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双重控制”机制及其治理效应_组织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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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背景下,我国政学两界均对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寄予厚望。近年来,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单体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1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合作社已达到了98.24万家,实际入社农户741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28.5%。与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相契合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与治理模式也呈现出快速分化态势,尤其是以龙头企业、各类大户和农技部门等大农领办型合作社已经替代了传统均衡型合作社,正演化成为推动我国农村合作事业的主导力量。张晓山(2009)、崔宝玉(2008)等的大规模调查都验证了这一现象的普遍存在。

      大农领办合作社,既体现出大农内在资本扩张和利润要求的现实冲动,又凸显了市场的迫切需求,还助力于政府的“长期坚持”与“特殊关爱”。由大农领办合作社,既是适应大农内在需求和个体特征的应然,也是实践中政府和市场选择的必然。然而,这些大农领办型合作社能否真正履行起凝聚小农、促民致富、民主治理的合作社天然使命?也有不少质疑与异议。黄祖辉等(2010)认为大农领办合作社会致使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发生漂移,导致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徒具形式,合作社演变为盈利性企业。熊万胜(2009)认为大农领办合作社容易造成合作社名实分离、泛化与异化。

      那么,响应市场呼唤的大农领办型合作社,是应该更加服从和服务于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应然价值追求,还是充分考虑各种前提条件的现实选择?大农领办合作社是否会必然背离政府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原有初衷?与黄祖辉、熊万胜等人的观点有所差异,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张晓山(2012)、仝志辉等(2012)认为,大农作为合作社组建的逻辑起点,没有大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社企业家,也不会有成功的合作社。崔宝玉等(2013)认为企业家才能的发挥是合作社组建与发展的关键所在,不能因为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而否定大农在推动农户合作、带动农户增收方面的作用。合作社存在的诸如大农资本控制、名实分离、泛化与异化等问题需要通过合作社逐步发展与规范来解决(张晓山,2013)。

      抛却上述有关大农角色定位与功能体现的争论,进而,我们要去探究、追溯并深入理解大农组建、主导和控制合作社的内在逻辑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效应。只有如此,才能深入认识到大农领办型合作社价值逻辑的存在基础,并对上述争论有更深刻的根源性认识进而做出符合价值标准和契合实践的判断。然而,目前并没有文献对上述问题做出过令人印象深刻的解释与回答。当然,相关学者从诸如企业家才能(廖祖君,2010)、资本控制影响效应(崔宝玉等,2011)等视角做了尝试性解释,但这些研究还显片面和零散。本文拟对既有研究进行改善与修正,基于合作社治理“双重控制”视角出发,将社会资本、股权控制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来解读大农主导与控制合作社的内在机理以及治理效应,以期为深入理解目前广泛存在的大农领办型合作社所存在的重大问题提供相对系统、具体和不同视角的思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控制机制的讨论与借鉴

      宫哲元(2008)认为小农户合作面临的集体行动困境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合作社核心原则的变化源自为促进合作行为的实现而产生的激励性需求,于是大农领办、大农驱动应运而生。林坚等(2007)从成员异质性视角出发讨论了合作社所有权安排,认为大农事实上充当了合作社资本家和企业家双重角色,他们通过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使得风险承担者和风险制造者相统一。黄祖辉等(2006)提出了基于能力与关系的治理结构分析框架,认为人力资本和亲缘关系、社会关系是剩余所有权配置的重要依据。这说明相关学者早已注意到探求合作社大农控制的动因,而且,在讨论合作社控制问题时社会资本、企业家才能等概念与理论得到了重视。然而,在解释大农控制问题上,上述学者更多侧重于寻求大农控制的动因,并没有细致描述大农控制的内在机制、方式及其治理效应。

      对大农控制机制与治理效应的分析与梳理既能使我们更深刻理解大农领办合作社的存在逻辑基础,还能够为上文言及的合作社中大农角色定位与功能实现的有关争论提供佐证。

      目前,既有文献在探析合作社中大农控制的机制与方式时大都侧重于股权控制,最有代表性的是崔宝玉(2008)等的研究,他们强调了大农资本控制与合作社功能实现之间的关系,大农是通过对合作社投入优势资本从而实现对合作社的治理控制的,过度资本控制会严重弱化合作社的功能实现。然而,单纯强调“股权控制”的分析范式是难以深入解释和回答具有东方文化背景和丰富社会资本的合作社的组织控制问题的,也是难以充分挖掘合作社中的控制机制和真正认识到合作社的控制程度问题的。否则,这难以解释为什么具有同样股权控制程度的合作社在合作社凝聚力、民主治理程度、大农感召力等方面却有显著差异的现象。作为股权控制研究的补充,高闯等(2008)的研究提供了另外视角的借鉴。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的逻辑起点是大股东的社会网络连带,而且,他们把社会网络连带分为强连带和弱连带,进而提出了“社会资本控制链分析范式”,并对社会资本控制链的运作机理、基本类型和动态演进做了较为系统的阐释。赵晶等(2010)通过对上市公司草原兴发案例的分析,解释了社会资本控制链如何实现对股权控制链的替代最终实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这完善了“社会资本控制链”分析范式,使之更具有适用性。

      笔者认为,探讨合作社大农控制问题应该综合考虑股权和社会资本“双重”控制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效应,在识别大农社会网络连带的基础上,探寻其通过股权和社会资本的“同时动用、相互配合”来解释大农对合作社的最终控制问题,探索在既定的制定环境约束下,大农如何实现对合作社的主导与控制、如何通过社会关系网络摄取资源、如何赢得政府信任和社员支持等问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重控制”机制

      周雪光(2003)认为组织行为遵循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效率机制强调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合法性机制不否认效率机制的作用,但更为强调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和观点力量对组织结构和参与者行为的约束力。实然,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其运行机制也不例外,只不过不同合作社强调的侧重点有所差异而已,并在现实中体现出了不同的治理形态。虽然,具体目标以及实现方式可能有所差异,但归结起来,在大农领办型合作社中,大农的着眼点无非也是效率和合法性两个层面,没有效率,合作社就没有市场竞争力,合作社难以持续发展;没有合法性,大农就很难被社员所认同,合作社难以产生内在凝聚力,就会产生“皮包合作社”,合作社也难以持续。只不过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在不同的合作社中作用不同,合作社组织行为和组织结构也会表现不同。

      在大农领办的合作社中,大农是通过什么机制来取得效率与合法性的呢?经过在浙江、安徽等地的实地调研,笔者发现股权控制和社会资本控制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股权控制和社会资本控制的相互匹配与同时动用才是大农得以控制合作社的关键所在。我们不是故意无视企业家才能在其中的作用,但企业家才能的具体实现必须依附于合作社的组建、运行与发展,在大农领办的合作社中,合作社的组建与运营又是建立在大农主导和控制的基础之上的,企业家才能还不足以成为大农主导与控制合作社的核心机制,但它会和股权资本和社会资本相互夹杂并对后两者产生影响。

      在股权控制和社会资本控制两种方式中,股权控制是起基础性作用的,与发达国家成熟、规范的合作社融资制度不同的是,由于我国小农户投资能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导致了合作社组建初期就出现了“狼羊同穴”现象——小农户依托龙头企业或种植、运销大户成立大农领办的“依托型”合作社,与有限责任公司(LLC)不同的是,这些龙头企业或大户大多是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合作社的。这类合作社的资本主要由核心资本和外围资本两部分组成,形成了独特的“二元”股权结构格局,核心资本的出资者主要是以龙头企业或大户为代表的大农,他们拥有着较高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比例,构成了合作社的核心社员和“权力”阶层,普通社员只倾向提供“临界资本”,获得合作社社员资格身份,一般出资额度较低且比较平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核心资本和外围资本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核心资本是合作社组建和运行发展的“主体支撑资本”,一般不允许退出;外围资本是合作社的“边缘资本”,一般可自由退出。外围资本奉行的是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并主要体现出惠顾者之间的劳动联合,核心资本则可能同时表现出资本和劳动的双重联合,甚至极端情况下可能仅体现出惠顾者的资本联合(崔宝玉等,2011)。大农拥有着合作社较大甚至是绝对的经营权、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分配权,这样,合作社实际上就演变为资本驱动的内生性股份制组织。对于小农户而言,由于资源匮乏,依托龙头企业或大户成立合作社也是一种现实选择,不管所依托的合作社资本集中和资本控制程度如何,农户最终希求的还是经济收益的帕累托改进,只有这个条件得到满足,农户才会真正具有加入合作社并参与合作的激励。这又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推动和驱使大农去侧重于合作社运行的效率机制以此来获得社员的支持,比如合作社对市场施加影响,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信息,提升市场谈判能力,加强对社员的培训,通过赢取政府的信任获得更多的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资源等。

      除股权控制外,社会资本控制是大农得以控制合作社的另外一种方式。科尔曼把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概述为义务、期望、网络和有效惩罚等,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有意识地创建各种自治组织来形成,而社会网络的封闭性保证了相互信任、规范和权威的建立与维持,保证有效动员网络资源,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组织的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一个封闭的组织又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封闭性表现在合作社的成员固定、规模固定,而且成员之间大多相互熟识;开放性表现在合作社必须与市场进行信息交换、产品交换,必须赢得政府的支持。封闭性、开放性间杂的组织必然蕴含大量丰富的社会资本,也必然给社会资本的动用提供广阔的可供操作的空间。

      合作社社会资本可以区分为个人社会资本和组织社会资本。Lin(2001)提出并强调,社会资本不平等对财富不平等施加影响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资本欠缺和回报欠缺。资本欠缺是指由于财富占有和投资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群体拥有不同数量和质量的社会资本;回报欠缺则指由于群体间动员策略、行动努力和制度性反映的不同而引起一定量社会资本对于不同个体产生不同的回报。

      在合作社中,就个人社会资本而言,社会资本对于普通社员和大农来说显然是有显著差异的,普通社员无论是在社会资本的拥有量还是社会资本的回报率(质量)方面都会显著少于大农,虽然和大农相比,普通社员的时间机会成本更低,物质资本更少,更可能依赖于社会资本中的互惠与共享,但社会资本是需要投资的,由于社员缺乏相应的投资能力会限制社会资本的形成,而且,普通社员大部分的社会资本是低层次、低回报率的,缺少高质量的社会资本,比如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与资本持有者和市场伙伴之间的合作等。并且,社会资本会通过重复交易减少机会主义行为,重复交易的一个作用就是排除新的进入者,这对普通社员也不利。就组织社会资本来说,由于大农在合作社组建和经营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大农就作为了合作社理所当然的代言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合作社相关会议,与政府官员进行接触,向政府提供有关策略建议,代表合作社去争取相关资源等,其可动用的组织社会资本也是普通社员无法相比的。

      社会资本在不同合作社中存量不同,大农运用社会资本的能力、方式和手段也有区别,这从侧面说明为什么同样是资本高度集中的合作社其内部动员能力、外部争取资源能力、合作社凝聚力却有显著差异。而且,合作社中大农的社会资本主要是通过连带的方式构建的,连带可以分为强连带和弱连带,弱连带更多地充当获取知识与信息的桥梁,仅仅从政府那里获取相关市场信息而难以争取到资金、政府为合作社提供培训服务较少、在交易网络中与交易伙伴缺乏深度合作等表现为外部的弱连带,合作社仅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培训而不帮社员销售更不给社员分红,社员仅仅被界定为外围社员或边缘社员而对合作社的认同度不够等都表现为内部的弱连带。与弱连带相比,强连带则不仅可以降低不确定性,还能产生较强的互信,为连带双方提供更为广阔的交易契约的选择空间(赵晶等,2010),伴随着大农与市场交易伙伴、政府官员甚至大农与社员之间的互动次数的增多、感情力量的增强、亲密程度的增高以及互惠互换的增广,连带就会动态变化,由弱变强,合作社会获得政府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更多的扶持项目、更稳定的市场伙伴关系,与此同时,大农与社员之间具有更密不可分的合作关系,社员可以参与分红,变为积极社员,社员对大农的认同感也很高,上文所述的合作社运行的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更容易实现。合作社股权和社会资本双重控制的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合作社股权和社会资本双重控制的运行机制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特征与治理效应

      “双重控制”机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治理难题就是“搭便车”问题,针对此困境,普特南的建议是大力发展成员参与网络,因为在拥有大量社会资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共同体内部,会促进社员为了共同利益而合作,这种成员参与的密集网络是解决合作社治理中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机制。

      在大农控制与主导的合作社中,大农是充分利用合作社中密集的社会资本以及由此形成的成员参与网络,还是凭借其对核心资本的控制更多地强调与外部的强连带进而忽略发挥内部的成员参与网络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就决定了大农是合作社的“独裁者”还是可以集思广益的“民主治理者”。在实践中,哪怕同样是大农领办的合作社,其治理形态也是各异的,有的突出民主治理过程中的多中心主义,有的则强调合作社治理过程中大农“威权”,有的则寻求多中心主义和“威权”之间平衡的中间路线。

      根据合作社中社会资本丰富与否与合作社民主治理程度,基本上可以把我国现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形态划分为四种类型:横向科层型、紧密网络型、垂直科层型和稀疏关系型。每一种治理形态都能找到它的现实对照。当然,这里所述的治理是以大农股权控制和大农掌控合作社主导话语权为前提的,即使是多中心主义的民主治理方式,也只是大农“威权”对普通社员的部分让渡而已。

      这四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凸显出不同的治理特征,并最终会映射到合作社的治理效应上。

      理想中,合作社要么会通过强调效率机制或突出合法性机制或探求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的有效平衡,以寻求减少社员“搭便车”行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并促使集体行动有效达成。实践中,由于四种治理模式所突出与强调的侧重不同,其相应治理效应也会截然不同。合作社社会资本与民主治理的互动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资本控制下合作社社会资本与民主治理的互动模式

      由图2可知,类型1是一种社会资本丰富与社员自主治理因素组合形成的横向科层运作模式,这是合作社发展的理想型态。这一型态合作社主要有以下两个显著治理特征:一是大农具有较高的“威权”,是合作社的人格化形象和精神象征,大农对合作社的治理相对开明,注意授权,给予社员更多的参与决策的机会,从而增强大农控制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二是大农强调与政府密切联系,积极积累与利用合作社的政治性社会资本对政府官员、市场交易伙伴施加影响,合作社经常能够得到政府的项目资助和资金扶持,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也能更多地参与分工而获得附加收益,从而强化合作社运行的效率机制。

      这类合作社社员的参与程度较高,自律规范,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合作社的凝聚力强,社员能够自觉地减少“搭便车”行为,合作社规则能够得到社员的一致认同,大农的权力、权威以及合作社运行的合法性和效率机制也能够得到社员的一致认同。合作社不仅能够成为集体行动的孵化器和公共物品的促进者与生产者,还能够成为政府、社员以及其他行动者网络中的关键一环。横向科层型合作社有其内在扩张的动力,扩张的路径主要有两条:其一,合作社为摄取更多资源和形成对政府、社员的持续影响力而大量吸纳社员参与,扩大合作社的规模,推动合作社的横向发展;其二,随着社员不断增多、结构日趋复杂,为使合作社能够有效运转并保持强有力的约束力,合作社倾向于凸显组织的等级结构,并进一步强化大农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权威(吴军民,2005)。

      类型2是社会资本丰富与非正式社员自主治理因素组合形成的紧密网络运作模式。这一型态合作社的治理特征为:一是,基于密切人际互动和非正式的协调规则,合作社大农具有“社会活动家”的角色,强调合作社运行的合法性机制,突出社员对自己的认同,积极增强合作社的内部凝聚力。二是,合作社的大农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合作社内部关系的处理与协调上,对外不能像横向科层型合作社中的大农那样去为合作社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和寻求与交易伙伴的深度合作,紧密网络型合作社与政府、市场交易伙伴之间的关系不甚密切甚至带有不确定性,凸显出合作社运行效率机制的欠缺。

      与横向科层型合作社相同,这类合作社社员有较高的参与意愿与合作需求,在一些关于市场信息的获取、知识的共享与传播等方面集体行动的基本问题上存在着相当的共识。它的社会资本较横向科层型合作社更为丰富,合作社更强调平等的、面对面的协商,诸如血缘关系、朋友关系等在合作社利益协调中的作用能够得到很好运用,合作社大农与社员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合作社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在处理利益纷争时更多依靠的是合作社中的强连带关系,合作社大农对合作社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成为了合作社组织创新与凝聚集体行动力量的“政治企业家”(Waarden,1992)。然而,这类合作社未能将稳定的社会联系有选择地化为制度联系,组织运作过度依赖合作社领导者的道德品质、社会资本存量等,合作社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合作社运行效率机制的缺乏,大农与社员、社员之间的合作就可能会陷入“熟人式”低水平合作,影响社员经济收益的帕累托增进,进而影响合作的持续性与长期性。

      类型3是社会资本有限、正式社员自主治理因素组合的垂直科层模式。这一型态合作社有以下两个治理特征:一是,合作社的“自律”规范与行动规则并非内生于大农与社员的互动之中,而是更多地来自于外部如合作社大农甚至是政府的提供,合作社的社员更多的是去服从大农已经制定好了的规则而非参与制定规则。在合作社治理时,大农更多地采取的是公司式治理方式,强调规则的运用和奖惩,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匮乏,社员难以对大农形成一致的认同感,合作社运行的合法性机制不足。二是,合作社充分追求效率机制,合作社被大农实际上作为公司来进行运营,这类合作社往往注意协调与政府、交易伙伴的关系,社员之间的合作更加强调资本的合作,大农依靠优势股权基本上攫取了合作收益的绝大部分。

      垂直科层型合作社目前所占比重较大。在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中,在某些时候社员对于大农来说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合作社极易异化为股份合作公司甚至是独资公司,合作社完全被大农所垄断和把持,合作社的准入资格有着某种不成文的经济规模与实力限定,小农可能无缘进入合作社,即使进入,与大农享有的权利也是千差万别,合作社成为了“大农俱乐部”,社员对合作社更多表现为漠不关心,社员对大农的认同感不足,合作社内部凝聚力差,合作社集体行动难以达成。

      除异化为公司的合作社外,还有一种依托政府部门成立的合作社,例如依托农技部门成立的农资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也大都属于垂直科层型的合作社,它们通常由政府出面组织筹建,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办公场地的支持,政府主动提供资源或者让渡一些权力,合作社的社长、理事也由政府指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与服务功能通常并非是集体行动与市场选择的结果,合作社多具有政府所赋予的某些特定的公共管理权力或资源,合作社治理中重视制度与规则而对合作社内部的社会资本重视不够,对外也更多地依托甚至依赖于政府部门。

      类型4是社会资本匮乏、非正式社员自主治理因素组合而成的稀疏关系模式。这一型态合作社凸显以下两个治理特征:一是,合作社运行的合法性机制缺乏,合作社未能形成任何有效的自律规范,合作社内部凝聚力极低,大农不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威权”,社员对大农的认同度也相当低。二是,合作社的效率机制欠缺,合作社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社员难以获得合作收益而极度缺乏合作激励。

      稀疏关系型合作社在我国目前也不在少数。合作社只是具有合作社的外部形式而无内容之实,它们往往表现为合作社大农出于追求“政策性收益”目标而成立但未能有任何实质性业务开展的“空壳”合作社、“冒牌”合作社。合作社社员之间基本没有社会联系,相互间也不存在必要的分工配套联系,社员经营组织化程度没有出现任何的由松散到紧密、从初级到高级的变革过程。

      要说明的是,以社会资本丰富程度与大农让渡的合作社自主治理程度为根据划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体现了合作社发展不同阶段、不同个体合作社的不同治理形态,它是一种动态的演进过程,各种类型合作社之间并非不可逾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存在着由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转化的可能。在这四种类型的合作社中,无疑,横向科层型的合作社是理想形态,对内大农依靠“威权”、民主治理获取社员认同,从而取得合作社运行的合法性机制,对外又可以获取政府较多支持、与市场交易伙伴构建密切关系而获取合作社运行的效率机制。回归到关于现阶段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关于大农角色定位、功能体现的争论,不排除现实中大量出现的“皮包合作社”、“冒牌合作社”、合作社异化与泛化、合作社本质规定性发生漂移等现象,但这不能说明大农主导的合作社治理就完全一定是排斥合作社功能实现的,最关键的是要看大农在追求合作社效率机制的同时是不是同时兼顾了合作社运行的合法性机制,横向科层型的合作社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五、主要结论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事业进入到改革开放以来最活跃的创新和发展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长足发展。大农领办的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甚至是主要组织形式,与此相伴随,有关大农领办型合作社的争论也应运而生并持续展开,因而,对大农领办的合作社的控制机制与治理效应问题进行讨论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关系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前景和路径选择问题。

      在大农领办的合作社中,大农对合作社的主导和控制主要是通过股权和社会资本的双重控制来实现的,股权控制是基础和核心,社会资本控制具体的实现方式是社会连带,当内部和外部的连带由弱变强时,合作社的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更容易实现。大农领办的合作社不必然排斥合作社本质规定性所要求的合作社功能,关键在于大农需要在追求效率机制的同时去寻求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在更高层次上构筑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横向科层型合作社为我们提供了样板和典型,这实际上也是对上述有关合作社中大农角色定位和功能实现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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