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的深度危机与可能突破:兼论中国的角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边贸易论文,中国论文,深度论文,体制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自2008年以后陷入深度危机。尽管各成员从未正式决定放弃多哈回合,目前有关主要议题的谈判却基本停顿,惟一两项还被寄予希望的议题是贸易便利化与争端解决机制。即使是这两项相对来说比较不关痛痒的议题,也仍被一些发展中成员认为无法自我平衡,不能单独成为“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的内容。至于最不发达国家与小型脆弱经济体(small and vulnerable economy)的特殊待遇问题,尽管屡被提起,但是即使有所成果,仍然无力支撑十多年谈判的巨大期望。
2013年底将召开第九次部长会议,彼时可能将对多哈回合做最终的了结。与如火如荼的全球特惠贸易协定谈判形成鲜明对比,多边贸易体制深陷泥淖。需要探讨的是,多边贸易体制是否还有充分的价值或能提供进一步的动力,推动可能的突破,即使不是在此轮回合中。另一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在全球划片跨区自由化的风潮中,中国这一贸易与发展大国,如何考虑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前景以及自己的立场、贡献。
一、矛盾突出议题:再设计妥协方案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数轮谈判回合,其特点就是“自主确认(self-identified)”的关税减让,而自由化的主要承诺者是发达成员。当时的发展中成员普遍经济规模小,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力微弱,因此发达成员也将注意力放在彼此之间的谈判,而并不索要发展中成员的对价,后者则通过“特殊与差别待遇”确认了不对称减让的合法性①。
但是,21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的加入和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全球贸易版图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发达国家的学者和谈判专家们开始提出拒绝“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的说法,认为发展中成员,不能再只享受协议结果而不做出相应对价,矛头直指一些发展中贸易大国。2008年以后席卷发达国家的金融和财政危机,也使得发达国家方面的自由化意愿大幅降低。
但是,事实上像中国这样的WTO成立后加入的新成员,在入世议定书中已经做出许多关税减让的承诺,中国许多工业品和农产品的约束关税已经基本等同于发达成员。“免费搭车者”怎么定义,是一个非常微妙的话题。从现有的关税水平来看,印度和巴西两个最为活跃的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的差距特别大,这也是他们为什么要求坚守甚至扩大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如果中国不敏感地认为自己一定是发达成员矛头所指,那么在审视完自己的发展中成员伙伴的现有关税水平后,就会发现他们所坚持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其实对中国的意义没有那么大。
但发达成员也并非无可指摘,以欧盟为首的发达成员普遍实行的农业国内补贴一直游离在WTO的贸易规则之外。在农业议题上,他们被索要的对价不是关税减让,而是实质性地大幅削减国内补贴。发达成员农业人口只有其国内总人口的2%~4%,而目前农业平均保护水平达30%,其中欧盟为40%,日本达到60%。以欧盟、美国为首的高补贴国家,与以日本、印度为首的高关税国家,就如何实现对等的减让争执不下。这是农业谈判迟迟不能取得突破从而拖累整个多哈谈判的根本原因。
目前,日本、韩国、瑞士、挪威、以色列等粮食进口国集团(G10)仍然坚持,农产品谈判要继续以2008年12月的议长方案(关税削减标准)为原案进行,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部分,不应该再次进行讨论。但是,到底对哪些部分已经形成共识,各个国家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日本、加拿大提出必须保护“敏感产品”,2008方案因此提出“若该成员超过30%的税目处于高层削减,则可以额外增加总税目的2%作为敏感产品,但额外2%的敏感产品在偏离关税削减公式时,需要额外增加关税配额作为补偿(0.5%的国内消费量)”,但遭到其他成员拒绝,目前尚未达成共识。
另外一个焦点则是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成员、数量触发机制、触发值和附加关税等问题,发达成员与以印度为首的G33等发展中成员仍有较大争议,没有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正负项选择题,在削减公式上照顾各方面的需求,有时更多的是一个技术问题。尽管在农业谈判上欧盟和G10的立场比较强硬,反对关税封顶,并要求市场准入方面必须给出相应于削减补贴的对价,但是他们对实质性削减黄箱措施和严格限制蓝箱措施,原则上是同意的。而G33的基本要求是特保措施应自动并且容易触发地适用,但他们内部也是有分歧的,需要将其分级,其中中国的诉求必须得到更多的重视。将2008方案推倒重来是不明智的,但需在“敏感产品”和“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问题上提供更周全的计算方法。
未来的农产品准入谈判,将继续围绕分层公式的层数、临界点、各层削减幅度和内置灵活性、关税封顶、“敏感产品”的数量和待遇及与分层公式的关系、特殊产品的标准、数量和待遇等细节问题。而国内支持方面的谈判,则以总体削减和分项削减为两条线,关键还在于国内支持总量(OTDS)、综合支持量(AMS)、微量允许的削减幅度,以及如何进一步约束蓝箱水平,严格蓝箱和绿箱纪律。
另外,在出口竞争、棉花、热带产品、关税升级、关税简化、热带产品、特惠侵蚀、部门倡议、差别出口税、地理标识等框架协议的保留问题上,也需更灵活的妥协方案。还需关注的是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关税降低或取消后,发达成员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诸如动植物卫生检疫、技术性措施、绿色标签等非关税壁垒,对来自发展中成员的农产品形成歧视。
必须承认,以农产品为首的核心议题,目前确实矛盾突出。由于农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拥有大比例的农业人口,不仅涉及经济问题,也牵涉到政治和社会问题。所以每个成员在农产品问题谈判中立场都非常强硬。而且农产品谈判涉及的市场准入、关税、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等,每个成员的做法都不同,利益着重点交织牵制,互相抗衡,很难突破。尽管如此,农产品准入的开放与国内支持的大幅削减,已是大势所趋,这点得到各成员的认可,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突破的最终方案,可能仍然依靠更灵活的技术设计,以使得核心成员阵营的诉求都能得到一定反映。
二、决策方式:必须有所革新
WTO的决策方式事实上只有“协商一致”,尽管投票从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实践中从未操作过②。关于“协商一致”的改革建议多是基于其形式上的无效率,特别是在此次多哈回合中,“协商一致”的要求在理论上加大了每个议题谈判的难度③。特别是一些成员在利益并不攸关的议题上做势要胁,以换取其他议题上其他成员的让步,这使得整体议程推进都十分缓慢。另一方面,理论上来说“协商一致”对穷的小的国家特别有意义,但实践中由于谈判能力和意愿的薄弱,许多穷的小的国家的参与度很低,“协商一致”的公平性并未得到充分体现。
目前关于“协商一致”的改革建议集中为三种:一是仍然坚持“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程序上做些变化,比如要求少数反对的成员必须解释理由,甚或以书面阐释此议题的通过关系其重要利益④;二是转向多数表决制,或采用“关键多数”一致。“关键多数”是指在数目和贸易量上都占有重要份额(如90%以上)的成员集团⑤;三是成立执行董事会或委员会,可以效仿IMF和世界银行的模式,董事会拥有一些事项上的决策权⑥,或者有权确认谈判达成妥协的情况并建议下一步谈判的优先事项和议案⑦
发展中成员强烈反对关键多数以及IMF和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会模式,认为他们会受到决策权上的歧视。而发达成员内部也对执行董事会建议兴趣乏乏。如果第三项建议退让为建立某个咨询委员会,可能更有被接受的可能。咨询委员会可由不超过30个成员组成,其中部分席位常任,部分席位轮换,被称为“迷你部长会议(mini-ministerial meetings)”。咨询委员会并不破坏“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其对主导和推动谈判有重要帮助⑧。
至于多数表决制,正如拉米所言,对于“协商一致”原则各成员已有共识⑨,要推翻这个共识很困难。但是,关于多数表决制的可能性,仍然引起WTO成立后近二十年最热烈的争议,只是至今没有定论。理论上虽具可行性,但在微妙的国际实践中,容易遭遇现实性挫折,是其短期内不可能被采用的根本原因。随着各国力量格局的变化,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在国际贸易地位上的逐渐上升,对“关键多数”议案的接受度应有改善,特别是对发展中大国而言。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长期力推多数表决制,有一天也可能会带来根本变化。
与“协商一致”具有对应效果的,是谈判结果上的“单一承诺(single undertaking)”。在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宣言中,这样的方式被继续沿用:“谈判的进行、结论和结果的生效,都将作为‘单一承诺(a single undertaking)’包含的部分”⑩。这一条款意味着,本回合的所有方面将同时进行(proceed simultaneously),除非全部达成协议否则将一事无成(与乌拉圭回合规则相同),而且必须是所有成员都接受,谈判结果才真正的生效。滥用反对权的风险和无效率也是“单一承诺”的弱点。
最多被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以诸边协议为基础的“可变几何路径(variable geometry approach)”。在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牛肉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民用航空协定》都是以诸边协议的方式生效,各成员可以选择参加,诸边协议仅约束参加的成员。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基础电信、金融服务和信息技术的协议,也是诸边谈判形成的。这一方式允许最初的步伐不一,但又允许其他成员加入,在随后的发展中有效地促成了更深层次的一致,是一种悖论式的前进路径。
许多人反对诸边协定的重新启用,认为是多边体制上的倒退。尽管欧洲的学者们总是援引欧盟的历史作为成功的范例(11),但是许多人仍然质疑其在多边环境下的适用,特别是这样一个成员差别巨大、机构性较弱而仍然以谈判论坛为主要功能的国际贸易组织。许多专家在讨论了WTO的历史后,都认为诸边协定可能损及整个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制化(12)。
另一被提出的替代或补充方案是“关键多数一致(critical mass consensus)”。Martin和Messerlin在2007年专门针对服务贸易谈判提出了该方案(13),之后又被Warwick委员会运用到更多的方面(14)。“关键多数一致”希望能划分出每个成员在某项议题上的权重,权重大的成员如果就该议题达成一致,那么这个一致意见就应当被全体接受,那些非“关键”的成员的意见可以被忽略(15)。
“关键多数一致”方案被认为是沿袭了Olson关于公共物品提供上的思想,他对集体合作的可能性持悲观态度(16)。“关键多数一致”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衡量各成员的权重;二是多大的权重集合能达到关键多数。目前普遍采用的测量权重的方法是各成员在某项商品国际贸易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而占全球贸易90%以上成员的同意被认为是临界多数的标准。
但是,将权重引入谈判,将引发非常困难的操作问题。可以想象,在谈判正式启动之前,各成员就会为自己的权重如何计算、贸易数据的客观性和临界点的设定争论不休。考虑到这样的方案必然对小国和最不发达成员带有强迫性,也有建议提出非关键成员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17),这又接近于“诸边协定”。而且,这并不能解决他们在任何议题上可能都不具有足够的谈判权重的问题。
更缓和的建议又转向了形式性的改革:是否能加强秘书长或主席在提起议案中的作用?是否能更有效地组织小组会议?如何增加如“绿屋会议”等非正式谈判的透明度?如何设计更有弹性的减让公式?面对多哈回合20多个完全不同的议题,一棍子否定“单一承诺”其实并不为各方接受,较现实的选择可能还是就某些具体议题采用更灵活、更有效率的变通方案(18)。
三、发展议题:加强贡献意识
围绕发展中成员应当如何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持久拉锯。尽管内部依然有利益分歧,发展中成员在抵制一些议题和议案时的联合态度却十分坚决,这点大出发达成员意料。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成员,坚持在包括农业、服务贸易等问题上应被赋予特殊与差别待遇,可以条件更低更容易地动用临时保障措施,关税的相应减让也应当有更长的时限。发达成员却要求对不同的发展中成员加以分层,然后进行分层承诺,有些成员(如中国)应当承担更多的接近或相同于发达成员的义务(19)。
南北阵营的分歧,以及发展中成员更多地使用结团博弈的方式,也使得多哈回合谈判形势更趋复杂。目前向WTO通报过的谈判分组中,发展中成员结盟的就包括以产品、区域、经济类型、发展阶段为基础的十多个集团。发展中成员的联合发声令发达成员觉察到力量对抗的变化,发达成员在每个议题上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反对和分歧。
一方面,更多的成员认识到贸易利益的重要意义,而希望能参与并影响谈判的进行;另一方面,发展中成员数目众多,但很多成员贸易规模很小,对每项议题的关系权重也很小,如果积极干涉每项议题的达成,就使得过去并不太被提起的“滥用投票权”问题有所显现。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上的要价只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分裂的导火索。
但是,双方的分歧应当首先让步于对最不发达成员利益的关切。对于最不发达成员来说,多哈回合如此广大复杂的涵盖范围,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负担。试想,最不发达成员甚至条件稍好一些的发展中成员,派送有能力的官员到日内瓦,坐着听三年的有关竞争政策或渔业标准的会议,是一件多么奢侈的事情(20)。但农业议题不容小视。全世界3/4的贫困人口生活在农村,解决农业贸易问题,将对消除贫困和粮食安全有很大的帮助。
对最不发达成员利益的关切,是为了全人类生存状态的根本改变,这要求WTO各成员,特别是核心成员必须加强贡献意识。这就是多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的“非贸易考量(non-trade concerns)”。目前尽管WTO协定内有155项特殊与差别待遇(S&D)条款,但是大多都只是没有约束力的“最大努力(best endeavor)”承诺,如何将其中与最不发达成员直接相关的条款强化、可操作化,应当是首先可以取得进展的问题(21)。
四、机构改革:体现更大的代表性和专业性
WTO的管理是集体性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二年定期一开的部长会议,前后部长会议中间的日常时段,则由总理事会负责管理。总理事会一年大约召开12次,由WTO成员派驻日内瓦的常设官员出席。总理事会在需要时又可同时兼任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理事会又下设多个委员会、工作组和子委员会,以处理多边协定涉及的各个特殊领域。
从WTO管理机构的架构来说,仍然是成员驱动的。因此,各成员派驻日内瓦的常驻官员、代理机构数量庞大,并担负实际参会职责。WTO每年召开超过5000场会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除了常驻官员外,成员国内很难追踪每一场WTO的会议和活动。尽管所有的会议都对成员开放,但是往往很多会议只有少部分利益攸关的成员参加或表现活跃。一般情况下,少数几个成员会进行小范围的非正式磋商,形成议案后提交正式委员会、会议或非正式地直接转交其他成员或集团。在WTO这样的方式被称为议程设定上的同心圆(concentric circles)扩大进程。
近年来关于WTO机构改革的建议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加强WTO的内部透明度和主席的作用。由成员驱动的“同心圆”模式,必然导致议程拖沓,观点纷杂而无法总结。在这种情况下,确认谈判的进展、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并能提出反映各方面诉求的议案,对谈判十分关键。在西雅图部长会议上,小型会议(如绿屋会议)被要求提高透明度,所有成员都应当有权了解这些小型会议的时间、进展和结果。2000年以后,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大量的非正式会议是有必要的,但是提高程序透明度的一些建议也应被采用(22),如事先知会其他成员、事后公开结果、邀请外部成员或观察员发表意见等。
以总干事为领导的WTO秘书处按照WTO协定的规定,只对委员会或理事会提供技术和行政支持,并无动议的正式权力。秘书处也不能判定成员的违法行为或者解释WTO规则。争端解决专家组的成员都来自WTO各成员或者各成员事先同意的专家名册中的外部专家。但是,秘书处可以任命特别专家。秘书处的辅助性定位,是与WTO的成员驱动的属性一致的。
目前关于秘书处的改革建议大多还是谨慎的,更关注如何加强秘书处在资料、信息和数据上的收集和整合功能。目前各成员提交的关于WTO组织机构改革的主要建议包括:秘书处的地位和责任;总干事的地位和适当的选举程序;管理层的结构改革,特别是来自地域的代表性;秘书处运转的效率、员工和传统、适当的规模和资源的分配;秘书处预算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秘书处内部的透明度;秘书处与各成员、其他国际组织的相应机构的关系。
由此可见,除了提高秘书处的作用和效率外,各成员普遍关心秘书处和总干事的中立性(23)。事实上,相较于IMF与世界银行,WTO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模式更有民主性,这也导致了其有些混乱和无效率的表现。尽管如此,各成员对机构改革的建议仍然集中在如何提高代表性和专业性的问题。不论是对会议规模、范围、程序,还是对主席、秘书处、总干事的选任和职权,各种建议都要求更公平、更透明,效率问题则希望通过提高专业性来改善。如果能够总结目前的趋向,在机构改革问题上,WTO被要求公平重于效率。
五、中国的角色:兼重贸易大国与发展中大国的作用
多哈回合的纠缠与困顿,使得变革呼声空前高涨。但是,目前不管是各成员提交的议案,还是专家学者们的建议,都主要是一些理念的改革,如何付诸实践并使之有效,并不清楚。特别是对过去在WTO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做法的改变,如“协商一致”、“单一承诺”、“特殊与差别待遇”等,更是难上加难。
最致命的一点是,多哈回合的停滞不前,甚至全面失败的前景,说明提供在此轮回合谈判桌上的各项命题,对核心成员并不具有充分的吸引力。而整个谈判,最终必须依靠核心成员的意愿和兴趣来推动。这也是为什么,哪怕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最不发达成员要求的早期收获议案,也不能成功。这些核心成员,除了过去四方会谈所代表的发达国家外,现在也包括中国、印度等发展中贸易大国。
从最初的GATT1947开始,GATT和WTO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就是一个不完整的合同,所有成员都同意仍然要保留对该组织的实质控制权。这意味着,任何试图动摇这种成员的控制或影响的建议,在短期之内都不可能被接受,哪怕仅是增强秘书处和总干事的职能,或者各委员会主席不从成员中产生的建议。也意味着,多边贸易体制还很难称之为独立的凌驾于所有成员之上的体系。这种从根本上导致无效率的缺陷在此轮回合中暴露得如此明显,因此,有许多论调都提及WTO“将死(is dying)”。
但是,对任何一个成员来说,失去WTO都将是莫大损失,特别是对核心成员而言,WTO提供的平台本身意义非凡。金融危机固然造成了国内政策上的压力,但是在国际层面上更多的信息、知识和理解正在进一步地传播。正是因为更重视贸易利益,每个国家都积极地谋求利用任何可促成进一步开放和合作的平台,这也是尽管近三四年特惠贸易协定如此盛行,却没有一个成员轻易提及因此就放弃WTO的原因。
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此轮回合中基本采取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相似的立场,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权益,但却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中国在WTO各谈判团体里主要选择参加了G20。这一集团的最积极发言者是巴西和印度,而中国只是扮演了一个后座支持者的角色,这个角色对中国这样的领导性国家不太合适。巴西将一直寻找其在农产品出口上的特别利益,这些利益都迥异于中国。印度则是坚定的农业保护主义者,一直是农产品贸易谈判上的阻碍者。中国在农产品谈判上的利益要比二者复杂得多,许多评论家质疑:中国怎么能任由这两个国家为其代言呢?
多哈回合虽然是一个谈判回合,但各成员能做的事绝不是简单地对每项要价考虑同意或不同意。如果把整个议程打包看待,那么其价值不可小视,而每项对价之间的联结和平衡,仍然大有文章可做。比如农业议题问题,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实际上已做的承诺不低,关税远远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那么中国实际上可能要承受的落差不一定如印度大。特殊与差别待遇如何处理,分层公式仍然还是有调整空间的。总之,必须正视发展中成员阵营的利益分歧,并具体事项具体分析。
从表1来看,中国深知此回合谈判关系其诸多利益,与许多成员的利益诉求之间也存在重叠和应和。但中国始终还是观察和学习的心态,中国主导的提案数仍然很少,而且多以抽象的呼吁和原则性表态为主,没有具体的方案设计。与印度相比,中国在提案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差距。因为缺乏更通畅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信息通道,一方面,谈判官员无法判知承受尺度和影响范围,另一方面,国内企业也不能获知谈判的进展和关键点(24)。这是中国未来必须改进的方面。
笔者建议中国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去积极影响谈判,推动谈判。
1.主导方向应当是支持和改善多边贸易体制
依据目前全球经济复苏的情况,中国仍然需要大力支持贸易自由化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仍然是重要的平台,更积极更务实的态度是必要的,不能简单地判定一些议题上的短期得失。
2.更积极地参与WTO决策
目前在WTO体系中,过去的四方国家的主控力明显削弱,力量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中国在这样的力量格局变动中首当其冲,代表着新崛起的领导力量。尽管中国对世界经济运行、体系、秩序等的认识还不深入,有时被动,反应滞后,应对能力不强,经验不足,但是中国参与WTO决策的提升空间是很大的。WTO这个平台提供给中国的发言权,要远远大于目前可利用的各种区域性和跨区的贸易协定谈判。
3.审慎分析和对待敏感议题
非农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对中国的意义都十分巨大,中国的态度应当审慎,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度。关税减让公式、补贴削减公式,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细分和特别承诺等,都可用更灵活的方式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对农产品贸易上的发展期许必须是务实的。除了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豁免(25)外,未来有可能成功推进的,将是发达国家的实质承诺,相应地,发展中国家特惠问题也能够以更灵活的方式协商解决。中国必须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关键利益,国内的决策辅助机制应当尽快建立起来。
4.推动WTO体制改革
目前,WTO基本上是一个“成员驱动(member-driven)”的机构。多边经验越充足,各成员对自身利益所在就有更清醒的认知。这种敏感性使得利益分歧空前复杂。为了将分歧融合和平衡,多边体制也必须配以更灵活的安排。尽管有很多批评认为这些灵活安排可能侵蚀互惠的根基,但更宽容更富弹性的多边体制在短期之内可能是一种趋势。对作为核心成员的中国来说,更灵活、更突出核心成员地位和提高效率的WTO改革方案是有利的,应当予以支持。
5.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加强WTO对贸易救济措施的约束
WTO目前的谈判中有一部分是关于如何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和效率,以及如何可约束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中国也必须关注这部分的条款修改,包括欧盟反倾销中的归零做法、美国双反做法等等,都可以要求在多边条约中加以限制和禁止。支持和维护WTO这个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平台,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将是中国的基本立场。
①1965年GATT通过了新的关于贸易和发展的第四部分,确定了发展中成员可以享有非互惠待遇的原则,但并没有规定发达成员相对应的具体义务。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谈判中,正式地引进了“特殊与差别待遇(S&D)”概念的授权条款,赋予了发展中成员在关税减让上享有非互惠的永久性豁免。
②Ehlermann,C.,and L.Ehring,(2005) "Decision-Making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s the Consensus Practic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dequate for Making,Revising and Implementing Rules on International Trad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8(1),51-75.
③Steger,D.,and N.Shpilkovskaya,(2010)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of the WTO:Room for Improvement",in D.Steger(Ed.)Redesign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Wilfre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
④Sutherland,P.et al.,(2004) "The Future of the WTO:Addressing Institutional Challenges in the New Millennium",Report by the Consultative Board to the Director-General,Geneva:WTO.
⑤Jackson,J.H.,(2001) "The WTO 'Constitution' and Proposed Reforms:Seven 'Mantras' Revisited",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4(1),74-75.
⑥Matsushita,M.,T.Schoenbaum,and P.Mavroidis,(2003)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Law,Practices and Poli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⑦Steger,D.,(2009) "The Future of the WTO:The Case for Institutional Refor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12(4),803-833.
⑧Sutherland,P.et al.,(2004) "The Future of the WTO:Addressing Institutional Challenges in the New Millennium",Report by the Consultative Board to the Director-General,Geneva:WTO.
⑨Lamy,P.,(2009) "Strengthening the WTO as the Global Trade Body",Statement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on His Reappointment.
⑩WTO,(2001) "Ministerial Declaration",World Trade Organization,Ministerial Conference,Fourth Session,Doha,9-14 November 2001,WT/MIN(01)/DEC/W/1,Paragraph 47.
(11)Dragos Negrescu and Gilda Truica,(2006) "Can EU's En hanced Co-operation Mechanism Provide Solutions to the 'Single Undertaking' Problems of the WTO",Romanian Journal of European Affairs,Vol.6,No.2,pp.5-23.
(12)Loren A.King,(2003) "Deliberation,Legitimacy and Multilateral Democracy",Governance,Vol.16,No.1,January,pp.23-50.
(13)Will Martin and Patrick Messerlin,(2007) "Why Is It So Difficult?:Trade Liberalization under the Doha Agenda",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Vol.23,No.3,September,pp.347-366.
(14)Pierre Pettigrew et al.,(2007) "The Multilateral Trade Regime:Which Way Forward?",University of Warwick,Report of the First Warwick Commission,December.
(15)Peter Gallagher and Andrew Stoler,(2009) "Critical Mass as an Alternative Framework for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Global Governance,15,375-392.
(16)Mancur Olson,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
(17)Jackson,J.H.,(2001) "The WTO 'Constitution' and Proposed Reforms:Seven 'Mantras' Revisited",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4(1),67-78.
(18)Elsig,Manfred,(2008)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t Work:Performance in a Member-Driven Milieu",Paper Presented at Annual Conv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15-18 February,New York,p.10.
(19)由于WTO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区分发展中国家和非发展中国家,更没有标准区分不同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如何设计不同的分类并由各个国家自行认领所属分类,这也是谈判的重要内容。
(20)L.Alan Winters,(2002) "Doha and the World Poverty Targets",Paper for the World Bank's Annual Bank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Washington DC,April.
(21)杨莉:“将恰当的待遇适用于恰当的国家”,《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年第2期。
(22)Pedersen,P.,(2006) "The WTO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nd Internal Transparency",World Trade Review,5(1):103-131.
(23)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Global Economic Governance Programme,(2009) "Strengthening Multilateralism:A Mapping of Proposals on WTO Reform and Global Trade Governance",Discussion Draft,November,p.6.
(24)张磊:《“后危机时代”中国深化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及其途径选择》,《世界经济研究》2010年第7期。
(25)最不发达国家要求应当延后减让或取消一些对他们有特别出口利益的产品的关税,并且发达经济体应当对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的准入保证特别的份额,而一些新兴经济体也被要求承担进口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的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棉花补贴是最不发达国家最强烈要求取消的一项进口保护措施,而美国首当其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