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信贷发展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消费信贷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消费信用化是生产信用化、经济信用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货币信用关系发展到较高水平时缓解生产与消费之间矛盾的必然产物,是使消费增长速度适应生产增长速度的金融服务产品。就我国经济发展而言,开展消费信贷有利于将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拥有的大量的储蓄存款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促进商品购销,启动消费需求,改变目前我国商品(像住房)市场疲软的状况,实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良性循环。
与美国发达的消费信贷体系相比,我国的消费信贷刚刚起步。为了加快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我们概括了美国消费信贷发展的若干经验,并以此为启示,提出了若干推进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积极引导、参与消费信贷的发展
美国消费信用体系的发展,与政府的积极介入支持、参与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住房金融领域。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引导和介入,难以想象有高度发达的住房融资体系,使众多中低收入家庭有了自己的住房。
首先,美国政府创造了有利于住房私有化的政策环境。政府很早就把为美国公民提供体面的住房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积极宣传人人有其屋的观念,对居民自建、购买住房等都有相应的补助和优惠措施,鼓励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同时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包括住房定价、交易、保险、维修等制度,明确规定居民在购买住房时,有权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有这些都为住房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政府积极介入和干预,构建并完善了住房金融体系。本世纪初,在美国政府积极鼓励居民拥有自己住房的情况下,伴随着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的房地产业以及相关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迅猛发展。但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给国民经济(包括房地产)带来极大的危害,政府积极干预经济,也介入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通过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制度以及积极培育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使住房金融体系稳步发展并日趋成熟。再次,政府积极推动有关立法,从制度上保障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顺利发展。美国政府通过了《联邦住房法》和《住房抵押贷款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以及《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法》等诸多法律,通过这些法律建立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等有关机构,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规范运作。通过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干预,美国在住房金融体系树立了“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良好典范。美国房地产业在住房金融体系的支持下快速增长,逐渐成为支柱产业,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经济的持久增长。
美国经验告诉我们,消费信贷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及金融体制有待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政府更应该在消费信贷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应抓紧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立法,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们在消费信贷发展初期,也应积极立法,从制度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首先要从总体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作出规定,对消费信贷在中国的发展作出总体设计。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一方面要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难点问题——抵押处分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等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制定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住房金融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
2.鼓励并扶持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与汽车。
政府首先应当积极支持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并采取措施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加快城镇住房体制改革,政府必须下最大的决心,彻底制止福利分房,实现住房的货币化分配,使住房真正商品化。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居民自建、自买住房的扶持,在经济发展目标中将住房自有率的提高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其次,政府应当看到汽车进入家庭的必然趋势,鼓励居民拥有自己的汽车。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某些大城市由于交通压力而采取的一些特殊的灵活措施,但从全国范围而言,我们应肯定汽车进入家庭对于居于消费结构的升级以及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的积极意义。
3.建立住房消费信贷保险机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面临的风险是很大的。事实上,在任何国家都一样,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本身就蕴藏了较大的风险。从理论上讲,主要包括:(1)利率风险。(2)流动性风险。(3)违约风险。在我国,还面临一种制度风险,那就是目前有关住房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制法规还不健全,立法任务十分艰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性质要求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其有效的住房抵押保险机制。我国应当在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同时,建立了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建立类似于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的政府担保机构,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给住房抵押贷款提供相应的保险和保证;同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介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最终形成社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发展,启动住房消费,而且有利于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二、培植多类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体系
美国居民之所以养成消费信贷的习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主体非常多,包括商业银行、商家、信用合作社、销售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使消费者能非常方便地得到它们提供的商品、服务及现金方面的消费信贷。我国消费信贷刚刚起步,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主体非常有限,有必要从长远出发,培育与我国城乡居民现阶段消费结构与特点相适应的消费信贷体系,保障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健康发展。
总体而言,一个有效的、成熟的消费信贷体系必须符合如下三个要求:(1)多样性。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很多,并且提供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涉及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让消费者享受到便捷的、全方位的服务。(2)竞争性。提供同种类型消费信贷的机构主体也要足够多,从而能形成适度的竞争。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销售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政府支持的相关机构等。它们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通常形成竞争。这种竞争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使更多的消费者都能得到消费信贷。(3)层次性。除了直接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的第一层次这些机构主体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机构体系,它们的主要功能并不是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而是从多方面入手,保证第一层次消费信贷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使他们能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考虑到我国消费信贷现状,构建我国的消费信贷体系重点要做到如下工作。
1.鼓励更多的银行等机构提供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
从目前我国开展的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来看,提供消费信贷的主体过于集中,基本限于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介入很少。从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业务发展也不平衡。建行和工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居于垄断地位;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也只有建行和工行两家。现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更多的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开展这项业务,塑造一种竞争性的体系。
2.在城乡积极扶植各类消费信用合作社。
在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银行和商家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大力扶植各类消费信用合作社,为居民扩大消费提供支持。在城镇,可以采取措施支持住房合作社的发展,目前我国有各类住房合作社达5000多家,资产总量近2000多亿元,住房合作社以居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社、公益团体,为成员提供包括住房建设、购买、装修在内的资金支持。在我国目前提供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有限的情况下,住房合作社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在农村地区,可以在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大力扶植形式灵活的消费信用合作社,主要目的是提供住房和耐用消费品的消费信贷。同时,也可以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利用其现有的组织体系与人员,使它在消费信贷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3.政府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
我们应当建立类似于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FHA)、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VA)的政府担保机构,专门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使它在二级市场的发展中担当重任,并推动住房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4.保险公司积极介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上,私营保险与政府担保平分秋色,虽然他们所提供的保险的性质是一样的,但在保险品种、服务对策和运作方式方面各不相同。政府提供的抵押贷款保险,主要是服务于购房债务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为29%~41%的中低收入家庭。私营保险公司的介入,极大地丰富了抵押贷款保险品种,实现了保险工具的多样化,增加了抵押贷款的安全性。
应该说,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同时也带来良好的机遇。住房业的快速发展将带动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险、人寿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在内数额巨大的商业保险机会。当前除了开展财产保险及信用保证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尝试开办抵押贷款寿险。在欧洲一些国家,尤其是荷兰,普遍将住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而且很成功。我们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尝试开办这种业务。
三、围绕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对城乡居民开展消费信贷
消费信贷的发展,必须以有大量的现实和潜在需求的商品为依托,而在我国,由于历史、国情等方面因素,有许多因素制约了消费者拥有自己的住房和汽车。我们必须从消费市场的现状出发,结合城乡居民不同的收入水平及其消费结构,针对城乡居民未来的消费热点,考虑消费信贷的发展重点。
1.对城镇居民开展以住房、轿车为基础的消费信贷。
尽管现在城镇居民消费热点趋于分散,但总体而言,住和行将成为新一轮消费热潮的重点领域。1997年我国出售的商品住房中,私人购房已经占58.7%,比上一年增长27.72%,从汽车销售来看,1997年私人购车超过40%。城镇居民消费正处于向住和行过渡的结构升级阶段。因此对城镇居民的消费信贷应以住房和轿车为重点。
居民的收入水平是制约居民购买住房的最重要因素,通常用房价一居民收入指数来衡量,我国大城市的房价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但居民收入水平却远低于这些国家。世界银行认为房价—收入比在3倍~6倍之间,才能有利于自有住房的普及。因此,就住房消费信贷而言,我们必须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并以此作为发展消费信贷的重点商品。经济适用房是国家限定价格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比较贴近于城镇居民的购买力水平,我国应大力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障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更多的经济实惠的住房。就轿车消费信贷而言,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居民的收入水平,要以中型、微型的经济型轿车为主,而且在发展初期,还要注意加大对微型轿车的消费信贷扶持。考虑到现有的经济型轿车的价格对多数城镇居民来说并不经济,将来要加大对微型轿车消费信贷试点。
2.对农村居民开展以耐用消费品为重点的消费信贷。
尽管城镇居民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但同期农村居民的拥有量却仍然很低,差距在40个~60个百分点左右。因此,以彩电、洗衣机、冰箱、收录机为代表的传统耐用消费品在农村还有相当大的消费空间。统计数据表明,农村消费结构中,衣食、住房的支出都在下降,而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却加速增长。以彩电为例,在1993年前都以低于2%的速度增长,1994年和1995年都提高到3%以上,1996年比1995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从16.9%提高到22.9%。为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应当开发适合农村居民消费特点的耐用消费品。现有的家用电器产品基本都是按城镇居民的消费特点来设计,追求功能齐全,忽视了农村居民的消费习惯,所以应加强功能简单、操作方便、价格实惠的耐用消费品的开发与生产,并且提供消费信贷。
3.调整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为促进住房消费,应进一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坚决彻底停止福利分房,实现住房的货币化分配。同时要想方设法降低高不可攀的房价,改革现行地价的收取办法,实行房价、地价分流。为促进汽车消费,要改变目前汽车消费中税费负担过重的状况。前段时间推出的养路费改燃油税就是积极的改革方案;同时还要对现行的公车消费体制进行改革。目前不少地区(如大庆)已作出成功的试点,值得推广。为促进农村家用电器消费,首先要加强农村电网的改造,保障农村地区的电力供应,改变不少地区用不上电或经常断电的状况。其次,要改变农村电价过高的状况,实行城乡电价的统一,使农村居民买得起,用得起。
四、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金融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1)美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个人抵押贷款模式;(2)法国等国家的住房储蓄体系为主,个人抵押贷款为辅的模式;(3)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住房基金或公积金制度模式。尽管目前我国对采取何种住房金融发展模式尚有争论,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1.培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有效需求。
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必须从影响居民对住房有效需求的多方面因素入手,采取积极措施。首先,从居民收入水平现状出发,调整有关政策。按照现有的房价水平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对利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购房不会有特别大的兴趣。一是难以支付30%的首付款;二是难以支付每月支付的房款和利息。因此,在实践中可以将首付款及付款期限的条件适当放宽。其次,进行金融创新,设计出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需要的金融产品,开展灵活多样的消费信贷。现在几家商业银行都在积极规划,可以考虑重点推出如下金融产品:(1)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相结合,开办住房组合贷款。当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限时,银行运用商业性贷款,将两种资金组合起来向同一贷款人发放。(2)开办“旧房抵押贷款”。针对不少居民希望改善住房条件,“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类似的换房要求,可以推出这种业务,此举既可培育我国的旧房交易市场,也能促进新建住房的销售。(3)推出综合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积极介入住房抵押贷款的保险,双方密切合作,结合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信用保险,推出使双方受益的保险品种,使居民个人能降低贷款风险。
2.积极发展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是一级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抵押贷款面临多种成因的风险。随着一级市场不断发展,怎样为一级市场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成为突出问题。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运作是非常成功的。30年代中期,美国建立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类似于联邦储备体系,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12家地区银行和成员机构组成。其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成员机构提供资金的融通,满足它们突然的大量需求,同时通过发行组合债务票据,帮助贷款机构获得资金。此外,该体系还注意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资金需求。1938年国会又创立联邦国民抵押协会(俗称房利美),它是一家满足公共目标的私人所有制公司。其基本目标是买卖由联邦住房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所担保的抵押贷款,这奠定了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雏形。1968年,又成立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1970年,联邦住房银行委员会成立了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这3家机构购买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债权,同时还发行以这些抵押贷款为基础的抵押债券构成了二级市场的主体。1987年美国政府又授权上述机构以政府名义开办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担保业务。这样就使抵押贷款债券获得了良好信誉。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欢迎,同时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吸引了以退休养老基金和人寿保险基金代表的长期资金进入住房抵押贷款领域,极大地促进了二级市场的发展。
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开展住房抵押贷款的初期,就应当注意培育二级市场,以保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政府建立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和公司,购买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债权,或将抵押贷款债券化,并鼓励现有的保险公司、各种基金进入抵押贷款债券市场,满足一级市场纵深化、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最终形成多层次的健全的金融体系。
3.大力培育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人才。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一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包括借款人的资信审查,住房评估,住房抵押权的设置等都需要有完备的手续和规范的操作,这要由精通这方面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和人员来完成,包括房产价值评估机构、住房抵押登记机构、住房抵押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租赁买卖机构等及其专业人才。目前我国这类机构发育滞后,而且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及业务标准,市场竞争无序,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迫切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积极措施,扶植各类中介机构的发展。
五、积极发展信用卡信贷
我国信用卡的发展起步较晚,1978年,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办信用卡业务的协议,1980年9月,中国银行总行发出通知,在全国推广代办信用卡业务。国外信用卡开始走进中国。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发行了中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又称“珠江卡”),标志着中国的信用卡市场的起步。截至1996年底,我国发卡行共9家,发卡总量超过2000万张,交易资金量上万亿元,吸收存款559亿元,特约商户23.45万户,ATM机9549台,POS机99716台。从发卡数量、服务项目、网络建设方面来看,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尽管我国信用卡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仍有较大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观念意识淡薄。大多数人对于信用卡仍然是一知半解,同时由于传统的“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这些都极大地制约了信用卡的普及与发展。其次,银行各自为战。目前我国的信用卡兼容性差,通用率低,导致服务功能较差。最后,网络系统工程建设滞后。
信用卡给经济体系的变革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对一国金融货币制度的变迁,而且对商业银行、企业的经营管理都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及挑战,更不用说它对消费信贷的发展的贡献了。为了使信用卡在我们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当前应针对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方向,采取如下措施:
1.统一信用卡网络系统。
首先,要建设一个全国性的信用卡网络信息交换中心。提供跨省市跨行授权信息交换和清算信息服务,这样就能提高信用卡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其次,实行统一标准。解决当前我国信用卡业务网络模式、业务信息代码等互不通用的问题,形成一个统一的联结银行、商户和机具的信用卡网络系统。再次,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信用卡处于发展时期,更应该注意与国际接轨,在高起点上起步。
2.发展社会化的信用卡清算网络系统。
目前,我国商业销售网点和消费网点超过千万家,社会零售额超过25,000亿元。这种状况迫切要求进一步拓展信用卡清算系统,建立社会化的信用卡网络系统,逐渐扩大信用卡的使用领域。
3.统一规划协调,规范行业管理。
信用卡的推广与发展,必须在相应的组织机构的领导下有步骤地推进。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体制。首先,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必须运用适当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对信用卡地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其次,必须成立全国性的信用卡协会及其理事会,建立起符合国情的行业管理体制,按照会员制形式,鼓励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参加,加强内部的协调。最后,加快制定信用卡行业规范。
4.借鉴美国经验,发展贷记卡。
按信用卡的清偿方式,可以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借记卡是“先存款,后消费”;贷记卡则是“先消费,后存款”。美国多数属于贷记卡,贷记卡真正体现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符合美国居民的消费信贷习惯。目前我国信用卡大多是先存款,后消费的记账式借记卡,将来要逐步使它过渡到贷记卡,满足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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