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之重构——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出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政治经济学论文,序言论文,重构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08-09-11
中图分类号:F0-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2-0102-07
早在20多年前,美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杰姆逊(Fredric Jameson)应邀来北京大学讲学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在马克思主义中的一对关键性的对立概念是‘基础’和‘上层建筑’;《马克思全集》中这一页书(杰姆逊在讲这段话时引用的一页书,即《〈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中的一页书)。便是专门论述这个问题的,而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便都集中在这一页书中……”[1]虽然不能这么绝对地夸大这一页书的实际意义,但是,马克思在这里比较集中地论述了他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思想,则是毫无疑问的。在马克思那里,社会的基本结构是被当作现实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实践本身的运动机制加以考察、研究的。但在马克思之后,社会的基本结构却被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们从现实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提升为外在于社会历史、高悬于社会实践之上的普遍逻辑和必然性。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就蜕变为纯粹形而上学的思辨的东西;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从与现存社会历史条件密切关联的人的实践活动和社会运动的内在机制,转变为不受具体历史条件限制的普遍规律。它本应具有的实际作用也因此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运用中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是其必然的结果。鉴于此,笔者将依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阐发的重要思想现实地重构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以准确把握并恢复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思想、推进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研究的发展。
一、马克思对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论述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对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总的结果”进行了总结,提炼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思想,以及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辩证关系的思想,做出了社会史观的“经典概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2](P82-83)这就是杰姆逊先生所说的那页书。的确,在这里马克思比较集中地论述了他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重要思想,因此,这篇短短的《序言》也就成为人们研究马克思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重要思想的宝贵文献。
由于马克思在这里只是比较笼统地提出了他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基本思想,并没有充分展开论述,因此,造成了后人理解这一思想的多种可能和一定困难。尽管这里的表述是比较概括的、笼统的,但只要仔细阅读,我们还是可以看出马克思思考问题的不同角度,至少有两个角度是比较清楚的,即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关系以及存在和意识的关系的角度。从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关系的角度,马克思表达了如下一些思想:(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马克思认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2)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马克思认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社会的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形态的变化。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从存在和意识的关系的角度,马克思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些角度和思想为我们理解、阐释马克思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思想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
当然,要全面、系统地把握马克思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思想,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解读、阐发和建构。很显然,马克思并没有把这些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思想上升为超越具体历史条件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知识。相反,他一方面充分肯定这些经济必然性对于现实的人的存在的严格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则强调这些经济必然性只是一些“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而不是超越具体历史条件——“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的普遍逻辑和规律。在马克思看来,人不能忽视这些带有盲目特征的经济必然性的存在,也不可能摆脱它们的制约,但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本质又体现在对于这些盲目的经济必然性的驾驭和控制上,体现在通过消灭“劳动”、消灭“分工”、扬弃异化,“使现存世界革命化”。
二、“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的纯粹形而上学蜕变及其出路
如同马克思的其他哲学理论一样,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也经历了“以恩格斯哲学为起点,经由列宁、斯大林,后来一直发展为米丁(Mitin,Mark Borikovich)、亚历山大洛夫、艾思奇等人的哲学”这样一种蜕变历程,最后“发展”成为我们今天哲学教科书中所讲的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普遍逻辑和规律,即纯粹形而上学的思辨的东西。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也因此由现实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实践本身的运动机制蜕变为外在于社会历史、高悬于社会实践之上的普遍逻辑和必然性。这一理论也不再是活的思想,而成为教条。
马克思从来没有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普遍逻辑和规律,恰恰相反,在他看来,根本不存在一般的、抽象的社会基本结构,只有个别的、具体的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基本结构只是在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间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或者只是在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可是,马克思的继承者们却把这些在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关系从具体社会历史生活中抽取出来,作为凌驾于一切时代具体社会历史生活之上的普遍逻辑和规律,把它们变成马克思极力批判的纯粹形而上学思辨的东西、变成无现实的人的关系的抽象物,从而在社会基本结构理论上抹杀了马克思哲学与旧哲学的界限。这是马克思社会基本结构理论的纯粹形而上学蜕变。
究其原因,这种蜕变是由于忽略了马克思所实现的哲学变革的意义所致。马克思在被恩格斯称作“包含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明确地指出他的哲学与旧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区别:旧唯物主义,亦称直观的唯物主义,把事物、现实理解为现成的、给定的,即“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唯心主义把事物、现实理解为由精神、思想建立的,它“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则把事物、现实理解为由感性活动或实践建立的,即把事物、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观方面去理解”[3](P16)。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把真正的人的活动仅仅理解为精神活动,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把真正的人的活动理解为感性的、现实的活动。因此,马克思才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3](P19)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哲学观上实现的重大变革。马克思哲学与其他哲学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其他哲学只为现存世界辩护,只有马克思哲学才批判现存世界。其实,哲学史上不乏批判现存世界的哲学,只是它们对现存世界的批判往往停留于理论批判,往往用批判的武器代替武器的批判,即用认识问题取代了实践问题。因此,其他哲学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马克思在哲学观上实现的根本变革在于,他认为变革哲学的关键问题不是改变人的认识,而是通过实践改变现实;而且也只有真正改变了现实,才能真正改变人的认识。因此,马克思哲学是变革世界的哲学、是行动哲学。他把哲学看作是批判现实、解放全人类的思想武器。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继承者们把发生在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关系从具体社会历史生活中抽取出来变为凌驾于一切时代具体社会历史生活之上的普遍逻辑和规律,就是用认识问题取代实践问题。在他们那里,这些具体的关系由实践关系变成了认识关系,武器的批判被批判的武器代替了。马克思所实现的哲学变革的革命意义就这样被消解了,马克思哲学的现代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因远离现实生活而被边缘化。在一定意义上,倘若不能真正“回到马克思”,任何政治上的努力都将无法改变马克思主义哲学被冷落的命运。
关于“回到马克思”,这是自现代以来一些学者倡导的主张。对此,人们的褒贬不一。但是,就是支持者们对“回到马克思”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回到马克思的精神、或原则、或观点、或方法上,似乎都有些道理,但又似乎都难以把握,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哪些才真正属于“马克思的精神、或原则、或观点、或方法”。笔者以为,回到马克思是必需的,因为到目前为止,只有马克思所实现的哲学变革才真正超越了传统哲学。正如前文所述,传统哲学只是认识世界的哲学,只有马克思哲学才是变革世界的哲学。因此,在传统哲学中,哲学就是目的本身;而在马克思哲学中,哲学则是工具,是批判现实、解放全人类的工具。回到马克思就是要回到马克思的哲学观上来,就是回到马克思实现的哲学变革上来。哲学只有面对生活现实、面对实践问题,真实地以批判现实、解放全人类为己任,才能摆脱危机、走出困境,才能再现昔日的辉煌,才能永远保持着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至高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只有回到生活现实、回到现实实践上来,才能走出被生活冷落的尴尬境地;“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也只有牢固地建立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基础之上、扎根于具体社会历史生活之中,才能终了纯粹形而上学蜕变,才能成为真正指导社会变革、社会进步的思想。
三、从《序言》出发重构“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
社会的基本结构被马克思当作是现实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实践本身的运动机制,是马克思对社会实际的概括和总结,也是马克思分析社会现实的根本方法。可以说,它是认识社会现象、分析社会问题或解开社会之谜的一把金钥匙,也是解决社会问题或矛盾的非常珍贵的思想。
只有尽可能地恢复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的本来面目,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实际作用、终止其纯粹形而上学的蜕变、避免其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应用及其后果、恢复其本真的理论魅力。为此,笔者试图从《序言》出发,依据其所阐发的重要思想,现实地重构马克思的这一基本理论。
仔细分析《序言》,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实际上从两个角度来考察社会的基本结构:一是从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这一角度看,社会是由两对关系三个方面构成的,或者说,社会的基本结构包含着两对关系三个方面。因为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实际上包含着两对关系三个方面。两对关系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三个方面是指生产力、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二是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这一角度看,社会是由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构成的,或者说,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马克思考察问题的角度为我们梳理、阐释、重构其社会基本结构理论提供了基本线索。
从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来看,现实的社会基本结构包含着两对关系三个方面。
第一对关系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人类要生存,就必须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具有使生产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能力。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这种能力,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生产力或“物质生产力”或“社会的物质生产力”。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这种能力是通过参与形成生产活动的诸要素作用的发挥表现出来的。任何现实的生产活动都必须有从事生产活动的主体即劳动者、被生产活动加工、改变的东西即劳动对象和从事生产活动所凭借的手段即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这些要素成为任何生产活动成为现实的必要条件。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能力正是通过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共同发挥作用来实现的。其次,生产活动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现实的生产活动总是与人交往的活动;离开与他人的交往,生产活动只能是一种想象而已。因此,人与人之间在生产活动中就会自然地发生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实际地从事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既然这种关系是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发生的,那么它就应该与一定发展阶段上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能力相适合。人与人之间在生产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作为生产活动进行和实现的条件的、一定的客观关系,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术语)”。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必须与人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而且“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这里蕴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它要求生产关系与它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二是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它的性质反过来影响生产力作用的发挥。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是在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是为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使生产力成为现实的生产力。第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要素如何占有,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如何组合、配合,取决于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而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又取决于各种生产要素——尤其是生产工具——的性质。第三,生产力决定一切社会形式中各种生产关系的地位。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2](P109)这就是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力居于主导地位,它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力的地位和影响,因而与之相适合的生产关系也就居于主导地位,它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关系的地位和影响。第四,生产力的变革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力的性质的变化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物质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变化了的生产力的作用。生产关系应不应该变以及应该如何变,都取决于生产力是否变以及如何变。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有两种情况:一是促进生产要素作用的发挥与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的性质与生产力的性质一致时,生产关系就成为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与生产力进一步改进的有利条件。生产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必然导致生产力的发展。二是阻碍生产要素作用的发挥与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的性质与生产力的性质不一致时,生产关系就成为生产要素发挥作用与生产力改进的不利条件,从而阻碍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与生产力发展。但是,这种阻碍作用不能长期下去,因为任何生产关系都只能为一定量或质的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条件。
第二对关系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关于经济基础,马克思只是说:“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也正是对这一说法,人们产生了种种可能的歧异:有人认为经济基础是指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各方面的总和;也有人认为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形态中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还有人认为经济基础是指作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起作用的条件的全部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它既包括一定社会形态中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包括一定社会形态中每一种生产关系的各方面的总和。笔者比较倾向第三种解释。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一段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在这里,马克思所指的生产关系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一定的”关系;而由于在生产力的每一发展阶段上都会有不同水平、不同性质的生产力,也就是说,一定发展阶段的物质生产力是不同水平、不同性质的生产力的统一体,因此,同人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也只能是作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起作用的条件的全部生产关系的统一体。这种“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当然既是指同人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各种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也是指同人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每一种生产关系的各方面关系的统一体,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在生产过程中人的地位、作用和交换关系”、“产品的分配关系”三者的统一体。紧接着马克思才说:“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可见,经济基础就是同人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经济结构,并成为一定的上层建筑的现实基础,就是作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起作用的条件的全部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在由不同生产关系构成的统一体中,占统治地位、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着整个生产关系统一体的性质。而社会主要财富是在哪种生产关系中产生的,哪种生产关系就占统治地位。社会的主要财富总是由一切社会形式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力创造的,因此与之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就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稳定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是自然发生的,它对意识和意识到生产关系的人而言是现成的;生产关系中的人有意识不等于他们对整个生产关系的意识,有意识地与对方打交道不等于意识到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其他社会关系则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这些社会关系包括在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思想关系、政治关系和道德关系。思想关系是以哲学、宗教、法学、文学等精神或意识形式形成的对人与人之间的稳定的、普遍的、全面的关系的看法、想法。政治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就是把所想到、所意识到的人与人之间的某些稳定的、普遍的关系所对应的关系方面的规定作为为整个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对社会的一切成员普遍有效的稳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确定下来,并通过一定的机构、设施、手段来保证这些规范被遵守。道德关系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就是把所想到的、所意识到的人与人之间的某些稳定的、普遍的关系所对应的关系方面的规定作为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普遍有效的稳定的以惯例、礼仪等形式表现的规范确定下来,并通过教育、舆论等手段保障这些规范被遵守。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马克思认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里也蕴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二是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从而也是一切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没有生产关系就不会有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稳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内容。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想成什么关系,取决于思想者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政治关系和道德关系具体是什么样的关系也取决于生产关系是什么样的关系。第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形式。某种社会关系仅仅是思想关系还是能够成为实际关系取决于是否与生产关系相一致,脱离生产关系、与生产关系不相容,就不能成为现实的关系;某种社会关系成为强制关系还是非强制关系也取决于同生产关系的密切程度,总的来说,对生产关系的影响越大越具有强制性。第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变不变取决于经济基础变不变。因为上层建筑不等同于经济基础,所以两者的变化并不严格同步,上层建筑可以局部地先于或后于经济基础而变化。上层建筑如何变取决于经济基础如何变。上层建筑有可能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因为生产关系本身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多种变化的可能性,而可能性本身不是任何可能性实现的充分条件,否则就成为现实;上层建筑是生产关系成为现实的条件之一,所以上层建筑的状况有可能影响生产关系的状况。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有两种情况:一是维持某种生产关系;二是改变某种生产关系。
综合考察上述两对关系,可以看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关系实际上包含三个方面,因为经济基础其实就是生产关系。这三个方面,除了生产力揭示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外,其余的揭示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整个社会的发展正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的。在这两对基本矛盾中,最终动因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是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各种社会因素中的自变因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的发展使原有生产关系成为已发展的新生产力充分、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障碍。而生产力的发展是不能阻碍的,就如同社会生活本身不能阻碍一样,所以这一矛盾的解决必然使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生产关系的变化必将引起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矛盾的解决必然使上层建筑变化。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矛盾解决前阻碍生产要素发挥作用、阻碍生产力发展;矛盾解决后促进生产要素发挥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整个社会就是按照这样一个模式来发展的: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产生矛盾→生产关系变革、调整→上层建筑变革、调整。
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来看,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存在有时指社会本身的存在,指的是社会本身实际上是什么;有时指人的社会存在,指的是社会中的人实际上是什么。由于社会作为生活共同体实际上主要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而人实际上是什么主要取决于他实际上过着什么样的生活;因而上述两种社会存在就是社会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实际上过的各种生活,实际上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或者说,是社会成员以一定的方式所实际从事的社会活动,所实际进行的社会交往。由于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社会活动是维持生命的物质生活、物质活动,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从而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交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因而,决定社会实际上是什么样的社会、决定人实际上是什么样的人,即决定社会存在的也主要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与生产关系。人总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作为社会关系中的相应角色来生活的。在这一意义上,人实际上如何生活取决于他处在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中。而人实际上如何生活又构成人的现实本质,即决定人实际上是什么人。因此,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18),即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确定人的现实本质。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各种看法、想法,是在思想中建立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它包括对现实中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理解、评价,以及对超现实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想往。其中,在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主导地位的,以统一的思想体系、价值体系的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的指导思想的社会意识,被称作社会意识形态。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中,有三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其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克思说:“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识是对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的实质是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所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主要是指人实际上过的社会生活、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决定着人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实际上过的社会生活不同,实际上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就不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还指人在思想中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处理也依赖于他在现实中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实际处理。人在思想中所处理的归根到底是对已经过上的社会生活、已经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处理。其二,社会意识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想到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不同于现实中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想到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有自身独特的规律和继承性。其次,现实中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反映到思想意识中可以发生改变。最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变化并不同步:人们可以在思想中怀念在现实中已经过去了的生活或关系,也可以在思想中向往尚未实际出现的生活或关系。社会意识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因为思想活动、意识活动本身是一种不同于实际生活、实际交往的活动,因而可以对实际生活、实际交往做出与实际生活、实际交往本身不同的处理,可以想到没有实际过的社会生活、没有实际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三,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主要是指思想中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可以影响实际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可以先想到如何过什么样的生活、如何建立什么样的关系,然后再实际上像所想的那样生活和交往。社会意识之所以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是因为社会存在在一定幅度内有多种变化的可能性;而社会存在自身又不具备实现任何一种可能性的充分条件,否则可能性就已经成为现实;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成为现实的条件之一;因而社会意识的状况参与决定社会存在的状况。
马克思考察社会的基本结构的两个视角实际上是统一的。从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来考察社会的基本结构,任何社会都包含着两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人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来考察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是由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构成的;而在上述各种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道德关系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而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关系则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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