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问题与市场机制研究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问题与市场机制研究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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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起关注的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小企业在多种事业领域中从事有特色的事业活动,创造新的行业,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竞争,激活地域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维持和强化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对于增进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建立和健全自由竞争机制、形成自我负责式的社会所需要的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和安全保障体制等方面可望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立法在当代引起了普遍关注。在发达国家,重视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的培育和立育,中小企业无形财产具有自身的占有方式和流通规则。传统的基于有体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形成的物权法规则已不适应非物质性无形财产法律调整的需要。因此,在立法上已倾向于具体规定无形财产。例如,在物权领域,德国和法国事实上已形成了动产和不动产两套法律规则。在法国,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特殊地位也正逐步被立法所确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无形财产对于利益的分割和界定并无大陆法系国家的“绝对所有权”概念。美国法学家科利贝特(Cribbct)曾言,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趣的事实是可以不提到所有权而讨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中小企业无形产权对于利益的分割和界定比所有权作用范围更广,它不是基于物的自然占有而是由法律赋予的一种对物的支配性权利。例如,中小企业的市场自由权,就是完全表现为脱离了“物”的范畴的一种行政许可。通过界定的无形财产显然具有独特的取得、行使、转让和保护方式。物权法里关于占有以及时效的规定在此不能适用。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经界定后受法律严格保护,具有排他性。并且,中小企业无形产权大多在一定条件下可类似物进行交易。近代以来,无形产权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类型,使用权财产范围大大扩展。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和劳(Aubry et Rau)基于财产越来越多地以无形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创设了广义产权理论,把广义财产延伸至财产权利以外的非财产性权利。美国法学家雷齐(Reich)则认为,当代美国政府创造出的福利、专营特许、公共资源的使用权都成为新的产权形式,财产日益具有无体性的特点,任何潜在的利益都可成为无形财产。中小企业无形产权可以基于各种不同的行为形成,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无形产权类型的多样性。例如,为制止环境污染,各国均不同程度地限制中小企业排污的程度,因而中小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排污权即成为一种无形产权,并且这种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又如,当发生自然灾害时,税务机关应当对某种受灾中小企业减免税收。因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因法律事件的发生而形成。那么,税务机关与受灾企业之间的减免税法律关系就依法自然形成。即使税务机关尚不知道有灾害发生,它也客观上依法具有了对已受灾中小企业应予以减免税的义务。即使受灾中小企业尚未意识到自己有这种权利并因此未主张这种权利,它们客观上也已依法取得了受优待的权利。这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自然灾害的出现而客观形成。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在法定或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这一权利。这是一种潜在的权利,也是一种无形产权。在这里,中小企业一方有意识地以其资格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进一步运用资格而实现自己的权利显然是极为重要的。

二 从中小企业管理与市场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沿用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和立法体系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物权法和债权法二元立法模式,民事权利体系也颇为单调,中小企业无形财产常被纳入物权或债权范畴予以讨论,并未有独立的理论和立法地位。这既不利于中小企业无形产权自身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设计,同时又容易使人怀疑甚至否认传统财产分类理论的相对合理性。由于经济、社会方面的限制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的同时,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改善交易条件为目标,研究和解决无形产权法律问题,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独立自主,改正存在于中小企业间的生产效率等各种等级差别,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并帮助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日本为例,日本于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法律。该法制定的背景是: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逐渐扩大。日本政府企图通过对中小企业的培育来缓解中小企业和大企业间的经济差距问题,即经济的双重结构问题。并且由于面临加入GATT、IMF等多国集团带来的资本、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完善国内产业结构和强化国际竞争力越来越显露出其重要性。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国内经济长期萧条形势下,日本进入了战后最大的经济结构转换期。随着制造业对国外投资的增加,中小制造承包业者也推进向国外,特别是在亚洲地区投资。1993年,日本又制定了《中小企业新领域进入等圆滑法》。同时,由于制定促进结构转换的法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1995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1999年,日本还修订了处于中小企业政策“母法”地位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从保护主义类型的政策转移到重视市场竞争原理的经济民主类型的政策。这些法律对于界定和确认中小企业的无形产权,推进中小企业和日本经济的整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学术界在对中小企业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研究中,很少关注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至少可以说没有明确地意识到:从中小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研究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小企业尽管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从古至今不被看作是一种很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从历史上看,早期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更多地倾向于保护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并且在法律上遵循“所有权绝对”原则,究其原因则由于当时物质资本的相对短缺和社会经济增长对物质资本的依赖程度较高,以及当时的经济发展是在劳动力的无限供给的条件下进行的。中小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一个基本单元,与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甚至文化生活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文化领域,企业文化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存在着密切关系。在我国,人们已经认识到中小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与参与者;同时也认识到市场本身也是一种制度。中小企业制度和市场制度之间,均具有节省交易费用的功能。但当中小企业的运动成本等于市场制度的运动成本时,中小企业的规模便不再扩大。所以,中小企业无形产权制度的运作需要市场制度的支持,这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创立无形产权在内的各种要素,以及运用竞争机制来淘汰那些忠诚与信任关系受到破坏的企业。

从历史上讲,早期的中小企业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是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来解决企业规模扩大中的资本短缺的问题,而现代中小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则离不开包括无形产权在内的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资本的支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规模较小,资金、技术实力相对较大企业薄弱,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尽可能地对市场的变动作出反映,并尽可能减少决策成本。例如,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劳动关系中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劳动关系建立时的强制签证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据湖南商学院法律系2000级学生进行的社会调查,湖南常德市某镇粮食购销站,固定资产为50万元,有职工40多人,主要业务是进行粮食购销和加工。该站每年都有10多人调出,同时也有10多人调入。这些人的进出都由上级领导安排,该站只有接受的义务,在人事安排上完全没有自主权。而被调进的人,很多都是与领导有特殊关系,对粮食购销和加工毫无经验。这是一家典型的由政府严格控制劳动关系的企业。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属性,决定了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须以物质利益为动因,进行协商。我国将过去对劳动关系的全面规定,改变为一种最低标准的立法,例如,在工资立法中,规定上限,确定最低工资;在工时立法中,规定上限,确定最高工时,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留下充分余地。劳动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给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协商提供了依据。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这一系列的改革,对于维护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无形产权,对于中小企业无形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无疑都具有积极作用。

三 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是我国中小企业研究中的一个薄弱领域。新中国成立后,在公有制的架构下建立、运营的中小企业,意在否定资本对劳动的奴役,实行真正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但很快就陷入了历史上“官商不分”、中小企业政治化而不求效益的泥淖。因此,我国在改革之初,矛头就直指违背客观规律的“中国式”政经一体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中国实行公有制和尚未摆脱行政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具体国情下,市场关系不能自动地协调中小企业的行为和宏观经济,以达到预定的理想目标。使得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研究缺乏实践性、应用性。

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地位平等,中小企业的绝大部分无形资产都是有市场价格的,实际上是中小企业运行的成本。例如,中小企业信誉是一种无形产权。它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如果这种无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所有人都进行一次性博弈,必然导致信誉的短缺,使人们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当人们没有积极性讲信誉的时候,信誉机制建立不起来,信誉也就荡然无存。不仅加大了法律的负荷,提高了交易的成本,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进一步说,如果中小企业雇员欺骗客户,责任必须由所者承担,因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信誉价值的索取者。所有者就应采取激励机制(如工资、奖金等手段)和监督机制来规范雇员的行为,维护企业的信誉。如果中小企业追求短期利益,不讲信誉,不仅形不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可能失去长期的利益,而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危及到社会其他成员乃至国家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亟需运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中小企业的外部以及内部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调整。因此,尽管调整中小企业运行的法律规范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从其调整对象及范围来看,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规范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行为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与法学理论研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研究路径,可作如下归纳:

从历史的角度看,需要研究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的产生和发展问题,即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问题是从什么时候产生的?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产生的条件是什么?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怎样的?

从现实的角度看,需要研究中外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问题与中小企业管理科学的关系,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问题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中小企业无形产权法的基本类型,中小企业无形产权依法管理的具体方式等问题。

从空间的角度看,既需要研究中小企业无形产权宏观管理艺术,又要研究一般中小企业无形产权依法管理办法;既要研究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理论,又要研究中小企业无形产权依法管理与其他各管理环节如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决策的执行、控制、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联系。

通过一系列的研究,要使中小企业无形产权依法管理融合到中小企业产权与市场经济管理体系中,要使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具有科学性、应用性,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拟解决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一是揭示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研究与中小企业管理科学的内在联系,从而说明中小企业无形产权依法管理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是确立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问题的法律评价标准,从而使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问题研究的功效能够推广和应用。

三是把握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问题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从而使人们从实际出发学习和运用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并依法处理问题。

中小企业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信息、技术、咨询等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各方面需要的服务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是市场的基础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中小企业独立自主的创业与经营,强化经营基础,灵活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变化,以谋求多样化并且充满活力的成长发展。法律必须承认中小企业活动中广泛的裁量余地,这是维持市场原理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但中小企业必须能够高度自律和遵守法律。只有这样,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才能牢固。在当代,中小企业无形产权表现为市场机制自发的权利调整,而且也反映国家的宏观导向和价值取向。公权和私权界限的模糊化在无形产权上也表现得最为充分。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用工权、产品质量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销售特许权、建树企业文化权、公共关系策略等等,都不再是纯粹的“私权”,通过权利的界定衡量利益,而同时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属性。中小企业无形产权法律已经不仅仅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例如,计算机程序、广告、商标等的立法,而是诸多法律相互联系,并且构成不同的、相互配合的中小企业管理法律保护体系。在21世纪,社会越来越需要制定预测可能性较大、透明度较高的公正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和现象进行切实的检查监督,对被害者给予及时而适当的救济,这些正是现代法律的用武之地,也是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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