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的对位性机制: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文化艺术论文,文化产业论文,机制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文化艺术事业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欧洲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多数国家都遇到了文化机构与艺术活动经费入不敷出,民族文化举步维艰,艺术发展裹足不前的窘迫局面。文化机构与艺术活动的成本日益增加,而先前由政府财政预算完全包纳经费的方式已成为历史。欧洲及日本、韩国等发达和较发达国家纷纷效法美国发展本国的文化产业,形成了高速发展的当代文化产业潮。与之也产生了市场条件下文化艺术的保护问题。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文化产业的对位性机制: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对文化产业怀有疑虑的人主要是怀疑文化产业的发展会严重打击甚至摧毁传统的经典艺术或探索性的先锋艺术等精英文化艺术,那些不能或无法进行市场化经营的艺术种类和非盈利的文化艺术活动将会遭到灭顶之灾。其实这是站在原有的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思考问题的方式。这里的关键是,文化产业是在市场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与之相应的艺术保护也必须以与市场适应的方式来建构。所以,新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将文化艺术分为经营性(以盈利为目标)和非经营性(以非盈利的文化艺术建设为目标)两大部类,在建立市场性经营性的文化产业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对位性互补的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形成当代文化发展的合理架构。解决了这一问题,就解决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观念问题,对今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实提出的问题:文化艺术的保护
狭义的文化艺术保护主要指世界各国各民族对非盈利的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包括对有形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如我国的长城、故宫、莫高窟、秦始皇兵马俑、孔府、布达拉宫、苏州古典园林、平遥古城等均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保护名录,国家和各省市也还有大批需要保护的重点文物。另一部分是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如各民族的传统民间音乐、舞蹈、节庆及工艺品生产技艺,正在消失的口头文学等等。广义的文化艺术保护是指对包含前者在内的全部文化艺术事业特别是对当代世界市场条件下非营利的文化艺术的全面保护与全社会的广泛支持。文化艺术保护是一个关乎民族文化发展、保护人类文明及其生存意义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文化艺术保护问题进行探索,并着重于策略层面的研究。
当代文化艺术保护问题的提出,首先源于现代传播媒介的高速发展对传统艺术方式的巨大冲击,当代飞速发展的电子、通讯、信息技术给当代文化产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文化市场发生了急剧变化。文化艺术领域内部也发生了行业内的大调整、大改组,新的艺术传播媒介,如电视、卫星电视及网络文化的发展,使得像电影这样一些昔日文化艺术界的“龙头老大”风光不再,转而成为电视业、音像业的补充,而网络文化则为人类创造了新的数字化生存的新方式。法国学者阿曼德·麦特拉在其《国际图象市场》一文中指出:“文化部门的不断的商品化以及相应的新传播技术的发展,已将文化置于产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中心。对于欧洲大部分国家来说,这是一种十分新近的情形。文化与产业之间的关系已经逐渐进入原先只集中于文化与国家关系的论争之中,并且已产生与现存文化定义的决裂。”这就是说,新的传播媒体造成了某些传统艺术行业如剧场艺术的衰落,现代声像技术冲击并消解着民间民俗艺术。因而整个社会必须认真审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文化艺术的发展问题,改革不适应新形势的文化机制,制定新的更合乎文化发展的当代文化保护政策,建立新的文化体制与运作方式。
其次,当代文化艺术保护问题的提出,源于全球文化的同质化或同步化对当代世界各国、各民族、不同地域文化艺术形式的冲击,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造成了全球日益趋向同一的标准化国际文化。这种标准化国际文化以现代信息与传播技术迅速地替代或扫荡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艺术遗产,使原本极其丰富多彩的世界多元多极文化转变为以西方为中心的同质文化。西方理论家西斯·海默林在其《文化自主与全球传播现象》中指出:“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结论,似乎了无争议:曾经影响人类的多种世界文化体系现正日益萎缩,这是史无前例的文化同步化造成的。”他还说,“20世纪后半叶,一个与先前双边交流式的历史事例有着显著不同的毁灭性过程,威胁着世界文化体系的多元性。以前从来没有过一个特定文化类型的同步化会充斥全球达到如此程度并如此广泛”。
第三,当代消费社会的文化逻辑对人类精神文化遗产及其存在意义的消解,使当代文化艺术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在当代世界,消费至上主义漫漶于全球,消费成了一切社会归类的基础,也成了一切文化艺术活动的基础。作为市场社会的“经济人”,人们不但消费物质产品,而且更多地消费广告,消费品牌,消费欲望,甚至消费符号。这是一个由仿真与幻象架构的“超实在”的文化世界。消费模糊了物质和精神的界限,也模糊了享乐与艺术的界限。正是这种消费文化无所不在的漫漶,消解着人类数千年来对精神、艺术以及自身生存意义的探寻。面对这种扑面而来的消费文化浪潮,当代文化艺术保护的必要性也就愈益呈现。
第四,经典艺术、高雅艺术的退场,席卷世界的市场化文化特别是大众娱乐性文化对非盈利文化的强力冲击,迫使我们必须关注、保护和改革非盈利艺术,迫使我们在市场条件中寻找和建立市场保护和市场平衡的方式。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从没有把文化艺术的保护当作一个关乎全民的问题来关注和研究,何以如此呢?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文化形成了“计划”保护的基本方式,这就是一切文化设施、文化团体、文化演出、文化机构都由国家包下来。自然,一切文化艺术的保护也由国家计划来拨款实施。文化艺术的保护是无关百姓生活,也无关个人行为的政府行为,是由国家计划执行的福利性社会行为,人人都可得而享受之,却无须对之付出什么。显然,这样一种唯一的方式在今天社会发生重大转型、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下,已明显不再适应。因此,如何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问题,认识文化产业与艺术保护的双向对位性互补性关系,调动全社会各阶层,运用多种方式保护文化艺术,就是我国文化艺术界必须面对也必须解决的重要任务。
从物质生产或纯粹生物学的角度看,文学艺术这类人类文化行为并不创造实际的物质产品,无关人类衣食住行的第一需要,因而有不少经济学家、政治家始终将文化艺术视为无关社会“国计民生”的“软”行业,将文化人、艺术家看成是依附于社会某一阶层的“附皮之毛”,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之外的“多余人”。他们斥责这些文化人总也搞不清“谁养活谁”的问题,因而这些文化人尤其需要一辈子进行思想政治改造。其实,文化恰是人类确立自身超越动物性的存在意义的根本所在。一部人类史,说到底是一部自然的人化与自然的文化化的历史,是一部由动物性的生存超拔到人类文化的生存境地的历史,是人的五官感觉不断解放趋于自由的历史。而当代文化艺术的保护就是每一国家、每一民族、每一地域对自身文明轨迹的保护,是对人类精神财富的守护与发扬,其终极意义,是对人类文明及其生存意义的保护,它对于提高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达到更高程度的文明水准,具有重要意义。
封建时代的文化艺术主要是宫廷保护与封建政治保护。中国古代的封建朝廷都养着一大批文化人、艺术家,他们或为宫廷诗人,如上官仪、沈期之流,或为俳优滑稽家,如东方朔之属,或为宫廷画师、宫廷乐师,如毛延寿、阎立本之类。也有些帝王本身就是艺术家,他们对艺术文化优礼有加。像魏晋曹氏父子,能诗会文,麾下文士荟萃;南梁萧氏父子,挚爱诗文,有《昭明文选》遗世;宋朝徽宗赵佶,皇帝做不好,却能诗会画,兼通书法,首建画院,开画科取士,在中国艺术史上居功甚伟。但这种保护的前提也极清楚,所有被保护者都必须不断创作奉献给朝廷、皇帝的艺术“贡品”为其基本条件。否则就可能被逐出廷,甚至身首异处,招致杀身之祸。像李白这样的伟大诗人,也做过宫廷诗人,只是天性孤傲飘逸,为朝廷所不容,不得已才“泛舟江湖”的。
西方封建时代的艺术保护也首先是宫廷、教廷的保护。宫廷中豢养了大批诗人、艺术家,还设立“宫廷诗人”的桂冠以表推重崇扬。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贵族保护。一些有较高艺术修养又闲极无聊的贵族夫人,以举办沙龙、豢养艺术家、资助艺术为其贵族生活之重要内容,她们借此进行社会活动,施展社会影响,树立公众形象等,而这种方式则成为西方封建时代艺术保护的一种惯例。从文艺复兴时代的拉斐尔到十八世纪的欧洲,许多艺术家都是以这种方式获得艺术资助或艺术保护的。显然,这种保护中同时也包含着对艺术的“扼杀”。
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缺乏现代意义上的艺术保护。尤其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代,大批的文化人、艺术家被迫从事其他职业,如今日我们所说的“下海”。社会结构的大变革,使社会中的文化人、艺术家呈现人员过剩与结构失调状态。贵族的没落,宫廷的败亡,宗教的世俗化,使得先前大量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知识分子顿然失去了生存的依傍,成为社会中的“多余人”,陷入困苦或尴尬的境地。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也使社会推崇更实惠更实利的职业,而艺术这种无法用具体价格衡量的精神产品往往备遭冷落。如今日创下拍卖天价的凡·高的《向日葵》等艺术作品,当年却无法保证画家有一口饱饭,画家不得不艰难地等待着兄弟的周济。
因此,早期的资本时代的艺术保护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依靠经济自身的运作来实现。它对古典主义、贵族主义艺术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表现出它的批判性、否定性。一个新的不依附于贵族、教会和封建政治的艺术在变革中蝉脱或涅槃。但另一方面,它又对市民艺术极度张扬,注目于如何攫取市场利润,而艺术的、形式的、文明积淀的意义在其资本积累初期尚未来得及进入思维的视野,一时间经典艺术确有颠倒覆灭的危机。然而,正是这种伟大的转折给了艺术形式和艺术自身的独立发展以新的生命。同时也由之产生出新的艺术保护方式。美国理论家丹尼尔·贝尔对此曾做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他指出:“文化变革以复杂形式同社会结构发生交互影响。以前,艺术家依靠一个赞助庇护系统,例如王室、教会或政府,由他们经办艺术品产销因而这些机构的文化需要,如教主、王子的艺术口味或国家对于歌功颂德的要求,便能决定主导性的艺术风尚。可自从艺术变为自由买卖物件,市场就成了文化与社会的交汇场所。”早期资本主义的市场化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是一次巨大解放,它使得一个资本市场和一批自由企业家得以产生。同时它也解放了文化活动,使其脱离宗教皇权或贵族庇护,使自由艺术家得以产生。当年的伏尔泰就处在这样的转折关口,他已被宫廷征召并获得“桂冠诗人”的殊荣,但他放弃了做御用诗人的机会,选择了自由与市场化。他投身社会,以生产大批量的“文化商品”获取利润来保护自己的文化与艺术。他拒绝了宫廷保护,而走向了“市场保护”,完成了从制造“贡品”到制造“商品”的转化。而艺术的形式如体裁也在这一巨大的转型中呈现出勃勃生机。像长篇小说这种艺术形式的长足发展就与商品经济与出版业的现代发展有密切关系。比如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共九十多部,从创作到走向世界都得益于新的文化运作方式。而大仲马的“创作流水线”或“文学作坊”则集中体现了这种方式的全部成就与缺陷。
二、我国市场条件下的文化艺术保护的问题与方法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文化艺术保护采取了单一的国家计划经济的保护方式。其特点为国家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步调,国家财政统包,人员、资金、物质统分统配,靠一个“统”字将文化艺术包容无遗。在保护对象的取舍、选择上则以政治意识形态的运作为其核心要素。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合乎政治运动、路线斗争、意识形态需要的,就予以保护或放行,否则便打入另册。这使我国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文化艺术遭受了极严重的损失。
应当看到,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我国文化艺术事业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初步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文化网络。但计划经济模式下单纯依靠国家事业性投资的单一机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已使国家财政愈益不堪重负,而文化艺术事业则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日益面临着能否生存的危机。在这种体制下,文化艺术本身丧失了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
我国历年文化事业费在国民经济总投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从“一五”规划到“七五”规划,我国文化事业费绝对数虽然每年都有所增加,但与经济增长的幅度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较,已显得太迟缓、太窘迫。从文化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基建总投资的比重看,除有短暂的起伏外,大多数年份均是下降的。“一五”期间,全国文化基础建设投资2.58亿元,占国家同期总投资的0.49%,而这一数字,则是建国后前30年中比重最高的时期。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基建投资累计比“一五”时期增长77.8%,但相对同时期的文化基建投资反比“一五”时期下降了23.6%。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文化基建投资总额只有4000万元,只够盖一个中型剧场。
由于前30年对文化基建投资的基数过低,国家投资用于对原有设施的维修尚嫌不足,更何谈更新改造问题。“六五”期间,考虑到前几个五年计划中的欠帐问题,国家的文化基建投资累积增加到25.68亿元,比前30年文化基建投资的总额还多12.31亿元,使文化基建投资所占国家基建总投资的比重达0.75%,超过上一个五年计划0.53%。从1985年开始,比重又逐年下降,到1989年只有0.31%。而即使这样一个少得可怜的投资总额中,占60%的数额却都是用来给文化系统的职工发放工资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文化系统职工人数约45万。1988年文化系统人均月收入135元,年均1620元,全年合计用去7.29亿元,而这一年的全国文化事业费为12.18亿元,扣除工资后余下不足5亿元,仅合6000万美元。对于一个有11亿人口的大国的文化事业来说,这点投资只能是杯水车薪。在这种情况下文化设施的建设,文化场馆的建设,文化遗产的保护只能是举步维艰。显然,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地制约或束缚了我国文化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基层文化馆率先开展了有偿服务活动,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文化单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以文补文”活动,营业收入的总额近10亿元,扣除各种税金和上交主办单位外,“补交”收入达1.9亿元,占同期文化事业费的近15%。这种“以文补文”的形式,其初期只是被视为国家文化投入不足的一种补充形式,随着文化改革的深入,其重大意义便日益凸现出来。它成为改变计划经济的事业型、福利型文化模式,发展市场条件下文化产业与文化保护方式的突破口。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文化获得了迅速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战略决策大大解放了文化生产力,一批文化市场从无到有,迅速开拓。如音像市场、演出市场、图书市场、商业体育竞赛市场、旅游市场、艺术品文物拍卖市场、工艺美术品市场等,特别是电影电视市场、广告与传播市场、娱乐业市场异军突起,发展势头迅猛。这一系列文化市场的建立健全,拓展了文化发展的现实途径,为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准备了现实条件。
随着文化市场的形成,我国一大批文化产业也逐步成长起来。它们已打破改革初期“以文补文”,“以多业助文”作为文化“谋生”的权宜之计的思维框架,开始全方位的文化产业改革。文化产业的经济实体迅速发展起来。其中音像业、图书业、影视业、广告业、高档娱乐业等率先走上了产业化的道路。与之相应,我国当代文化机制也发生了重要改革,各业经纪人、制作人、拍卖人、代理人等新的文化经营者和经济流通环节产生并发展起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文化企业由之建立,多种文化经营的运作方式也大胆探索、实践。正如与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应,我国文化的市场保护方式也开始启动。以宝钢建立扶持高雅艺术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年资助中央乐团为标志,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加快政府保护方式的改革
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是文化艺术保护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多年来,我国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均将其职能设定为行政上“管”文化与业务上“办”文化,这种一统的全包方式导致我国文化艺术团体的人员严重膨胀、机构重叠臃肿,以及只讲“政治任务”而不顾经济效益的观念误区。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主要是改变政府文化部门的职能,注重于文化艺术整体发展的宏观管理与保护。这种保护首先是逐步建立文化艺术的宏观调控机制,主要运用政策的倾斜来实施文化保护,并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文化保护的法律、法令和法规。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不断增长和社会配套资金的到位与筹集。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均不设文化部。美国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与国家人文基金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两个特殊部分,以资助方式影响和引导国内文化艺术事务。德国采取各级地方政府管理文化事业的分权管理体制。政府不设文化部,只设文化司,负责文化体育方面的原则性大事,不管具体文化事务。英国文艺管理体制中的最高层次是政府艺术大臣和艺术与图书馆部,但主要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总的经费划拨。法国设立文化部主管全国文学、电影、戏剧、音乐、美术、博物馆及保护名胜古迹等门类,但主要采取统管财政的资助方式,辅之以行政和立法手段。借鉴世界各国的管理方式,我国的政府保护方式应着重从具体的“办”文化、“管”文化和“统”文化中解放出来,那种甚至管到某一节庆的某台节目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美国、英国等国采取由专家组成人文艺术基金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直接面对地方委员会以至艺术团体或艺术家个人,避免了对艺术事业的过多行政干预,也简化了大量中间环节,避免了臃肿的行政机构和巨大的行政耗资。
其次是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实际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实际增长。目前在我国现有经济状况远远无法满足文化发展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借鉴英国、意大利等国的做法,先在一定范围内试发国家彩票,用于筹集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这类大型文化项目的建设。英国皇家歌剧院因经费不足,扩建计划被搁置20余年,后来就是在国家彩票发行后,他们通过申请获得了巨额资金,才开始大规模扩建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国家投资预算与地方投资预算的同步增长。这就需要借鉴美国等国家实行的文化资金配套投入制,国家投入最多不超过30-50%,项目的地方投入不得低于1∶1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到1∶3的比例,以充分发挥地方文化建设与文化保护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严肃的资金管理法规。
其三,政府保护方式还应包含对民族传统文化、濒危艺术的特殊支持,对高雅艺术的大力资助和对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扩充与维修。
(二)尽快建立完善法律保护方式
当代艺术保护中依靠法律形式进行保护成为各国注意的焦点,法律方式保证了当代艺术保护的法律地位与运作程序,也保证了艺术保护的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其根本意义是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以达到文化艺术总投入的实际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出台了《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重要文化法律法规。199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在“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就文化立法现状看,还很不完善,从现在正在实施的近300件文化法规性质看,部门规章占80%,行政法规占8%左右,法律、法令仅占2%左右,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前文化艺术保护的一些重要方面,则尚无完善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如文化产业中不同艺术门类中的差别税率调控,艺术团体或艺术家艺术活动的营利与非营利的界定,以及相应的减免税收法规,向文化艺术事业捐赠或赞助的减免税收问题,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事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等等。有些行政文件的通知或规定,如开征文化建设费、鼓励对文化的捐赠、财税优惠等,虽已下达,但并无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地方部门往往择利而从,甚至“视而不见”。
当代世界各国的文化发展事业和艺术保护无不依赖文化的立法。用法律的方式来进行文化艺术的保护,具有导向性、全民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美国自1965年实施《国家人文及艺术事业基金法》以后,对于鼓励艺术团体及艺术家个人的创造性和推出优秀艺术成果、保护现存文化遗产、普及艺术事业、促进企业或私人机构对艺术的捐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英国国会1984年批准的《刺激企业资助艺术的规定》,对英国开拓文化发展与艺术保护的资金渠道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所采取的“陪同投入制”大大激发了英国国内企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
相比之下,我国的文化立法是相当滞后的,我国至今尚无对文化艺术赞助予以税收减免的明确法律。从1985年起,我国就着手开始论证和制订《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至今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其中《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在1996年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见时获得了很高评价,但至今尚未颁布实施。因此,必须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加强文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和与其他法规的协调性,逐步与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接轨。
(三)迅速建立市场保护体制
在当代多种因素的综合保护方式中,市场保护具有核心地位。这是由我国转变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基本事实出发的。文化艺术的市场保护包含两大方面。
其一,努力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的一批大型文化产业,依靠市场方式,通过文化产业自身的扩大与积累来改变我国过去文化保护的单一的输血模式,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当代西方不少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美国影视业,已成为全美居于前列、可与航空航天与现代电子业并驾齐驱的换汇产业。而迪斯尼娱乐业等文化产业已进军世界大型企业500强,并曾居1997年世界企业前10名。而我国对世界经济的产业下游化(即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向第三以及科技文化产业的转化)、经济文化化的趋势尚缺乏明确的意识。
从我国艺术家个人来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然固持传统经典艺术的观念,而西方许多艺术家的观念已发生根本转化。据瑞特娃·米切尔夫人在欧洲文化信息与研究中心(CIRCLE)同欧洲文化协作理事会(CDCC)联合发起的一项问卷调查的综述,现在西方的许多艺术家已经把自己视为商人或企业家。我国的一部分文学家、艺术家也已精通契约、广告、传媒炒作、工业化复制与品牌效应。
其二,对于那些不能以产业形式发展的文化艺术,则必须通过市场,寻求企业资助的道路,除了前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外,从企业赞助保护方式来说,要想使其发展起来,必须保证企业投资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空洞笼统的表彰鼓励已不能奏效。这包括:
1.将艺术作为一种投资载体。现代艺术,尤其是通俗流行艺术,往往是高风险、高利润的产业,有可能获得高额回报,如风行世界的雅尼音乐会。
2.对文化艺术事业进行捐赠和资助,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好处,以冲抵经营成本。
3.对文化艺术事业的捐赠和资助可以获得上佳的广告传媒效应,使赞助者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为了沟通并保证企业对文化艺术的赞助,还须建立相应的非政府的民间性机构居间运作。除了前述半官方的由专家组成的艺术委员会外,近年来,世界各国还相继成立了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日本在1990年成立了“日本企业支援文化事业协会”,有成员170余名,均为日本大企业。英、法、韩等国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1991年欧洲成立了全欧洲的“欧洲企业资助文化事业委员会”。这些组织设有相应的机构,对企业资助文化有明确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并对资助与被资助双方进行严格监督,以保证双方各自的利益不受到对方的损害。如在英国,企业资助文化艺术事业由“企业资助艺术协会”来执行。它负责制定资助办法,接受研究申请,直至拨款。它要求接受资助的文化艺术组织必须是法律认可的非营利组织或团体,资助的审批则由“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这就大大杜绝了“长官意志”、“行政干预”、“走人情、拉关系”等计划体制的弊端,鼓励开放、竞争、公正、互利的新型文化保护方式。
(四)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全民保护
当代艺术保护中的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具有最广泛也最强大的力量。当代社会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现代传媒营造保护文化艺术的社会氛围与社会舆论,培养和涵养一代代懂得艺术的文化大众,这是保护艺术的最浑厚的社会基础与心理根源。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取决于这个国家人民对文化艺术的态度。像德国、奥地利、俄罗斯这样的文化艺术古国,人们对艺术的崇敬向往之情历经各种磨难执着不改。德国在“二战”后,人们首先重建的不是什么市政厅或购物大厦,甚至也不是急待开工的工厂车间,而是艺术馆、博物馆和剧场等传统建筑。而在美国、英国、奥地利等国,普通国民对文化艺术进行赞助则是司空见惯的事,有些赞助可能数额极小,但却表明了人们对文化艺术事业的内在理解和支持,这是文化艺术保护的根本力量所在。
如何沟通艺术与社会,涵养和培育潜在的艺术市场,是一个十分难以解答的课题。这就是要真正培育一代代青年具有懂得欣赏形式美的眼睛和懂得欣赏音乐美的耳朵。对此西方一些理论家主张给艺术的消费者以更大的发言权,才能实现艺术生产者之间的必要的和有益的竞争。另一些人则着眼于潜在的艺术需求者,他们提出了一种“赠券计划”,即给予具有艺术潜在需求的观众发给赠券或者减价凭证,让他们以较低的票价参加艺术活动,将那些具潜质的观众培养成真正的艺术需求者。他们主张艺术团体把收到的凭证上交给政府,政府根据民众所表达出来的需求给予资助。这样,社会资助的份额分配就包含了一部分潜在的艺术消费者,艺术团体就有可能考虑这一部分观众的需求并展开相互间的竞争,努力培育和开拓新的观众层。我国近年来也有不少艺术家热心于普及交响乐等高雅艺术,如北京音乐厅举办的大学生音乐讲座演奏会,京剧名角高校巡回演出,首都高校的芭蕾舞巡演,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培育了一个日渐成熟的“知音”群体。同时,中央电视台“心连心”艺术团,文化部的“文化列车”等,都对沟通艺术与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临时性艺术团体的演出,规模较大又有很高广告效应,加之单列的经费支出额度和完全的非市场的赠券方式,其成功是必然的。而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市场化的、由观众自己掏钱的常规艺术消费。如何通过合理的资助计划与陪同投入措施鼓励艺术家到群众中去,通过有计划的赠券方式培育和涵养文化市场与观众群,但同时又逐步杜绝大量的行政赠票,建立长期执行的完善的、可操作的规范制度,这是对文化艺术的真正恒久的保护与支持。文化下乡,文化下基层,送戏下乡,是非常好的方式,但不能沿用过去只讲政治效益不讲经济效益的运动式、行政任务式的操作方式,而必须从我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现实出发,建立市场条件下“演”和“看”的可长期实行的双向互动的运作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文化艺术保护的四种方式是密切关联、相需为用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又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在我国当代文化发展中,只有将四者完满地综合运作,才能真正发展文化,保护艺术,开创我国文化艺术保护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