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还是不管?——从李征琴案出发论文_温慧超

管还是不管?——从李征琴案出发论文_温慧超

(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天津市 300000)

摘要:一位网友的“爱心”之举,牵出了一场关于情与法的虐童案:南京学生施某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孩子的老师发现其遭遇家暴的情况并报警。随后,因一组记录幼童背部等体位被抽打的照片曝光,互联网上“民怨”沸腾,这本属于一起普通的刑事虐待幼童的伤害案件,但却因为母子之间特殊的收养关系,案发后种种“非常”举动,又因为网友的参与,使得这起在往昔岁月曾属寻常的“打孩子”之事迅速演变为热点事件备受关注。这是司法介入家庭关系、保护家庭成员的一个典型判例。

关键词:李征琴;情与法;法律推理;价值判断;法律干预


老师发现学生小施受到虐待,报警后不久,孩子的养母就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南京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审开庭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李征琴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因而法庭判处将孩子养父母监护权移交给了亲生父母。

1、法律推理面对价值判断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现实往往没有法条的推理那么简单,并非简单地通过惩罚使用暴力的继母就可以重建现实中孩子的幸福生活。当人情与法碰撞,法律的严肃性不容撼动,但法律在施行中,也应该尽可能考虑到弥补感情的裂痕。一味谴责、严惩李征琴,同时可能却忽略了在这一个案中对于儿童权益的有效保障。从检察机关和有关方面公布的信息看:养母的伤害行为是偶发的,孩子眼中的养母平时对自己还是很关爱的,孩子事后也表示愿跟随养父母继续生活。在本案案发之后,政府有关部门作了安排,但后期孩子再次辍学。可见对于一个盼望早日回到养父母身边过正常生活的孩子而言,批捕并不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孩子的生存和发展会受到影响。

放在中国的大环境下观察,案件中表现出的情感与法律的冲突,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李征琴案之所以能进入到司法程序,首先是通过网络引爆,然后公安机关介入,最初发照片时打上的是“虐童案”的标签,后来发展为以故意伤害罪处罚。进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之后,舆论有些反转开始同情养父母。在判决之后,相关报道进一步丰富,争议又引发更多的分歧。因此,本案一开始就涉及到价值判断的争议,而不仅是法律推理的争议。是要在价值判断寻求共识的基础上由于某一种法律知识的理由比较强硬而接受之;还是要严格遵循法条,并不具体地遵循某一具体法条,在法律整体中不同角度寻找可以支持的法条,为价值判断提供相应依据,和其他的价值判断进行竞争。

发生在中国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体罚行为并不少见,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其次是由于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因而人们往往将家庭视为私人领域,即使监护人严重失职,也很少有相关部门主动出面干预。而在当代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惩罚”与“虐待”的关系有了重新的理解,法律进行了更为积极与强硬的介入。

2、法律介入家庭生活的限度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转型,中国家庭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显示家庭正在变迁,社会的变迁提出了法律更深介入家庭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的介入也在对家庭与社会都进行重新塑造。法律确立了人们未来行动的预期,法律的最大功能不仅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通过预期的设定来塑造一种行为模式。

但在任何情形,国家都不可能全面介入社会,这是国家的理性选择,为个人与社会的自我调节留下了空间。可见,私人行为体现了法律与道德、家庭与市场、情理与法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也反映了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博弈。

法律不宜处理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夫妻感情、亲情一旦进入法的大门难免会使感情变味,感情岂可是能用利益来衡量的。家庭成员完全可以通过私下的情感制裁的方式达到“制裁”目的,对社交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社会交往与礼仪规范的约束力比法律救济手段更好:“人伦亲情比一纸协议更可靠,几千年来形成的天经地义的东西比法律更长久。” 有时候人伦感情就是那么地非常态,进一步做是一种心态,退一步想是另一种境界,法如果执意扭转它的姿态,可能不是帮忙而是在添乱,造成尴尬。法无法消弭怨恨,也不能强行让人友爱。

3、适度地超越法律

位于山西平遥县古代县衙署一副楹联下联写:“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酌理”、“揆情”和“度时事”则明确不能太法条主义。“天理”甚至具有自然法的性质;揆情则告诫法官断案要善于设身处地揣摸人情事理;度时事则可谓要求司法要有今天所说的社会公共政策考量。大量的法学研究都表明,法治并不等于仅仅依法办事,完全依法未必得出好的结果。适度综合考虑法理、人情、社会以及可能的后果,是一种更为务实也更为现实的做法----法律人、政治家,能够适度地超越法律。

结语

正如尼采和福柯说过的,“任何制度都不会坚定不移地指向其设定的目标,保持着其诞生时的纯真,如果确实曾有过这样的纯真的话。”着眼于社会福利,并不是所有案件在法院审理都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法谚云:“法律(法官)不干细事。管和管好是两码事,不是法律介入就一定意味着结局圆满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司法不仅仅要明辨是非,也要斟酌损益。法律是否调整家庭协议与社交行为,首先面临的价值冲突是司法资源的配置与诉权保护,一些案件中国家提供的保障法律介入地有些“过分”,有限的司法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这种状况下成本如何评估,对于社会上的其他公众而言又是否公平,问题还留待进一步展开延伸。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http://china.cnr.cn/ygxw/20150513/t20150513_518544788.shtml,来源:央广网。家正在变小,两人家庭、三人家庭正在成为我国家庭类型的主体,核心家庭占到6成以上。除了家庭规模小型化以外,家庭类型还出现多样化的趋势,单人家庭、空巢家庭等形态不断涌现。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城乡养老照护和医养结合需求较大,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员。在养老服务方面,目前对社会化服务需求较大.

[2]例如,从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领域采取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不断以立法者的姿态积极介入到婚姻纠纷的审判活动中,短短十年中就酝酿推出三次司法解释.

[3]谢鸿飞,《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3期.

[4]赵晓力,《反哺模式与婚姻法》,《法制日报》,2011年8月20日第7版.

[5]苏力,《曾经的司法洞识》,《读书》,2007年第4期.

[6]界权成本问题意味着,有些问题市场的交易成本低于司法的界权成本,有些问题交易成本和界权成本都很高,这类问题最好是尽量排除在法院之外.

[7]考虑到司法资源配置的事后效率(机会成本)和事前效率(激励效应),司法资源的运用者应当依照何种原则进行有效配置,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总的来说,司法总是事后介入,也即是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总是在事故和争议发生之后遇到的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时,如何降低这一事故的效率损失和如何减少这一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遏制未来的争议和诉讼,是司法关心的首要问题.



论文作者:温慧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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