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费征收的系统思考_税收原则论文

关于税费征收的系统思考_税收原则论文

对清费立税的系统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系统论文,费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费立税、规范财政分配机制,是当前我国政府和学术界极为关注的热点课题。近年来,税费不分、费多税少、以费挤税等问题日益突出,本文试从费的理论分析出发,对收费现状、症结作以探讨,以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费的理论分析

1.费的特征

各项收费(基金、附加)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它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立,经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由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一种财政收入,具有不十分明显的税的基本特征,即适度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但从费的属性特征来看,费体现了服务性、专用性、自主性和分散性。

2.费的来源

——GDP的初次分配。各项收费来源于GDP的初次分配,主要指的是一些行政性收费列入付费单位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中,并在收益中扣除。如工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商标注册费等;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超标污水排污费;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验定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认证收费等。

——GDP的再分配。GDP的再分配即以付费单位的税后收益及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为征收对象进行的分配。如各种性质的罚没收入,税务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各部门缴纳的公益性赞助、摊派、捐赠、赠予以及无票据支付等。

3.费的构成

(1)行政性收费。行政性收费即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具体包括:①管理性收费。如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及文化管理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等。②资源性收费。即从资源所有者角度征收资源补偿费,以平衡资源价格,体现资源所有权的一部分收益而设立的权益性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③证照性收费。即从行政管理角度,向相关单位收费的证照工本费。如司法部门收取的律师工作执照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户籍管理证件费、居民身份证证件费等。

(2)事业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即依据法律、 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司法部门收取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费、公务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殡葬费;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房屋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占道费等。

(3)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即指某些从事公益性事业的单位, 以营利为目的的收费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放开标准的事业性收费。如水电部门收取的水电费;煤气供应部门收取的煤气费;城市供暖部门收取的供热费;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产品质量监检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交通部门收取的油污水化验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水利部门收取的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气象部门收取的专业气象有偿服务费等。

(4)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即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如价格调节资金,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建立和完善副食品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平抑市场物价,逐步建立和完善副食品基地建设等。其他如新菜地发展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

二、费的现状及症结

(一)费的现状

1.全国收费总体现状

从改革开放近20 年的情况分析来看, 我国政府部门的收入总额在GDP中所占比例在25%以上,这与发达国家30%左右的比例, 相差无几。但从规范性政府收入规模来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内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却逐年下降,已由1978年的31.3%,下降到1995年的10.7%。在如此严峻的政府收入形式下,维持我国庞大的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就只能是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即预算外资金。据国家有关部门掌握的初步材料统计,到1997年4月底,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371项,其中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217项。地方收费项目各省不一,最多的有470项,最少的也有50多项。 全国各类基金项目约计420项,除46项是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外, 其余均为省级政府越权设立。从1996年的有关统计资料看,全国收费、基金收入总额约为36219亿元(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10147亿元),其比重接近于当年国内财政收入的50%(注: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费改税: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收入形式的必然选择》。)。另据估算,我国政府收入中非规范性的预算外收入与规范性的预算内收入之比,大约为3∶2,在这些非规范性的预算外收入中,主要的是那些成百甚至上千种的政府收费(注:高培勇:《有关“费改税”的几个认识问题》,《1997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版。),结果就形成了今天我们国家“费多税少”和“以费挤税”的特殊矛盾现象。它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收入下降、财力紧张、各项事业经费不足、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却挥霍浪费严重,百姓不堪重负。

2.黑龙江省收费现状

(1)省级收费现状。我省1997年共有各项收费、基金490多项,收费总额为1362亿元;其中基金类有32项,金额为14.4亿元,占全部收费金额的10.7%,即由省级政府支配的部分为全部收费金额的89.3%。这些留归省级政府支配的费收资金中用于解决人员开支方面的事业性开支约为4.1亿元,占省级费收留用部分的47.96%,占全省财政支出中事业性开支总额6.4亿元的64%。可见,从黑龙江省总体情况来看, 收费已成为维持机构运转,满足政府机构开支的主要来源之一。

(2)市级收费现状。我省某市共有收费项目93项,年收入0.15 亿元,其中有82%用于事业经费开支。付费情况是:国有企业所支付的费税比为0.66∶1;集体企业为0.42∶1;私营企业为0.61∶1; 个体业户为0.85∶1;城镇居民付费为户均60元,没有付税;农村居民为0.93∶1。上述费税比中,费的比例是根据企业帐目记载及问卷情况测算得出的,因为还有一些无票、临时性收费在企业帐上无法得到,所以实际付费人所承担的费的负担比上述情况还要高些。

(3)县级收费状况。我省某县共有收费项目89大项、312小项,全年收费总额5000万元,当年费税比为0.77∶1。全县收费总额中有82 %用于弥补各收费部门人员开支。据统计,该县由财政开支的单位(包括股、站、所一级单位)共计883个,其中有113个单位的人员工资无法通过财政支出得到满足,而只能通过收费自行解决。

(4)镇级收费现状。我省某镇1997年的收费项目共有12大项、 34小项,全年收费总额99万元,其中有24万元用于事业经费方面的开支。据统计,该镇通过财政拨付的政府人员工资全年约为23万元,通过收费解决的政府工作人员工资约为23万元,二者水平相当。从开支范围来看,财政只能解决3个单位共22人的人员开支问题, 而收费维持人员开支的单位却有6个共34人。

(5)乡级收费现状。我省某乡1997年共有收费项目15项, 收费部门3个,收费总额6.5万元,其中大部分上交乡级财政,小部分留归乡级政府使用,上交与留用比例约为6∶4。留用部分主要用于乡级政府的各项开支。

(6)村级收费现状。我省某村收费项目共13项, 除了所谓“三提四统”外,还有水利费、卫生费、普法费、计生费、农村教育费、广播事业费等,均对农户直接征收,平均每户每年400多元, 占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7%。从支出情况看,村级收费除大部分上交上级财政外,主要用于村干部的工资支出。

(二)费的症结

1.费在征管中的症结

(1)收费部门多,项目广,费负重,造成民怨沸腾。 收费层次多,上自中央下到乡村,包括中央各部、委、办,下属厅、委、办、局、站以及各事业服务性公司等均可收费。就企业而言,少则交费2项, 多则20多项;部分行业负担率过重,费税比高达3∶1。仅以某3 人歌厅为例,每月核定税额为230元, 但交纳的各种费多达14 种, 每年交费高达28300元,而每年缴税2760元,费税比达10∶1。若扣除房租费、罚款、摊派等项费用,费税比均为5∶1。

(2)征费行为不规范,造成征费争执。 由于征费部门对征费的宣传缺乏力度,且政出多门,很不规范,又没有法定票据,导致在征费过程中,征费人与付费人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付费人要看文件,而征费人一时提供不出,有时甚至是过时的文件,付费人不服气,发生争吵在所难免。

(3)征费部门职能弱化,造成征费困难。 由于费的立法层次较低,约束软化,加之征费部门人员素质较低,使得征费困难较大。如我省每年的养路费应收14亿元,而实际入库不足4000万元。同时,由于付费企业效益不佳,没有资金付费,要付费,就得为企业清缴三角债或推销产品,否则企业根本无钱缴费或不愿交纳。

2.费在经济运行中的症结

(1)征费层次多、部门多、收费项目多,导致了国家财力分散, 挤占了税收,导致“两个比重”下降,分配秩序混乱,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使公共资源低效运转。全社会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征费,直接造成了公共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加重了付费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也造成了“以费挤税”现象。多部门征收还造成争夺费源、交叉和重复征收等现象。据有关资料测算:我国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乱收费、摊派、赞助等制度外收入占GDP的比例分别在10 %左右(注:《中国改革报》,1998年5月22日。), 三部分支出都由企业负担,企业实际负担率高达30%,比西方国家企业的负担率高,负担较沉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面向国际市场,如此负重是不利于国际竞争的。

(2)收费的集中程度不高,直接导致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下降, 中央财政依赖率上升,扭曲了积累与消费的正常比例关系。收费的集中程度不高,本该由中央政府支配的资金如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等,改由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自行支配,这一减一增,造成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依赖率上升,地方政府在控制收费资金支出方面,往往考虑征费部门的积极性和所谓的领导政绩,分摊收费资金,造成地方职能部门消费资金膨胀、人员膨胀,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妨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造成部门之间的攀比之风。

(3)过多过度的收费项目,部分行业费负沉重, 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声誉。社会上有些部门打着政府的旗号收费,甚至是乱收费、诈骗、到处要钱,不仅造成了财力分散,对投资和消费产生冲击,导致投资膨胀和消费膨胀,形成通货膨胀,而且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造成部分政府官员产生寻租行为,成为滋生腐败行为的温床,导致部门的特权,扭曲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加了企业额外负担,恶化了宏观经济和社会风气,甚至形成抗费黑潮,对社会的稳定和政府职能的实现产生了巨大冲击。

三、解决问题的设想与实施步骤

(1)目标——实行“清费立税、建立税费并存”的运行机制

1.以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均为理性人,由于国防、公安、司法、防洪等公共物品或劳务,具有共同受益的特征,这些公共物品或劳务又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但政府无法将其效用分割成若干单位而进行出售,使市场定价和成本无法通过市场供求来实现,同时这类物品或劳务具有社会效益,即属于提高全体国民福利的有益商品,其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而微观经济主体又无法以均衡价格与其交换,且政府无法发现谁未付钱而消费社会有益商品,政府只能通过强制手段,无偿地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筹集资金,以便提供这些有益商品,这便是税收。此外,诸如消除垄断和外部负效应、调节收入分配、维持经济稳定等劳务均属社会有益商品,它们无法定价,无法通过市场交换达到均衡价格,只有通过政府税收形式使消费者付钱。因此,从理论上讲,国家是税收存在的前提,如果政府无法提供公共商品或劳务,就无法实现政府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以收费作为政府收入的辅助形式

社会公共部门的经费支持一般由税收来完成,但有些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商品,如教育、医疗、公共卫生及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用设施等,具有混合商品的特征,一方面,它多由政府出资兴建;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私人商品特征,即可在使用过程中,按照消费者的消费程度收取使用成本,如高速公路和桥梁,如果免费使用,必然造成过度使用,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是可以计量的,效用是可分割的,这符合“付钱者消费”的原则,实现了成本与收益的对等,及市场均衡价格,因而也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收费只能作为辅助的形式,这是由混合品的特征决定的。混合品的供给存在价格上的特殊性,即混合的价格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或平均定价,混合品的供给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存在边际成本递减或递增企业,则由政府限价或由政府定价,从纯公共物品角度看,则须由政府提供其成本;而从私人物品角度看,政府可以划分其使用效用,按均衡价格原理,定价收费,以消除消费的“拥挤”而导致的供给质量的下降。就公共品的使用效率而言,如果完全由政府供应,必然造成公共品消费的过度或浪费;如果完全由私人供应,则没有谁来主动供应此类商品,所以此类商品只能由公共部门供应,而公共部门为了收回其投入成本,可以采取收费的形式加以偿还。

3.建立“税费”并存的运行机制

基于税与费各自独特的属性,其筹资的资金管理方式和资金流向有很大不同,政府应充分发挥税与费在筹资中各自的优势,建立“税费并存”的运行机制。总的来说,如国家安全、外交、司法、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公共品应由税收来实现,虽然收益与成本存在不对称性,但应具有间接返还性;而向教育、医疗、卫生及城市供气、供水以及部分放开价格的事业性服务,可以由收费来补偿其成本,但这种服务并非以“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为订价原则,而是以不营利为目的,既不会因收费过高造成公共品固定资源配置不当而导致低效率,或闲置浪费,也不会因收益不高或免费使用造成公共品的过度消费或提前停用,因而政府应参与此类公共品的订价,限制垄断性价格,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使公共品达到最大化的效用。

(二)改革的总体设想

清费立税的总体设想是取缔一部分、保留一部分、规范一部分、改税一部分和征税一部分。

1.取缔一部分。即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乱收费、摊派、赞助等。在操作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照执行。凡不属于费的性质或不在目录上列示的项目,应坚决取缔,付费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对于省级政府或省以下政府的收费项目,应以不违背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意图为前提,将收费项目报财政部备案,收费资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预算资金综合管理。此外,搭车收费现象也十分严重。在众多的收费项目中,有些收费存在重复交叉征收,有些属于巧立名目乱收费,有些属于超标准收费,扩大征费范围等。因此,对不合理收费,超标准收费必须纠正,对搭车收费必须制止。

2.保留一部分。保留一部分收费项目的理论依据是:

(1)外部效应内在化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微观经济主体是以“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的定价法则来制定其生产战略的,但有些经济活动如工业生产所排污水、废气和固体废渣等对自然环境造成危害,从而产生外部不经济或负的外部效应,致使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如果政府不加以矫正,生产厂商会获得过度生产而产生的收益,对社会造成损失。因此,政府矫正负的外部性的措施就是本着“污染付费”原则向生产厂商征税或征费,使其以“边际收益=厂商边际成本+社会边际成本”为标准制定生产战略,配置资源,以实现“帕累托效率”,实现外部成本内在化。

(2)防止出现“免费搭车者”。某些基础设施, 如桥梁和高速公路,应本着“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来制定收费政策,如果免费使用,必然造成使用上的拥挤,从而出现“免费搭车者”,并造成对公用设施的过度使用而无人支付其成本。政府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采取灵活的措施,让付费者使用,以缓解地方公共产品供应的紧张程度,实现公共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3)对公共资源使用权的让度承受者征费。 公共资源包括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属国家所有。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其实质是微观经济主体拥有了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权、使用权和收益处置权,而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政府应向自然资源的开采者收取自然资源的租金,开采资源的机会成本和资源利用所产生的“负的外部不经济损失”,即向公共资源使用权的让度承受者征费,以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开采,有效使用。因此,对于规费性质的收费,应当予以保留。对行政性收费来说,包括证照费、质量检测费、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是以有效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为目的,应以收费的形式予以保留;对事业性收费来说,如医疗收费及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的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等,其实质是对服务性劳动的部分补偿,而且当前大多数事业单位已实行了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等办法,因此事业性收费更有必要予以保留。但是,对于规费类保留下来的收费,则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规范一部分。在清理取缔不合理收费基础上,将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逐项审核,对于证照性收费,予以保留;对于经营性收费和政府已放开标准的事业性收费应逐步与挂靠单位脱钩,实行公益型事业单位、半公益型事业单位或经营性事业单位;对于行政管理费可暂时保留,待政企分开后自然消亡;对于国家尚未放开标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收费项目予以合并,减少收费项目和收费部门,以克服征费部门多、征费成本高、政出多门的弊端。

4.改税一部分。费改税的基本原则是将那些具有税收或准税收性质,收入来源较稳定,涉及面较广、受益面也较宽,收费具有连续性和持久性且无人员开支或只涉及行政管理费的收费项目以及木、水、矿藏等资源性收费改为税收,以税代费。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税种:

(1)将环境保护费、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绿化费等, 改征环境保护税。

(2)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林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 原油价格调节基金等,改征资源税。

(3)将教育费附加、教育事业费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等, 改征教育税。

(4)将公路养路费、内河航道养护费、车辆通行费等, 以及汽油、柴油消费税与资源税合并,改征燃油税。

(5)将社会保障费、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 残疾人福利基金等,改征社会保障税。

(6)将城市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等城建部门收费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并,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7)将电力建设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 铁路建设基金等改征基础设施建设税。

(8)将农业发展基金、林业基金、水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 棉花价格调节基金等,改征农牧业税。

5.征税一部分。按现行有关规定,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收费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共25项,黑龙江省公布的省级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共计104项。 对于企业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专门用途的各项收费,免予征收企业印花税。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交纳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不属于免征营业税或所得税的收费项目,税务部门一律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税收征免。

(三)费改税的理论依据与税制设计

1.将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费改税设想之一

开征环境保护税,一是可以对易产生污染的燃料征税,其优点是燃料污染物分布集中,易于征税,且我国燃料使用量很大,税源可观。例如,1995年全国原油产量14065万吨,天然气170 亿立方米, 原煤产量121218万吨,假设每升原油征收1元,原煤每吨征收10元环境保护税, 则税额高达1600亿元,占当年GDP的3%左右。二是对排放废弃物的污染量征税,如排污费、超标排污费、难以监测污染源排污费,均可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率仍同目前费率相同。三是将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等税目取消,纳入环境保护税。四是对购买汽车轮胎征环境保护税,每套1元。此外,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还可根据排污支出及治理污染支出去除以课税对象来确定,本着“以支定收、足额收税、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税率设计。

2.将资源补偿费改征资源税——费改税设想之二

资源补偿费是资源价值的延伸,是资源价值实现的形式之一。自然资源定价的基本原则是资源价格应该反映开采或获取成本与开采、获取、使用相关的环境成本及由于今天使用单位资源而被放弃的未来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价格合理化是一个重要的货币现象。资源价格必须合理,其中资源成本的构成应包括:资源的生产成本、资源的消耗成本(资源使用费或租金)或资源的影子价格以及资源的污染成本。将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合并,具体包括城市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改征资源税,税率同费率。

3.将土地使用费改征土地使用税——费改税设想之三

(1)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由于是按年征收,且区分土地类别、 地区范围,与我国的土地使用税性质相同,征收办法一致,只不过是税额偏高,如以哈尔滨市一类地区为例,外商投资企业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费金额平均为13元,而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相差2 —3倍。因此,应将外商投资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税率仍为目前费率,但应将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不同的纳税人,各按相应税率申报纳税,征收机关由土地管理局改为地方税务局。

(2)土地管理费。由于土地管理费属一次性征收,因此, 对征用耕地征收的土地管理费,应改为耕地占用税;对征用的非耕地,应与土地使用税合并,费率在首次征用时,加到税率之中,以后年度不再征收。

(3)征地管理费。改税办法同土地管理费, 但计税依据仍为原征费依据。一次征收,以后年度不再征收。

(4)菜田建设费。按耕地占用税对待,一次征收, 税率仍为菜田建设费等。

(5)对土地及地上建设物的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制设计与现行土地增值税制相同。

(6)将耕地占用税并入土地使用税中,仍按原税制内容征税。

(7)对闲置的土地征税。这既可以筹集一部分资金, 又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限止乱占用土地行为,对占用闲置未用土地面积部分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区分国家建设、集体建设还是农村建房,一律按所在地段的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标准,视同使用,每年交纳土地使用税。

4.将养老保险费改征社会保障税——费改税设想之四

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如下:

(1)纳税人。为了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凡在国家机关、 企业单位中就职的职工以及城乡个体业户、自由职业者,均应缴纳社会保障税。

(2)征税依据。为了保持由征费到征税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且符合国际惯例,社会保障税仍以工资或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工资单位和取得工资个人双方按各自税率缴纳。

(3)税目。根据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税目应当设计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5个税目, 所筹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4)税率。税率应与当前的征费率保持一致, 以不加重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为前提,不同的税目设计不同的税率,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为职工工资的16%左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税税率为3%; 企业缴纳的部分税率为13%(注:世界银行考查中国后,建议按工资总额6%征收社会保险税。国企资产的出售和占GDP0.7 %的预算拨款(世界银行,1996)。另外,还需从预算中融资0.2%用于失业救济福利。 相当于增加了GDP0.9%的税收收入,就能满足公共养老金的偿还和提供失业保险。详见:世界银行国别报告,《中国经济》(1996))。;医疗保险由职工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1%;企业缴纳支付工资总额的10 %;其他应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社会保障支出额去除以工资总额,得出基本的征税比例。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由支付工资单位代扣代缴, 自由职业者应自行申报,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

5.将教育费附加改征教育税——费改税设想之五

将教育费附加改征教育税,提高其法律地位,防止出现征税过程中的随意性。1995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达8100亿元,若按1 %的税率征收,可征税81亿,税额与目前征收费额持平,并且征管简便,可在发工资时由支付工资单位代扣代缴。同时,可考虑将教育税纳入中央税体系,以解决贫困地区教育经费不足而取得转移支付资金问题。

农村的教育费附加和交纳的乡统筹、村提留等各项费用,可改为统一征收乡村发展税。这样在我国农村,农民只交纳农业税和乡村发展税两种税,停征其他各项杂费,既减轻了农民负担,又有利于乡村发展,操作简便,易于接受,是一项阻力较小的改革措施。

6.将企业注册登记费改征印花税——费改税设想之六

企业注册登记费分为开业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其征费对象是注册资金总额。而印花税中有关资本金征税的规定与此相同,税法规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0.5 %贴花。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大体相同,因此可将开业登记费的征费率与印花税计载资金帐簿征税的税率合并,税率可在0.5‰—1.5‰之间,具体按注册资金总额的额度划分三档税率,即0.5‰、1‰和1.5‰,按注册资金总额征印花税,以后增加注册资金的, 仅就增加部分征收印花税。

7.将与城市建设相关的费用改征城建税——费改税设想之七

将城市基本建设性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设计费、城镇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水补偿费、占用绿地费、垃圾粪便污物代运费、城市卫生费、损坏市政设施赔偿费、花卉草坪、园林设施损坏赔偿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等项费用,进行分类合并,并改征城乡维护建设税,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税种。

总之,清费立税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分清轻重缓急。总的原则是:将那些涉及到全国范围,公益事业性强,资金来源稳定,具有纯公共品性质且无人员开支的各项收费改为征税,税收归属中央税;对那些有地方特色,收支明确,数额不大且需要有敬业精神和积极性才能征收的费种,应区分是纯公共品还是混合公共品。对于纯公共品,应当征税,税收归属地方税;对于混合公共品,应由政府拨款和收费共同解决。对于经营性收费以及放开标准的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由市场机制确定收费价格。

标签:;  ;  ;  ;  ;  ;  ;  ;  ;  ;  ;  ;  

关于税费征收的系统思考_税收原则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