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并购效率抗辩中的最低要求效率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率论文,横向论文,最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80X(2012)09-0064-13
一、横向并购评估审查与效率抗辩
横向并购评估审查就是反垄断当局对并购的经济效应和可能给社会福利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效应与反竞争效应进行权衡比较,根据并购的净福利效应进行司法判定的过程。在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司法实践中,反垄断当局往往采用“两步分析方法”。第一步,计算简单的结构类指标,例如市场集中度、HHI指数等,应用“安全港规则”对并购进行初步筛选(余东华等,2010)。如果结构类指标达到一定的门槛条件,那么,并购就被自动接受或拒绝;否则,进入第二步评估审查,反垄断当局对市场势力效应和效率效应进行详细而又明确的权衡比较,允许并购企业进行效率抗辩。所谓效率抗辩是指在横向并购的评估审查中,反垄断当局允许并购企业举证说明并购可能产生效率获得,并证实效率效应将抵消并购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应,从而使并购能够因为效率因素而获得反垄断当局的批准。并购分析的第一步是确定表示门槛水平的结构类指标。然而,正如我们将要分析的,接受或拒绝一项并购的实际标准将因为第二步中效率抗辩可能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图1表示了评估审查第一阶段使用结构类指标进行初步筛选的三种情况。在图1中,每一条直线表示结构类指标的范围,点L和点H分别表示低水平门槛值和高水平门槛值。反垄断当局将对处于二者之间的并购进行第二步的详细评估分析,并允许并购企业进行效率抗辩。
图1 结构类指标的门槛水平与效率抗辩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Roller et al.(2001)等修改。
(1)低市场集中度下的并购。在图1(a)所示的情况下,如果一项并购的结构性指标(例如,并购企业的联合市场份额、HHI指数)没有超过某一低门槛水平(点L),那么,该项并购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直接被接受(批准);如果一项并购的结构性指标超过了低门槛水平(点L),那么该项并购需要进入第二阶段的审查,进行效率抗辩。这是对效率抗辩的最常见的理解。它意味着反垄断当局总是批准不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在有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进行效率抗辩。这种类型的效率抗辩反映了反垄断当局相信低结构类指标能以一个合理的可信度预示着净福利效应;而高结构类指标对净福利效应几乎没有任何预测能力。这种情况会发生在当结构类指标能够很好地预测市场势力效应,并且反垄断当局相信效率具有较高均值和较高方差时。
(2)高市场集中度下的并购。图1(b)表示了另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即如果某项并购的结构类指标超过了某一高门槛水平(点H),那么,该项并购总是被拒绝(禁止)。如果某项并购低于这一门槛水平,那么,就允许进行效率抗辩。这意味着,反垄断当局从不允许一项能够导致垄断的并购发生,允许不会导致垄断的并购进行效率抗辩。这种类型的效率抗辩反映了反垄断当局相信高结构类指标能以一个合理的可信度预示着对福利水平的净有害效应;而低结构类指标对此几乎没有预测能力。这种情况发生在当结构类指标能够很好地预测市场势力效应,但是,反垄断当局相信效率具有较低(可能为负)均值和较高方差时。
(3)双向效率抗辩。图1(c)表示,结构类指标低于某一低门槛水平(点L)的并购总是获得批准,而结构类指标高于某一高门槛水平(点H)的并购总是被拒绝;结构类指标处于中间水平的并购,在作出决策前需要进行效率抗辩。这似乎意味着,发生在小企业间的并购总是被自动批准,而所有导致垄断的并购总是被拒绝,处于中间地带的并购要求对效率因素进行具体评估分析。如果低门槛水平(L)和高门槛水平(H)互相靠拢(如图1(c)中的箭头所示),那么,需要进行效率抗辩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小。极端情况是,当低门槛水平(L)和高门槛水平(H)相等时,就不再需要效率抗辩了,取而代之的是应用一般推定方法,直接采用结构类指标对并购进行判定①。双向效率抗辩可以看成是一般推定方法的直接推广,此时一般推定下的严格而单一的接受或拒绝的门槛条件扩展成了一个允许效率抗辩的“灰色区域”。双向效率抗辩反映了反垄断当局相信结构类指标在反映并购的竞争效应方面表现相对良好。
以上分析显示,并购评估审查第二阶段中的效率抗辩可能通过不同途径得到应用。具体应用哪一类型的效率抗辩,取决于可观察的结构类指标所预测的预期净福利效应的大小。然而,问题是反垄断当局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值得采用效率抗辩。如果效率审查所涉及的信息成本十分高昂,那么就不应采用效率抗辩。此时,实际上相当于图1(c)所示的极端情况,即点L与点H重合,低门槛水平和高门槛水平相等②。现在考虑信息成本下降,使得反垄断当局可以引入效率抗辩的情况。信息成本下降可能来源于数据资料可获得性提高、度量方法的改进、模拟分析工具的应用等。当信息成本充分下降时,低门槛水平(L)和高门槛水平(H)不再重合,低门槛水平(L)向左移动,高门槛水平(H)向右移动,可进行效率抗辩的空间变大。当信息成本下降使效率抗辩成为合理选择时,需要两个门槛标准,而不是一个单一的“支配地位”门槛标准:①低门槛水平(L)比前文图1(a)中所述的单一门槛标准低一些,以使得更少的并购自动被接受;②高门槛水平(H)比前文图1(b)中所述的单一门槛标准高一些,以使得引入效率抗辩后有更少的并购自动被拒绝。从这个意义上说,欧盟引入效率抗辩后也应该引导反垄断当局修改现行的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的门槛条件。一方面,市场支配地位的门槛水平(H)(高于这一水平的并购不考虑效率因素而被自动阻止)应该提高;另一方面,应设立新的门槛水平(L),表示没有任何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低于这一水平的并购不需要效率抗辩就可以自动被接受。这样,既可以降低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司法成本,还可以提高司法判定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
如果一项并购在第一阶段的评估审查既没有被自动接受,也没有被自动拒绝,那么,就要启动第二阶段的效率抗辩。这一阶段要求对效率因素导致的净福利效应进行更彻底的逐案分析(余东华,2012)。应该强调的是,这一阶段不仅要求对并购的实际效率进行准确测度,而且要求对市场势力效应(反竞争效应)进行较为精确的计算。以上两个方面效应的测度应使用可比单位,以便得到一个对并购净效应的全面评估。从概念上讲,反垄断当局需要区分实际效率的测度值与最低要求效率的计算值,将二者作为可比单位进行权衡比较。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地讨论最低要求效率(MREs)及其计算问题,从价格下降的视角分析最坏情境下的最低要求效率,联系具体竞争模型推导最低要求效率的测算公式和模拟分析方法,最后讨论并购可能产生的正外部效应对评估审查中最低要求效率的影响。
二、最坏情境下的最低要求效率
每一起并购都会产生并购审查当局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实际效率(Actual Efficiencies),然而,在特定市场和特定并购中,反垄断当局会要求并购企业证实能够保证该项并购不会产生价格上涨效应的最低要求效率。所谓的最低要求效率(Minimum Required Efficiencies,简称为MREs)就是能够保证一项并购不会产生价格上涨效应的最低效率,或者说是能够抵消市场势力效应、降低价格或保持价格不上涨的成本节约的最低程度。这样,一项并购的特征就可以用实际效率与最低要求效率之间的差额来描述。根据这一差额,我们将并购分为“好”的并购和“坏”的并购两类:实际效率大于最低要求效率,即为“好”的并购;反之为“坏”的并购(见图2)③。因此,最低要求效率成为并购评估审查中效率抗辩的一项基准指标,可以作为判断并购是否具有反竞争效应的一项依据。
1.最坏情境下的预期价格上升
它表示成本每降低1个百分点,价格将下降多少个百分点。计算第一部分的困难在于,反垄断当局需要了解并购前后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相关市场上的企业在并购前是Cournot竞争还是Bertrand竞争?它们是相互串谋还是以其他策略性行为牟取市场利益?并购后企业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并购会提高串谋成功的概率从而发生协同效应,还是只会发生单边市场效应④?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大量的信息。为了回避这些难题,反垄断当局可以选择“最坏情境”(Worst Case Scenario)进行分析,作为并购评估审查的基准和参考。欧盟委员会使用并购前相关市场的规模界定了最坏情境。在1997年12月发布的一份通告中,欧盟委员会阐述了市场界定的基本原则。如果某一市场上最低数量产品的假定联合价格比现期水平上升5%—10%是有利可图的(假定效率水平不发生变化),那么,该市场就是相关垄断市场。因此,如果两个企业不能通过将价格提高5%—10%而获利,那么,相关垄断市场的范围应大于这两个企业,反垄断当局就可以推断这两家企业之间的并购不会导致垄断。反垄断当局就会继续引入其他竞争性产品来界定相关市场,直到有充足数量的产品以使假定联合价格上升是有利可图的为止。如果相关市场是按照这种程序来界定的,那么,最坏情境就是该市场上的所有企业同时将价格提高5%—10%(假定效率水平不变)。这是因为,根据相关市场界定规则,更高的价格上升将使消费者需求大量流失,从而使该市场上的企业无利可图。一般而言,市场上的企业实际上不会将价格提升5%—10%。即使是并购后设置的串谋价格(联合利润最大化价格),价格上升的幅度也会小于5%—10%。如果并购不会导致串谋价格,价格上升的幅度会更小一些。
实际效率 “坏”的并购 最低要求效率 “好”的并购 实际效率
图2 并购的两种类型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人们不禁会问,最坏情境中价格上升幅度5%—10%是否是一个随意数字;如果反垄断当局选择其他更高的数字,例如20%来界定相关市场,那么,相关市场就会包括更多的企业,最坏情境中的价格上升幅度也会变大。然而,这一争论没有考虑到反垄断当局为什么一开始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选择5%—10%这一数字。下面,我们看看反垄断当局在相关市场界定中使用这一数字的初衷。反垄断当局可能将数字5%—10%看成是在评估审查初始阶段中最大价格上升的不可容忍水平。不可容忍水平设置在5%—10%,依据的是一些隐性的一般假定,这些假定认为效率获得不足以补偿没有效率变化时所发生的5%—10%的价格水平上升所带来的消极效应。反垄断当局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是,对于相关市场规模而言的并购规模的大小。①并购可能涉及相关市场上的所有企业(甚至包括相关市场以外的企业),或者说该项并购可能导致垄断。在评估审查的初始阶段,反垄断当局可能会拒绝这类并购。因为这类并购已经超过了5%—10%的价格上升的不可容忍水平,进入了高门槛水平(H)的拒绝区域(见图1)。②并购可能只涉及相关市场上的部分企业,或者说并购不会导致垄断。这类并购可能被拒绝,也可能被批准,主要看这类并购是否会在相关市场上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如果该项并购能够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测试,那么,不需要通过更加详细的审查,该项并购就会被批准。反垄断当局可能将市场支配地位测试解释为价格上升可容忍水平的测试,如果低于这一水平,那么,根据一般假定,该项并购带来的预期反竞争效应将小于其预期效率效应。也就是说,价格上升的可容忍水平就成为了低门槛水平(L),低于这一水平的并购就进入了直接批准区域。如果该项并购没有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测试,那么,就需要进行更加具体深入的评估审查。特别地,这类并购可能因为缺乏成本节约效应而导致价格温和或明显上升(上限为5%—10%)。换句话说,这类并购的最坏情境是价格上升5%—10%。
2.效率传递率与最低要求效率
边际成本需要下降多少才能够补偿预期最坏情境下的价格上升?正如上文所述,这依赖于成本节约传递到消费者价格的程度,即传递率的大小。举例来说,假定传递率为50%,如果成本下降10%,那么,价格只下降5%。在最坏情境下,传递率为50%意味着边际成本在最低要求效率下的下降幅度为10%—20%,也就是将5%—10%除以50%。更一般地,如果我们假定边际成本下降传递到消费者价格的传递率为β,那么,在最坏情境下,能够补偿价格上升的边际成本下降等于(5%—10%)/β。传递率β越大,能够抵消价格上升的最低要求效率标准就越小⑤。应用最坏情境的分析方法,计算最低要求效率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估计传递率问题。这就使问题大为简化,因为边际成本下降与消费者价格之间的传递率问题已经得到经济学界的较多关注,经济学家们从理论和实证双重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⑥。
关于传递率的实证分析很多,并且分布在经济学的不同领域。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传递率是不完全的,β总是小于1,大致位于30%—70%(Roller et al.,2001)。如果这一结论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推论:①若使用5%的标准来界定相关市场,那么,补偿价格上升的最低要求效率标准应为7%—17%;②若使用10%的标准来界定相关市场,那么,补偿价格上升的最低要求效率标准应为14%—33%。可以看出,这些标准都很高,原因在于我们是通过最坏情境假设推导出来的。不过,还是有一些并购可能达到这些较高的效率要求。反垄断当局越有信心获得跨部门传递率的估计值,就越容易使用一般推定方法得到最低要求效率值。举例来说,如果实证研究结果证实,将传递率假定为50%相当可靠,那么,效率标准只需要简单地达到界定相关市场时所使用的假定联合价格上涨幅度的两倍。与此相反,如果对实证文献进行详细审查发现,不同产业部门的传递率的变化幅度很大,那么,反垄断当局在第二阶段可能使用逐案分析方法来估计传递率参数。在逐案评估审查中,以下因素可能纳入分析过程:①如果并购发生的产业部门已经存在关于传递率实证分析的结果,并且这些结果是可以获得的,那么,这些结果可能被反垄断当局使用。②在使用历史数据评估传递率时,要求并购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使用实证方法估计过去的传递行为时,要求使用基于数据的标准计量程序,并且这些数据应是企业能够及时提供的。③在确定并购企业所在行业的传递率偏离经济中的平均传递率的可能性时,可能使用定性的方法。这种定性分析可能是以一些理论假定为基础。
在决定表示边际成本下降对消费者价格影响程度的传递率的大小时,有三个变量较为重要: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竞争的激烈程度和表示需求价格弹性的曲率大小。①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且边际成本不变,那么,边际成本变化将完全传递到消费者价格,此时β=100%。②假定市场仍然是完全竞争的,但由于生产能力限制等原因导致边际成本处于上升阶段,那么,传递率将是不完全的,此时β<100%。假定竞争企业根据边际成本下降程度决定价格下降的幅度,价格下降将导致市场需求上升,为了适应增加了的市场需求,企业需要提高产量。当边际成本因生产能力限制而上升时,这就要求并购企业设置一个比原来已经下降了的价格更高的价格,因此,传递率是非完全的。③假定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企业有动机通过调整价格—成本边际(Price-cost Margin)来适应成本的变化。价格—成本边际的变化幅度依赖于表示需求价格弹性的曲率大小。我们已经知道,基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成本边际的大小是由需求价格弹性的倒数决定的。如果需求价格弹性不变,价格—成本边际的百分比也会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成本的变化不会导致价格—成本边际的变动。与之相反,如果需求价格弹性随着价格的上升而上升,那么,并购企业会发现它们的最优选择是,成本上升时降低价格—成本边际,成本下降时提高价格—成本边际。因而传递率是非完全的。以上理论分析告诉我们,当并购发生的所在行业是边际成本上升的行业时、当相关市场上存在明显的市场势力时、当价格—成本边际能够吸收需求价格弹性的上升时,预期的传递率水平将会较小。前两种情况能够直观地、相对容易地通过变量的变化观察到;第三种情况看上去要困难一些。然而,也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显示,价格—成本边际对于成本变化的吸收程度与企业的市场份额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Feenstra,1996)。
3,计算最坏情境下MREs的注意事项
上文通过关注并购带来的反竞争效应的最坏情境讨论了计算MREs的方法,即为了促使价格下降或保持价格不变所要求的边际成本的下降程度。最坏情境下的MREs等于利润最大化的联合价格上升幅度除以传递率参数β。一般情况下,反垄断当局将最大化的联合价格上升幅度界定为5%—10%。这是因为,相关市场是以一个(隐性的)价格上升幅度的不可容忍水平(5%—10%)为基础界定的,高于这一水平的并购几乎可以肯定地被拒绝。在采用最坏情境方法计算MREs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①相关市场界定中使用5%—10%价格上升幅度的方法需要预先假定,反垄断当局知道(或假定)(待定的)相关市场外部企业对于(待定的)相关市场内部企业的联合价格上涨是如何反应的。例如,反垄断当局可能假定当内部企业将价格水平提高5%—10%时,外部企业保持价格不变;反垄断当局也可能假定外部企业可能合谋行动,也将价格提高5%—10%;反垄断当局还可能假定外部企业根据Bertrand竞争、Cournot竞争或者其他策略性行为模型进行反应。当我们构建最坏情境方法时,假定反垄断当局在市场界定中的确获得了正确的信息,包括外部企业可能的反应。然而,如果现实中不是这样,该方法就需要修正。举例来说,如果反垄断当局不正确地假定所有的外部企业将保持价格不变,而实际上一些企业参与串谋也将价格提升5%—10%。此时,最坏情境方法就需要修正。②最坏情境方法面临的第二个困难是,5%—10%的价格上升仅是最大化联合利润价格上升的一个下限,因而可能不是最坏情境下价格上升的一个较好的近似值。为了能看到这一点,我们假定5%—10%上升幅度使反垄断当局发现一个由N个企业构成的市场。严格来说,反垄断当局只能确定(N-1)个企业将价格上升5%—10%难以获利。当将第N个企业纳入分析时,潜在联合市场势力以极快的速度上升,那么,可能出现的结果是,那些企业突然发现一个明显超过5%的联合价格上升是有利可图的。我们可以将这一问题称为企业数量从(N-1)增加到N时的整数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反垄断当局承认在市场界定中额外增加企业会或多或少地提高联合市场势力,那么,整数问题就不需要被夸大。主要的例外可能是,界定后的相关市场上的企业数量正好等于参与并购的企业数量,因此,这一并购将导致相关市场上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企业的确可能发现以明显超过5%—10%的幅度提高价格是有利可图的:此时5%—10%的价格上升幅度仍然是最坏情境下的一个下限,然而,实际最坏情况下的价格上升幅度更高。反垄断当局的不可容忍的价格上升水平已经被超过,这类并购无需效率抗辩就应被禁止。③欧盟委员会公告是通过考虑最大化利润的联合价格上升来界定相关市场的,而其他一些国家是通过考虑最优联合价格上升来界定相关市场(Roller et al.,2001)。虽然反垄断当局需要对企业的理性作出不同的假定,但是,两种方法都可以解释为最坏情境方法。在第一种方法中,反垄断当局假定最坏情境可能发生在并购企业将价格提高到这样的水平:相对于并购前而言,在该水平下企业不再增加盈利。在第二种方法中,反垄断当局假定最坏情境可能发生在企业通过最大化联合利润的方式(例如,串谋)设置价格的情况下。
三、Cournot竞争、Bertrand竞争与最低要求效率的测算
上文提到,在计算能够促使价格下降的MREs时需要一定数量的信息。实际上,反垄断当局在评估MREs时只需要估计传递率的大小。这种方法的一个不足之处在于,它是从一个最坏情境开始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并购企业提价幅度很有可能小于假定的5%—10%。在相关市场包括大量企业时尤其是如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后企业串谋的可能性基本被排除了,此时一个非串谋的寡头竞争模型可能更适合于分析此类并购。因此,上一小节中界定的方法和程序可能导致过高的MREs,并拒绝那些可能具有潜在净福利效应的并购。然而,基于具体的非串谋竞争模型而构建的MREs计算方法还是为反垄断当局的执法留有一定余地。在欧盟,只有当一项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才有可能被禁止。因此,只有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才需要效率抗辩⑦。Morgan(1996)应用经济学术语将联合市场支配地位解释为串谋。根据这一观点,只有那些能够导致单一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可能导致串谋的并购,才有被禁止的风险。因此,只需要为串谋市场提供效率抗辩,而不需要为具有例如Cournot或Bertrand类型竞争特点的市场构建效率抗辩框架。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上文所阐述的最坏情境方法就是合适的方法。然而,同时考虑基于非串谋竞争模型构建MREs是有必要的。原因之一是,Morgan(1996)关于联合市场支配地位仅包括串谋而不包括非串谋寡头竞争的解释,可能在未来得到修正或调整。实际上,Morgan(1996)的解释缺乏明显的经济学基础。如果一项并购导致价格上升而损害了消费者,那么,至于价格上升是由并购企业的单边行为导致的还是由相关市场企业的协同行为(串谋)导致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并不是十分重要。
在下文中,我们将应用一些具体的竞争模型来推导计算MREs的公式。如果这些竞争模型能够以一个较为合理的可信程度应用于分析并购发生所在行业,那么,这些衍生的MREs的计算方法可能更为准确一些⑧。我们将区别两类竞争模型:同质产品市场上的Cournot竞争和异质产品市场上的Bertrand竞争。为了能够推导计算MREs的显性公式,我们也需要做出一些假定。通过具体竞争模型推导的计算效率标准的派生公式比较容易解释,它们是以相对容易观察的变量为基础,并且能够简单快速地应用于并购评估审查。不足之处在于,这些最低要求效率标准公式对于并购前后的竞争模式的假设相当敏感。
1,同质产品与Cournot竞争
现在,需要了解的信息是并购前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需求价格弹性。直观上,当企业A或企业B的市场份额上升,或者市场需求价格弹性下降,要求的成本下降的百分比就会上升。下面,我们来区别两种极端情况。一方面,如果企业B的市场份额变得很小,那么,要求的边际成本下降(相对于低成本企业A并购前的边际成本而言)也会变小。因此,并购小企业只要求较低的MREs。另一方面,如果并购企业的联合市场份额超过了市场需求价格弹性,即,那么,该项并购永远不会降低价格,即使是并购后边际成本降至0。在两个极端之间,效率水平的门槛值需要具体计算。例如,如果企业A和企业B分别拥有30%和10%的市场份额,市场需求价格弹性为1,以企业A计算的要求的边际成本下降幅度为33%;如果并购企业的联合市场份额40%是均匀分布的(即每家企业拥有20%的市场份额),那么,要求的边际成本下降幅度为25%。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评估MREs值需要计算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需求价格弹性,而计算这两个变量的前提是正确界定相关市场。为了计算需求的价格弹性,需要在收集了价格的历史信息数据、总市场需求和其他变量(例如,收入水平)以后,使用特定的计量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市场需求价格弹性也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从产业内权威人士那里获得。如果通过这些途径无法获得,那么,可以假定一个关于市场需求价格弹性的合理值,并且需要对被择假定的稳健性进行评估和检验。
2.异质产品与Bertrand竞争
以上较为简单的估算公式主要是应用于企业生产同质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生产的是差别化产品,那么,以上公式需要进行一些修改。在差别化产品条件下,每一类产品不再具有单一的价格,因而也没有市场需求价格弹性的单一概念(Verboven,1996)。此时更为基本的工作是解决产品是如何差异化的这一问题。一种极端情况是,产品可能是对称差别化,行业内部所有产品彼此是同等程度(等距离)的替代品;另一种极端情况是,产品是非对称差别化,每一种产品只有一到两个直接竞争者,并且竞争高度本地化(局部化)。一般而言,在差异化产品情况下,并购的价格效应可以用产品需求的自身价格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来描述。
在并购反垄断控制的评估审查中,分流率δA的概念十分重要,这是因为这一概念提供了对并购前产品A和产品B之间竞争强度的测度。假定产品A和产品B并购入同一家公司,如果分流率较小,那么,产品A和产品B不存在有力的竞争者,该项并购对产品A的市场势力没有明显的影响;如果分流率较大,并且企业A和企业B不面临来自市场上其他产品的竞争,那么,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势力的明显增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并购产生什么样的成本效率以降低价格?如果假定产品需求的自身价格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不随价格上升而变化,并且企业是设定价格进行竞争,而不是设定产量进行竞争,那么,就可以推导出以下计算MREs的公式:
以上公式假定需求弹性是不变的。在评估并购前围绕初始均衡的较小变化时,这一假定可能是一个良好的近似。然而,并购发生时均衡会出现一个明显变化,因此,价格弹性不变的假定不再是无关大局的。当产品价格上升时,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会在某种程度上随之上升。在价格弹性不变的假定下,会高估并购后的市场势力,通过以上公式计算的最低要求效率可能小于实际要求值。如果相信价格弹性不变的假定是不切实际的,那么,在评估审查中就需要采用更一般的方法,可能需要进行模拟分析。
3.需求弹性的估计
应用以上公式计算MREs的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是,如何计算产品需求的自身价格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以及隐含的分流率。上文中,我们给出了在一个差异化产品的简单模型中以市场份额为基础计算分流率的简单程序。这种简单程序可以用来计算一个粗略的近似值,或者用于当相关数据不容易获得时。相似地,反垄断当局可以应用调查数据或者相关“常识”去估计分流率的大小,以衡量有多大比例的消费者将产品B作为产品A的最佳替代品。如果相关市场上所有产品的价格和市场份额的详细数据都是可以获得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差异化产品的计量模型去估计自身价格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以及隐含的分流率。另一种用做估算需求弹性的方法被称为“剩余需求分析”(Baker,1985)。这种方法在替换了其他竞争企业的反应后,仅关注并购企业的自身价格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并购分析不需要考虑其他弹性,因而大幅减少了所需要的信息。唯一需要的是,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历史数据,以及影响相关市场的部分市场变量数据,不再需要竞争对手企业的价格和市场份额数据。剩余市场需求分析使得判断并购企业在并购前是否面临有力的竞争者、并购后是否面临来自其他企业的竞争成为可能。实际上,已经获得的关于产品自身价格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的估计值可以用于计算分流率,并替换入上文所推导的计算最低要求效率的简单公式中。
四、最低要求效率的模拟分析
正如上文讨论所显示的,在寡头垄断行为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计算价格降低的最低要求效率标准相对容易。为了推导这些计算公式,需要预先做出一些使问题简化的假定。例如,产品是同质的或差异化的,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变等;并且不考虑产品差异化而采用企业是通过Cournot行为(限制产量)进行竞争的模型,也不考虑社会总福利的计算公式,因为没有计算使社会总福利上升的效率标准的简单公式。正是这些原因,这些公式只能当做是某种参考指标,而不能当做评估审查的最终测试。通过测算弹性、市场份额等的替代值,一种完全稳健的分析理应有助于获得可信的评估分析门槛条件。同时,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应用模拟分析,更符合实际、更深入地计算MREs标准是值得的。模拟分析不需要很强的简化假定就可以阐明产业内互动竞争的性质。在美国并购评估审查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方法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同时,对应用简化公式计算MREs的批评也越来越多(Froeb,Werden,1994)。20世纪90年代以后,加拿大也逐渐在并购评估审查中引入模拟分析方法。随着计算机应用程序的发展变得更加易于操作,在并购评估审查中应用模拟分析方法变得更加可行。并购的模拟分析可以分为三个独立的步骤:构建互动竞争模型;模型参数校准;并购后均衡的模拟分析,包括计算最低要求效率标准。
(1)构建互动竞争模型。在这一步中,需要弄清楚如何才能最好地描述互动竞争的性质。①需要确定相关市场上的产品是同质的还是差异化的。如果产品是差异化的,需要了解差异化的确切性质。例如,产业内所有企业是对称性竞争,还是企业或产品的较小子集之间的局部竞争。②需要阐明企业的成本条件。企业是否能够在无需考虑产能限制的条件下开展价格竞争?企业是单边设定价格(产量)还是以协同方式设定价格(产量)?模拟分析的一个很大优势在于,它允许分析者(至少在理论上)考虑以上可能性。为了便于分析,分析者可以决定选择一个在其他评估审查中已经使用过的评估方案。例如,Froeb and Werden(1994)就曾使用过产品差异化的Logit模型和Nested Logit模型。Logit模型可以应用于分析产品差异化,但是,需要假定所有产品是对称性竞争;Nested Logit模型可以应用于分析产品群或产品较小子集之间的局部竞争。
(2)模型参数校准。在这一步中,分析者将产品的现行价格和市场份额数据,以及市场需求价格弹性的测度值代入模型。然后,就可以校准模型并获得边际成本和需求的具体企业层次的参数值。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定市场上有10种产品,每种产品具有不同的边际成本,并且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质量),边际成本和价值难以被分析者直接观察到;假定其他参数(如市场需求价格弹性的测度值)是已知值。分析者观察到每一种产品的价格和市场份额,这些被解释为消费者需求和企业价格决策相互作用后的均衡结果。现在,校准模型就包括转化由10个需求和定价方程构成的系统,以获取10个企业特有的价值估值和边际成本参数。如果两种产品具有相同的价格,但其中一种产品的市场份额较高,那么,校准过程将揭示较为流行的模型具有较高的估值。假定其他参数是已知的,不可直接观察到的边际成本和需求参数就可以从可以观察到的价格和需求的均衡值中推导出来。实际上,产品需求的自身价格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也可以利用企业现行价格和市场份额数据测算获得,这些弹性通常有助于理解整体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因而原则上不需要具体数据去计量估算所有的弹性值。通过推导获取的弹性值的一个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通过计量程序估算而获得的弹性值那么可靠。
(3)并购后均衡的模拟分析。前两步分析通过规范假设的设定和基于并购前均衡的参数校准充分量化了互动竞争模型。最后一步是说明并购导致的模型变化和计算新的价格和市场份额。这样,分析者就可以计算出并购导致的价格、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变化。①模型中需要考虑的第一个变化是价格设定的假设。并购前企业是独立设定价格,并购后相关市场上的企业可能考虑价格对彼此利润的影响而协同设定价格。这一变化可能导致价格上升。②第二个变化可能是并购所实现的效率。模拟分析最直接的方法是,重新计算均衡价格和市场份额以推断并购可能涉及的效率替代水平。特别地,当并购企业的边际成本实现下降时,预期的价格上升幅度会降低。边际成本下降可能存在一个临界水平,在该水平上并购可能不影响并购产品的价格。这一临界水平是上文中我们根据简单公式所讨论的促使价格降低的最低要求效率的一般化。并购后均衡的模拟分析也可以使分析者计算并购中为了获得正的外部性或提高社会总福利而必需的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下降的最低程度,即最低要求效率。因而,模拟分析是一个可用于分析并购效应和计算(能够促使价格下降或提高社会总福利的)最低要求效率标准的强大而普遍适用的分析工具。
(4)实践中的模拟分析。美国反垄断当局在并购分析中多次应用了模拟分析方法。在U.S.v.Interstate Bakeries一案中,司法部应用模拟分析方法阻止了芝加哥“白锅面包”(White Pan Bread)公司之间的并购。在L'Oreal并购Maybelline一案中,司法部再次使用了模拟分析方法,批准了相互竞争的化妆品公司之间的并购;如果使用指南中的结构分析方法,这项并购很有可能被禁止。最近,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当局也开始在并购评估审查中使用模拟分析方法。模拟分析方法之所以逐渐流行,与分析并购竞争效应的理论模型的快速发展有关,同时也与计量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的快速发展以及计算机计量分析软件广泛应用是分不开的。
五、正外部性视角下的最低要求效率
促使价格下降的最低要求效率标准并不是总能实现。经济学家们通常认为,政府在并购的反垄断控制中的相关目标应是使社会总福利(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之和)最大化。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反垄断当局可能允许并购企业以并购能够产生正外部性(对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外部性之和为正)为由进行上诉。如果并购能够产生正外部性,那么,对并购的最低要求效率可以适当放松。Farrell and Shapiro(1990)分析了这种可能性。并购在提高价格的同时,可能导致外部企业在并购后扩大产量而产生正的外部性。如果在某种程度上外部企业比并购企业更具有效率,那么,并购就可以产生正的外部性。如果假定并购能使并购企业获利,那么,正外部性是社会总福利上升的充分条件(虽然不是必要条件)。Farrell and Shapiro(1990)推导了并购能够产生正外部性的条件,即并购企业市场份额之和不能超过外部企业市场份额某一集中度指数。具体条件用公式表示就是:
上式中,η表示需求曲线斜率的弹性,表示外部企业的边际成本对于产出的弹性,表示外部企业i的市场份额。计算指数的大小,需要收集能够描述产业特定结构特征的十分具体的信息,包括相关市场上的具体成本和需求状况等。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指数可以被简化。用表示外部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即外部企业的赫芬达尔指数),用表示外部企业市场份额的立方和。那么,下列矩阵(表1)就可以提供四种特殊情形下用指数和弹性测度的指数的测度值,这些测度值依赖于边际成本函数是不变的还是向上倾斜的,也依赖于需求曲线是线性的还是不变弹性形式。
首先考虑表1左列的线性需求条件下的指数值:①如果边际成本不变,那么,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必须小于50%才能使并购产生正外部性。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并购企业相对于外部企业的市场份额;指数值与产量在竞争对手企业之间的分配状况无关。②如果边际成本曲线是向上倾斜的,那么,指数值就与产量在竞争对手企业的分布状况相关。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超过(经过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标准化后的)外部企业的赫芬达尔指数。外部企业越集中,并购越有可能产生正外部性,从而最低要求效率标准可以下降。表1右列表示的是不变弹性形式需求条件下的指数值,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指数值所受到限制更严格一些(见表1中的③和④)。
在测算最低要求效率时,考虑正外部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以相对容易观察到的变量来推导并购能够产生正外部性的充分条件,并且在推导过程中不需要使用并购产生的实际成本效率的相关数据。然而,这一方法也有一些不足之处。①除了并购企业市场份额必须小于某种集中度指数以外,这种方法很难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不过,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使用前文所给公式进行进一步分析而得到解决。例如,如果并购企业的联合市场份额不超过表1矩阵中四个集中度指数中的任意一个,我们就可以相对肯定地认为该项并购(假定同质产品和Cournot竞争)能够产生正外部性。②这种外部性分析方法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所提供的简单公式只适用于分析数量竞争和同质产品市场。也就是说,这种方法不能应用于异质产品和价格竞争市场。对于这种情况,分析者需要采用模拟分析。Froeb and Werden(1994)采用模拟分析方法分析了美国长途电话运营商之间的(假设的)并购可能产生的竞争效应,发现某些并购在没有内部成本节约的情况下既能提高价格,也能提高福利水平,这一结论与Farrell and Shapiro(1990)的分析结果相同。③该方法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它是在假定并购将提高价格的情况下分析并购的正外部性,而价格上升会损害消费者福利。由于反垄断当局关注的首要目标是消费者福利(即并购的价格效应),这可能是这一方法一直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反垄断当局采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简要结论
在横向并购评估审查中,反垄断当局往往采用一些结构类指标对并购进行初步筛选,自动接受一些低于低水平门槛值且对竞争没有损害的并购,自动拒绝一些高于高水平门槛值并明显具有反竞争效应的并购。同时,对处于二者之间的并购启动效率抗辩评估审查,将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效应与反竞争效应进行权衡比较。在效率抗辩中,需要分别对并购的反竞争效应和效率效应进行量化测度,以评估并购的净福利效应,从而为反垄断当局的决策提供依据。为了便于反垄断当局的确认和证实,在效率抗辩阶段需要测度效率的大小,并形成能够证实效率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据。反垄断当局在并购评估审查中处理效率因素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在不过分依赖不可靠环境下得到的表示预期净收益的结构性指标的情况下,尽量节约信息成本,降低犯错误的概率。
为了比较并购的效率效应与反竞争效应,反垄断当局需要测度和评估最坏情境下的最低要求效率(MREs)和效率的传递率。为了计算MREs,我们提出了一个相对简单的方法,即只关注最坏情境下并购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应,通过最坏情境下的反竞争效应确定最低要求效率标准。有了这一基准以后,就可以将降低(或抵消)反竞争效应(测度和证实实际效率)的举证责任交给并购企业,从而降低反垄断当局的信息成本,解决横向并购效率抗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质产品市场上的Cournot竞争模型和异质产品市场上的Bertrand竞争模型可以用于推导计算MREs的显性公式,还可以基于并购的正外部性来界定MREs的大小。在决定表示边际成本下降对消费者价格影响程度的传递率的大小时,需要重点关注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竞争的激烈程度和表示需求价格弹性的曲率大小等三个变量。由于模拟分析不需要很强的简化假定就可以阐明产业内互动竞争的性质,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应用模拟分析,更符合实际、更深入地计算最低要求效率标准是值得的。并购的模拟分析可以分为三个独立的步骤:①构建互动竞争模型;②模型参数校准;③并购后均衡的模拟分析,包括计算最低要求效率标准。在并购反垄断控制的评估审查过程中,通过使用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最低要求效率(MREs)需要与并购所实现的实际效率进行比较。反垄断当局在评估实际效率时需要关注三个问题,即什么类型的效率最有可能具有有利影响,什么程度的效率很可能是并购所特有的,以及效率的证实问题。通过比较实际效率与最低要求效率的大小,反垄断当局可以对并购进行初步判定。中国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大国,竞争政策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在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评估审查中引入效率抗辩,既有利于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也符合竞争政策发展的国际趋势。在制定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政策的过程中就将效率抗辩因素考虑周全,允许并购企业进行效率抗辩,并设定最低要求效率标准,有利于提高竞争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①一般推定方法就是,反垄断当局根据一些容易观察的并且包含(或部分包含)并购净效应信息的指标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策。特别地,根据以往积累的并购效率效应的类型和大小等经验信息,反垄断当局可以构建一些结构类指标(例如市场份额、集中度指数、HHI指数)来测度并购的平均净效应。
②假定低门槛水平(L)和高门槛水平(H)都不位于最左边或最右边,从而不是拒绝所有并购,也不是接受所有并购。
③所谓“坏”的并购,是指并购带来的效率难以弥补并购对消费者产生的损害,产生了社会福利净损失;“好”的并购,是指并购带来的效率足以弥补并购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损害,能够增进社会总福利。
④并购的单边效应就是当并购后的市场集中度足够高时,即使是所有的企业都不具有独立的市场支配地位,也不进行默契串谋,它们对市场条件(独自竞争)的利润最大化反应就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并购的协同效应就是并购后企业以默契串谋的形式协调价格或生产行为,以获得超额利润而产生的损害竞争的效应。
⑤全部传递意味着传递率参数β=1;没有传递效应意味着β=0;部分传递意味着0<β<1。β>1在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它意味着由于竞争程度的加剧,价格下降的幅度大于边际成本下降的幅度。传递率为负,即β<0,与企业行为的大部分理论模型是不一致的,因而一般不予以考虑。
⑥例如,Stennek and Verboven(2006)就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全面分析了竞争产业和垄断产业内传递率的计算与测度问题。
⑦一些国家的反垄断当局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面有所变化。早期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单一企业拥有很大程度的市场势力。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美等国的反垄断当局扩大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延,将联合市场支配地位、寡头竞争式市场支配地位等也包括进来。
⑧产业经济学家也建议将计算MREs的举证责任交给并购企业,而不是反垄断当局。这是因为,并购企业对于他们所在行业的竞争性质有更好的了解和更多的信息,并且竞争企业可能更倾向于仔细评估并购的反竞争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