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论文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论文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张 峰

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江苏 如皋 226500

摘 要: 建筑行业进入了鼎盛发展时期,规模和技术水平都在不断提升,但是在建筑领域中各类诉讼和纠纷问题却越来越多,给相关企业带来诸多损失。而这些诉讼和纠纷问题大多与工程造价有关,并引发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必须给予解决。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识不足、相关规定不清晰以及司法鉴定程序缺陷等问题,必须根据这些问题加快完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 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城市建设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随着建筑市场规模不断壮大,由于多方面原因引发的各种诉讼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与建筑工程造价有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多。建筑行业是重要的经济支柱,其健康发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也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一定影响,必须努力解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促进建筑工程的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在本文中重点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从客观公正角度提出了完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的建议,旨在促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性。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法律问题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影响鉴定过程的有效性以及结果的公正性,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中的法律问题,必须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性解决。为此,从以下三方面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浅显分析。

1.1 有机肥和无机肥搭配使用。为了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将有机肥与无机肥两者搭配在一起,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了土壤的养分,为农作物的高产稳产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但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对肥料的自身性质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酸性肥料和碱性肥料不能混合使用;常见的磷肥与石灰、草木灰等碱性物质不能混用,如果将其混合的话,肥料的有效成分会不稳定,不仅会影响到肥效的发挥,同时也会对农作物的产量产生影响。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律意识不足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这与其发展时间较短有大的关系,导致人们法律意识欠缺,引发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带来诸多纠纷和负面影响。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很少有规定和详细的解释,导致法律法规的可操性不强。比如,个别鉴定机构对于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甚至盲目的追求个人最大化利益,忽视法律精神的问题,在这种思想下极易造成鉴定结果不公正[1]

(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机构以及人员等基本规定不清晰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行业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大进展,相应的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也不断创新,向多元化发展。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对于建筑工程造价审价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就越来越高、越来越规范。为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人才准入机制,而这其中却不包含司法鉴定机构,很多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仍然采取多头管理的模式。从建设主管部门角度来看,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主要管理单位,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能,但是选择鉴定机构仍然是法院决定的。但是,从专业角度来讲,法院对于工程造价了解不全面、不深入,针对一些复杂的鉴定案件,也无法做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甚至出现超出职业范围的情况,如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鉴定,严重影响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与真实性[2]

(三)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缺陷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为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活动中的关键组成,这也客观的说明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法律素养等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必须依法要求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素养和基本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遵守法律规定[5]。为此,应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从法律角度,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尤其针对存在的“人情关系”问题,必须严厉打击,避免受到外人的诱惑。同时,必须提高鉴定人员的公平公正意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的完善建议

实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正义虽然不是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但是这一过程中一旦存在问题,导致程序不规范,必然会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而程序一定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或者可以理解为程序是一种可以达到维护实体公正的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使各项程序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比如可以制定科学的司法鉴定的发展路线,立足于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准入条件、制定科学的机构资质分类模式等措施,达到有效的监督指导作用,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更加合理有效[4]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法规制度

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并加快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可以借助信息网络的优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构建起科学、行之有效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并推进信用体系的落实。同时,应该做好市场调研,制定合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从客观、公平的角度评价建筑企业、建筑业从业人员等的信用状况,并做好建筑企业、业主、从业人员等的信用档案,加快建立起有效的建筑市场失信惩戒机制,以达到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作用,从而促进建筑市场规范的秩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问题引导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维护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严格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是当务之急,需要国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引起重视,深入了解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了解各种诉讼、纠纷的原因,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程序等。以下是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的完善问题提出的参考性建议。

(三)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履行好自身的职能,依法行政,加大市场的监督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建筑企业相关制度,比如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是保证建筑市场良性竞争、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减少工程造价引发的各类纠纷问题,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双发的合法权益。同时,鉴定机构应加强职业道德素养,认真制定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

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甚至会增加司法鉴定难度。比如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一般是由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才可以启动司法程序。但是这一过程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在审理同意以后才产生法律效应。所以,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由法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机构通过完善和启动的,简单来说,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费用存在异议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那么也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也就不存在法律效应[3]。另外,司法鉴定机构有很多,人员的资历、工作能力等会存在诸多差异,这就导致诉讼双方无法实现意见统一,可以通过法院对这一过程进行监督,或者进行摇号、抽签或随机选择,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深入,建筑业必然会得到空前发展,其中存在的工程造价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法规制度,根据国内建筑业发展以及存在的各类纠纷问题,尽快制度与《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用法律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既可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秩序,也能保护建筑工程项目双方的权益,使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同时,以法律规范为依托,有助于促进建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是推动城市建设的根本保障。

总之,作为体育教学中最常用的教学法,正确的动作示范有利于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动作概念,掌握动作要领,有利于正确动作的定型。在小学体育教学中,教师应科学合理的运用好讲解示范,力争优美、正确的示范动作,选择好方位和方向,把握好示范契机,将直观感觉与思维活动有机结合,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三、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审价工作,也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结果与建筑工程造价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与完工起到重要的影响。从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现状来看,一些鉴定机构往往会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造价审价工作联系在一起,并没有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这是严重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也将会对以鉴代审结果的公平公正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完善刻不容缓,必须立足于建筑业现状对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优化。同时,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肩负起职责,加大普法力度,积极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也是国家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接着,他们煞费苦心地把大脑切成薄片,用显微镜捕捉到大脑不同区域中突触的图像,然后将这些照片再拼凑起来。

哈尔滨市、大庆市分别制定《哈尔滨市2017年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计划》《大庆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均确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2017年末哈尔滨市孔隙水超采区面积为111.27 km2,与2016年同期相比缩小了6.01 km2,中心地下水水位年初到年末回升0.76 m。大庆市隐伏型孔隙裂隙承压水超采区出现阶段性消失。2016年度,黑龙江省地下水开采量位居全国第一,并呈现增长态势。按照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划,将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并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和农场。

[ 参 考 文 献 ]

[1]陈宝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视野,2017(5):146-148.

[2]周吉高,赵虎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4(6):80-84.

[3]张木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建材与装饰,2015(35).

[4]周宏,徐选安.刍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江西建材,2014(20):239-240.

[5]农卓源.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7(34).

中图分类号: D91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16-02

作者简介: 张峰(1976- ),男,汉族,江苏如皋人,法学本科,任职于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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