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也能创造价值_商品价值论文

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也能创造价值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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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划分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传统观点认为,生产价值的劳动仅限于物质生产劳动,非物质生产领域里不存在生产劳动,因而也不创造价值。而本文的观点则是: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也能够创造价值。

一、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

1、生产劳动创造价值

依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创造价值的劳动,一般来说是指凝结在使用价值对象性上的抽象劳动,也就是“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①]这种创造价值的劳动,从基本规定性来看,包括三层意思:(1)生产性劳动;(2)耗费在商品上的无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3)社会劳动。因此,我们必须把人类劳动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只有生产性抽象劳动才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与价值无缘。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有专门的论述,是批判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发展。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与劳动的具体形态、是否生产物质资料完全没有关系,也就是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同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毫无关系。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斯密对生产劳动下的两个定义作了分析和评价。斯密对生产劳动有二重解释:一是把生产劳动看成同资本交换的劳动;二是把生产劳动看成为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马克思赞成斯密的第一个定义,认为它触及了问题的实质;对第二个定义,马克思认为它“超出和社会有关的那个定义的范围”,和第一个定义相矛盾,因此应采取第一个定义。同时,马克思也无情地批判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把人们的一切活动都看成生产性劳动的谬论。马克思在其《剩余价值论》、《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对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理论作了专门分析和阐述。马克思是从商品生产和一定社会形态生产的统一中来阐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的,由于对马克思阐述的不同理解,我国理论界关于生产劳动的界定意见不一。究竟如何界定生产劳动这一范畴?我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应从商品生产的观点来界定生产性劳动。

2、生产劳动的界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剩余价值论》中专门对生产性劳动进行了科学的阐述。但由于生产劳动在某一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中作为生产关系,并涵盖多层规定性,故对生产劳动的定义难以统一。

按照生产目的不同,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畴,应具有两重规定性:

1、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适应于任何社会,生产的目的是获取产品的使用价值

马克思首先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得出了关于生产劳动一般的概念。他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②]“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③]在这里,马克思由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一般的定义,是从产品的角度考察给出的。作为产品,它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价值,因此生产劳动的目的当然是取得使用价值。但应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类的需要既包括物质需要,又包括精神需要,因此这里的使用价值既包括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产品,也包括满足人们需要的精神产品。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作为生产劳动一般,它既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又存在于非物质生产领域。这表明生产劳动一般与劳动是否生产物质资料毫无关系,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同劳动的物质规定性毫无关系。问题决不限于此,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一般这个定义,应作更宽泛的理解:“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④]马克思在这里论述的仍是从简单劳动过程考察得出的生产劳动的概念。按照这个定义,他认为生产劳动概念的范围是扩大了。

值得讨论的是,有人认为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劳动一般定义时,仅是从物质产品的角度出发的,并没有涉及精神产品及服务,从而把生产劳动一般排除在非物质生产领域之外,这是欠妥的。我们认为,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还有精神生产领域,人们除了需要物质财富之外,还需要精神产品及服务。后面这种情况,马克思并非没考虑到,只是正如马克思所说:它们的数量跟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的数量相比是非常少的,所以可以把它们置之度外。但是,就是在那种情况下,马克思还是认为在研究生产劳动时,还要“讨论到它们的”。现在,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增强,我们决不会再将其置之度外了。

2、生产劳动特殊,只适应于商品经济社会,生产的目的是获取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但它只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商品经济社会里,才表现为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不但要生产使用价值,还要生产价值,这种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就是商品。因此,从商品生产的角度来考察,对生产劳动一般的定义还要加上更切近、具体的规定即“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⑤]这就是生产劳动特殊。与生产劳动一般相比,生产劳动特殊是更具体的范畴,它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了价值关系这一特殊规定性,生产劳动的概念就变小了。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只要创造价值,生产商品,就是生产劳动。这里的商品同样包括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当然也包括作为特殊的商品即服务商品。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生产劳动特殊又包括两种情况。首先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考察得出的生产劳动一般定义之后,又指出:“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⑥]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是要在生产劳动一般的定义上加入这样具体的规定性,它是“一定社会性质的劳动、含有劳动购买者和劳动出卖者之间的完全确定的关系的劳动。”[⑦]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而且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所以只有“直接增大资本的价值或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或言“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⑧]。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由于加上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更切近的规定,从而缩小了生产劳动一般的范畴。其次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如何界定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按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界定的方法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也要在生产劳动一般的定义上加上更切近的规定,就是加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一规定性。当然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既包括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包括生产非物质产品的劳动。具体来讲,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就是在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进行的、不受剥削的、并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为目的劳动,这种劳动并不限于物质生产领域里的劳动。

二、对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的辩证分析

以上我们从生产劳动的角度说明,非物质生产领域同样有生产性劳动,只要它生产商品,也可形成价值,这是问题的主要方面。非物质生产领域里也有非生产性劳动,它是不能形成价值的,这是问题的次要方面。这说明应对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作具体分析。针对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和实际生活存在的事实,我们着重讨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的问题。

1、从商品的属性出发,对非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能力的衡量

既然非物质生产领域也存在生产劳动,那么生产劳动的直接效果就是非物质产品。现在值得思考的是非物质产品是否具有商品的属性?如果它是商品,具有价值的社会属性,那么生产它的劳动自然就创造价值,那么,非物质生产领域里的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的这一命题便宣告成立了。

依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劳动产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要通过交换转到其他消费者手里,即马克思所说的:“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⑨]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那么非物质产品是否符合成为商品的条件呢?我们已经谈到过,人类的生产分为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考察生产劳动的结果,劳动产品就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非物质产品,除了包括以实体物质为载体的精神产品之外,比如文学、艺术作品、学术著作等等,还有融生产和消费于一体的精神服务产品,比如音乐会、舞台艺术、教育等等。很显然,前述有关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不仅适用于物质产品,而且适用于非物质产品。只要非物质产品具有社会的使用价值,并且通过交换转到其他消费者手里,那么它就是商品,生产这些非物质产品的劳动就创造了价值。

2、以第三产业为例,对非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价值可能性的分析

随着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增强,第三产业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成了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传统观点认为,第三产业不能创造价值。有学者引证商业工人的例子,认为商业工人的劳动只能实现价值,而不能形成价值。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在考察商业资本时,就曾把商业资本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前者创造价值,后者是价值的“扣除”或者说是用创造出来的价值来补偿。我们认为第三产业服务形态劳动也要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生产性服务劳动同样创造价值。第三产业各部门,总体来说就是服务或劳务部门,按其服务对象大体可区分为物质生产服务的产业和为生活服务的产业。为物质生产服务的产业是物质生产过程的某些服务随着社会生产的分工细化而分离出来的独立产业化的结果。对这一问题的论证,马克思在从简单劳动过程考察生产劳动概念时已有阐述,认为随着“总体工人”或“总体劳动”的某些职能独立出来产业化,生产劳动的范畴日益拓宽了。第三产业的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劳动,虽然不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而是提供服务劳动,但如同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或职能,独立化为一种产业,间接为物质生产劳动服务,也是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和物质生产劳动一样创造价值。至于为生活服务的产业则是两种情形:一是物化在商品中、同物质产品结合在一起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另一种不是物化的劳动,而是提供服务即消失的劳动。这种服务劳动能否创造价值呢?马克思在考察生产劳动时,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他还肯定这样一种劳动:只能作为服务被享受的那些劳动,不能转化为跟劳动者分开的,从而存在于劳动者外部的独立的产品。这就是服务产品。这种服务产品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生产劳动和效果共存于一体,生产和消费是同一过程,故不能贮存,一经购买也不能出售。它虽然没有对象化在物质上,然而同其他产品一样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一样被消费,即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同时如果它用于交换,也一样有价值。这种劳动产品同样可以从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角度来考察,即同样消耗作为自然物质的人的体力;消耗各种物质资料,也可以说是运动形态上的劳动。可见,可供消费的不仅是物质生产资料,而且可以是运动形态上的劳动,这种服务劳动可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称之为服务商品。这种服务商品和物化的精神产品可具有同等效用。例如舞台上演出的一出戏,同样把这出戏拍成电影,然后放映,基本上同样可以满足观众艺术上的享受。但是拍成电影,则把演员从事的劳动物化在电影片上,而演出一场戏,演员们的劳动没有对象化在任何物质资料上面。戏这种服务商品,在它的运动形态上被观众消费掉了。也就是说,这种服务劳动的确是一种生产性劳动,而且能够产生服务商品,当然也就能够创造价值。

注释:

① ② ③ ④ ⑥ 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1、201—202、205、556、205、54页。

⑤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99页。

⑦ 马克思:《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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