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100081
摘 要
随着经济开放与发展,中国在平行进口方面的问题凸显,亟待完善。本文将从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以及产生原因出发,再通过观察讨论我国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探求未来我国平行进口下保护商标权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平行进口 商标权保护 法律规制
第1章 平行进口及相关理论概述
1.1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与产生原因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人授权,进口其合法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又称“灰色市场”,顾名思义,其有别于“白色市场”(经过授权,销售真品)和“黑色市场”(非法交易,常销售违禁品、假冒伪劣品等),强调其在法律上的中间性,在各国实践中,平行进口品合法还是违法不可一概而论。按照商品中所含知识产权类别进行划分,可分为专利平行进口,版权平行进口和商标平行进口。
根据商标平行进口的定义,可归纳出其主要法律特征:一是平行进口是直接从商标权利人处获得商品并实施进口行为。二是进口商品为“真品”,即商品本身是进口手段渠道合法的商品。这也是与“黑市”商品最为显著的区别,假冒违禁商品等缺乏合法的来源与渠道,是法律上明确被禁止规制的产品。三是发生于国际贸易之中,进口国和出口国往往与主权国家区域重合。
商标平行进口的产生,本质上是因为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不同国家间因为种种因素往往导致同一商品存在较大价格差异,导致价格差异的因素可能是不同国家的生产、销售成本不同,社会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汇率波动等,也可能是跨国公司的市场策略。
第2章 我国有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现状
2.1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
目前来看,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相当欠缺,不单单是难以在相关法条中找到对于平行进口合法性的法律评价,也无法确切地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给平行进口商品定性。
《商标法》第57条虽规定了七种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但其中并没有针对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具体条款,如果想要援引《商标法》第57条第7款来对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进行兜底,那么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商标专用权实则包含了进口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未对商标专用权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所以,如果想仅以第57条第7款来规制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其在具体运用上伸缩弹性太大,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的解释原则。
参照其他国家运用海关法来规制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设计,在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人通过在海关备案,就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申请相关保护措施,但这仅限于侵权货物,并不包含平行进口产品。
第3章 对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建议
3.1建立起以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为主,禁止为例外的法律制度体系
3.1.1 一般情况下允许商标平行进口
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属于低价位国家,比起我国本土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更多的是其他国家的产品被平行进口到我国,过于严格地保护商标权,禁止平行进口,会给我国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压力,甚至于可能牺牲本国中小生产商而去保护外国企业的利益。
其次,对于我国来说,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我国进出口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积蓄发展资本,有助于今后贸易结构优化与调整,利于我国经济整体的提升和发展。
3.1.2 特殊情形下禁止商标平行进口
原则上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并不就当然意味着不对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进行限制,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在构建商标平行进口法律体系时,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禁止可能造成混淆的平行进口。在实际情况中,常常出现同一商标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销售,出于对当地消费者消费水平、消费习惯以及消费偏好等方面的考量,同一产品可能会存在质量上、规格上或包装上的差异,会造成消费者产生对实质不同的两种商品的混淆,可能会严重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商标权利人应当有权禁止该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这在绝大多数国家也是有权禁止的情形。
第二,禁止可能损害商誉的平行进口。商誉是企业经过长时间努力,并不断保持其产品优异质量而获得的良好口碑。如果平行进口某一商标商品可能造成该商标商品指向的企业商誉受到损害,那么在此情形下,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这种平行进口。
第三,禁止已有限定销售范围生效合同的平行进口。某些大型的跨国公司或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由于市场营销策略等各方面的原因,会限制经销商在某些特定地区的销售。经销商应当遵从相关合同中的约定,只在指定区域内销售。
第四,禁止可能构成垄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平行进口。如果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行为会导致该商标商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得垄断利益,或试图形成市场垄断,切断其他品牌进入该市场的入口,或恶意大量进口,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这样的平行进口都应当有权被相关权利人禁止。
3.2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个案分析
处理具体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面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化日益繁荣的趋势,平行进口争议会随之增加,日后我国商标控诉平行进口商的案子也会越来越多。
其实,从我国以往司法实践和国外常用方法来看,在确定立法规范之前,最为行之有效的还是遵循个案分析原则。根据我国基本法律精神和相关法律原则,我国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此来暂时性地解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不断积累相关经验,总结教训,这也是为将来拟定平行进口相关法律法规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对某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进行处理时也要注意选择一定级别的法院,形成相关司法先例,可作为之后相似案例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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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柯奕男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8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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