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视角下的商业贿赂管理_商业贿赂论文

行政伦理视角下的商业贿赂管理_商业贿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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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也是当前我国商业领域心照不宣的“行规”和“潜规则”。由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形式隐蔽,既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众利益,制约商品经济的发展,又极易成为行政官员滋生腐败的温床,成为腐败的一个集中表现形式。针对这一现象,党中央作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鉴于目前我国侧重于从法律规制方面治理商业贿赂,本文将从行政伦理的视域分析商业贿赂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及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路和办法。

一、以行政伦理透视商业贿赂

目前,理论界对商业贿赂的界定,见仁见智,基本共识的定义是: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为目的,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私人经济部门和公共部门的经济往来环节中。透明国际发表的报告显示,由于商业监管体系不完善,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商业贿赂情况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私人经济部门,而且还发生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成为贿赂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公共部门拥有巨大的公共资源,商业贿赂日益侵入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部门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一些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在对自己的私人利益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作选择时,往往会受到贿赂的诱惑而选择自身利益,背弃公共利益。这种经营者与公共权力掌握者之间的商业贿赂新形式,已经渗透到市场和国家职能部门的各个角落,呈现发案率高、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影响恶劣等特点。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在我国近年来集中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国家公务员涉案率高达23%以上。[1]也就是说,在最近几年各级纪监、检察部门查办的2万余件商业贿赂案件中,政府官员参与其中的已超过4 000余起。《检察日报》的相关信息也表明,在广州市检察机关2006年1—3月查办的77件商业贿赂案件中,经营者行贿的主要对象是身居领导岗位,掌握审批权、决定权的实权人物,绝大多数商业贿赂行为均与公共权力有密切关系,都具有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的成分。

国内外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做了很多有价值的探讨,治理商业贿赂问题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研究中的重点,但从总体上来说,研究力度和视角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由于商业贿赂既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行贿和受贿,又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向公共权力掌握者行贿或者公共权力掌握者向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所以国内理论界对治理商业贿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学领域。这种研究大都围绕前一种商业贿赂的形式而展开,侧重于从防范经济犯罪和行贿受贿的研究视角,将重心放在探讨商业贿赂对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影响投资环境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强调的是以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等对商业贿赂的规制,并没有突出转型期商业贿赂与公共权力联系日益密切的特点,相关的对策措施也没有体现出转型期的时代特点。这种研究状况导致在寻求治理公共权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对策之时,大都注重从法律责任、立法规范、相关制度改革、严格执法等方面加以制约和限制。虽然也有部分学者强调以商业道德或伦理建设形成个人自律来限制商业贿赂的产生,但通常仅仅强调提升官员个人的道德素质,将其视为预防商业贿赂发生,或进行反商业贿赂教育,抑或是加强官员道德自律的手段及途径,仍然没有触及行政伦理作为个人伦理与制度伦理结合的核心,运用行政伦理治理商业贿赂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当前公共权力与商业贿赂紧密结合的新特征,为我们治理商业贿赂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命题:要消除公共权力领域出现的商业贿赂这种消极腐败现象,不仅要通过严密的法律来惩戒行贿受贿的行为人,在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制度建设、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还必须深化行政伦理研究。这种研究应以商业贿赂的特征为主线,以官员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伦理选择为逻辑起点,涵盖制度伦理与个人伦理要义,以加强抑制商业贿赂的伦理建设来监督制约行为人,从原始动因上遏制和消除人们的行贿受贿动机和心理,在商业贿赂发生的动机及驱动力方面强化行政伦理建设,从思想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探寻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措施。

二、当前商业贿赂现象发生的特点分析

“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犯罪。”“商业贿赂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是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无法避免的。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于能够疏通僵硬的制度约束、获取紧缺的市场资源乃至利用规章制度的弹性为行为主体获取最大利益。”[2]改革开放以来,商业贿赂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蔓延和日益猖獗的演变过程,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商业贿赂渗透领域广,与公共权力行为紧密结合

中国社会自古至今都是一个熟人社会、关系社会。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地域的增大、交通的便利、人员流动性的频繁,使得该种情形有所变化,但是我国熟人社会的文化传统仍在对当代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民众普遍对规则和制度缺乏应有的敬畏之情,更缺乏遵守游戏规则的自觉性。折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是依据规则和制度办事,更多的是依靠人情的生与熟、关系的深与浅,关系、人情成为一种便捷的通行证。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人们首先考虑的是亲戚朋友、老乡熟人等关系能否提供捷径。

商业贿赂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主要依赖人情关系,而不是出于对市场契约的信赖与遵守。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商业贿赂就逐步演变为一种商业惯例或“潜规则”,作为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法宝”,蔓延并渗透至各个行业,愈演愈烈。部分省市商业贿赂案件甚至在全部贿赂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达到九成。[3]学者程宝库对中国的商业贿赂状况进行了不记名问卷调查。问卷对象为来自于不同省区的部分中央党校学员、公司企业老总和普通民众。在回答“您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普遍吗”的问题时,有72.72%的人认为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只有2.10%的人认为是个别现象。[4]

当前,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而且逐步扩散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行贿对象从国有企业发展到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等。公共部门中拥有行业垄断权、市场监督权、执法司法权的部门和利润空间大的行业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凡是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较为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利润比较丰厚的行业,都成为商业贿赂高发的重点领域,国家机关与公益性事业单位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中政府干预较多、公益性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报销、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九个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8.6%,超过一半的商业贿赂案件集中在工程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5]拥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和市场监管权的质检、药检、环保、安监等部门成为商业贿赂新的重点。近年来,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管理、新农村建设等拥有大额资金使用权的部门也相继成为商业贿赂新的焦点。地方党政领导、职能部门的实权人物、国有事业单位一把手成为商业贿赂锁定的重点人群和商业贿赂的首选对象,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二)商业贿赂行为方式多样,查处难度大

随着党和政府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商业贿赂也随之表现出一些新的形式和特点。商业贿赂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有制度和法律缺陷所产生的谋取利益机会,尽可能游走于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以逃避制裁。在现有商业贿赂行为中,既有直接给钱财物的;也有假借促销费、劳务费、提成奖励等名义变相给钱物的;还有安排旅游度假、考察等报销费用的,变换各种手法实施商业贿赂。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合法交易掩盖下的各种贿赂行为不断涌现,权钱交易逐步转变为“放长线钓大鱼”的感情投资,采取期约性的权钱交易的形式,从即时交易转向期约交易,贿赂的交易周期延长,以合法费用支付来掩盖实质上的贿赂。如假借并未实际发生的各种合法商业费用的名义进行商业贿赂,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是行贿受贿双方采取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事所谓的商业交易,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合作”投资而分享利润;以委托请托人投资、理财等名义,通过合法商业活动或经济往来,暗中贿赂;从直接贿赂当事人转向贿赂与当事人拥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受贿方不直接接受贿赂,转由特定关系人来接受,通过特定关系人完成权钱交易;为了规避《刑法》的制裁,利用我国《刑法》将贿赂犯罪的手段定为“财物”的相关规定,行贿者将贿赂的手段扩大到财物以外的各种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从财物贿赂转变为财物之外的各种利益输送等。[6]

商业贿赂的发生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参与商业贿赂的各方,由于都能从中攫取利益,往往能形成利益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外人很难获知商业贿赂的具体情况。因为利益驱动,行贿人一般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所以这些案件具有发现难、彻底查清难、认证难等特点。受贿人既要攫取更多的利益,又慑于打击贿赂犯罪的强大攻势,往往结成团伙,共同作案,协调配合,使得有关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面临线索少、取证难、干扰多、阻力大等困难。再加上我国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使商业贿赂的形式日趋多样化,手段越来越隐蔽,商业贿赂“东窗事发”的几率非常低。另外,我国的公众意识对商业贿赂的容忍程度非常高,很少认为商业贿赂是一种损害公共利益、腐蚀市场经济规则的消极现象,惩治与治理商业贿赂遭遇到威慑力不足的尴尬,导致对商业贿赂的查处难度增大。

(三)商业贿赂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商业贿赂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 000亿元。在我国,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商业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万件,案值57.5亿元。[7]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也很严重,估计近5年全国不低于2 000亿元。[8]由于商业贿赂破坏市场交易规则、诚信原则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经济领域,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使得资源不能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其一,破坏了经济生活中的公平规则,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等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二,扰乱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则,颠覆了经济竞争的起点平等、过程平等以及结果平等的规则。其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包庇了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等不法行为,使社会出现了大范围的诚信危机,势必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影响市场效率的发挥以及社会利益的协调。

其次,在政治领域,商业贿赂腐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损害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其一,商业贿赂直接导致权力原则的破坏,扩大不法官员“权力寻租”的范围,诱使行政权力滥用,导致权力腐败的盛行。其二,商业贿赂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造成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其三,商业贿赂助长了行政人员“官本位”观念和意识,诱使行政主体放弃或违背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进行非公共性活动,实现非公共利益。

再次,在伦理领域,商业贿赂会误导人们的价值取向,侵害社会主流道德规范,使道德教育失范。商业贿赂所蕴含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行为目的,以及争取商业机会、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结果,不仅会使尔虞我诈、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不良商业风气盛行,而且还会引发对诚实经营、公平交易、质量取胜、顾客至上等主流道德规范的质疑。特别是众多商业贿赂的现实个案,势必极大地引发不良道德示范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道德取向。

最后,商业贿赂实质为一种上游犯罪,可以诱发其他类型违法犯罪活动。例如,为了收回商业贿赂的投资并获得丰厚的回报,商业行贿通常伴随并导致多种经济犯罪活动。受贿主体获得了利益后,为了替他人谋取商业利益,通常会违法犯罪。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引发商事活动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从而加剧各种逐利型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以行政伦理为视角治理商业贿赂

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的猖獗与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密切相关。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不仅经历了西方世界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而且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化时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其间出现了西方社会从来没有经历过的行政手段配置市场资源的历史时期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出现过的工业化与市场化重合的历史存续状态。在社会大变革、体制大转换的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渐进性和改革不到位所造成的制度缺陷、制度真空以及监督监管缺失等因素,导致商业贿赂不断地滋生蔓延。

与商业贿赂的猖獗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却呈钝化的趋势。由于商业贿赂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刑法罪名,只是一个法律术语,在当前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并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结构及法律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共同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近94%的人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普遍;六成公众对反商业贿赂的成效信心不足。[9]

当前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处罚上,存在很多弊端:在责任体系上重刑事处罚,轻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欠缺;在刑事责任设置上生命刑过剩,财产刑太少,资格刑不足;在行政责任设置上,处罚标准有误,处罚方式单一,处罚力度不够;在民事责任设置上,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位,赔偿数额难以确定。[10]在商业贿赂治理中存在法网粗疏,立案条件宽容;处罚偏轻,免刑率和缓刑率迅速上升;自首、立功情节的条件放宽,认定越来越多;从宽处罚的幅度大,重刑特别是死刑越来越少。当前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这些弊端,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11]再加上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权也依据有关的法律、部门规章,广泛分布在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管理、物价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极易导致不同部门在处罚标准的把握上存在分歧,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加大了执法成本,进一步制约了治理商业贿赂的成效。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现阶段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不力、治理商业贿赂成效不足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寻找对策。我们要在完善相关制度与法律的基础上,开阔视野,从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创新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将行政伦理引入治理商业贿赂的研究范畴。整合内在防控机制和外在制约机制,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分析新时期商业贿赂出现的基本状况与特征、产生动因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分析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商业贿赂的伦理层面缺陷,理清行政伦理失范与商业贿赂产生的内在关联,从经济层面的伦理建设、伦理监控与评估机制的变革、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相互整合等多方面阐述治理商业贿赂的创新机制,提出新时期防范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路、途径、措施和制度化设计。

行政伦理学作为一门对于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伦理规范与行为规则进行专门研究的学科,追求的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渗透于行政、公共行政与政府过程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以及行政改革之中。将行政伦理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可以突破单一学科研究治理商业贿赂的局限,以现阶段商业贿赂产生机理与政府行为变迁互动为切入点,从行政学、刑法学、犯罪学、应用伦理学等多学科视角,对新时期商业贿赂的类型、动因、主要特征以及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的现状进行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我们应该将公共权力运行失范与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有机结合起来,强调商业贿赂的时代特征,以是否涉及公共权力作为划分标准,区分商业贿赂中的不同类型,并以与公共权力运行相关的商业贿赂作为研究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相关举措,突破泛泛而谈的整体视角,确保治理商业贿赂的适用性和准确性,寻求多元化治理商业贿赂的支撑力量及实现途径。将行政伦理引入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对于理解和认识转型期商业贿赂现象的特点和发生变化规律,从行政伦理源头上控制商业贿赂行为,把治理商业贿赂对策上的外在制度控制与内在行为约束结合起来,对于实现防控机制的创新,进而为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不断发展的机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专项工作,是党中央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行政伦理为视角治理商业贿赂,在定位上,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行政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在工作方式上,既需要整体推进,又需要突出重点;在领导体制上,既要行政机关的主导,又需要各方的系统参与。在治理效果上,需注重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具体措施上,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手段,规范政府行为,提升行政伦理,压缩行政官员不当干预经济发展的空同。要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相关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增强公众反对商业贿赂的决心和信心,巩固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构建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以行政伦理为视角治理商业贿赂,基本思路是:

首先,考察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商业贿赂的诱因,通过对公共行政过程中商业贿赂的根源性探寻,指出通过单纯的制度遏制商业贿赂越来越困难,成本也越来越大,制度的规制功能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存在种种弊端和不足,需要寻找一种通过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商业贿赂,阐明以行政伦理为视角治理商业贿赂是可能的。

其次,考察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商业贿赂的伦理层面缺陷。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二元分离,官员作为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传统公共权力模式下的“道德困境”等等,都会使行政官员在伦理层面上,面临是否选择商业贿赂的严峻考验。由于商业贿赂具有十分强烈的机会主义行为激励,且往往缺乏硬性约束,因此,必须强化行政官员的伦理建设,从源头上扼制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并在强化外在监督的客观性、强制性和他律性的基础上,致力于追求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外在规范与人格自由的统一,普遍规则与伦理责任的统一,治理商业贿赂才能取得成效,阐明以行政伦理为视角治理商业贿赂是十分必要的。

再次,考察行政伦理失范与商业贿赂产生的内在关联,从行政伦理基础理论入手,结合相关部门的实证调查研究,选取相关典型部门进行调研,摸清行政人员对自身地位的认知、选择公权职位的动机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具体权重等问题。在明晰我国行政人员自身伦理状况的基础上,以取得的数据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探寻行政伦理与商业贿赂发生的相关性特征,阐明行政伦理失范与当前商业贿赂泛滥的内在关联。

最后,提出提高行政伦理水平、治理商业贿赂的具体策略,对行政伦理与治理商业贿赂进行相关配套研究。在挖掘行政伦理在治理商业贿赂机制中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反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树立全新的治理理念,创新行政、司法监督机制,并聚焦现实司法、行政的具体生态环境,结合政党监督、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在重视行政伦理教育的同时,实施从行政伦理视角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应对,突出强化行政伦理修养,强调必须把客观、外在的行政义务转化为主观、内在的行政良心,加强行政道德人格的养成机制建设,规避司法、行政人员腐败的道德风险,加大相关法制建设的创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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