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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 —3638(1999)02—0007—07
第一章 绪论
一.中国逻辑是从古迄今许多中国人的创造
从春秋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中国逻辑蓬勃发展的时期,名辩在先秦和魏晋都曾成为独标一帜的学问,众多的古逻辑家留下了精深的论述,写成了不朽的经典,为中国逻辑奠定了基础。唐宋元明时期,中国逻辑仍附庸于其他学科之中,以应用逻辑的形式传承流变,不息不止。晚清以后,中国逻辑又进入黄金时代,有众多的近、现、当代学者致力于中国传统逻辑的研究。也许有人只瞩目于古代的创造,而低估近、现、当代学者的成就。当然,近、现、当代人主要是通过对古代逻辑典籍、资料的校注、诠释、评论、推演等“踵事增华”的方式来进行加工和创造。然而就是这种所谓的“加工与创造”使中国逻辑获得一个完完全全的生命力——既富有传统的特色,又具备能为当代人接纳的流行色。这个合古今中国人之力而创造的逻辑可名之曰“名辩逻辑”。
二.“名辩逻辑”是“名辩”与“逻辑”的复合
把“名辩”与“逻辑”复合起来构成这个称谓,意义何在?“名辩”当然是突出它的中国特色,“逻辑”则是表示它在发展过程中的不断纯化、不断现代化并逐步与世界逻辑接轨。中国逻辑导源于先秦的名辩大思潮,但却不宜单用“名辩学”来称谓它。因为“名辩”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先秦名辩大思潮开始的阶段,内容相当宽广,它包括政治观点、学术观点、方法论等许多方面的大论辩、大争论。尔后,才逐渐分化出来一部分人,他们逐渐转向(或把自己的一部分精力转向)一种狭义的更具逻辑色彩的讨论与研究,象《荀子·正名篇》《公孙龙子·名实篇》《墨经》等,便是这方面的精心之作。这些著作也许可以称为狭义的“名辩学”。然而,中国逻辑也还不可能是《正名篇》《名实论》《墨经》等纯粹的原色原味,它还需要发展、升华、再加工再创造。所以,只有把“名辩”与“逻辑”合在一起,互相修饰、互相限制、互相补充,才能比较恰当地表示中国逻辑的特色和内涵。以“逻辑”标音的词虽可溯源于古希腊,但作为一个学科名称,却并不是西方人的选择与创造譬如李之藻(1565—1630年)的译著《名理探》,其西方原本“十七世纪葡萄牙高因盘利大学耶士会会士的逻辑讲义”,其名称便叫《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概要》,而不是“××逻辑”。“逻辑”作为一个学科名称乃是很晚之事,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达成的一种“约定俗成”。所以,在“名辩”之后再加上“逻辑”二字,并无以西方逻辑为归依的意思,而只是说明中国逻辑乃是流贯古今,不断发展和不断现代化的。
三.“名辩”是“名”和“辩”的复合。
“名”和“概念”比较契合。而“辩”和“推理”却并不对等,不仅和“推理”不对等,就是和“论证”也不完全相当。在中国逻辑史上,往往是“辩说”连用。“辩说”比“推理论证”的含义要更宽泛,它包含:①在对实事实物辨察和认识基础上的说理,②狭义的对当辩论,③形式的推理论证等。
四.名辩逻辑的总体方法论:实为基础,综核名实
“实”是实物、实事、实理。“名”在这里要作广义理解,它包括名(概念)、辞(言辞、判断)、辩说等。中国逻辑曾被称为“名学”或“正名逻辑”,其中所谓的“名”便是广义的。
在中国逻辑史上,“实”往往被摆在基础的地位而倍受重视。孔子说:“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论语·子路》)什么样的名才是一定可言的呢?那当然是合“实”之名;什么样的“言”才一定可行呢?当然只能是合乎“实理”之言了;名言都必须以实事实理为依归。孔子的话,讲得还不够直捷。后来魏晋时期的徐幹申述说:“名也者,所以名实也,实立而名从之,非名立而实从之也。……仲尼之所贵者,名实之名也,贵名乃所以贵实也。”(《中论·考伪篇》)《尹文子》也有“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黑白之实。名而不实,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的说法。唐刘知几则有“夫名以定体,为实之宾”的说法。(见《史通·内篇·题目第十一》)当然,重实并不是就不重名。譬如《尹文子》就明确说到:“形与名不可相乱,亦不可相无。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只重实,不重名,其后果也是不可想象的,当然,更不会有什么逻辑的产生和发展。总之是要“以实为基础,综核名实”。
这一总体方法,表现在概念学说方面就是要“以名举实”“审合名实”;表现在辩说方面就是“以说出故”时,尽量不离开实事实证,演释与归纳紧密结合。
五.“以论带史”的框架体系和叙述方法
“提纲”所要展示的是中国逻辑的横向体系,由“绪论”“概念”“辩说”“余论”几部分构成大的框架。而每部分又以逻辑形式、逻辑方法、逻辑法则等来列项分目,这是一般逻辑教科书的框架体系。但是我们在叙述各部分各项各目的具体内容时,却密切联系相关的逻辑史实。这样把静态的平面图和动态的发展史相结合起来,便能作到既轮廓分明而又来龙去脉清晰。另外,在中国逻辑刚由史的研究转向“横向体系研究”时,采取这样的框架体系和叙述方法就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显得更为必要。
第二章 概念
第一节 概念的概述
概念的学说,就是中国狭义的“正名说”。正名就是要“以名举实”“审合名实”,要名实对举来考察和论述问题。为此,《公为龙子》干脆把其讨论同一律(概念的规律)的篇章叫《名实篇》。
普通逻辑中的概念论也是密切联系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事物来讨论问题的。可以说,在概念论方面,古今中外是比较同轨和合辙的。在述语方面,“概念”和“名”十分契合,“概念论”和“狭义的正名说”也比较契合。这些相应的述语,可以不加区别的随便代换。然而为了方便当代人,我们宁愿让“概念”这个词处于更显赫地位。
一.什么是概念(名),它是怎样形成的。
1.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
《老子·第一章》:“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无”指称天地开始的状态;“有”,指称万物化生的状态。“无”“有”是两个概念,是客观世界两种状态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
2.概念是客观事物本质(特有)属性的反映。
《经说》31条:“举,拟实也。告之以名,举彼实故也。”(注:《墨经》有《经说上》《经说下》,陈孟麟本《墨辩逻辑学》将其条目统一编号。1—100条为《经说上》,101条以后为《经说下》。 本文采用这一体例。)“实故”是什么呢?是事物之所以然的本质属性。这就明确宣示了概念乃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3.概念是人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产物。
《荀子·正名篇》对此有较深透的论述。《正名篇》认为,概念的形成,必须以对事物的同异有明确清晰的认识为基础。“然则何缘而以同异呢?”首先是“天官之当薄其类”(感官必须去接触事物),然后再靠“心之徵知”(理性认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密切结合和顺序推进,就能辨同辨异,就能形成概念。
二、概念的类别与关系
1.《荀子·正名篇》论名之单、兼、共、别。
共名和别名,就是今天所谓的类概念和属概念。例如“动物”是一个大类,“动物”便是共名,“四足兽”是“动物”的“属”,“四足兽”便是一个别名。共名和别名是相对而言的,共名之上还有共名要到无共为止,别名之下还有别名,要到无别为止。
单名和兼名是就语词形式而言的。单名是一个音节(一个字)表示的名,如“马”,“兼名”就是用复合词表示的名,如“白马”。“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譬如,当只需把马和牛加以区分时,就只用单名“马”便可以;当你需要把许多马再加以区分时,你还是只说一个“马”字,人家便会莫明其妙,这时你就得运用“白马”“黑马”“黄马”等一系列“兼名”。荀子还认为:“单与兼无所相避(同“僻”,“乖离”的意思)则(同“而”)共。”譬如,单名“马”和兼名“白马”并不是“乖离”和“对立”的,而是类属相“共”的。
总之,单名与兼名,共名与别名,都是事物类属关系的反映,只不过前者是就语词形式而言,后者是从遍举和偏举来说的。
2.《经说上》论名之达、类、私。
79条〔经〕名:达、类、私。
〔说〕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物是达名,凡存在之实(有实)均可名之曰物。马是类名,凡是马之实者(若实),都可命曰“马”。臧是私名,此名仅指此一实。)
这是在共、别(类属关系)的有限系列中择取其中三个关节点:达名(如“物”)就是“至于无共而后止”的“大共名”;“私名”是“至于无别而后止”的“别名”;处于大共名和最后一级别名之间的各层级大大小小的类则都可以构成类名。
以上都只以“类属”这一种关系为基础来论述概念的分类,不免显得有点单调和单薄,但却也是抓住了最具普遍意义、最具实用价值的一项。
3.概念间的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除在论概念之种类时涉及到的类属关系之外,对其他各种相容的和不相容的关系绝大多数都没有触及到。请看《经说上》中的两条。
87条〔经〕同:重、体、合、类
〔说〕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两个名反映的是同一事物叫重同。同一整体的不同构成部分、如人体的手和足,叫体同。事物处所相同,如课桌和黑板同处于教室,叫合同。二物有相同的属性叫类同)
88条〔经〕异:二、不体、不合、不类
〔说〕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这里只有“重同”说的是概念间关系(即通常说的同一关系概念)。其他都是讨论物的同异关系。而且象物的体同、合同、不体、不合等关系,是不宜也无法去作形式逻辑的分析的。当然《经说上》也没有强凑硬套去作什么逻辑学的分析,但把它们和“重同”混杂在一起来讨论,还是暴露了理论上的某种浅薄。
在概念论中,“概念的类别与关系”这一部分,显得不怎么成熟,内容不够充实。
第二节 概念的定义
关于定义的形式与方法,中国古典逻辑有很高的成就,相关的经典之作是《经说上》。《经说上》共100条,除少数几条外, 便都是一个个定义。所定义的概念,有哲学的、逻辑的、科学的、政治的、伦理的、日常生活方面的,真称得上是“定义集锦”。在定义的方式方法方面则是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总的来说都是通过揭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来明确概念,但又比较灵活多样。现将其大别为三种类型来加以述评。
第一种类型“经”举内涵,“说”对外延作周全划分或完满申述。
40条〔经〕宙,弥异时也(宙是所有不同时刻的概括)
〔说〕古、今、旦、暮
41条〔经〕宇,弥异所也(宇是所有不同处所的概括)
〔说〕东、西、家(中)、南、北
以上是对外延作周全划分。概念是认识的结果,是人的思维形式,对外延的揭示是否周全要结合时代条件即当时科学认识水平来评定。
59条〔经〕圆,一中同长也(圆只有一个圆心,圆心至周边距离相等)
〔说〕规写交也
60条〔经〕方,柱(边)隅(角)四灌(相等)也(正方形是四边四角都相等)
〔说〕矩写交也。
这里说的是几何图形中的“圆”和“正方形”,其对象物,万千皆出自规、矩,指明其是“规写”或“矩写”,自然就对其外延作了完满的申述。
71条〔经〕法,所若而然也(法是循其行事必能成功之法则、依据)
〔说〕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科学意念、规矩、模式都可以作标准)
“三者俱可”当然不是对外延的“周全”“完备”的揭示,但当时人们“奉之为法”的几个主要东西已经说到,申述还是比较完满。
以上都是科技方面的概念,当时人们对相关对象已有较周全认识,因而其定义也就比较规范、典型。
第二种类型“经”举内涵,“说”只举出外延的某些分子。
2条〔经〕体,分于兼也(部分(体)由整体(兼)分出)
〔说〕若二之一,尺之端(比如一是二的部分,点是线的部分)
61条〔经〕倍,为二也(倍,就是原数量之二)
〔说〕二尺与一尺,但去一(二尺和一尺,就是相差一倍)
65条〔经〕(假借为隙),间虚也(隙是两体之间的空处)
〔说〕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比如两木并立,中间空处无木,无木之处即隙)
这是一些关于抽象事物的概念,其外延的分子是既不好具体列举而又举不胜举,于是只举一两个典型而又常见的。
第三种类型。它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格式
1.单层级格式
83条〔经〕见:体、尽(见有体见、尽见)
〔说〕特者,体也;二者,尽也。(看到事物一面是体见,看见事物两面是尽见)
77条〔经〕已:成、无(终结有两种情况,一为完成,一是消失)
〔说〕为衣,成也;治病,无也(为衣而衣成,这是完成;治病而病愈这是消失)
在这里,“经”提出的是一个类概念,但“经”没有去揭示其内涵,而是列出其属概念,即去揭示其外延;然后“说”再对属概念进行申述,83条的“说”是揭示属概念的内涵,而第77条的“说”则是揭示属概念的外延。整个定义仍保持单层级格式。当人们对某一族类属相关概念的某些方面已有某些了悟时,采用单层级格式能使定义简洁明了。否则,就会有失之简略之毛病。
2.多层级格式
1条〔经〕故,所得而后成也(故,由于它而产生某种结果)
〔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尺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也。(小故,有它不必然产生某种结果,没有它,一定不产生某种结果。这是一种部分对整体的条件,正如积点成线,有点不一定成线,没有点一定不成线。大故,有它必然产生某种结果,没有它一定不产生某种结果。比如见物的各条件具备,必然产生视觉,否则,一定不产生视觉。)
这是个具有两层级的定义,既对类概念“故”的内涵与外延作全面揭示,又对属概念“小故”“大故”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揭示,两个层次的定义连环串套在一起,比较完备周详。
第三种类型的定义,在格式上似乎有点越出藩篱,不那么规范。但它却正好体现了《经说上》在定义方法上的特点、优点:一切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
对于定义概念的方法,《经说上》不仅实践上成就非凡,而且在理论上也有某种自觉性。当然,那时尚没有什么“揭内涵”“举外延”的说法。(在西方,也迟至17世纪,才由《波尔·罗亚尔逻辑》明确提出了内涵和外延的问题)然而墨家逻辑家派早就立下了“以名举实”的原则,《经说31条》又有名举“实故”的精心论述。“实”就是概念所反映的具体对象(即外延),“实故”就是对象的本质属性(即内涵),“外延”“内涵”的科学意念已实际了然于心,举外延(实)揭内涵(实故)的定义方法自然也就是“胸中成竹”了。
第三节 同一律
一.荀子论同一律
荀子虽没有全面论述同一律,但却提出了名实对应不乱和“径易不拂”两条具体原则。《正名篇》说:“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异实者莫不异名”“同实者莫不同名”;“不可乱也”。“名实同异对应不乱”,概念(名)指称的对象确定明晰,才不会互相混淆不清。然而只是名实同异对应不乱,问题并不就算得到了解决,因为“名”是用语词来表示的,某一事物用什么“语词”来对应表示其名称,本不是天然固定的,而是人们的约定俗成。虽然,经过大众约定而又能俗成的名一般是宜于其实的,荀子也有“名无固宜,约定俗成谓之宜”的说法;但他还是觉得在约定俗成过程中应当有所“讲究”,应当立下某些准则。他说:“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无固宜”但却“有固善”,约定俗成时自当择善而从,“径易而不拂”自然可悬为约定俗成过程中的逻辑法则。“径易”:平直易晓。“拂”:违反、误解;不拂:语词没有与被命名事物特征相违的义项,因而不易产生混淆,引起误解。“径易而不拂”是要求作为名称的语词的指谓确定性,体现的也是同一律的要求。中国古时以象形会意等手段造字。结合语词问题来讨论同一律法则,具有较为特殊的意义。
二.《公孙龙子·名实篇》对同一律的经典论述
1.《名实篇》的主题、线索——该篇在结尾时总括说:“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谓”是称谓,名称,也就是“名”。名实都要审核考察,但最重要的,最要慎重的还是称谓、名称,即主要环节在正名。
2.审实:“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天地和它所产生的都是物,物与物之间无变换、无转化,各守其位而不“旷缺”,“越位出界”是反常,“位其所位”是正常。总之,天地和它所产生的都是客观存在的物,它们各正其位。稳定而无变化,明晰确定。当然,这乃是一种机械唯物论。
3.实无可正,任务在于正名——“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这句话句式不怎么规范,文意不怎么通畅。伍非百在《古名家言》中串解其意说:实是本来如此、天然如此,不可正,不能正,亦不必正,任务在于正这些实的名而已。
4.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准则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
“名”就是名称、概念。“谓”作动词用时是“指称”“称谓”,作名词用时也就是名称、概念。“彼”“此”有时是指彼物此物,有时是指此称彼的名称、概念。《名实篇》认为:所谓名的运用正确就是一个名只能单独(唯)指那个或单独指这个,指那个不单独指那个,指这个但不单独指这个,这样的名称、概念就通行不了。
《名实篇》还认为,在“唯此唯彼”时还要考虑到“当”的原则:
“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
“当”就是“恰当”“相宜”,只有称此谓彼的名称、概念和此物彼物是相宜和恰当时,才能真正作到唯乎其彼此。
对于这个唯乎其彼此的原则,《名实篇》反复申说:“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用那个指那个就只限于指那个,用这个指这个就只限于指这个,可以;用那个指这个,其结果是那个又这个,用这个指那个,其结果是那个又这个,象这样那个这个、这个那个地混淆不清,不可以。)
这个“唯乎其彼此”的原则就是概念指称确定性原则,就是同一律。
5.《名实篇》中同一律的逻辑法则与哲学观的关联问题。
《名实论》的哲学始基是机械唯物论。它承认物质世界的客观性和第一性,但却把浑然一体的世界切碎,把物与物的联系分割、斩断,强调彼与此的绝对界线。在那里,事物的联系和转化确实看不到了,但是那事物的平面图、思维的平面图,却是那样地清晰,那样地有秩序,各当其位,井井有条,对此情此景,再从逻辑的角度作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便必然要发现和总结出同一律的逻辑法则来。
同一律虽可由机械唯物论所诱发,但必须先经过“退一步”的过程,才能达到进一步的目的。所谓退一步就是要收缩其“论域”,使自己只活动于二值世界,在二值世界中,同一律才具有完完全全的功能。所谓二值世界,它不是客观世界,客观世界不可能是二值的,二值世界是普通逻辑的思维世界。《名实篇》是逻辑的经典,它在简要地讨论了“物的世界”之后,便收缩其论域,集中注视着普通逻辑的思维世界,从而天才地发现和总结出了同一律。
收稿日期 199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