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困境_社会工作价值观论文

群体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困境_社会工作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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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0)04-0139-05

小组社会工作是作为解决19世纪西方因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工作方法。20世纪末,小组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之一被引进到中国内地,成为社会工作界必须学习和实践的一种方法。但是,小组工作方法在实践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了本土化的困难。

一、组员招募的困难性

按照西方小组工作的操作流程,在小组开始之前,社会工作者需要招募和甄选小组组员。而这一程序在中国本土实践中相当困难。按照黄丽华的《团体社会工作》一书将小组类型分为教育小组、社会化小组、成长小组、互助小组、治疗小组和社会行动小组等七种,在这些小组中只有教育小组这一类型可以较容易实施招募程序,其它类型的小组都较难通过招募的方式找到组员。究其原因,有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小组组员是一个负面的标签

社会工作具有预防、治疗和发展的功能。除了实施发展功能的小组外,对于实施治疗、预防功能的小组,组员大多是具有或潜在具有某种程度的社会适应不良的人群。而按照中国内地社会工作的发展进度,发展顺序依次是治疗功能小组、预防功能小组和发展功能小组,可以说目前开展的小组以前两种为多。所以人们对于社会工作或小组工作具有一定的刻板印象,认为小组是起治疗和预防作用的,那么参加小组就意味着自己是“有问题”的人。中国人很讲究面子,不喜欢别人给自己贴上不好的标签,更不愿意主动将自己归为有问题的人群里。所以人们对参加小组存在心理障碍,要想用招募启事或其它媒介来招募组员,在中国还需要一段时间。

按照西方社会工作经验,社会工作者除了招募方式外,还可以采用直接接触的方式找到组员。直接接触的方式有打电话、写信、面谈、家访等方式,可是这些方式在运用时都有可能因为社会工作者这一助人的身份而给潜在组员贴标签。

人们不喜欢被贴上“有问题人群”的负面标签,是因为在中国人们认为成为“有困难有问题人群”是可耻的,是无能的表现。一旦被他人知道自己有困难,会有一种自认不如人的感受即耻辱感,这在注重面子的中国,是很严重的一件事情。这就导致人们不会主动成为小组组员,有了困难也是躲躲闪闪,所以在中国出现了很多代人报名的潜在组员和被动组员。

(二)陌生的福利提供模式使潜在组员退却

在中国历史上主要有两种福利提供模式,一种是家庭系统内成员之间的互助支持模式。这一模式在中国农村尤显重要和普遍。一种是依靠政府或单位提供社会福利的模式。当人们遇到困难时,很自然地想到这种福利提供模式,从制度和心理上,人们都赋予了这两种福利提供模式的合法性。

民间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社会福利模式对人们来说还比较陌生,这和我国社会长期以来社会体系发展不足有关。作为一个新事物,NGO在中国的合法性是把自己包装成“类政府”的身份从而获得的。理论界、舆论界为NGO的“类政府”身份开辟道路,宣扬NGO的社会服务职能。所以在城市,人们可以接受NGO提供社会福利这一模式,而在传统中国农村,受助者的身份是很尴尬的。

中国传统的求——助关系不是发生于陌生人之间,讲究回报的中国人也不一定愿意接受陌生人的帮助,因为他不知道自己要付出怎样的回报①。而在以往,政府都是以行政性手段提供社会福利,组织成员的重要需求都靠制度化方法,即按照既定政策加以解决,并且重短期解决而较少关注受助者的心理和人性的关怀。所以当服务对象用传统观念中的两种福利提供模式来辨识社会工作者这一种全新的职业和全新的助人者身份时会感到陌生而不愿接受。

(三)中国人无结社成团的传统

西方人有重视集团生活的特点,由此,个人自愿结成的组织和团体在西方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发展,并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家庭则隐没于“个人——社会”对立的两极之中,作用相对较小②。中国人虽然是信奉集体主义的国家,但那都是在国家主流意识层面,而在民间、在私下,人们还是缩回到“家庭”这个安全网里。有学者将中国的农民形容为一盘散沙,一袋子散落的土豆,无法聚集起来,说明中国人在本质上不是集体主义的,也不是个人主义的,而是归属于家庭的。对中国人而言,家庭,或者说家族,才是重要的组织,其他的团体重要性不强,这也使小组这一社会工作形式在中国的实践造成了障碍。

(四)消极求助文化的影响

在传统社会文化中,人们的求助行为是谨慎的,也是比较消极的。“万事不求人”和不背人情债是一般人生活的基本信条。这是由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和自尊意识所决定的。一个人可以忍耐并极少外求是“穷则独善其身”的人生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③。当要在自己与他人之间发生求——助关系时,道家的无求思想就可能发生作用,求人者就要考虑求助行为可能带来的代价——人情债。中国道家思想中出世、归隐遇事不求人的自恃自守似乎与西方社会工作中的主动求助理念格格不入④。

中国的传统文化不鼓励人们向家庭以外的系统求助,以免被视为家庭或家族没有能力而被歧视。所以,西方社会工作一般是从有需要者的求助开始的,而在中国则可能不能如此操作。由于人们的消极求助心理,助人活动大多从助人者的主动行为开始,那种等人上门求助的模式在中国可能会使真正必要的社会工作变得被动。

二、“案主自决权”原则实践的困难性

案主自决权包括三方面的意思,一是社会工作者充分理解和尊重成员自由选择小组内容和方法的权利,二是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帮助成员了解可能的资源和选择,告诉他们各种决定可能的结果,协助成员确定、澄清和实现他们的目标。三是社会工作者要在小组中保护成员的自决权利,创造一种充分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和独立,防止出现不适当的小组压力⑤。此原则的精神核心在于提醒专业人员能尊重案主、避免过度影响案主、保障案主应有权益⑥。作为社会工作实践中一项核心的伦理价值,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的实践中却遇到了困境。依笔者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中西“自我”概念的相异

在西方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会鼓励案主表达自己的情感,以舒缓自己的压力和不稳定情绪,澄清和掌握自己的情感和需要。社会工作者会尽量提醒案主不要单顾及其他人的看法,要照顾自己的需要、看法和感受。社会工作者要组员相信个人有能力和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出符合自己的选择。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是协助案主去自我抉择、满足他自己的需要。西方社会工作强调个人拥有绝对权利、人是特殊个体、人有改进的潜能⑦。案主自决权原则与西方社会中尊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有关系。

如果把这些观念运用到中国人身上是否可行呢?如有些服务对象会很在乎他与其社群的关系,或者有太多的承担,在他的生命中关系或顾及他人是最重要的,甚至把关注他人及社会视为一种道德实践。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与他所属的社群是十分融合的,维系他与他所属社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目标。如果社会工作者过于强调案主自身的情绪满足或权益实现,忽视了案主与社群关系的这种文化脉络,就会使有些服务对象不习惯甚至抗拒社会工作者让他表达自己情感的行为。这些案主可能对厘清自己的生活方向、扩展自己的个人生活空间等问题感到陌生。而如果社会工作者坚持“案主自决”原则和方法,并强调服务对象自我的价值及其实现的话,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工作员忽略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个人自我、自律等一些观点的影响⑧。

中国人的自我概念与西方有所不同,其“自我”是从属于家庭或其它所属的社群的。中国人从不将自己的需求与家庭的需求区分开,这一点表现尤为明显的是中国妇女。即使现代大都市的中国妇女也仍然要兼顾个人的利益和家庭利益。

Rowena Fong在《社会工作原理及中国人价值观与信念的典范变异》(2001)一文中则指出,美国社会工作者联会(NASW)专业守则反映了“美国社会宏观的价值观是重视个人主义,强调竞争及保障人权”,而中国社会宏观的价值观“更重视责任分担以及国家主权”⑨,儒家宣扬集体主义、大同社会,这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个体中心相去甚远。

(二)政府直接提供福利的模式压抑了人的自决权

在计划经济时期,组织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的重要需求是依靠行政体制解决的,行政人员(包括政府中的行政人员和单位组织中的准行政人员)依照政策程序化地向组织成员分配福利。政府以行政性的手段来提供社会福利,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中社会的力量在很大范围内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个人或家庭,这类服务以救济性服务为主,多聚焦于短期目标,以解决当前问题为原则,很少考虑如何从更深层次帮助服务对象自己解决问题⑩。计划经济时期这种福利提供模式对人们的影响是深远的,人们的意识中仍然认为别人来帮助他就是向他提供直接的物质福利。所以中国人认为求助就是得到外来的资源,尤其是物质资源。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能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思考问题,并同他们一起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如果像西方经典的小组社会工作原则要求的那样,强调社会工作者只是提供意见和求助者的自决,强调非指导性原则,那么就可能被理解为虚情假意,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来解决问题。

(三)中国人尊重权威的传统观念与自决权原则相悖

根据刘梦、张宇莲对热线咨询的研究发现,指导性原则与西方的自决原则相反,在中国女性案主身上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因为这些妇女相信,咨询员具有权威性,是有学问的人,她们能够为自己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另外,中国的教育制度本身要求大家尊重权威,个人从来不被鼓励要自己决策。由于传统观念引导了大部分中国人的行为举止,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西方的自决概念无法原封不动地照搬运用到中国的实践中来。在刘梦对中国妇女的研究中,发现中国妇女求助的动机是寻求指导,而西方妇女求助的动机是将咨询看作是寻求更多的自己能够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中国的社会服务提供者应该尽量为求助妇女提供她们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同时,要鼓励她们发掘解决问题的途径(11)。

当然,有类似观念和行为的不仅仅是女性。这类观念和行为在文化层次低、资源匮乏的案主中更容易出现。西方主流社会工作认为如果社会工作者把属于个人的价值观代入到理解受助者的过程里,便会影响对受助者问题了解的准确性,因此工作者需要采取一个价值抽离的态度去了解受助者的问题,并尽可能用此态度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让受助者自行选择。而我们的社工如何令处于文化劣势的案主产生自我决定的信心,同时也对社工的抽离态度能够理解,还是一个难题。

三、专业关系的界限不明晰

西方社会工作界要求小组社会工作者要与组员建立专业关系,专业关系的开启和结束都有明显的界限,比如社会工作者要对案主友好,但不是案主的朋友,社会工作者在小组结束后,他们的关系即结束了,不可再有其它任何的关系。可是这一准则在中国很难实现。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因素所致。

(一)案主对社会工作者抱有多重角色期待

案主对社会工作者抱有多重角色期待,指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之间在工作关系之外建立起了某种或某些个人、专业和社会关系。案主将社会工作者当做专业权威时,还会不自觉地将他(她)当做自家人来期待,营造出一种家庭的温暖和信任,这主要体现在社会工作者与组员之间的称呼上。

中国人的交往讲究“熟人文化”——对圈内人有更多的包容甚至保护,而对圈外人则有更多的排斥甚至抵制(12)。费孝通认为中国人的熟人文化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种中国特色的信任结构是以家庭为中心,以亲密程度为标准,将身边的人群自然而然的分成“自己人”和“外人”,并做出相应区分。随着亲密程度的降低,信任也随之递减。这种信任结构对于社会工作的开展造成了莫大的障碍(13)。试想,将这样的文化运用于小组中,组员会将社会工作者这个陌生人置于何处呢?社会工作者显然属于外人,组员最初肯定是对社会工作者投不信任票,但是社会工作者是为组员提供帮助的人,因此社会工作者和组员都需要构建一种信任关系。

儒家学说认为中国人群体的边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体决定的,个体是角色关系网的建构者,所有的群体价值和利益也就都无不以“己”为轴心(14),人们有自我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和弹性。如果一个人想同另一个局外人建立一种亲密的关系,就得给自己贴上与其家庭有关系的标签。也就是说要想方设法跟其家庭攀上关系。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中国人在获取家庭之外的人的帮助的时候,才能产生对帮助者的那种责任意识和信任感,才能形成相关的求助关系。要想将中国传统的“求助关系”模式由熟人推于陌生人,组员和社会工作者就需要将自己的身份和角色转化为家庭内部的“自己人”,构建一种家庭式的信任关系。

在助人过程中,助人者持有包括受助者在内的我群观念,尽量弱化助人者与受助者之间的界线。在助人过程中,助者将受助者纳入自己的群体,拉近心理距离。就是在官方支持关系发生作用的情况下,参与行动者也会淡化正式关系。比如在政治主导时期强调“革命同志互相帮助”,现在也要强调同事间的互相关心(15)。

(二)程序信任还是实质性信任

西方社会工作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是程序上的信任关系(这并不否认受助人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中国社会中的社会福利提供者与服务对象可能更多地建立于实质性信任关系之上。所谓实质性信任关系是社会工作者(助人者)与受助者建立在沟通理性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它是社会工作者切实为求助者着想的关系,这种实质性信任关系的表现可能不像经典的社会工作那么规范,但其实质效率可能是高的(16)。那么在中国本土内该如何确定程序信任与实质性信任的关系呢?

(三)小组工作结束之后可否维系正常的朋友关系、熟人关系

西方社会工作的职业操守之一是在专业关系结束之后,工作者与案主可以形同陌路,这在中国文化中是不可理喻的。西方社会工作界普遍认为社会工作者要对案主友好,但不是案主的朋友,也反对做同事、朋友或亲戚的社工,或与案主约会、合伙开业等(17)。但是在中国,一个艾滋病预防的社会工作者可能将艾滋病孤儿接到自己家中住,他的家人也可能很支持。我国是一个很重视人情和面子,而权利和义务意识比较淡薄的国家,所以,在社会工作者和组员间很难建立和保持有界限的专业关系,而作为一些曾经一度被社会遗忘和抛弃的案主,小组组员更容易对工作员感激眷恋,更倾向于与工作员结成私密关系,从而可能导致对工作员和小组活动缺少能动性和批判性。在我国由于组员对工作员和其他组员间特殊的情感,所以在处理离别情绪时往往难以抽离。

四、小组分享的困难性

社会工作重视案主的经验和感受,它相信人类价值的根源在于通过“行动——反省”的过程实现自己。无论是个案工作者、小组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他们都珍惜这种经验反省过程,认为这才是释放人类心灵力量的重要方法(18)。但是在中国小组实践中,笔者认为最制约小组目标达成程度的因素是小组分享的困难。比如,小组工作者想通过游戏或历奇游戏来促使组员了解团体的凝聚力的重要性,玩完游戏后,社会工作者与组员一起就刚才的游戏进行分享,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经笔者分析,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动员式的传统团体工作模式的影响

在中国的小组社会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困难就是活动很容易开展,策划书写得很长很完美,但是活动结束后带给组员的积极意义却有限。尤其是目前在中国很流行的历奇游戏,更是让人们很容易学会这些游戏,而游戏背后对深层意义的挖掘、价值和目标的实现却难以达到。

其实在中国传统上不缺乏团体工作,如每逢节假日,大到国家小到村落都会举行各种类型的正规的庆祝活动和文艺晚会,这些传统的团体工作模式给人们很深的印象,以为小组社会工作也有类似的表演性质。社会工作者也容易走入老路,不自觉地走入了传统团体工作的重表演、轻分享模式,导致台上热闹、台下安静,把组员当看客,把社工当表演者,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明显。无论是组员还是社会工作者都不太习惯将组员当做活动的主体。

中国传统上还有一种深入人心的团体工作就是教育类型的小组,人们习惯将社会工作者当做是专家、权威,而组员就是受教育者、学习者,这种专业的刻板印象也让组员不习惯分享自己的想法,而习惯接受别人的分享。

(二)内敛、自我保护的交往模式的影响

在小组活动中,我们设计了很多参与性较强的游戏、绘画、表演等节目,在热闹的时候,笑声叫声不断;在坐下来谈感受、说想法的时候,滔滔不绝的人很少。在生活中大部分人在公共场合较多采用的是内敛的、自我保护的交往模式(19)。

(三)自我觉察和自我表露的困难

促进组员的自我觉察是小组中的一个重要治疗因素。成员自我觉察的常见模式是透过人际互动发生的。如,通过倾听其它成员对自己行为、想法和经验的感受就可加深自我了解(20)。难以说别人缺陷,难以给予成员真实、真诚、清楚的反馈。

小组工作中,自我表露就是成员分享与个人有关的内容,其中有些可能是从未在其它场合提及的个人秘密。而在陌生人面前自我表露是很难的事。

前述种种小组工作方法在中国实践过程中遭遇到的困境,表明起源于西方的社会工作方法移植到中国社会中时遇到了一些社会文化的排斥。也许随着社会工作被更广泛地了解,社会工作者的技巧更加纯熟,小组工作方法在中国能够推进得更顺利;也许有些小组工作方法要做局部的变通,以适应本土文化;也许我国社会正在进行的文化变迁,也会使得小组社会工作在未来能够有更大的适应性。作为社会工作者,要对我国民众的社会心理有所洞察,才能把握小组工作实践的机会和障碍,并作出适当的变通和引导,以实现发展、预防、治疗的小组工作目标。

注释:

①(15)(16)王思斌:《中国社会的求助关系—制度与文化的视角》,《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3页。

②(13)田毅鹏,刘杰:《中西社会结构之“异”与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73页。

③胡玉松:《从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观看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安徽文学》2008年第4期,第371页。

⑤(17)黄丽华:《团体社会工作》,华东理工大出版社2003年8月。

⑥李增禄:《社会工作概论》(增订本),台北,巨流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15页。

⑦周永新:《社会工作学新论》,香港: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⑧(14)费梅苹:《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的实践》,《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69页。

⑨刘华丽:《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问题再探讨》,《社会》2004年12期,第24页。

⑩张曙:《社会工作方法的本土化实践—一个小组工作案例的分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第10期,第13页。

(11)(19)刘梦:《小组工作手册—女性成长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2)芮洋:《小组工作在中国之实用性及限制》,《重庆城市职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9月,第10页。

(18)冯可立:《议会政治与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新论》,香港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16页。

(20)顾东辉:《社会工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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