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现状、问题与构想_行业自律论文

金融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现状、问题与构想_行业自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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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诞生并发展于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体制之后,并随经济高速发展得到快速发展。2009年4月,国家确立了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对融资性担保业发展进行制度安排,并对地方开展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地方省级政府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负总责的新监管体制。新体制建立后,融资性担保行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时期。但作为一个仅有20年历史处于初创期发展中的行业,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建设较弱,行业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目前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尚不能完全有效运转并适应融资性担保业的快速发展,建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是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及其借鉴价值

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自律组织在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融资性担保行业是准金融行业,研究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对建立和完善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中国金融业主要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中国金融业各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一般包括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行业协调及行业服务等。如中国银行业协会职责主要有:签订自律公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诚信监督;制定维权公约,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建议;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等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约束不正当行为,加强自律管理;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等②。

(二)主要国家与国际担保业自律组织的职能

担保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很多都成立了担保行业协会,为协调国际担保业的发展,国际不同类型的担保业协会先后成立。外国担保业协会和国际担保业协会为维护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担保协会作用主要表现为:在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自律方面,与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立法部门及相关行业保持密切接触,改善会员单位的立法及经营环境,沟通各方信息,制定行业标准,减少不当竞争;在行业协调及行业服务方面,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培训及研讨,提供技术,建立业务网络,促进会员间业务合作,共同开拓市场等。如美国保证和忠诚保证协会会员绝大多数为在美国从事保证、忠诚保证、再保险的公司,会员主要业务是工程保证担保、商业保证担保和忠诚保证担保等。协会沟通保证担保业与国会、各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相关问题上代表保证担保公司的共同利益,向政府解释、宣传保证担保业的观点和意见,向会员发布行业费率水平、统计数据、风险类别、损失数据等信息。日本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是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行业协会,其会员业务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其职责主要是,协调地方信用保证协会③同中央政府及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之间的关系,指导和监督各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业务的运作,补偿信用保证协会的代偿损失,汇总各协会上报的信用保证统计报表,帮助各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人才培训,组织国际信用保证业务的交流与合作等。[1]韩国联合会主要职责是促进地方信用保证业务的交流与合作等。韩国联合会主要职责是促进地方信用保证基金协会发展,维护协会会员共同利益,并为之提供再担保服务。[2]

欧洲共同担保协会是欧洲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的协会组织,在21个欧盟国家和土耳其运作,有37个会员,其中包括共同和私营担保机构及公立担保机构。该协会代表了欧盟三大机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及其他多边机构的政治利益。其成员共同使命是为具有经济效益但缺乏银行能接受的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泛美担保协会有35个国家的130个会员,包括了保证担保、信用保险和再保险业界大多数主要公司。其宗旨是促进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私营企业参加保证担保;增强公众对信用保险和担保的意识,改善行业运作的法律环境。其通过接触客户、受益人和代理人或竞争对手等利益集团,帮助各方沟通信息,减少不当竞争,促进对担保或信用保险的关注与合作④。国际信用保险和保证协会是成立于1928年的国际上第一家信用保险协会,1950年开始吸收保证担保公司入会。目前,协会有26个国家的44个会员。该协会与泛美担保协会、伯尔尼联盟并称为国际三大信用保险和保证协会。该协会致力于研究信用保险及保证业务相关问题,为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保险和保证业务承保理论及实务的经验交流平台,促进会员单位构建互惠互利的关系,与相关监管及立法部门保持密切接触,改善会员单位的立法及经营环境。

二、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现状与问题

随中国融资性担保市场不断发展,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地方自律组织)不断成立,但尚无全国性自律组织,成为行业发展和监管的一大缺憾。

(一)地方自律组织建设情况

自2002年起,地方自律组织先后组建,到目前只有一个省没有设立地方自律组织。其职责主要有:为政府部门、担保机构及会员单位提供服务;要求会员单位规范经营,实现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研究、交流、培训;维护会行业权益,争取政策支持等。各地方自律组织在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服务本地区会员业务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组织形式及开展工作的方法和效果不尽相同。如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于2002年年底成立,职能有:为各相关政府部门、会员单位、金融机构、担保客户等提供服务;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争取相关政策支持,进行行业维权;组织培训研讨,促进行业发展;与政府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等。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于2004年7月成立,职能有:提供信息平台服务;组织交流考察和业务培训;研究行业业务运作规范自律标准,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业务品种创新研究和担保风险控制方法创新研究,进行再担保、联保、分保、合作方案设计,促进业务合作;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维护担保机构权益等。

(二)地方自律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地方性自律组织建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三大缺憾,使其职能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一是有些地方没有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二是一些地方同时存在信用担保协会和融资性担保协会两个行业自律组织,且两个行业自律组织存在职能和会员交叉重复,不能很好形成合力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甚至导致相互牵制内耗的局面;三是一些地方行业自律组织的主管部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不一致,对自律组织的管理也不同,影响了自律组织正常职能的发挥,其中,有19个省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与辖内省级担保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一致,有11个省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与辖内省级担保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不一致。这主要是因中国对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体制没有及时跟上监管体制的变化造成的。在中国,地方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有的是金融办,有的是工信厅(含中小企业局)或经信委,有的是财政厅。

(三)建立全国性自律组织势在必行

基于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现状以及融资性担保业自律组织建设情况,建立全国性自律组织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体系,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有效的监管体系应包括完善的法律环境、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多层次行业自律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组建全国性自律组织,整合各地方性自律组织,形成多层次行业自律约束的合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约束对监管部门监管的补充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行业形象。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行业服务功能,促进行业科学发展。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目的是要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长期以来,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片面追求机构数量增加,不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新形势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应立足于提高从业者素质、管理能力、业务盈利水平及增值服务价值,从粗放型发展转变到精细化发展。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行业本身,建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有利于集中全行业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明确行业发展目标,指导会员单位按照规划改善经营模式、提升经营效益,并对会员企业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逐步实现整个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银担平等对话,推进银担互利合作。由于行业多年不规范经营产生的负面效应,特别是2011年相继爆发的多起风险事件,严重影响了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意愿与信心。银担合作是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在平等磋商基础上开展的。建立全国性自律组织,由其代表广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和交流,表达整个行业的诉求和心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担建立公平诚信、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三、建立全国性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构想

全国性自律组织应是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借鉴国内经验,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完善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融资担保业监管体系。

(二)运行模式

在中国,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主要依靠民间力量推动建立的协会;二是以政府部门为主推动建立的协会;三是以民间力量为主、政府部门为辅推动建立的协会。第一种模式往往效果不彰,第二种模式行政色彩过重。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宜采用第三种模式。因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情况比较复杂,行业的监管体制比较特殊,特别是部分地区担保机构潜在风险较大,应借鉴中国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等做法,给予全国性自律组织更直接、有力的支持和指导,派专职干部出任其专职副会长,同时,为加强银担合作,可推选银行方面的资深专家参加该组织。

(三)组织体系

全国性自律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从理论上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地方性自律组织均可自愿加入,但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8402家,不可能都成为会员,应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地方监管部门推荐,以少而精为宜。可遵循以下原则选择会员:一是机构实力要强,注册资本和业务规模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行业龙头企业;二是机构业务要依法合规,其在依法合规方面一定要是表率;三是机构类型要有代表性,会员选取上应覆盖民营机构、国有机构、外资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所有机构类型;四是机构所在的区域要有代表性,要有各个区域的机构代表。

全国性自律组织如何对省级及地市级自律组织发挥自律作用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考虑将省级自律组织吸收为全国性自律组织的团体会员(但不是全国性自律组织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从长远来看,也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将其改造为全国性自律组织的派出机构),地市级自律组织吸收为省级自律组织的团体会员,以充分发挥全国性自律组织的作用。当然,也可考虑设立全国性自律组织省级派出机构并由其加强与省级自律组织的合作来发挥全国性自律组织作用。总之,全国性自律组织与地方性自律组织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全国性自律组织应对作为其会员的地方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四)组织机构

全国性自律组织应按社团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设立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上述三个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顾问,可依法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五)人员管理

全国性自律组织应本着精简、高效原则选配专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在融资担保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条件。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每届任期一定年限,连选可连任。理事会可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不得在融资担保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六)职责任务

全国性自律组织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和发展需要,认真履行自律、服务、研究、协调、维权职能。(1)自律方面: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建立行规行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制定会员间业务合作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融资担保行业专业培训;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2)服务方面:从担保业务视角为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提供意见与建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各国专业担保组织双边或多边交流活动;编辑发行行业出版物,建立行业门户网站,举办行业研讨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信息化建设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3)研究方面:研究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趋势,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组织和参与融资担保行业理论与实务研究;开展现代化管理研究,推广担保机构管理成果;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等。(4)协调方面: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内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合作关系。(5)维权方面: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经费管理

全国性自律组织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等获取收入的途径筹措经费。应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定期向会长等报告。

(八)监督与指导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性自律组织,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1)对全国性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监督、指导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其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其年度检查初审;协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等。(2)对全国性自律组织履行下列指导职能:将其发展纳入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其承担能够发挥其优势、适宜由其完成的工作;设立文件信息交换渠道,对于涉及其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等及时向其发送;邀其派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及时向其传达通报监管工作重点、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其工作汇报,对其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指导意见。

注释:

①参见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hina-cba.net。

②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iachina.cn。

③日本地方信用保证协会(CGCs)相当于中国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

④参见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uarant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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