗族所垄断,致使村民自治的理念被扭曲,农村地区因各家族之间的利益争夺,还可能导致村庄治理的瘫痪。
2.宗族强调家长权威,宗族长老在宗族中处于绝对权力地位,拥有无上的权威,宗族成员无权参与宗族内部事务的管理。如果把这一理念引入村庄治理中,则村民只会处于“臣民”地位,无权参与村庄事务的治理,村庄治理完全由一人说了算,公共权力反而成了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村民自治的本质在于“村民当家作主”,村级治理的权力应当属于全体村民,村民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公民”,才能够平等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村民的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追求会促使宗族内部合作的社会连结机制消解,其成员也会在宗族之外寻求新的合作机制。由于人口的大规模流动、现代性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农民收入和就业多元化,“导致了农村社会的陌生化和疏离化,依托于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解体,市场伦理和市场逻辑正在替代传统的乡土伦理和乡土逻辑。”⑦农户不再将宗族和家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而是寻求家庭利益的最大化,这导致了传统的基于血缘的宗族和宗族这种首属群体的社会连结机制的日渐消解。宗族内部利益连结机制的消解,使得宗族之外的各种合作机制的建构成为可能。
二、村庄次组织不能取代村委会组织
上述种种问题,促使村民自治去寻求新的组织资源以保证村民自治的价值理念在农村中落实。而村庄次组织具有自愿性、公益性、服务性,为村民权益维护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化资源,并为村庄供给了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且符合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村庄次组织并不能取代村委会组织,成为村庄治理的单一主体。
(一)村庄次组织取代村委会组织缺乏制度支撑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功能。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有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和支持,在村庄治理中的功能虽然在目前的村治环境之下还难以有效发挥出来,但它在维护农村地区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村委会作为村庄草根民主的运作载体,自下而上地推动了中国民主化的进程,如一些地区已经实行了乡镇长直选。
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之下,村庄次组织取代村民委员会组织缺乏法律和制度支撑。首先,村庄次组织面临着合法化困境。许多村庄次组织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游离在国家法律框架之外,并没有正式注册,虽然它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但缺乏国家法律保护无疑会限制其发展。其次,村庄次组织面临着资金和人才方面的困境。村庄次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成员及社会上的捐助。次级自治组织由于其活动范围仅限于一村或几个村庄范围之内,成员较少,且多为贫苦的农民,运转资金十分有限。次级自治组织自身资金的捉襟见肘,很难为村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又限制了其发展。除资金外,村庄次组织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其带头人或领导人物的能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村庄精英一部分被体制化,纳入到基层政权系统,一部分非体制精英则多数进城打工,村庄中多留下些“386199”部队,村庄次组织难以吸收到大量的人才,也限制了其发展。再次,村庄次组织运作还不规范,自身的组织化程度过低。村庄次组织由于资金和人才的匮乏与自身面临的合法化困境,缺乏规范的章程对其成员进行有效的约束,成员行为的随意性较大,进入与退出随便,组织比较松散,在关乎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有时也难以形成集体行动。
(二)村庄次组织是适应村民组织化要求而形成的村民利益整合组织,无意取代村委会组织
中国的农民一直被认为是原子化的、个体化的,具有一盘散沙的特征。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形成维权集体行动,难以通过有效的话语传递渠道使自己的利益要求对国家政策发生影响,以致“一个社会上最强大的人群被压缩了权利”⑧。政治上的无权,容易产生经济上的无效。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出于维权的需要,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组织起来,建立起介于基层政权与家庭之间的自治组织体系。
村庄次组织是基层政权与家庭之间的利益联结纽带,它为农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诸多的表达和沟通渠道,农民通过自身的组织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和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当农民的利益通过组织得到实现时,农民“就会逐步对这种利益的表达形成一种心理上的习惯并将这种习惯投射到现实政治生活中,一种广泛参与的政治环境的形成遂成为可能。”而“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公民社会将使国家更加负责任地行动并对公民的需要更快地做出反应。”⑨
但需要说明的是,村庄次组织只是作为农民的利益整合组织而存在,其成立的宗旨是维护农民权益、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无意取代基层政权组织。于建嵘通过对农民协会的考察,认为农民协会并不必然是一个革命组织,更多的是社会利益整合组织和维护秩序组织。今天的农民提出建立农民协会,并不是为了建立一种社会对抗组织,而是在寻找一种社会协商和整合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而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⑩而且,由民间组织取代基层政权组织,可能会造成乡村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导致乡村治理的混乱。
三、建构村委会组织与村庄次组织的民主合作体制
主张把村庄次组织政权化,试图用村庄次组织取代村民委员会组织、否定党的领导的理论只会导致村庄治理的无序,不利于村庄善治的实现。
善治理论认为,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1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出现了分化和分层,由过去的“干部-群众”简单的“二元结构”分化为现在的“干部-私营经济组织-村庄次组织-群众”的“多元结构”。社会结构的复杂必然会加大治理的难度,村庄也必然面临着一场治理转型,过去由村干部对村庄事务的单一治理,已不再适应村庄社会分化的现实,也不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村庄需要治道变革。伴随村庄次组织在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产品供给中作用的凸显,村委会组织与村庄次组织民主合作体制的建构在村庄治理中越来越重要。
以善治为导向,建构村委会组织与村庄次组织民主合作体制的目的和功效如下:
(一)有利于建立基层群众对基层政权民主制衡机制,保证村民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12)公民社会并不必然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发展,公民社会更多的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形成国家与社会互强的局面,二者更多的是合作而非对抗、是协调而非冲突、是互强而非互弱。强国家弱公民社会的局面只会造成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蚀,公民毫无权利可言,人民群众有公民之名而无公民之实,实际上仍处于“臣民政治”的状态。
陶传进对村庄社会的研究表明,村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呈现双层分裂,即“村委会与村庄草根社会呈现为分裂的两层,村委会把持权力、高高在上,村民社会位于底层,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声音。”(13)其原因就在于村委会组织与村庄草根社会组织之间没有很好的弥合,二者在村庄治理中没有建立起民主合作体制。
于建嵘指出,农民维权活动在许多方面改变了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农村的政治协商已经成为可能。虽然这种协商还只是初步的、非制度化的,但其意义十分重大。(14)村民委员会组织与村庄次组织民主合作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壮大农村公民社会的实力,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对乡村基层政权的权力运行予以监督和制约。之前乡村基层政权的权力行使主要依靠纵向的上级政府对下级的监督和制约,但由于乡村基层政权间存在着“共谋现象”(15),且基层政府具有上级政府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致使上级政府对基层政权的权力行使并不能很好地监督。基层群众对基层政权民主制衡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弥补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不足,规范基层政权运作。“随着各种农民自组织的生长,不仅能够培育农民在自我组织内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而且使农民得以借助自我组织参与村务管理,影响村域公共权力的运作。”(16)同时,由村庄次组织参与的村庄事务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委会组织向村民自治精神回归,村民自治的成长空间在这种民主合作中也得以拓展。
(二)更好地为村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村庄公共利益最大化
后农业税时代,乡镇基层政府不再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造成农村道路泥泞不堪、乡村水利失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几近瘫痪。但后农业税时代的到来也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转换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推动乡镇结构的优化和功能的转变,另一方面,有助于开拓民间力量供给公共产品的新渠道。后农业税时代的中央政府在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的同时,为节约高额的成本,必然会以制度化方式把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才能履行的职能交给市场或民间组织来完成,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农村公共事务的建设之中,从而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供给的有效性。
“村民自治是在党和国家放权的前提下确立的,它要求村庄尽可能调动村庄内在资源,尽可能由村民自己解决自己的公共品供给和社会秩序提供。”(17)村民委员会组织和村庄次组织都是村民利益的代表,其存在的基础就在于为村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村民利益的最大化。而村民委员会目前还面临着“当家人”与“代理人”的角色困境,村庄次组织在长期运行的压力型体制下的发展空间也受到限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庄次组织单一中心的村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都难以满足农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只有建构起二者的合作供给模式才是化解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良治之途,也是发挥公共产品治理基本逻辑优势的优选之路。浙东刘村的“刘老会”在营造老年人娱乐场所、为老年人提供部分生活服务、补贴医疗保险、注重老终残弱抚恤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刘老会”通过参与村庄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事务管理,保障和提高了刘村人的生活品质,培育了乡村的良好风俗。(18)
(三)为农民维权提供制度化渠道和组织化力量
李凡撰文指出,“一个具有活力的公民社会能够代表公民对国家提出要求,要求国家重视公民的权利,修正其行为和政策,并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19)何增科也认为,“公民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所形成的互惠、信任、合作等规范,正是维系民主和促进发展都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20)农民权利问题是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而农民权利问题的关键又在于农民的组织化问题。“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21)农民权益之所以屡屡受到侵犯而难以维护,原因就是农民没有形成组织化的联盟。因此,要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保障其权益,除了要在制度上给予农民保护外,还要在政策上、法律上允许农民组织的存在,给予农民组织以自治权,建立起村民委员会组织和村庄次组织的民主合作体制。村民委员会和村庄次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其民主合作体制的建立,既可以克服村民委员会行政化而导致的其村民利益代表不足的问题,又可以克服村庄次组织因其合法化困境对村民利益无力代表的问题,从而成为国家与村民群众之间的“传输带”;既可以使国家政策下达农民群众,保证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又可为村民利益要求上传国家提供有效的表达渠道,以组织化的力量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避免原子化的小农无力与国家抗衡的境况,农民的权益便可以得到国家的重视,从而促进农民权益的实现。同时,还有利于国家政权从乡村社会中退出,推动市民社会在乡村地区的构建,推进基层民主的发展进程。
总之,村民自治需要从村庄次组织的发展中寻找有效支撑,没有村庄次组织参与的村民自治是不完善、不成熟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只会继续沦为国家对农村地区进行整合和控制的工具,而不会内化为现代公民所应具有的一种精神和价值。现代民主-国家的建构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与壮大,村民自治的完善与成熟也需要村庄次组织的培育,村民自治要解决今日之困,需要以次级自治组织的发展为基点。
收稿日期:2010-04-21
注释:
①徐勇.“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5):7.
②(18)阮云星,张婧.村民自治的内源性组织资源何以可能?[J].社会学研究,2009(3):137,137.
③胡荣.社会资本与中国农村居民的地域性自主参与——影响村民在村级选举中参与的各因素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6(2):79-80.
④郭宇宽.一个“农会”的成长[J].南风窗,2005(11):36-40.
⑤[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38-154.
⑥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M].上海:上海书店,1948.
⑦杨华,陈柏峰.取消农业税后的村民自治:社会基础、挑战及对策[J].调研世界,2009(7):15.
⑧李成贵.国家、利益集团与“三农”困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5):64-65.
⑨(19)李凡.中国民主发展的公民社会路径[EB/OL].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zhuanti/xianzhengzhuanxing/20090722/499.html.
⑩于建嵘.我为什么主张重建农民协会?[J].中国社会导刊,2004(2):28-29.
(11)(1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EB/OL].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 NewsID=117059.
(13)陶传进.草根志愿组织与村民自治困境的破解[J].社会学研究,2007(5):138-139.
(14)于建嵘.农会维权实现政治协商[EB/OL].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 NewsID=2751.
(15)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J].社会学研究,2008(6).
(16)徐勇.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2):7.
(17)仝志辉.村民自治三十年[N].学习时报,2008-04-07.
(20)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EB/OL].http://www.governance.cn/zhiligean/gongminshehui/004.php.
(21)[美]塞缪尔·亨廷顿.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汪晓寿,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