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八名员工”阶级标识之谜_政治论文

解决“八名员工”阶级标识之谜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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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建国前不说,只谈建国后,我国对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区分,一直是笔糊涂帐,是 个无头公案。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把有无剥削作为划分的界线,结果在全行业公私合营时, 就闹出了一些每年只有定息几元几角钱的“资本家”的笑话。改革开放后,又曾把雇工8人 以上作为私营企业主,雇工7人以下作为个体户,这个神秘的“8”和“7”不知为什么能够 成为界线,这是个斯芬克思之谜。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 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难道可以简单地以此当作 判断 经济成份的标准吗?又难道可以简单地以雇工是否达到8人当作判断私营与个体的标准吗?如 此这般引出了一串话题来——

以雇工8人为标准是对马克思原著的误解

记得改革开放初期,有部门领导同志在布置工作时说:雇工8人以上者是私营企业,雇工7 人以下者是个体户,这是马克思定的标准。随后不久,有多个文件规定个体经济的标准,一 般 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5 个学徒。这样两个帮手加5个学徒,最多共7人,正好与上述同志所说的雇工标准相同。这就 是后来一段时期里,在一些人的认识和在工商管理中,把是否达到雇工8人作为划分私营经 济和个体经济标准的来由。

这不是马克思的标准,而是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九章论述的明显误解。马克思假 设了一个例子说明一个人既自己劳动又雇工,他从雇工身上所获得的剩余价值,足以满足他 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而且尚有盈余,当他把盈余用于扩大再生产时,这个人才成为资产者, 否则他仍是个个体劳动者。马克思说:按照我们的假设,一个有生产资料而雇工的人,如果 他对工人的剥削等于他发给工人工资的50%,他要雇佣两个工人所得的剥削才够维持他相 当于普通工人生活水平的消费;当然他不满足于只过普通工人生活水平,就得雇佣4个工人 ,所得剥削全部用来自己消费,但仍然没有多余积累,他投资生产的目的纯粹为了满足自 己的消费,他还不是个资本家。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增值财富,如 果他要把剥削收入的一半用于自己消费,能够过上比普通工人好一倍的生活水平;而把另一 半用于追加投资,就得雇佣8个工人,如此下去,就会不断增加剥削、增值财富。但是如果 这个投资者自己也参加劳动,他成了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即 “小老板”。资本主义再发展,就要求投资者自己不参加劳动,用全部时间去控制工人的劳 动和销售产品,这时他才真正变成为资本家。

从马克思这个假设来看,雇佣8个工人不但是个举例,不能把它作为固定的划分标准;而且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投资者还只是个“小业主”。一定要符合两个条件,他才真正成为资本 家:一是剥削的数量消费有余,并用来追加资本,不断扩大生产和增加剥削;二是投资者本 人不参加劳动,只负责控制工人劳动和售卖产品。马克思这个论点,在当时资本主义工业社 会是正确的,但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应当创造发展。

财产和雇工多少不能成为划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绝对标准

马克思在上述论述中,一方面没有把财产和雇工多少作为划分资本家和小业主、个体户的 绝对标准;另方面强调财产和雇工多少,作为划分资本家、小业主和个体户中的重要标准。 他在举例时说:所有者个人手中所有的资本,已经达到一定的最低限额,从而雇佣工人达到 一定的最低人数,才变成资本家。但这个资本的最低限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 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技术条 件而各不相同”。马克思这个理论在当时是正确的,而且很全面。这个原则,即使到了中国 当今社会,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过应当较多地强调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生产部 门各不相同的方面,而不应当较多地强调资本的限额和雇工的人数方面。且在新时期出现了 一种原来没有的新情况,有一部分拥有财富较多,从而投资和雇工较多的人,不是资本家, 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先富起的人们和贡献者。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说得好:“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 本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加。在 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 ,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 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里所 指出的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包括财产的来源、支配、使用、政治状况和现实 表现等。它不仅是多元复合因素,也不仅是判断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亦应当成为判断 经济成份,首先是区分资产者和劳动者的综合标准。

用资产者劳动者新概念代替有产者无产者概念

我在这里所使用的资产者和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概念,它们分 别指以生产要素分配为主和以劳动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者,而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 的有产者、剥削者和无产者、被剥削者。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劳动者已经 成为和将要逐渐成为有其屋、有其田、有其股、有其企、有其知(资),甚至成为富翁的有产 者。而以生产要素分配为主的资产者,只要是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并没有剥削。他们所经 营的企业,生产要素分配越多,劳动者的劳动分配也越多,国家的税收也越多。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九章中说有产者要用全部时间,都用来控制工人劳动,用来 出售劳动产品,这个有产者便成为“人格化的资本”,才能变成真正的资本家。马克思的意 思是,有产者这些活动,并非劳动,而有资本属性,是一种剥削活动。因为它是在资本主义 生产方式中,为了资本增值而进行的活动。这个理论在当时的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是符合实 际的,因而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即将跨进的知识经济中,不管 在何种所有制企业里,性质都完全不同。资产者和金领、白领人员,他们的指挥活动、管理 活动、科技活动以及其他一切智能活动,不仅不带有资本属性,而是带有社会主义属性的高 效劳动。这种劳动越多、效率越高,对社会主义贡献越大,所以是名副其实的光彩事业。

不能以财产和雇工多少作为划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绝对标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这 个 原因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九章中,已经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生产部 门的技术条件”各不相同注意到了。这个原则至今仍然适用。只是到了现在,这种“不同” 的差别更加凸现了。现在中国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处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跨越发展阶段 。生产力的多层次发展,导致不同生产部门的差异极大。有劳动密集、土地密集、资本密集 、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企业。社会资源也不仅是资本和劳动两种,或加上土地三种,起码加上 知识四种。而且知识这种资源比之其他资源,虽不可以替代,但可以一当万。这四种资源均 无社会即阶级成份的属性。所以不能用它们的多少来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也不能用它 们的多少来区分规模,例如雇工人数很少的企业可能是规模很大的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企 业。因此各种资源配置多少,只能用来区分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企业。

无偿占有与剥削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 重视区分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其目的不外是为了分析有无存在剥削。为什么一定要分析 有没有剥削呢?其目的又不外是为了分析姓“资”姓“社”。

我国现在社会有没有剥削呢?

要稍为认真地回答,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剥削?它是一个什么范畴的概念?

传统理论认为,所谓“剥削”,是指某些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另一些 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这里所说的社会集团就是阶级。

这个传统定义有三点值得研究:一是“无偿占有”包括了生产要素分配,即把生产要素分 配作为剥削收入,这与生产要素参加分配的我国现行政策不符,且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原理相悖。劳动价值论认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物的生产要素虽然不会创造价值,但它将 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而且它与人的具体劳动相结合,会制造出使用价值,即商 品的实体,它是经济学中所说的财富,所以物的生产要素参加财富的分配是理所当然的。二 是剥削虽然与私有制有密切联系,但不是所有私有制都会产生剥削,例如个体经济的私有制 就没有剥削。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私营经济是否也可以不存在剥削呢 ?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实际问题。三是剥削是一个阶级概念。它与剥削阶级同产生和同 消灭。剥削是阶级的无偿占有,而不是任何一种无偿占有行为。无偿占有的范围比剥削宽广 ,历史比剥削长,剥削阶级消灭后无偿占有行为可能仍然存在,倘若能够肯定剥削是个阶级 概念,那么在中国当今社会,国内资产阶级分子虽然仍然个别地存在,甚至还会个别地产生 ,但作为阶级整体,剥削阶级已经不存了,作为阶级概念的剥削也理应不存在。而无偿占有 行为仍然会存在,但它不该叫做“剥削”了。

用法律界线取代阶级界线也许更科学

说到这里,我才悟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涵义。在作为整体的剥削阶级已经不存在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阶级界线可以朦胧一些,法律界线却要清晰,有些事情可以法律界线 取代阶级界线、经济成份界线。在分配制度方面,应以合法非法收入界线取代劳动收入与剥 削收入界线。凡是合法收入都是合理收入,都应当用法律保护其权益;凡是非法收入,都是 腐败的,都应当禁止。法律界线所涉及的范围比阶级界线所涉及的范围宽广得多,好把握得 多 。在企业和经济实体方面,在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其他多种经济 成份的界线大可以模糊一些,不一定非分清私营、个体不可。混合经济越来越多,按经济成 份分类将越来越困难和越来越没有必要了。今后应当按企业形式或性质来分类市场主体和经 济实体。如分类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或按性质分类为政策性企业、竞争性企业等。国家不是主要用行政手段限制生产要素分配和 私营企业收入,而是对分配收入进行宏观调控以缩小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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