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鸦片战争前的“商欠”偿还

略论鸦片战争前的“商欠”偿还

葛彦波[1]2004年在《略论鸦片战争前的“商欠”偿还》文中指出鸦片战争前存在的“商欠”是行商(特指当时中国外洋行行商)与外商在中西贸易过程中的产物。它一经产生,便备受政府关注,其最明显之表征为:政府利用特有权威积极干预“商欠”偿还的进行。这种干预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诚信”与“自尊”,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以损害当时行商的利益为代价的,而一心想要在中国攫取利润的西方商人大受其益。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中西贸易繁荣发展所显现的结果,简要分述“商欠”出现的原因以及其扩展的趋势。第二部分,从“诚信”、“自尊”以及维护清政府当时统治的角度,分析清政府对“商欠”的认知。第叁部分,论述政府干预下的“商欠”偿还。根据实际偿还的演变划分为叁个过程:“行商个体范围内的偿还”,“保商团体的分摊清付”,“政府的代偿、代垫”。分析每个过程,主要侧重点在于论述偿还主体的演变、偿还资金的来源、具体的偿还方式,以及政府决定选取某个偿还范围所取决的因素。第四部分,分析清政府介入“商欠”偿还之后对“中外商人群体”(此处之中国商人,主要是指当时“十叁行”的行商)产生的影响。 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次对“商欠”偿还内容作了系统整理,具体分析了偿还主体的变更、偿还资金的来源、偿还方式的演化;最先根据“商欠”偿还主体的变更,探讨了“商欠”偿还与政府之间存在的关系。

郭卫东[2]2013年在《鸦片战争时期中英香港交涉译事叁题》文中研究指明鸦片战争是近代中西方首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译才奇缺。由此造成此间中英交涉虽以汉语和汉文本为基准,但官方文件的翻译却多由英方人员出任,中国由此丧失了翻译话语权。此文仅以香港交涉中的叁段译事略论,即尖沙咀的译名多出;香港华民司法管辖权的译意两歧;以及《虎门条约》第13款译本的百年冤案。由此可见,翻译也是政治,在国际交往中尤具重要蕴意;译言也关命运,在边疆领土交涉中每具关键效用。

栗彩艳[3]2011年在《十叁行制度生成文化基因分析》文中认为清代广东十叁行是17世纪后期至19世纪中叶,我国对外贸易的惟一合法组织,以政府的庇护获得对外贸易的垄断权,成为十叁行制度下清廷外贸管理的代理。在清政府对待贸易的态度及与外商的关系发生变化的同时,十叁行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几次设撤反复,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消极作用。清朝政府实行“一口通商”,接连出台“商总”、“保商”制度来达到其“以官制商,以商制洋”的目的,使行商受到严苛的控制与勒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官”和“洋”的夹缝中艰难生存。分析十叁行制度的生成基因主要是由中国传统儒商文化、朝廷文化和岭南文化诸因素合力而致。首先,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下的儒商坚持“以信为本,以诚行贾”,具有“以德立身,以义取利”的价值观。其次,中国朝廷文化下封建社会的商贾巨富都以朝廷为其政治支持,而朝廷也要寻求商人的经济支持,从而实现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结合,形成官商勾结,亦官亦商。再次,中国岭南文化赋予十叁行商先进的文化理念、开阔的国际视野和开放包容的积极心态。各种文化集中体现在清代十叁行制度中:一、以义取利,货物应力求道地;以德修身,华夷商民一视同仁。二、协定货价,公平交易,在对外贸易中要坚持“公平”、“诚信”原则。叁、仰戴皇仁,誓图报称。十叁行制度也以特殊的方式诠释和影响着各文化因素。由此,十叁行制度具有极强的自生功能,从政治、经济、商业道德等方面确立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提供正常的对外贸易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承担了维护正常贸易的重任,维护了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稳定。但十叁行制度下的行商充当了清政府执行外交职能和商务职能的代理人。囿于清廷的封建统治性决定了其工具性质,其悲惨命运的到来与清政府的没落必然紧密相连。

虞和平[4]2008年在《2007年中国近代史研究综述》文中提出2007年的中国近代史研究,除了各学科各领域继续循着学术发展的轨道开拓和深入之外,也有一些值得特别注意之处:一是对区域史和文化史研究的理论和方法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出现了与地理学、文学相交叉的研究成果;二是社会史的研究领域又有新拓展,自由职业者群体

参考文献:

[1]. 略论鸦片战争前的“商欠”偿还[D]. 葛彦波. 河北师范大学. 2004

[2]. 鸦片战争时期中英香港交涉译事叁题[J]. 郭卫东. 世界历史. 2013

[3]. 十叁行制度生成文化基因分析[D]. 栗彩艳. 华南理工大学. 2011

[4]. 2007年中国近代史研究综述[J]. 虞和平. 近代史研究. 2008

标签:;  ;  ;  ;  ;  

略论鸦片战争前的“商欠”偿还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