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思想政治素质状况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吉林省论文,政治素质论文,状况论文,农民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分析、研究我省农民的思想政治素质状况,我们课题组于2004年6月到2004年12月期间集中对吉林省所辖的长春、吉林、四平、辽源共4个市的下属农村的村民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主要采取了问卷、个别采访、座谈会、查阅文献资料等方式。我们先后与800多名农民谈话,向500多名农民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73份,回收率达90%以上。在这次调查中我们考虑了调查对象的年龄结构、性别比例以及学历结构,其中男性占61.2%,女性占38.8%;18-35周岁的占45.3%,36-49周岁的占26%,50周岁以上的占28.7%;文盲占6%,小学毕业的占23%,初中毕业的占45%;高中毕业的占20%,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在调查的基础上,整理了大量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文字资料,通过综合分析,对我省农民目前的思想政治素质状况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的来看,我省农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在稳步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在增强,农村基层单位民主政治建设正稳步推进。
一、村民民主意识增强
农民的民主意识是反映农民思想政治素质的一项重要指标,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小农意识的传统思想的侵害,农民的民主思想一直非常的薄弱。虽然在我党领导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了突破,但是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党工作中的一个难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一个关键就是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使我国的十亿农民真正实现政治民主化。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1]
调查显示,对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41.36%的村民认为“非常必要”,52.41%的村民认为“有必要”,只有6.23%的村民认为“没有必要”。这表明,在大多数农村村民中蕴藏民主的愿望、要求和能量,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性是认同的。因为村民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宽松政治环境以及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利益分配原则,使广大农民逐步确立了崭新的利益观念,所以,他们敢于大胆地正视和追求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农村村民对村里的重大决策就不能不关心,特别是和自己有关的重大事宜。调查表明,对于村里的重大事情,60%的村民表示“非常想了解”,35%的村民表示“与自己有关的希望了解”,只有5%的村民表示“不想了解”,而这一部分不想了解的村民差不多都是文化层次非常低的村民,多数是文盲。同时有90%以上的村民认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自己有关”,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村民不到7%。
从以上分析可知经历了几十年的改革,现代农民的民主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分析其原因在于,首先,是党的富民政策包产到户,使家庭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生活实体,也使农民的角色地位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由以前的被动、听命式的生产者转变为自主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这种转变,第一次唤醒了村民的主体意识,使农民真正成为了土地的主人。在生产劳动中进发出极大的热情,不再是以前“吃大锅饭”时的那种出人不出力的劳动态度,不用“敲钟”自奋蹄,是村民生活的生动写照。其次,由于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使一部分农民可以从土地上走出来,从事其他的行业。如到城市打工,从事商业、运输、建筑、养殖等多种经营,使得农民受到了商品观念、质量观念、时间观念、效益观念、金钱观念的洗礼。第三,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亿万农民一下子置于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农民不得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冲击,逐渐完成“市场人”的角色转换。对于受几千年封建文化熏陶的中国农民来说,这种跨跃无疑是十分艰难的。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能主宰自己、发展自己、实践自己,标志着现代中国农民的民主意识的真正觉醒。
二、村民政治参与热情提高
村民的政治参与是村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是村民的基本权力之一。没有村民充分的政治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民主,也不会有村级自治组织的合理决策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农村村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种基本权利,村民的政治参与恰恰体现在这“四个民主”中。
从我们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影响村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
1.政治参与的愿望。即村民主观上是否愿意参与政治活动,愿意在何种范围和程度上参与政治。村民的参与愿望不同,政治参与的热情程度和广泛程度也不同,参与的后果也会有很大差异。调查表明,有相当多的村民具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强烈愿望。如,对于村民大会有39.1%的村民表示“非常愿意参加”,有48.9%的村民表示“让参加就参加”,只有6.12%的村民表示“不愿意参加”。我们认为,一方面,村民有政治参与热情;另一方面,村民又对民主实践中存在的“当家不做主”的现象深感无奈,并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政治参与的消极、被动心态。
2.政治参与的机会。即客观环境是否有可能使村民参与政治生活。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村民政治参与的态度、村干部的民主作风以及农村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都会影响村民的政治参与行为。调查表明,在吉林省农民亲身参与过民主实践和行使过民主权力的村民占多数,但还是有一部分村民没有参与过民主实践。诸如,村委会选举等。在四平地区主动直接参与过村委会选举投票的占88.45%。
三、村民思想政治素质欠缺
村民的民主能力和民主素质直接影响着政治参与的质量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效。目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一些村民只顾眼前利益,对于提高文化素质热情不高,这与我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形成了一种反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民主、法律知识的欠缺。调查表明,村民对民主政治的一般常识知之甚少。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人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的难度。
表1 吉林省某村村民民主法律知识调查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已颁布了近二十年,然而,竟有高达60%的村民对此一无所知。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难度。对于民主政治的一般常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各种选举活动的规定都有一半的村民仅仅是“知道一些”。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把民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保证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在对村民的法律常识的调查中,也发现我省的村民法律知识明显不足。有90.2%的村民没有参加过普法教育。这是由于一方面农村村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较少,另一方面,对于村民政治、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的特殊性,也使一部分村民认为只要我不犯法就不用了解法律知识。同时,对不同的法律的了解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一般说来,哪些法律和村民的利益和生活关系密切,村民对这种法律的了解就越多。如对于《婚姻法》,村民最为了解,达到了60%以上。而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密切关系的《宪法》和《选举法》,了解的村民还不到40%。
2.政治、文化素质偏低。在我们调查的对象中,一般群众占65.32%;团员占16.12%;党员占8.55%。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党员对党的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相当多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思想意识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民主意识薄弱,法制观念淡漠,不信服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村,而是习惯于“家长制”的作风。当然绝大多数村民群众,对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是拥护的,但是相当多的村民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政治问题认识不清,辨析不明,判断能力较差,处事方法简单。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村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还有近6%的文盲,可以说文化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密切相关。对于一般民主政治的常识,小学文化以下的竟有52%的村民回答“不知道”。农村村民的文化素质将日益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经济长足发展的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然而,对于人口众多的农村来说,全面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四、民主制度的建设
从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个过程中,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十年期间,全国有25省份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2]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广大农村已经初步建立起基层民主管理的新体制,即建立健全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为主体的坚强有力的村级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配套齐全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以村级工作运行、干部群众行为和各项制度运作规范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村务运作体系。
我们围绕民主管制度的建立、运作和发展情况,对我省的70多个村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总的来看,各地都建立了规章制度,在民主政治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尝试。但是,我们也发现了在实现村民自治和民主建设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1.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权力位移。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在农村地区建立群众自治性的村民委员会,村民自己的事情由村民自己依法去办,保证村民能够行使直接的民主权利。但是由于历史的传统和我国村民素质的现状,也由于目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由于村民自治的载体脱胎于具有政府性质的生产大队,从而导致村民自治权力的正式位移。
首先,自治权力向党组织位移。从理论上讲,党组织的权力来源于其合法的领导地位,村民自治的权力来源于村民的认同。实际上,由于我国历史、社会、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也必须在党组织引导下运作。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党组织的越俎代庖现象,自治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向党组织位移。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难以独立地发挥作用,更难以进行规范化运作。合理划分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之间的权力界限,以下问题必须明确:最高权力的归属问题;权力界限的划分问题;权力运用的方式问题。
其次,自治权力向基层政府位移。在基层政府的严密控制下,无论从渊源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村民自治组织难以正常地行使自己应有的自治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基层政府的主导下,村民自治失去了其发展的价值和可能。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中指出凡是《村委会组织法》没有统一规定,地方法规已有规定的,按地方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县级政府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解决问题的意见;地方法规和县级政府来不及规范或制定意见的,可建议将有关问题提交村民会议讨论,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交给了村民。[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自主性相对增强,要求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放松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为村民自治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第三,自治权力向经济组织位移。在乡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经济组织成为自治权力的核心有其现实的原因。在改革以前,经济建设服从政治需要。生产大队的设立并非为了经济建设,而是为了超经济的政治控制。改革以后,我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处于改革前沿的农村当然也不例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客观上把评价村委会的标准主要限定在经济发展上,从而把经济组织推向村民自治权力的中心。同时经济组织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力,也必须开通利益表达的渠道,进入自治组织、掌握自治权力即是主要的渠道之一。
调查表明,在关于农村建立民主制度中,民主理财制度只有20%左右,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到50%。这说明,自治权力并没有完全掌握在村民手中。
2.村务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立过程中,形式化、表面化问题还相当严重。民主制度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非常必要的。然而,要使民主政治制度灵敏、有效的运作起来,真正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力制度化、法律化,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的稳定,还是一个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
村务公开的满意率不高。村务公开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切入点。村务能否真正公开,是村务管理中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又是影响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关键问题,也是许多矛盾产生和发展的根源。
表2 吉林省四平地区村务公开调查统计表
调查内容
百分比
村级财务
50.33%
宅基地分配办法45.46%
各业承包标准 33.37%
电价、电费
79.75%
计划生育指标分配
60.21%
粮棉定购任务 60.37%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村务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满意度、信任度还比较低。相当多的地方的村务公开还达不到“给群众一个明白,给干部一个清白”的境地。
总之,通过对我省农民思想政治素质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治民主是农民思想政治建设的核心。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没有村民的普遍的、自觉的参与,便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由于我省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使我省农村村民的民主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大提高。虽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初步建立和起步运作,已经纳入了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减少和缓解了干群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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