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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7年艰难谈判,随着俄罗斯递交加入《京都议定书》的文件,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又迈进了一大步。
有关专家表示,《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对中国意味深长!《京都议定书》给中国敲响环保警钟,中国将承受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在深层次上,中国由此获得数十亿元商机的同时,还将推动中国能源结构的变革!
带来数十亿元商机
2月16日,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中国企业可以从《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中得到数十亿元融资机会。
国家发改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专家李俊峰表示,清洁发展机制能够帮助企业拿到大约几百万欧元的额外资金支持,大大降低企业开发项目的融资风险,提高利润率。预计2005年中国将获批的此类项目大约有十几个。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至少要延续到2012年。据此推算,即使保守估计,此类项目至少可以给中国企业带来数十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机会。
《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CDM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项目或吸收的造林项目,CDM下获得的减排单位是“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2~4亿吨
当量的温室气体,这将需要开展大量的CDM项目才能够满足。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将可以提供世界清洁发展机制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2亿吨
当量的温室气体,这也将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
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预计2005年CDM项目将会使得外国投资净增加19.646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将达到39.442亿元人民币。
据称,仅仅从2002~2005年来看,就将约有77.348亿元人民币(约9.319亿美元)的资金被投入到中国四个CDM项目发展中,这四个项目分别为2003年初开工的小孤山水电站、2004年开工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预计2005年10月投入运行的吉林洮南49.3MW风电场项目和预计2005年12月开工的云南大梁子水电站。
从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2002年下半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合同规定CERs的支付价格定为5.4欧元/吨,而该CDM项目年平均
减排量约为54000吨,减排量期为10年。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将获得总计约人民币2.7亿元(合2700万欧元)的收益保证。
对于小孤山水电站项目来说,项目投资者是世界银行的试点碳基金(PCF)。该项目的总减排量信用额为3723000吨,CERs约为4美元/吨
。因此该项目中方投资公司小孤山水电公司将会得到近1500万美元投资。
此外,由中国国家林业局与意大利环境国土资源部根据CDM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相关规定签署的“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近期将正式实施。今后5年时间内,双方投资153万美元,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荒沙地造林3000公顷。
2004年6月30日,中国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正式实施,中国CDM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批大约需要20个工作日。到目前为止,已有2个CDM项目被审核理事会核准。预计近期将获得核准的项目包括淮南、阳泉、晋城的矿井瓦斯减排项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中心潘家华表示,《京都议定书》遵循的原则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的义务,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的责任。《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因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短期内对我国有利。《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广袤森林的
吸收量为一般估算数值的两倍,这使俄罗斯获得了更大的剩余减排额度,可以在加入《京都议定书》之后通过排放贸易大赚外汇。实际上,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也早就将其减排义务同俄罗斯的减排贸易挂上了钩。
潘家华认为,在发达国家完成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中国面临巨大压力
事实上,《京都议定书》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花钱换减排”的“京都模式”,让《京都议定书》更像一个贸易条约而非环境条约。《京都议定书》正在陷入利益“漩涡”!
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和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美国人口仅占全球的3%强,而其所排放的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拒绝批准执行《京都议定书》。而澳大利亚是煤炭和矿产出口大国,这些资源的开采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如今澳大利亚的碳排放量比1990年增长了43%(中国只增长了37%)。
而欧洲特别是俄罗斯的情况完全不同。俄罗斯经济发展速度减慢,人口增长也减慢,现在的碳排放量比1990年还减少了40%。所以,俄罗斯的承诺本身对它压力不大,但俄罗斯对《京都议定书》能否生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于是《京都议定书》就成了俄罗斯的政治牌,它用这张牌跟欧盟、美国讨价还价,在WTO上获得很多宽松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潘家华研究员表示,《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短期内对我国有利,但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京都议定书》规定,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当然,《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对中国经济也有负面效应。比如,发达国家会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未来数年,日本的一些钢铁产业就可能转向中国。这些投资规模很大的项目,50年内不可能搬走。
潘家华解释,这些产业大规模转移进来,我们在第一个、第二个承诺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议定书》,但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我们却可能被投资“锁住”。如果把这些产业再转移出去,对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将有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对我国常规能源的大量使用产生压力。我国在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石油、天然气等为主,限排压力下,必须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但这些能源开发成本较高。
虽然美国以“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但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巨大压力。
从总量上看,目前我国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2001年,我国
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预计到2020年,排放量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1.32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2001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
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从排放强度来看,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从人均来看,目前我国人均
排放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25年可能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虽然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但将丧失人均
排放水平低的优势。
分析人士认为,中国高排放、低产出获得的产品,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争端因子,引发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与其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只有更多熟悉其中的规则,才有可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从长远看,中国面临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在反对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立减排义务问题上获得了极大成功。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迅速增长,发展中国家想再根据“历史责任”继续获得完全免除,显然不现实。而且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应该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问题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在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阿根廷作为东道主,就曾呼吁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与发达国家一样希望发展中大国减排的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小岛国联盟。如何避免孤立是在下一轮谈判中中国和印度这样“快速发展”的国家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我国长期不承担温室气体控制义务,我国在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活动中遭受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处置不当,有可能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能源结构亟待变革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不仅给中国敲响环保警钟,而且在深层次上将推动中国能源结构的变革。
中国政府正采取一系列措施!2004年6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而在全国刮起的一股“环保风暴”,进一步透露出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政策信号。2005年1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46家尚未启动脱硫项目的火电厂名单,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量。下一步整治的重点将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能耗、物耗高的行业。
2004年10月8日,温家宝总理在越南河内会见参加亚欧首脑会议的英国副首相普雷斯科特时表示,中国愿与包括英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在继续支持京都议定书模式的同时,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应该明确的是,无论面临多大的国际压力,中国必须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不断增强参与程度,提高参与的能力,力争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参与的首要任务,是争取应有的发展权,即为未来发展争取必需的排放空间。中国必须坚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理念,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斗争中和国内对策中,均以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
事实上,在对传统产业的发展进行成本考验的同时,《京都议定书》还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专家表示,如果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为了发展的需要,多采用例如风力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这就既可以制止气候恶化,也能为13亿人民提供无穷无尽、清洁和安全的能源!我国具有丰富的风能等可再生资源,而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因此我国中长期战略在技术、政策上应有所部署。发展新能源产业不仅在经济上具有明显的利益,还有利于消除我国能源安全的隐患,减轻我国在环境外交上的压力。
中国是全球经济发展最迅速的国家,中国的能源情况对全球经济举足轻重,也对全球气候起决定性的作用。中国面对最严峻的挑战,却也是最大的机遇。中国是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最佳地方,而当政策到位和得到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时,中国亦会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龙头。这是一个远景,仍有漫长的路要走。至2003年底,中国已连接电网的风力总装机容量为567兆瓦,为全球第9,这个发展速度不容低估。
当前,世界风电电价快速下降,已日趋接近燃煤发电成本,经济效益凸现,而风力发电能力每增加一倍,成本就下降15%,近几年世界风电增长一直保持在30%以上。目前,中国风电成本约在0.5元以上,随着中国风力发电装机的国产化和发电的规模化,风电成本可望再降。此外,风电外部成本几乎为零,甚至低于核电成本。
尽管近几年我国一直保持着50%左右的年增长速度,但无论是装备制造水平,还是总装机容量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德国的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1000万千瓦;芬兰政府也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积极发展风力发电,争取到2010年将风力发电能力增至500兆瓦。中国推动风能产业的蓬勃发展,给世界证明了经济增长和环保是能够并肩前进的。
长期从事环境和资源法学研究的张梓太教授表示,面对能源紧张的现状,最近我国会一直致力于能源工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国内能源工业还停留在粗放式生产阶段,于是在生产过程中会大量排放等温室气体。如果现在不加以控制的话,那么在将来受到具体减排指标约束时,这些行业会受到较大冲击,并且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向俄罗斯等排放量较小的国家购买排放权。
张梓太教授呼吁政府和企业在有限的缓冲期内,针对《京都议定书》及其后续行动方案作出积极应对,一方面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另一方面在能源产业发展方面找出新的思路,“环保风暴”表明,面临严峻的资源形势,中国已无法再走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京都议定书》小资料
全球变暖的现实正不断地向世界各国敲响警钟,而扭转全球变暖趋势,给人类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可供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便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2年,各国政府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又称UNFCCC)。UNFCCC自缔约之日起,已经有全球的185个国家参与,并成功地举行了8次由各缔约国参加的缔约方大会。然而,公约中各缔约方并没有就气候变化问题综合治理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
为了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预期水平,需要世界各国作出更加细化并具有强制力的承诺。于是引发了新一轮关于加强发达国家义务及承诺的谈判。历经八届会议,在1997年,终于形成了关于限制排放量的法案。自此,该公约初具雏形,并以当届大会举办地京都命名,始称《京都议定书》。
该议定书中规定发达国家将在2008~2012年间,使他们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为达到限排目标,各参与公约的发达国家都被分配到了一定数量的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配额。如欧盟分配到的减排配额大约是8%。
作为全球现存的唯一一个关于抑制全球变暖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将成为扭转全球气候变化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