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前后增值税的比较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税改前后增值税的比较
增值税历来被普遍认为是一个中性的税种,改革后的增值税课征范围的扩大体现了税制改革所遵循的公平、中性、透明的原则。由于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课征的范围还将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而进一步扩大。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技术条件和国家的承受能力,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即不允许企业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从课税对象中扣除。与改革前的增值税存在许多方面的不同:
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不同。原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进口应税产品和进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我国的企业和中国公民。新的增值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包括所有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事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既包括中国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既包括工业企业,也包括商业企业。使纳税主体的范围空前扩大;同时征税的范围也由生产和进出口环节拓展到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出口各环节的课征。
2、税目数量的增加。原流转税制实行的是产品、增值、营业三税交叉课征,即一种产品只能课征三税中的一种,不能同时课征两种税,因而增值税的税目相对较少,只有70-80%的工业品和10种农产品。改革后的流转税制实行以增值税的课征为主。辅之以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补充调节。全部的商品销售和加工、修理和修配业务都为其课征对象,其税目包括全部的工业品、农产品的一部分和进出口及部分劳务提供所涉及的商品。
3、税率的变化。改革前后的增值税在税率设计上有了很大的不同,原增值税率设有标准、最高、最低三级税率,具体设计了从8%-45%的11档税率,运用相当繁杂。新增值税根据销售额和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的情况把纳税人分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两种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报关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三级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以核定征收率为增值税率,税率的设置简单明确。
4、税款的计算方法不同。原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购进扣税法即应纳增值税额由销售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从中扣除准予扣除的购进货物中已含的增值税或产品税的税额,也即购进多少、扣除多少;实耗扣除法,是商品实际耗用环节,根据应税产品实际耗用的外购商品金额,来确定扣除税额的方法,即耗用多少,扣除多少。对消耗数的确定方法又具体有投入法、产出法、销售法三种。改革后增值税由于严格了发票管理,对一般纳税人税款的计算方法采用购进扣税法,即先由取得的销售额与适用税率求得销项税额,再从中扣除外购商品时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即进项税额后求得应纳增值税税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时所使用的只能是普通发票,而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时不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对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求得销售额,再由销售额和核定征收率求得应纳增值税税额。进口商品仍按组成计税价格即到岸价格,关税税额及消费税额之和与适用税率计算求得增值税税额。
5、改革后的增值税与价格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增值税是一种价内税,即产品的销售价格已包含了增值税金,价格由成本、利润和增值税金三部分构成。新的增值税则实行价外计税方法,即以不包含增值税金的价格来作为税基计算增值税金。产品销售除了零售环节以外,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需同时列出销售单价和税金,这摆脱了过去历次流转税改革的桎梏,是我国税制改革史上的一大创举,也向国际惯例靠近了一大步。
此外,这次增值税改革还本着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严格了增值税的减免控制,力求改革过去滥用减免税的混乱状况,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制改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的重大步骤,它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两方面影响了政府的经济行为
(一)增值税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因而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本身来看,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普遍性、及时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具体表述如下:1.增值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扩大为国家提供了广泛的税源,拓宽了税基,保证了财政收入的普遍性;2.由于增值税在产品销售环节和劳务的发生环节课征,可以及时将税款随销售额和营业额进行征收,确保了收入的及时性;3.增值税的收入合理性表现在计税对象是产品或劳务的增值额,避免了财政收入虚假性的产生;4.由于增值税不受生产结构和商品流转环节的变化而增减,在我国生产型的增值税条件下,一定的国民生产总值,无论其生产经营的结构、规模如何变化,其对应的增值税金都应是一定的,使收入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二)增值税的改革,拓宽了税基,集中了税权,严格了减免。在我国现阶段税收管理体制推行过程中,增值税作为一种分钱不分权的共享税,其税目、税率、征收办法都由中央控制,其征收由国税局统一征收,收入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地方收入由中央退还给地方,地方税务局无权征收和制定增值税的减免措施。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足额入库,同时又可以使中央有效地利用税收的优惠减免措施来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
三、微观主体——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增值税的改革,必将对其经济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1.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影响企业的价格决策,促使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挖潜改造。改革后的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实行的是价外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即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税金的多少。价格愈高,消费者付出愈多,对该产品的需求相对减少,商品的流通速度减慢,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变缓,从而减少企业利润的实现。在利益机制的原则下,企业要想使价格降低,就必须设法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这就会促使企业对内部潜力的挖掘,从而促使企业、行业及至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2.对增值额征税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分工与协作,加快生产社会化的进步,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于以增值税为主,其计税依据为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使生产同种商品的企业,不论其生产环节多么繁杂,也不论其分工何等细密,只要其增值额相同,其应纳增值税也应相等。因而促进了有利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分工与协作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技术熟练和技能的提高,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利润。因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增值税的推广,必将使企业在利益原则的驱驶下,走向分工与协作的社会轨道,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严格的减免税控制的发票管理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改革后的增值税实行严格的减免控制措施,除了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措施及优惠办法外,其余减免均由国务院控制。一方面提高了税法执行的透明度,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改革后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范了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横行,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产品质量的普遍提高,也为商誉较好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税金与价格并列,明确了纳税义务,保证企业对税法的认真执行。改革后增值税实行发票价外列税,使企业应纳增值税的代收代缴本质得到了明确体现,发票列示增值税金额表现为企业代收的国家税金,既增加了税法执行的透明度,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自觉性。同时发票明列税金对企业间的税金缴纳也是一种牵制,是对企业自觉纳税的一种监督约束。
5.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和价税分列使我国出口退税的出口鼓励政策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消除出口商品中的所含税金,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促使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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