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利益:生态伦理的中心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人类利益:生态伦理的中心_人类中心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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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诸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一些人把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我以为,这是一种误解。本文试对生态伦理的中心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理论的蕴涵

“人类中心主义”即把人置于与自然关系的中心地位,主张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是人类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进行实践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人类利益是人类行为的终极价值尺度。“人类中心主义”既突出了人类利益的整体性、共同性、长远性,又承认人与自然的休戚相关性;既坚持人的利益是生态伦理的中心,又主张尊重自然规律。

生态伦理作为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的原则,虽然是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系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完整的,但它的根本的、核心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人类整体在自然界持久地生存和更好地生活,这就要求人们在实践上按照人类持久生存的生态利益要求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表明,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就是“人类在生态系统中的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即“人类整体主义”的原则。为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使人类摆脱生态危机的威胁,拥有美好的生态环境,不仅要反对各种形式的利己主义和感性享乐主义,还要反对工业化建设和公共决策中的浅薄功利主义。

生态伦理以“人”为中心的理论蕴涵表明,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范围内,它还肯定了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占有的正当合理性。从生态伦理的意义上说,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征服”和“占有”,而是要规定“征服”和“占有”的合理的或正当的范围或方式,即马克思所说的“人道的占有”的范围和方式。那种一概地斥责人对自然的任何“征服”和“占有”的伦理立场是站不住脚的。

在“人—人”关系领域,以“人”为环境伦理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全人类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应当高于任何个体人或任何有限群体人的局部和眼前的利益;在由人的各种利益需要所构成的多元的价值目标系统中,具有整体性的和长期性的人类价值目标应当处于该系统的中心;人们应当自觉地将自己现实地进行的各种实现自己的特定的价值目标的特定行为,纳入到实现人类整体价值目标的范围之内,切不可把自己的一时一地的局部的利益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对立起来,不可将现实人的利益和需要与未来人的利益和需要对立起来,并以牺牲后者为代价来满足前者。总之,“人类中心主义”绝不主张人们将自己的那些局部的暂时的利益凌驾于人类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之上并妨碍后者的实现。

二、人类利益是生态伦理学的出发点和目的

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关心是一个客观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82页)“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 页)而且,“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5—406页)马克思还认为,人们“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由此可见,利益既是实践和认识的出发点,又是实践和认识的归宿。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反复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包含着利益的内容,离开人的利益的实践和认识是不存在的。因此,作为人类实践和认识活动之一的环境伦理学,将人类利益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虽然也讲生态利益,但仅仅将它视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已,是出于对人类利益的关心而不是出于其它。

应当指出,人的利益是环境伦理学产生的直接基础。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反映,而经济关系集中地表现为利益关系。社会生活表明,道德正是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发展的。作为研究人的自然道德关系的环境伦理学,也源于此。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生态危机的出现,正是人类利益的冲突在自然领域的反映。人们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利益需要,无限制地向大自然索取。不同的利益主体,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拼命争抢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生存空间,只从经济效益考虑而不顾及生态效益。而当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并难以解决时,各种大小战争也就因此爆发,从而引发一场更为严重的生态灾难。可见,不同的利益主体,小至个人,大至国家,在追求利益过程中,均因其对自然的不当态度和失范行为,最终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因此,要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除了运用政策和法律,还必须依靠道德的力量。唯其如此,才能确保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利益。环境伦理学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的要求,将道德延伸到自然界,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调整、规范人类的环境态度和行为,重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保证人类利益的繁荣和昌盛。总之,环境伦理学是直接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以全人类的共同长远利益为终极目的,而决不是纯粹地为自然而立德。

从可行性看,只有以人类长远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目的,才能使环境伦理研究成为可能,也只有这样,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才能真正变成现实。人类呼吁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由于人类利益受到了空前的威胁。正是出于维护人类利益的需要,才诞生了环境伦理学。如果我们不以人类利益作为环境伦理学的动机和目的,而去大谈特谈非人类利益,那岂不是与我们的初衷相悖了吗?如果满足不了人类的利益,环境伦理学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即使勉强存在下去,也因远离人类利益而失去了研究的动力,最终必随之消亡。就目前环境伦理的研究情况而言,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不管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它们终究都要落在人类社会持续发展这一最高利益的基点上,否则,其理论终将难以自圆其说。

同时,如果离开了人类的利益,人类环境保护以及环境道德的践行,就会丧失内驱力。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人们认为,遵守环境道德最终同自身利益无关,那就很难激起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环境道德也就难以规范不当的环境态度和行为,就会丧失它应有的作用,就会影响到整个环保运动的力度和深度。目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其原因之一,也在于人们对倡导环境道德与自己的利害关系认识不足或根本加以否定,从而导致失范的环境行为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

三、澄清几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误解

1.所谓的“自然权利”的观点是荒谬的。

近年来,学术界盛行所谓的“自然权利”的观点,认为凡生物都有其固有的,按生态学规律存在并受人类尊重的权利,人类与其它生物之间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荒谬的。

第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这种关系是“人”通过有意识地改造和利用自然的实践活动建立的。在这种关系中,“人”始终是能动、积极和主导的方面,实际上并不存在着自然物对“人”的实践关系。严格说来,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只是人对自然存在物的实践关系,即人对自然存在物的主客体关系。因此并不存在人与自然存在物之间平等对应的主客体关系,这是基本常识。

第二,自然存在物不构成行使“权利”的主体,也不构成履行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主体。自然存在物固然有其维护自身存在的本能,但毕竟不能将其理解为维护其自身存在的“权利”或者行其存在的“权利”。自然存在物的存在对人也构成一定的积极效应关系,但也不能视为自然对人尽义务。因此,人与自然存在物之间并不存在像人与人之间一样的法理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类社会通过法律手段对自然存在物进行必要的保护,并不是因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天赋”的所谓“权利”,而是出于人类整体持久生存的客观需要。人对自然的保护义务实质上不过是人对人的义务的表现形式。

第三,依照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利义务观来协调平衡人与自然存在物的关系,表面看来似乎是万能的,实际上却因为抹煞了人参与自然进化的能动作用而失之于虚幻想象之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平衡关系确实是生态伦理所追求的目标,但却不是规定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就能达成的,而是人们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尊重自然规律,坚持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来实现的。

2.“人类中心主义”不是生态危机的根源。

反“人类中心主义”者的主要论据之一,就是以为“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了人对自然的狂妄自大的态度和肆意掠夺的行为,引起了人类所面临的生态危机或生存危机。其实,那种不顾生态规律的制约而对自然的傲慢态度和恣意妄为,首先是由于人类对生态规律和自身生存的生态要求的不了解,对地球生态资源的有限性的无知和对科技力量的过份迷信造成的。其次是由被各种人际之间的生存竞争进一步强化了的狭隘的利己主义和感性享乐主义引起的。当人们真正关注的只是一己的生存、私利、成功和享受的时候,他们是无暇顾及人类整体持久生存的需要和子孙后代的利益的,自然更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相反,如果人们真正坚持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真正站在有利于人类持久生存下去的生态要求的角度来考虑处理自身与自然的关系,形成高度自觉的生态责任意识,并以此进行严格的“人类精神的自律”,那么,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就能逐步解决。因此,对于必须摆脱生态危机、改善自己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人类来说,真正危险的不是“人类中心主义”,而是漠视人类整体生存需要的狭隘利己主义和贪得无厌的感性享乐主义。

3.“人类中心主义”不同于“生态唯意志论”。

肯定生态伦理以“人”为中心,是否就是主张“生态唯意志论”呢?不是的。其理由在于,“人类中心主义”只是强调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生态系统中的中心地位,但它丝毫也不否认自然生态系统内除了人类有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之外,其他自然存在物同样有他们各自的生存和发展的要求,并且还把后者的实现看成是实现人类利益的必要前提和手段。要按照有利于人类在自然界持久生存和更好生活的要求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就不能无视生态规律,任凭主观意志践踏自然,而应当尊重生态规律,对自然采取科学慎重的态度。或者说,我们所说的“人类中心主义”就内在地包含着尊重生态规律的逻辑要求。所以,我们这里的“人类中心”是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公共利益”,是人类整体生存的客观生态要求,而不是“主观意愿”。可见,生态伦理的以“人”为中心与人类对待自然的科学态度是一致的。

总之,环境伦理学必须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从人类利益出发,依靠人类的主动创造性去调整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才能逐步摆脱生态危机,促进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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