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省管县制改革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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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两类客观实体的城市和乡村,原本只有地域和功能上的差别。然而,伴随着人类社会政治性的不断滋长,基于权责配置、利益调整以及体制变迁的城乡关系越来越成为区域公共管理的重要命题。在发达国家,城乡治理的实践大体上经历了螺旋式上升的三个阶段,即农业社会以乡治城的“乡城合治”、工业社会前期区别对待的“城乡分治”、工业社会后期以来以城为主的一体化“城乡合治”。在“三个世界同在,三种社会并存”的中国①,各区域城乡关系发展阶段的分布则呈现出“纺锤形”结构的特点(郑国等,2009)。正是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由此导致的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使得这一源于体制诱导的问题最终还得借助于体制改革的手段来加以解决。本文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评述市管县体制下的城乡关系,阐释省管县体制对统筹城乡发展的积极意义,并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提出我国省管县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市管县体制下的城乡关系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的省、市、县府际关系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市管县体制在经历了起源与形成(1949-1960年)、消滞与复苏(1961-1982年)后,自1983年开始迅速地发展与膨胀。据统计,我国管县(市)的市数和市管的县(市)数都在2004年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点,分别为273个和1577个。对市管县体制的评价,需要带有历史的眼光。我国实行市管县体制的初衷无疑是正确的,也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市管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转型初期行政区和经济区的磨合问题,促进了区域市场的统一和规模经济的形成,精简了政府机构并提高了行政效率,避免了省县之间长期虚实不定和缺乏法律主体地位的尴尬,加快了中国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孙学玉等,2004)。然而,市管县体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城乡合治制度安排。无论是经济社会绩效,还是公共管理绩效在今天看来都不太显著。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构建在计划经济思维基础之上的市管县体制已招致越来越多的批评。区域发展的基本规律表明,经济活动大致可分为离散、极化、扩散和成熟四个阶段。我国在集聚为主、扩散为辅、溢出为负的工业化初中期,试图以行政手段推行市管县体制来实现城乡合治,正好背离了区域发展的基本规律,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加大(何显明,2009:73)。市管县体制的本意是市领导县并以市带县,即通过大中城市的经济辐射能力带动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统筹城乡关系。然而,现实却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市卡县”、“市刮县”、“市吃县”等问题。市通过其行政优势截留甚至剥夺县的资源,延滞县的正常发展。地级市成了县(市)财政的抽水机,并形成了权力和效率的“漏斗效应”。市的发展也由此形成了行政性的路径依赖,过多地依靠“行政拉动”,进而导致中心城市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迷失和经济辐射力的弱化。同时,市县关系因话语权的不同来源而不断产生龃龉:前者为政治话语权,来源于行政级别的给定性输入;后者为经济话语权,来源于市场秩序的内生性扩展(吴帅等,2008)。有一项针对全国29个省区89位县(市、区、团)长的调查表明,95.85%的人主张进行省管县体制改革(张占斌,2009:149)。

市管县体制下的城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板块式的行政合治”。城乡之间不仅没有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而且形成了政治经济体制上的二元结构,出现了户籍、土地、就业、财税和社保等多种“逆向”制度安排。经比较后发现,中国板块式的行政合治与发达国家一体化的城乡合治有着根本性不同(见下表1)。发达国家的城乡合治,主要是指城市和乡村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差异逐渐缩小,并最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它并不意味着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现城市对乡村的领导。恰恰相反,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城乡合治是建立在城市和乡村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城乡合治与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城乡分立是并行不悖的。这种体制模式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主要应归功于发达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完善的政府间契约体系、成熟的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在西方世界,城乡关系的理论演变经历了合—分—合的过程,早期的经典理论强调城乡之间的紧密联系,二元结构与城市偏向等理论则存在城乡分割的倾向②,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的研究又开始回归到强调城乡关联发展(叶超等,2008)。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和理论界在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家以及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时,具有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实施赶超型战略的强烈渴望,因而比较青睐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偏向理论。已有实证研究表明,城市偏向政策是导致我国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程开明,2008)。

表1:板块式行政合治与一体化城乡合治的比较

城乡关系 合治领域管理体制 理论基础

合治效果

板块式的行政合治 板块式组合行政管理城领导乡二元结构;城市偏向城乡差距扩大

一体化的城乡合治 有机化融合经济社会城乡分立城乡关联;城市为主城乡差异缩小

数据来源:刘剑峰,2009:“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趋势及对策分析”,《经济研究参考》,2009,45:21—24。

图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比

Friedmann(2006)认为,中国的城市化是在古老的城市文明传统和开放时代的二元背景下展开的,全球化虽然影响了城市化,但是中国的城市化应该是包含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内生过程。然而,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带有太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痕迹,它在给城市带来普遍繁荣的同时,却使乡村地区出现相对衰落,并由此形成中国城乡关系的奇异场景:“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据统计,1952-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业部门隐蔽性地抽走了5823.74亿元的巨额资金,加上农业为国家缴纳的税收1044.38亿元,两项合计为6868.12亿元,约占农业创造价值的18.5%(刘荣增,200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收入有了快速增长,2009年的人均纯收入突破了5000元。然而,从图1③可以看出,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所缩小,但是这以后又再次扩大。考虑到城乡之间的生活成本不同,一些研究对此进行了调整(Brandt et al.,2006)。但是,即使作出调整以后,城乡差距依然很大(Sicular et al.,2007)。如果加上附着于城市居民身上的社会保障、公有住房、公共服务等隐性补贴,我国城乡之间的实际差距更大(李实等,2007)。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我国的地域在统计时被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则指城镇以外的区域。然而,中国许多镇区的发展水平远远不如城区,甚至比较接近乡村。所以,把城区和镇区放在一起进行统计,事实上已经部分抹平了真正的“城”与乡之间的差距。亨廷顿(1989:67)曾经指出,处在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政治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找到填补这一差异的方式,通过政治手段重新创造被现代化摧毁了的那种社会统一性。无疑,省管县体制改革就是这样一种“政治手段”,它试图实现在市县行政分立的基础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二、省管县体制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意义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农村发展来说,不仅要关注如何选择更适合本土的政策工具,更要关注如何构建一个能理性选择政策工具并对其有效贯彻执行的政府体系(郁建兴等,2009)。实际上,嵌入于其中同时又能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有效保障的政府体系就是省管县体制。从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中央政策文本中,统筹城乡发展和发展县域经济,推进省管县体制改革的相关提法总是如影随形。到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再一次强调,要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扩权强县改革试点。

受省管县体制改革“海南方向”与“浙江经验”的启发,安徽、福建、广东、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山东、山西、陕西、江西、四川、云南、青海、甘肃、贵州等20个省区陆续开展了财政省管县、强县扩权或扩权强县改革。再加上自1958年成立自治区以来就一直实行财政区直管县的宁夏,全国已经有23个省区正在进行省管县体制改革。从试点情况来看,这一改革强化了县级政权,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城乡统筹,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行政效能;完善了权责配置,改进了省市县府际关系。但是,省管县体制改革的阻力依然存在;省、市、县政府的职责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财权、事权与人权的改革还不配套;省级政府的管理难度有所加大;地级市对县(市)的支持力度明显减少;省管县体制的法律保障仍然薄弱。就统筹城乡发展而言,省管县体制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移公共服务统筹权,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缩小城乡差距中能实现也是首先需要实现的目标,它不可能是市场秩序自发演进的结果,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应担负起主导作用(赵怡虹等,2009)。在省管县体制下,城乡统筹可以分为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由省级政府承担的城乡统筹,主要协调的是大中城市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二是由县级政府承担的城乡统筹,主要协调的是中小城镇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前者可称之为“大统筹”,意味着“公共服务统筹权的上移”;而后者可称之为“小统筹”,意味着“公共资源配置权的下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让作为一级利益主体的地级市来统筹市本级与周边县域的发展,往往会导致优质资源向市本级过度集中,而沉重负担却向县域不断转移。省管县体制通过上移公共服务统筹权,可以避免出现“市刮县”的弊端,并由省级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只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后,城乡各生产要素(尤其是人力资本)的流动才可能顺畅,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才有可能。

2.下放公共资源配置权,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当前,我国县域面积为897.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93.5%;县域人口有9.49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1.8%④。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县(市)政府普遍存在着“没钱”、“没权”、“没人”和“没地”的困境(于建嵘等,2008)。通过财政省管县改革,县(市)政府拥有了更为自主的财政权,极大地调动了县(市)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强县扩权或扩权强县,县(市)政府和民间社会长期被压抑的发展潜能得以持续爆发。浙江省在改革开放之初还是相对落后的小省,如今已发展成为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四的富裕强省,2009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10007元,成为中国首个农村人均年收入超万元的省区。在国家统计局主办的最后三届“百强县”评比活动中,浙江连续3年(2003-2005年)以30席的优异成绩名列榜首。领跑全国的县域经济,富足康乐的农民生活,不断缩小的城乡差距以及城乡一体的和谐社会,构成了人们津津乐道的“浙江现象”。浙江的县域发展之所以这么快,财政省管县、县(市)党政一把手的省直管以及1992年以来5轮扩权改革的作用功不可没(陈国权等,2009)。

3.完善省市县权责配置,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不在农业农村本身,而在于整个公共管理体制。其中,省市县的权责配置,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是至关重要的。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模糊不清,即所谓的“职责同构”(朱光磊等,2008)。省管县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就是要科学划分省与市县两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和责任,重塑省市县府际关系。比如在浙江,通过长期以来的财政省管县,增强了省级财政直接调控和统筹地区发展的能力,并提高了财政管理的效率;通过县(市)党政正职由省直管和5轮扩权改革,提高了县(市)政府的独立自主权,并改善了县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又如在海南,为了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之间的关系,2008年7月,海南省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对省与市县两级政府的职责进行“对号入座”的规定,一方面强化省级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强化市县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从而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并逐渐形成省、市、县之间的良性互动。

4.解决县乡财政困难,推动农业农村健康发展。在工业化的初中期,大中城市发展的回波效应(back-wash effect)要远大于扩散效应(spread effect),再加上市管县体制下地方政府自上而下地向所辖区域中的组织和个人索取资源的“逆向软预算约束”行为(周雪光,2005),导致县乡政府普遍面临财政紧张的困境,这已成为我国整个财政体制的突出问题(罗丹等,2009)。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并不是先让农村凋敝继而消失,而是要在传承中国传统的富有魅力的乡村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逐步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统筹城乡发展,农村要进行第二次改革。我国现在的情况是把农民捕鱼的工具收了,每天给几条鱼,给当然比不给好,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应该把打鱼的工具还给农民(陆学艺,2008)。从行政意义上说,省管县体制就是给农业、农村、农民授之以“渔”的地方政府体制。它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缩小县乡财政之间的差距,通过管理扁平化减少地级市的截留,通过扩权改革激发县域经济社会的活力,从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推动农业农村健康发展。

需要提醒的是,尽管省管县体制可以对统筹城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进行了省管县体制改革,城乡统筹发展就可以完全实现。这主要是因为:(1)省管县体制改革本身有一个不断试错和逐渐完善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不会太短;(2)省管县体制需要相应的配套改革(如行政区划),配套改革的成败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省管县体制的功效;(3)即使是成熟的省管县体制及其配套改革,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功能限度;(4)不同地区的行政生态差异很大,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地方都适合一刀切地搞省管县体制;(5)统筹城乡发展是一项综合工程,省管县体制改革需要与其他改革一道共同促进目标的达成。

三、省管县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省管县体制改革,既是经济学中的政治问题,也是政治学中的经济问题。它既是一次规模宏大的政府改革,又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改革中所要进行的机构改革、人员调整、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将主要考验省级政府的调控与监管能力、地级政府的承载与接受能力、县级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能力。个别地方政府在推进省管县体制中也面临着动力不足、权限不足甚至是合法性不足的多重困境(马斌,2009:202)。事实上,任何改革都不能一刀切,但又必须切一刀。同时,改革不怕慢,就怕站,更怕瞎折腾。我们不能两眼紧盯着省管县体制改革目标,而随意地阔步前行,简单地把上次改革的成果又当成这次改革的对象。所以,省管县体制改革必须经过周密细致的设计,然后循序渐进地展开(改革的总体思路见图2)。

图2:我国省管县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第一,明确改革愿景,大力培育改革共识。改革愿景是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共同的发自内心的意愿,这种意愿不是一种抽象的东西,而是能够激发公务人员为党和政府作出奉献的具体任务或使命。为统筹城乡发展,省管县体制改革的总体愿景可以设定为:减少层级,强化县政,市县协调,人民满意。减少层级是指地方行政层级从省—市—县—乡镇四级转变为省—市、县—乡镇三级;强化县政是指加强县级政权建设,并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市县协调是指大中城市和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实现互利互补与合作共赢;人民满意是指改革过程和最终结果都要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个意义上,省管县体制改革只是手段,改革的进程不能偏离愿景目标的指引。目前,城乡统筹和省管县改革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与改革方向,但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并进,仍需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在意识和行动上的共同努力。

第二,采用渐进的方法,推进分类改革。中国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渐进式增量改革,把长远谋划与阶段安排紧密结合,分类实施,逐步推进。我们已根据省管县体制改革的相关条件,通过区域面积、县市数量、人均GDP、市场化指数、电子政务水平、高速公路密度、扩权县(市)比例、已扩权县数等8个量化指标,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除港澳台、直辖市以及海南省以外的26个省区进行了聚类研究,最终结果是把26个省区分成条件各异的6类(吴金群等,2009)。具体来说,省管县体制改革可以沿着以下步骤有序展开:第一,财政省管县、强县扩权或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第二,将财政省管县、扩权县推广到大部分县(市)。第三,选择一部分经济发达的县(市)由省全面直管。第四,选择条件成熟的省区对省管县全面试点。第五,在全国推进省管县及其相应的配套改革。对于大部分省区而言,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前两个步骤可以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在“十一五”末和“十二五”期间,可以首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选择一部分经济发达的县(市)由省全面直管,然后选择条件成熟的省区对省管县全面试点。“十三五”期间,可逐步在全国推进省管县,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改革。正好到2020年基本完成省管县改革,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当然,省管县体制在弱市强县、弱市弱县地区的实施效果相对较好,但在强市弱县、强市强县地区的实施效果不一定好。同时,我国宪法赋予了“较大的市”管县的权力。所以,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省管县改革,并不意味着要把所有的县(市)都划给省级政府管理,也不应人为阻断大都市圈的自然形成及其在城乡统筹中的作用发挥。

第三,改革行政区划,合理调整省县规模。截止到2007年底,除港澳台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83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368个县级市、1635个县(自治县、旗、特区、林区)、68个直辖市下辖区。也就是说,如果完全实行省管县的体制,31个省级政府将直管2384个下级政府,平均管理幅度为76.9个。就目前的政府职能与技术保障而言,这一管理幅度超出了我国省级政府的调控与监管能力。因此,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省县规模势在必行。这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渐进展开:(1)适度增加直辖市数量。可以考虑升格为直辖市的主要有:南京、青岛、沈阳、广州、武汉、西安等。(2)逐步划小面积过大省区,并对版图分布过于狭长的省区进行调整,逐步增加省级政府数量到50个左右。(3)积极探索新的设市模式。除有条件地重启切块设市和整县改市外,积极探索县辖市体制,培育和发展中小城市。(4)渐进整合县级政区。一部分发达县(市)可以遵照相关条件升格为地级市,并划入周边个别县(市)作为市辖区;通过定量计算适当合并规模过小的县(市),扩大县域管理规模;为给大中城市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部分与市联系紧密的郊县可调整为市辖区或依然保留为“较大的市”下属的县。

第四,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市县协调发展。如果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在市管县体制下形成的市与市之间的行政壁垒,很可能会演变成省管县体制下县与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其后果将更为严重。而且,省级政府一方面可能面临管不过来的困境,另一方面又有可能产生“省刮县”的冲动。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是省管县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目前,应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府职能有“越位”的需“退位”;二是政府职能有“缺位”的要“到位”;三是政府职能有“错位”的应“正位”。另外,在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需要从制度上保证中心城市的正常发展,做到“强市活县”。为实现市县协调,并进而统筹城乡发展,可借助于以下几个机制:一是由省级政府充当统筹协调的主体,加强对县市政府的监督,加大省域内财政转移力度;二是强化县政与都市化战略协调并举,构建以都市为中心、县域为依托的协同发展网络,实现从大都市“行政区”向大都市“经济区”的转变;三是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或联合,建立区域政府间的协调机构来促进相互间的良性竞争和合作;四是建立市县行政契约体系,并依靠法律手段把市县间的责、权、利统一起来;五是地方政府间通过协商成立某些跨区域公共问题(如生态保护、流域管理)的特区或管理局。

第五,实行市县分等,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无论是在区域面积、人口数量,还是在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等方面,我国的市与县、市与市、县与县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果把它们都作为同一等级由省来进行直接管理,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级别、行政权限等方面都给予相同的待遇,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有必要对市县进行分等管理。对市而言,将来可以有三类:直辖市、省辖市、县辖市。其中,省辖市可分为三等,从而形成“三类五等”的序列。对县而言,则可大致分为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市县分等不能绝对化、静态化,应该根据一定的周期(如五年一轮)进行动态调整,有升有降。实现省管县体制下的市县分等,党政干部就可以更灵活地在省域内进行竞争交流,同时也减少了过去由于各地级市所辖政区数量不同而给县级政区干部带来提拔机会不公平的现象。省管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推进县(市)党政干部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打造能够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负责、对人民群众公共需求有效回应的党政班子。改革的重点在于推进省直管县委常委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县委常委会领导下的干部公开竞争机制,并改革干部异地交流制度。在建立健全市县分等制度和稳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时,需要更加重视对市县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在统筹城乡发展方面的业绩考评。

第六,完善法律法规,搞好制度配套。我国宪法第30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地方行政层次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除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外,其他地方的市和县是两个平行的行政主体,两者间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隶属和管辖关系,省级政府可以直接管理县(市)政府。然而,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然被固化在市管县体制中,这明显地体现在计划、财政、组织人事、城市规划、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之中。从长远来看,要顺利开展省管县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就必须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回归宪法精神,并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法治的角度讲,行政体制改革必须是一个法律配套式的改革。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改革措施的法制化,为改革确立坚实的合法性基础,这是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从更广义的角度讲,省管县的合法化路径可以遵循两个基本导向:制度导向与民主导向。前者是指行政改革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后者是指行政改革必须具有民主的正当性,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成与支持。因此,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合法化,就可以借助于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对于需要法律法规支持的改革内容,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可以借助民主的正当性来实现合法化的改革内容,构建一个健全的民主政治体系。

注释:

①“三个世界同在,三种社会并存”是指,因为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既存在发达地区、发展中地区,又存在贫困地区;既存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又存在信息社会的复杂状态。

②所谓城市偏向,是指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施偏袒城市的制度和政策,结果有利于城市居民而不利于农村居民。这一概念首先由Lipton于1977年提出,Stuart和Jones(2005)则对城市偏向问题的持续争论进行了系统回顾。具体可参阅:Lipton,M.,1977.Why Poor People Stay Poor:Urban Basis in World Development.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tuart,Corbridge and Gareth A Jones,2005."The Continuing Debate about Urban Bias:The Thesis,Its Critics,Its Influence,and Implications for Poverty Reduction." Report to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是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比值;名义差距与实际差距的不同,主要在于后者剔除了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④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的相关数据折算,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8/indexc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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