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_杜玫娟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_杜玫娟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南充 637002

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严格限制承包地调整,但承包地调整现象在农村社会却普遍性的存在。在该矛盾冲突的背景下,本文拟通过运用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来论证农户参与承包地调整的深层次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最优情形。

关键词:农村承包地;调整;法经济学

关于承包地,从法律层面上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从政策层面来看,我国承包地调整制度在经历了行政性调整(1978-1984年)、允许“大稳定,小调整”(1984-1993年)、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3-2003年)三个阶段,2003年以后进入严格限制调整阶段[1]。从实践层面来看,农村承包地的调整在乡村几乎是个普遍现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小君教授在研究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时,分别于2002年[2]、2007年[3]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全国范围内的调研活动,该调研足以说明,一是农村承包地的调整事实上较为普遍的存在于各个农村地区;二是绝大多数的农户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能够进行承包地的调整。总而言之,承包地调整面临着法律和事实上的冲突和矛盾。

承包地调整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主体包含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包含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为从事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承包地调整的情形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承包地调整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发包方主导的土地调整和承包方自主进行的土地调整;根据承包地调整的规模大小可以分为大规模全局调整和小范围微型调整。大规模全局调整往往只能由发包方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指导下主导进行,而小范围微型调整则既有可能由发包方主导进行,也可能由承包方之间自主进行,承包方对土地调整问题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通过法定程序的规范也可以实现土地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承包方自主进行的土地调整与土地流转在具体认定上可能存在交叉的部分,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土地调整的基本特征是必须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主体的变动,而土地流转并不一定发生承包主体的变动,也可能仅是从事生产主体的变动。

法经济学研究的范式建立在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之上,而科学研究的抽象程度和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假设条件的正确确立,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将法学研究方法与经济分析原理进行科学的结合,抽象出主要有7个基本假设,即理性行为假设、效用最大化假设、稳定偏好与需求偏好的多样性假设、有限理性假设、机会主义假设、法律稀缺性假设和不完全信息假设[1]。要明晰承包地调整的利益关系,就要将承包地调整问题进行高度凝练和抽象,并适用于法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通过适用因而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结论,一是农地调整是农民的理性选择;二是农地调整的最优目标是利益的均衡化;三是农地调整是农户在稳定偏好与需求偏好之间的抉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一)农地调整是农民的理性选择

法经济学研究中的“理性行为”假设的核心内涵是:假定人们对法律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会通盘考虑适用法律行为所引致的法律后果,并做出恰当的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行为选择[2]。但受限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人搜集信息不可能极尽完全,从已知的偏好出发,会存在信息的必然盲点,因而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形之下人的理性行为又是有限的,有限的人的理性在面对法律的稀缺性,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确是强烈而复杂的,往往借助于不正当手段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利用稀缺的良法资源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不能使自己利益得到满足的群体则寻求推翻已有法律规制的手段。

(二)农地调整的最优目标是利益的均衡化

承包地本身是一种土地资源,承包地调整是对土地资源的整合与再配置,土地资源在农户之间的配置实际就涉及到农户对土地资源所享有利益的分配,因此承包地调整的实质问题土地利益的分配问题。根据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传统的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思想把人解释为利己主义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货币经济条件下就是追求个人“财富”的最大化,行为主体行动的目标就是使行为人的物质财富最大化。在承包地调整过程中,每一个农户都是经济人,其参与土地调整行为目标都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取更多质量更好的承包地。在土地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每一个农户都想要最大限度的获取更多质量更好的承包地,就无法避免的会引发激烈的利益冲突,既有农户之间对于优质多量的承包地的争夺,也有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承包地分配程序等问题的冲突,当矛盾冲突累计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有相应的制度或者法律规范来对其冲突行为进行规制。因此,由发包方主导进行的小范围微型调整无疑是承包方追求的利益均衡化条件下的最优目标。

(三)农地调整是农户在稳定偏好与需求偏好之间的抉择

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限制承包地调整,意在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农民对于既有承包地的稳定性期待。但法律政策所维持的稳定性只是理论上的稳定,现实情况是除了自然灾害引起的承包地分配客观不公以外农村人口存在极大的变动性也会引起承包地分配的实质性不公平。遭遇实质性不公平的农户对承包地调整具有更大的驱动力,他们希望能够通过土地调整来获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的承包地,而享有既得承包地的农户却希望能够维持现状,保障其所取得的较有利于自身的土地利益。这种强烈的需求偏好与原有的稳定偏好之间相持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居中衡量,同时其作为承包地的发包方,选择小范围内的微型调整将是在稳定与公平效益之间的有益选择。

参考文献:

[1] 贺雪峰.乡村的前途-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 林苇.农村承包地调整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3] 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文作者:杜玫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7

标签:;  ;  ;  ;  ;  ;  ;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_杜玫娟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