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效果评价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措施论文,国外论文,效果论文,评价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倾销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始终未能成为贸易壁垒的主导形式。1985年前,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有反倾销立法。随着多边贸易体制对传统贸易壁垒的制约, 《WTO反倾销协议》被各成员国争相援引,反倾销已经成为使用范围最广、实施最频繁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为基础的允许其他WTO成员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在倾销和补贴事件上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这种歧视性差别待遇客观上激励了国际社会不断提起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国将处于贸易摩擦绝对数量的增长期,研究国际反倾销调查及最终措施实施的效果评价,利于中国从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和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建立贸易预警与救济体系。
一、相关问题研究概述
对反倾销效果评估主要集中于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政策的经验研究。Lichtenberg(1990)较早使用来自于所有来源国的总进口数据估计反倾销效应,认为反倾销极大地影响了本国出口市场的巩固。Harrison(1991)也利用了美国1981-1986年跨行业的数据测算了反倾销税的价格效应,分析得出反倾销对于本国传统主导产业的价格抑制效应。Staiger and Wolak(1994)使用反倾销计量经济模型分析了反倾销调查对国内产出和进口的影响,确认了反倾销威胁的存在和确定的反倾销税都能对诉讼对象国起到贸易限制效应(trade destruction effect)。以上研究较多关注反倾销调查对于发达国家行业及进出口的贸易影响,也符合90年代前发展中国家较少涉及反倾销应对的政策空白问题。
近些年反倾销效果评价的研究开始关注其对发展中国家及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Mah(2000)的研究肯定了反倾销裁定百分比增长与贸易差额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及因果关系。White,Jones(2000)提出,美国至少有42种反倾销税则生效,涵盖了来自中国的各种进口产品。美国进口商和在华加工生产对美出口的企业越来越发现其经营遭受到美国反倾销税的破坏。Zhihaoyu(2000)分析了过去30年中GATT各回合持续地削减和限制关税,但同时各种非关税壁垒被广泛采用,其中反倾销占据了很大比重。James(2000)提出,反倾销行动是保护主义选择的一种新式武器,虽然在GATT/WTO规则下反倾销是合法的,但是它威胁到破坏过去50多年多边贸易体系尽力构建的非歧视和互惠的基本原则。Blonigen(2003)发现,报复性反倾销行动上升的威胁对反倾销活动有着抑制效应。美国很少对具有积极反倾销措施和美国大量出口的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美国倾向于对没有反倾销法的国家提起反倾销行动。Prusa(2005)也指出,近30年来,反倾销已成为GATT/WTO框架下确立的自由公平贸易体系的主要障碍。确切地说,反倾销是一种被巧妙设计的保护主义的政策形式。
在中国加入WTO后贸易争端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关注国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及中国采取反倾销调查及措施的效果评估。宾建成(2003)分析了中国首次反倾销措施执行效果评估问题。朱钟棣(2004)关注了反倾销措施对产业的关联影响问题,论证了反倾销税价格效应的投入产出问题。谢建国(2006)研究了美国对华贸易反倾销的政治分歧与制度摩擦问题。沈国兵(2007)实证分析了反倾销等贸易壁垒与中美双边贸易关系问题。鲍晓华(2007)实证分析了中国反倾销案例8位数税则号的涉案产品数据,考察了反倾销措施引起的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的贸易模式的变化问题。
国外经验研究在数据选择的科学性和计量技术上具有明显优势,其论证较为全面地分析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之间以及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非均衡问题。国内研究则由于中国反倾销历史较短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问题,对于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对进口国可能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投资跨越效应关注较晚。但研究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反倾销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反倾销的实施都发挥了调控进口、救济本国产业的作用。
二、中国遭受的反倾销国别结构分析
WTO统计1995-2005年中国出口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共469起,遭受的反倾销最终措施案件共338起。与中国遭受反倾销密切相关的典型经济体如发达市场经济美国、新兴市场经济韩国以及发展中国家印度相比,无论从总体还是从单个年度来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和最终措施数量都位居第一位,1995-2005年分别占世界反倾销调查的16.5%、世界反倾销最终措施的18.7%(见表1)。
数据显示1995-2005年,共有26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从1998年开始,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占世界的比重逐年上升,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占世界比重与中国对外贸易占世界比重的比例极不相称。从1999年开始中国被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占世界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在近几年世界反倾销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占世界的比重却呈上升趋势,说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局面仍然非常严峻。整体情况说明,无论是从存量还是从流量考察,中国都是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影响国。
研究国际反倾销国别结构及针对性来源地区可以发现(表2),印度不仅是对中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头号反倾销大国。同期,韩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和最终措施数量均位居第二,美国第三,而印度遭受的相对最少。1995-2005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和最终措施数量最多的来自印度,1995—2005年期间,印度在全球共发起反倾销调查425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316起,其中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86起;其次美国,分别为61起和50起;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最终措施数量位居第三,分别为60起和41起。其他主要来源国还有阿根廷、土耳其、南非、澳大利亚、墨西哥、加拿大、秘鲁、韩国和巴西等。
但分析反倾销措施效果评价问题,除了考察反倾销针对国来源问题,不可忽视国家贸易出口的流量变化,虽然印度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最终措施数量最多,但如果将中国对印度出口与中国对美出口相比,印度并不作为中国主要贸易对象,其提起的对华反倾销贸易壁垒的影响并不绝对重要(周灏,2007),而美国提起的对华反倾销无论从实际量值影响及其对其他国家反倾销的效仿作用上,都更加具有深远影响。据此如果把欧盟作为对华反倾销第三地区研究仍比印度具有现实意义,本研究反倾销措施效果评价的参考国家主要以美国作为实证数据的优先考察对象。
各国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动机不同,但其主要原因仍然具有普遍认可程度:即方便借口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及中国对外反倾销体系的不健全。例如美国在夸大中国对美出口的倾销幅度的同时,中国对美有限的反倾销报复能力更诱使美国经常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美国从中国进口绝对量的增长与美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进口比重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就可能构成美国对华反倾销立案(谢建国,2003)。这个结论具有很强的政策含义,它表明中国对美国单纯的出口增长并不足以引发美国对华的反倾销指控,但是当中国对美出口超过美国的进口增长速度,中国出口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份额快速上升,并替代了美国从第三方国家的进口时,中国企业才有可能面临一个更高的反倾销指控。因此依据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国家贸易流量,分析重要贸易伙伴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效果评价就具有实际意义。
三、反倾销强度指数实证
1.中国遭受反倾销的评价指数假设
一国遭受的反倾销强度包括遭受的反倾销调查(AD Investigations)和反倾销最终措施(AD Definitive Measures)两项指标。一国被指控倾销相对其出口绩效的强度指数(Finger;Murray,1993)又称为反倾销强度指数ADI可表述为:
(1)
如果一国遭受的反倾销强度指数ADI>1,则该国或地区相对其在世界出口市场份额强烈受到反倾销行为的影响;ADI<1,则该国或地区相对其出口市场份额少许受到反倾销影响;如果ADI=1,则该国或地区反倾销指控与该国出口份额成比例。据此,我们可以对中国遭受反倾销强度指数做出测算,并与其他相关的贸易合作伙伴进行比较。
通过ADI变换,可以定义中国出口遭受他国(以美国为例)的反倾销强度指数为:
2.中国遭受反倾销的指数测算
利用ADI[,i]测算,为客观反映中国加入WTO以来受到反倾销的现状,研究把1995-2005年分为两个阶段,实际中国加入WTO的真正意义是2002年。1995-2005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及最终措施测算指数见表3。
1995-2001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指数ADI值为4.04,而2001-2005年ADI值下降为3.30。同期,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最终措施指数ADI值从1995-2001年的4.81下降到2002-2005年的3.54。总体上中国遭受的反倾销强度指数呈现下降之势,这与贸易摩擦快速增长的基本论调并不一致,所谓贸易摩擦快速增长的观点实际是比较于更快的贸易增长反倾销绝对量是增加了,但中国在国际间的整体贸易纠纷实际是可控制可接受的。两个区间的不同指数实际表明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外反倾销应对能力的低弱助长了体制内成员对其控诉的反倾销调查,而在中国加入WTO后逐步利用对外反倾销救济措施时,实际国际间反倾销调查和最终措施会得到抑制。
但是同时可以看到,虽然两指数呈现下降趋势,但其均值大大超过1,且2005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最终措施指数分别为4.01和4.11。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中国相对其在世界出口市场的份额强烈地受到国外反倾销行动的影响,这表明在WTO框架下中国强烈地受到国外反倾销行动的影响。
3.指数比较:美国对华反倾销效果分析
与中国遭受反倾销密切相关的典型经济体美国、韩国和印度比较(见表4)。
从数量来看,1995-2005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和最终措施数量都位居第一位,而印度遭受的相对最少。但是从反倾销强度指数来看,1995-2005年印度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指数和最终措施指数都最大,分别为5.69和4.70;而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指数和最终措施指数均位居第二,分别为3.43和3.89;美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指数和最终措施指数相对最小,仅为0.52和0.48。中国、韩国和印度遭受的反倾销强度指数都大于或接近3,意味着三国相对其在世界出口市场份额都强烈地遭受到国外反倾销行动的影响。美国遭受的反倾销强度指数却小于1,表明美国相对其在世界出口市场份额较少受到他国反倾销的影响。中国考察美国对华的反倾销效果,更有利于把握中国外贸的后期调整策略。
依据表2,1995-2005年中国受美国反倾销调查61起、反倾销最终措施50起,分别占同期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最终措施总数的13%和15%。据中国海关统计,1995-2005年中国对美出口额为7206.8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出口总额的21%。
利用ADI与ADI测算,1995-2005年中国遭受美国反倾销调查及最终措施指数见表5。
其中ADI分别为0.59和0.66,由于中国对美出口比重占到20%以上,前提假定ADI>0.5时,表示中国在美国市场出口份额就受到美国反倾销行动的明显影响。所以中国在美国市场出口份额遭受到美国反倾销影响是中国外贸困境的主要因素。从ADI来看,1995-2005年美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指数和反倾销最终措施指数分别为1.72和2.20。由于美国进口反倾销强度指数ADI>1,则美国对华反倾销行动强烈地影响到美国从华进口(或者中国对美出口),分析结论支持中国对美贸易出口增长面临重大约束。
WTO的成立客观降低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频率,但中国加入WTO显著的提升了美国对华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在中国遭受的反倾销等贸易壁垒中,美国无论在涉案金额还是在涉案次数上都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据《中国商务年鉴2004》统计,2003年美国对中国产品的立案金额已占到世界各国对中国产品立案总金额的88%。可以理解中国入世抑止了美国方面其他限制性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在WTO的多边框架容许范围内提高反倾销力度是美国的权利。结合中国近几年贸易顺差来源地问题分析,2005年美国排在第一位,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达到1142亿美元,同比增长40%以上,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排在第三位,对其贸易顺差达到701亿美元,同比增长89%。可见中国在对美国和欧盟大量出口且出口高速增长的情况下,美国和欧盟自然会对中国商品保持较高的排斥性。更加重要的问题是美国和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体,其政策趋势常被其它国家密切关注,美国和欧盟的对华反倾销行动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其在反倾销调查和最终措施的行动将会影响中国的外贸走势。
在WTO框架下,美国在对外贸易中有效地对华利用了反倾销保护手段。由于中国对美出口集中度过高,而美国对华出口比重较低,因而中国对美反倾销报复能力存在缺陷,美国对华反倾销遭受中国对美发起的反倾销报复风险较低诱使其反倾销加剧。结合利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歧视性差别待遇,使用第三国替代成本来测算中国可能的倾销幅度,美国提起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辩护能力及行业协作精神都成为应对反倾销失利的因素。
四、结论
1995-2005年以来中国面临着严重的世界反倾销调查和最终措施。主要表现在:(1)在近几年世界反倾销呈下降趋势情况下,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占世界的比重却呈上升态势,中国是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影响国。(2)除了传统经济强国(美、欧)借助非市场经济国家提起反倾销控诉,发展中国家(印度、阿根廷)反倾销比重明显加强,但其行动尚不足以决定中国外贸走势。(3)比较反倾销强度指数证明,中国在美国市场出口份额强烈地受到美国反倾销行动的影响,但美国相对其在世界出口市场份额较少受到他国反倾销的影响。(4)应该关注美欧对华反倾销行动对他国的示范效应。中国应积极谋求WTO剔除其非市场经济地位,这是应对反倾销控诉的制度保障。重视反倾销对称性问题,中国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调行业协会对反倾销组织机构的建立完善,加大一致应诉和协作力度。通过合理出口导向政策,促使进出口内外均衡与结构调整,保持出口适度及有序是避免反倾销贸易摩擦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