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的刑罚思想
李 昕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00
摘 要 :荀子是我国战国末期集百家之学的儒家思想家,其学术思想在继承周孔德礼思想和王道仁政理论的基础上,独创性地将礼、法思想融合,创造了礼法理论体系。荀子的刑罚思想是其礼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包含了礼的宗法性,更包含了法的现实主义特征,改变了儒家轻视刑罚的传统,是了解荀子礼法思想的重要窗口。以荀子刑罚思想为切口,剖析荀子所提出的犯罪理论、刑罚原则可以为更全面地把握荀子思想体系提供全新的视角。
关键词 :荀子;礼法;刑罚;犯罪
一、荀子思想体系概述
荀子是战国末期儒家思想家,他在继承儒家礼学思想基础上,海纳各派理论,独创性地将礼与法相结合,提出了“礼法”概念,改造了传统儒家礼学,扩充了儒家“礼”的内涵和外延,并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综合性礼法思想体系,对传统中国影响深远,以至于谭嗣同曾叹曰“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1]荀子在继承儒家礼学观念基础上,强调法、刑的外在制度约束的作用,更“注重制裁的方法”[2],从而使原始儒学政治化、官僚化、可操作化,具有较为明显的现实主义倾向。
二、荀子的犯罪理论
(一)罪名理论
首先,荀子主张以伦理定罪。荀子在《修身》篇中对一些罪名进行了定义,如“害良曰贼”、“保利弃义为至贼”。在定义中荀子采取了主观伦理标准:如“贼”、“至贼”罪侵害的“良”“义”都是道德伦理范畴的法益而非现实中的具体事物,荀子以侵害这类法益来定罪,即是以损害仁义道德为犯罪要件,是一种以道德定罪和以伦理定罪的主张。
测量的同时对现场的车流量进行统计,得到表11。由表11发现,下行方向的车流量大于上行方向;且根据现场观察得知,上下行的车型无显著差别,以轿车和大中型卡车为主,但下行方向出现过车辆自行加高挡板的超载情况,即下行方向的行车荷载大于上行方向。
其次,荀子赞成以思想言论定罪。在《修身》篇中荀子以“伤良”来定义罪名“谗”,即以言论攻击善良的人是一种亵渎仁义道德的犯罪行为。此外,荀子在《宥座》篇中也以赞同的态度记叙了犯思想言论罪的少正卯被孔子诛杀的故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封建君主制大一统思想的背景下“总方略、齐言行、壹统类”的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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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因理论
在《性恶》篇中,荀子把预防“悖乱”的犯罪行为和实现“天下皆出于治”社会控制方式总结为四个方面:即“君上之势”、“礼义之化”、“法正之治”和“刑罚之禁”。
(三)犯罪预防和社会控制理论
荀子将行为人犯罪的原因总结为人性内在因素和经济政治因素。首先,荀子认为人性是恶的,这种恶是通过人的情欲表现出来。在《性恶》篇中荀子指出,人情欲中的“好利”“疾恶”“耳目之欲”会引发“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的争夺,最终导致“偏险悖乱”的犯罪恶果。其次,犯罪的发生不仅需要内部的人性诱因,更需要外界环境的刺激。荀子将其归因为经济因素。他在《富国》篇中说道“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人的物质欲望只有结合物质财富匮乏的事实,才会引起争夺,进而引发犯罪。而物质财富匮乏仅仅是引发犯罪的客观因素的经济表象,荀子又进一步挖掘了造成“物寡”的政治原因:即统治者不按圣人养民的办法来制定法令,对人民厚敛重赋。他在《正论》中辛辣地指出,正是因为“上以无法使,下以无度行”才出现“百事废,财物诎”、“庶人则冻餧羸瘠于下”的物质匮乏现状,最终产生“桀纣群居,而盗贼击夺以危上矣”的犯罪行为。相反,只有君主“使富厚优犹知足”,才能形“盗不窃,贼不刺”“农贾皆能以货财让”的国泰民安的社会氛围。
首先,“君上之势”指的是君主集权的权威给予社会的的稳定感,以及圣君的道德人格和道德威势给人们带来的信仰和心理寄托。
该原则是荀子针对司法审判心理和司法伦理的主张,荀子认为法胜私就是“怒不过夺,喜不过予”[4]在《成相》篇中,荀子进一步诠释了法胜私原则在刑罚领域的含义“刑称陈,守其银,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即裁判人员不能依据喜怒好恶随意损害法律、出罪入罪,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
荀子认为,刑罚应该与行为人所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他《君子》篇中提出“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古者刑不过罪,爵不踰德”。只有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才有威势。如果罪刑不当,刑罚的威势就会被损害。具体而言,一方面荀子反对族刑和株连。株连和族刑指的都是犯罪人的亲族因为犯罪人的违法行为受到牵连被施刑甚至杀害的制度,荀子并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荀子在《君子》针对“刑当罪”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补充,认为族刑是乱世之政,如果采取族刑,即使是像舜这样有得的人也无法幸免于难。另一方面,荀子也反对象刑。象刑指的是象征性的刑罚,即用一些畸轻刑来代替法定刑,比如用穿麻鞋来代替剕刑(砍掉足)。荀子认为象刑是一种无原则的轻刑主义,和罪刑相当的原则是相悖的,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使得“庸人不知恶矣”,无法达到刑罚威慑、教育犯罪人的目的,“乱莫大焉”。
最后,“刑罚之禁”指的是用刑罚方式对犯罪人和其他人民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最终使犯罪人认罪伏法,痛改前非,从而减少犯罪行为,实现社会治理。荀子认为“刑罚是很重要的政治手段”[3],具有最后一道防线的性质。
再次,“法正之治”指的是通过君主制定的的法律、法令,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及违反后果,从而使人们所知避趋,遵从法律,免于犯罪。
三、荀子的刑罚适用理论
(一)罪刑相当原则
这也正是中华政制的当代价值所在:以制度与伦理的一致性为框架融摄外来思想,以分权制保障天下为公,以民间自治培养道德责任。
(二)法胜私原则
其次,“礼义之化”指的是通过礼仪和道德教化,产生颂善贬恶的教化导向作用,使得礼的氛围对人们的行为和心理产生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规范力、约束力和感召力。给犯罪人和家属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省刑慎罚原则
省刑慎罚思想是荀子对儒家“明德慎罚”思想的继承,在《仲尼》篇中,荀子就借圣王直接表达了自己的省刑主张:“故圣王之诛也綦省矣。文王诛四,武王诛二,周公卒业,至于成王,则安以无诛矣。”而达到省刑的目的,核心又在“慎”,首先要听断谨慎。《成相》篇中,荀子指出“听之经,明其请,参伍明谨施赏刑”,即听讼断狱过程中要反复多次查明案件的客观情况,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刑罚的基础。其次要宁僭勿滥(见于《致士》篇),其含义是如果司法人员遇到疑难案件,裁判不能与法律相称的话,宁可过赏,不可过罚。这更直接的体现了轻刑、慎刑的思想,包含疑罪惟轻的萌芽,是荀子坚持儒家仁道精神的体现。
(四)先教后刑原则
教与刑关系问题上,荀子认为不能“不教而诛”也不能“教而不诛”。显然,重视教化是荀子对孔孟思想的继承。但荀子持性恶论,认为人在接受从外向内灌输的礼教的过程中可能缺乏自觉的内在动力,成效难以保证。因此,荀子特意加上了“但书”:不可教而不诛。荀子甚至认为在自觉接受礼教的人外确实存在无法被教化的人,对于这样的“嵬琐”之人,必须以刑治之。对于其中的罪魁祸首,更应立诛不赦,即“元恶不待教而诛”。
四、结语
荀子在继承儒家礼学思想的基础上,综合百家思想,最终形成了集宗法性和现实性于一身的系统思想体系,不啻为我国诸子百家中的集大成者。笔者整理总结了荀子相关著作和研究成果,试图从以刑罚思想为切口,探寻荀子整个礼法思想体系内部的关联性。虽然在总结提炼过程中,笔者得到了显著的收获,但目前针对荀子刑罚思想的总结不完善,整理成果还有很多不能自洽的因素,这都值得笔者在理论学习中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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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谭嗣同.仁学[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70.
[2] 杨筠如.荀子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1992.87.
[3] 刘子静.荀子哲学纲要[M].长沙:商务印书馆,1938:102.
[4] 张觉.荀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28.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4-0156-02
作者简介 :李昕(1994-),男,汉族,浙江杭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