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提升政治信任的逻辑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政治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4-0050-05
引言
近年来网络反腐成为了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在取得反腐胜利的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以政党和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反腐格局。通过网络揭露出来的官员名贵手表事件,重庆官员“不雅视频”以及陕西的“房姐事件”等,都可以看做网络反腐的胜利。官方和学术界也将腐败现象看作当前削弱政治信任的因素之一;同时也认为反腐可以增强或提升政治信任。但作为反腐手段的新形式——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非如此简单。在结合互联网的基本特征来理解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关系时,则展现出了二者逻辑关系的另外一种图景。
一、网络反腐的特征:划分标准与类型
对于网络反腐的特征与功能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已有的研究最突出也是最不完善的地方在于:对网络反腐的特征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未对其进行类型学的研究,更未将互联网的特征与政治功效相结合来对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而对网络反腐特征的认定与功能的定位,直接关系到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逻辑关系。笔者在此尝试从价值与事实两个层面对互联网的属性进行类型学的分类,并对其特征和功能在网络反腐中所产生的政治功效进行分析,旨在理清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逻辑关系。
(一)互联网特征的划分标准
谈到互联网的特征,相关的研究基本上是从其技术功能的角度来谈的,比如便利性、隐蔽性、高效性等。但互联网作为一种通讯技术其属性却并不是单一的。至少可以从价值与事实两个层面来进行划分。从价值层面来讲,互联网具有自由平等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自由平等性并不是指互联网传播的内容的属性,而是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平台自身的一种属性,与传播信息与内容的属性没有直接关系。从事实层面来讲,互联网具有技术属性与制度属性。技术属性主要指的是互联网作为媒体的聚光性,通过网络媒体的曝光后,相关的事件可以迅速达到吸引眼球的效果;制度属性指的是互联网的使用协议与制度规范,这并不是互联网本身的属性,其特征依据制度规范的存在与否发生变化。在笔者看来,互联网并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技术,它自身蕴含着某种价值。而只有对这种价值的深入挖掘才能够了解互联网的“全貌”,也只有在分析互联网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才能对其特征进行描述与总结。就网络反腐而言,需要将互联网的特征与政治功效相结合才能知道网络反腐的真正作用,并依据网络反腐的功效来探索与政治信任的关系。
(二)网络反腐的特征类型
网络反腐的特征取决于互联网的特征,将互联网的特征与反腐的政治功效结合起来,网络反腐的特征可以做如下划分:互联网的自由平等性产生了多元性与抗争性;聚光效应产生放大性;制度属性涉及责任性。
第一,多元性。处于互联网空间的任何人(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有表达利益权,而这种“自由平等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意味着多元性,所谓的“多元性”主要是从监督的角度来讲的。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政府、网民与社会组织处在平等对话的平台上,正是这一属性改变了中国长期以来以政党和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反腐格局。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互联网的应用,最核心的变化是改变了国家(政府)与社会的权力关系,使公民社会的力量与国家在反腐的问题上基本实现了平等对话。安德鲁·查德威克教授探讨了理解互联网政治学的八个关键主题:“去中心化、参与、社区、全球化、后工业化、理性化、治理与自由主义。”[1]其中首先谈到的就是多元性的问题。
第二,抗争性。网络反腐的抗争性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来讲的,互联网空间的自由平等性在提升社会权力的同时,为社会的维权抗争奠定了基础,属于抗争政治学的研究范畴。抗争政治是“发生在提出要求者(makers of claims)和他们的要求对象(objects)间偶尔发生的、公众的、集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发生在(a)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被要求的对象,或者是要求的赞成方,(b)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提出要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时”。[2]“抗争政治包含着这样一些互动: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导向为了共同利益或共同计划而做出协同努力之要求,政府则在这些互动中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而介入其中。抗争政治由此而将人们所熟悉的社会生活的三个特征:抗争、集体行动以及政治,聚合到了一起。”[3]从抗争政治的定义与结构要素可知,网络反腐满足抗争政治的三个核心条件。而抗争政治学中的“抗争”从政治过程的角度来讲其实指的是利益的表达,包括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两种情况,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抗争”有不同的含义。
第三,放大性。聚光效应可以说是大众传媒与网络传媒的共同特性,相关事件通过网络媒体的曝光,会形成聚光效应,将社会公众的目光迅速聚集到事件本身。如果是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共事件,那么网络媒体的这种聚光效应会更加明显。媒体的聚光效应大多是通过截取或摘录事件本身一些最引人注目的点或片段来实现的,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相关事件会在某一点上产生放大效应。通过对某一领域的模范典型的宣传,可以最大限度地向社会传播正能量;反之负面的信息也可能有“一块臭肉坏了满锅汤”的效果。
第四,责任性。互联网与责任性没有直接的关系,换句话说,责任性并不是互联网的固有属性,当然也与网络反腐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互联网在反腐的过程中只是充当了反腐的工具或平台,网络反腐是否理性取决于网民自身,也取决于互联网制度的规范与引导。当网民自身的法治意识较高和互联网的相关制度与法规健全时,网络反腐就会以理性的方式呈现在社会面前:当两个条件不具备时网络反腐会呈现出一种非理性的状态。但制度规范与网民法治意识相比更具有根本性,即网络反腐将会在现实中呈现出何种样态,主要取决于制度规范。
二、提升政治信任的传统途径:政府途径与学界途径
(一)政府提升政治信任的重要途径
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政治信任”一词并没有在官方正式的文件中出现,与其相关的是“政府公信力”。关于政府公信力与政治信任的关系在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①。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对政府的政治信任与政府的公信力呈正相关关系。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信力。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增强政府公信力。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要求。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努力提高公信力。中共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落脚点。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十八大报告中,在讲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时,提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②。在强调政府公信力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加强反腐败工作,这一点从中纪委历届重要会议报告③或文件中可以看出。因此,笔者认为政府是把反腐败作为提升政府公信力或政治信任的重要途径的。十八大以后的新一届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政治信任(政府公信力)与反腐败的关系。在2013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做了重要讲话,指出:“要表明新一届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力度。一句话,要着力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古语说:‘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一个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政府是人民所期盼的,只有做到这些,人民才会拥护。”[4]换句话说,只有通过反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才能提高政治信任(政府公信力)。
(二)学界提升政治信任途径研究
学界对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或政府公信力)的研究主要分布在两个领域:分别是公共管理领域和政治学领域。公共管理领域的学者主要是从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研究反腐的。代表性研究如唐铁汉教授认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强政风建设,其中反腐败是核心内容。张旭霞等也认为腐败是政府丧失信任的主要原因④。政治学领域的学者主要是从提升政治信任的角度来研究反腐的。如吴志华等认为转型时期的政治信任度较低,政府官员的腐败是重要的因素⑤。检索文献可知一批研究政治信任(政府公信力)的学者普遍认为腐败是导致政治信任(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一个原因,并认为反腐败(包括网络反腐)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反腐败在目前仍然被认为是提升政治信任的重要途径之一。这种观点是符合常理的:既然腐败降低了政治信任(政府公信力),那么提升政治信任(政府公信力)的途径之一必然是反腐败。只不过这个结论比较笼统和粗糙,忽略了互联网本身的属性带给网络反腐明显区别于传统反腐的新特征,这些新特征恰恰是改变传统提升政治信任逻辑的关键因素。
三、网络反腐提升政治信任的逻辑批判:网络反腐特征的双重功效
在文章开头从价值层面与事实层面对互联网的特征进行了划分,并从政治效用的角度总结出了网络反腐的四个特征,但这四个特征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却可以依据条件的变化而发挥不同的功效,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那么这些特征的双重功效对提升政治信任究竟有什么作用呢?传统的通过反腐提升政治信任的逻辑的问题又出在什么地方呢?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要着落在网络反腐特征的功效上。
(一)多元化的政治功效。一方面,互联网的兴起与应用极大地改变了国家与社会权力结构的力量对比,使社会权力有了极大的提升。然而,社会权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权力结构的多元化特征,而多元化又必定会导致参与水平的提高。多元化的监督大大增加了社会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同时对官员的腐败行为形成一种高压态势,这无疑是网络反腐的积极功效。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不仅从纵向上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而且从横向上打破了民族国家或主权国家的边界限制。通过互联网技术,不同的政治制度与文化得以相互比较,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连通器”效应。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民主”也会产生“溢出”效应。而这种“溢出”效应必然会对我国社会的民主意识产生影响。由于互联网具有平等与自由的属性,那么,在这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高度动员型参与被注入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要素,而国家在当前又没有有效的整合手段的情况下,一种无序的政治参与甚至是一种爆炸式的政治参与带来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这正如亨廷顿关于发展中国家转型时期的论述那样:“在大多数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流动机会的缺乏和政治制度化程度的低下导致社会颓丧和政治动乱二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5]从这个角度来讲,网络反腐的消极功效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消极影响不但对提升政府的政治信任毫无益处,反而增加了公共生活的混乱与无序。
(二)抗争性的政治功效。从抗争政治学的角度来讲,抗争属于政治过程中利益表达的一种方式,而且并非都是非制度化的。抗争政治不单单强调社会的抗争行为,更重要的是强调了国家与社会互动中国家力量对社会抗争的塑造。国家可以从政治机遇结构、社会资源动员以及政治文化认同等方面来主动调整与社会的关系。从动态的角度来考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助于社会重大问题的解决,而且适当的抗争行为有助于中国社会从目前的“刚性稳定”转向“韧性稳定”。⑥在当前国内维稳成本高,政治信任度较低的条件下,对抗争做正面的理解十分必要。网络反腐的抗争性可以在这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稳定的社会秩序对提升政治信任肯定是有益的。但同时不能忽略的是,当前在网络利益表达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盲目的利益表达不仅不能改善公共生活的质量,反而可能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与无序。也可能被其它力量所利用,“挂着羊头卖狗肉”,破坏当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这样一来不仅严重地降低了政治信任水平,而且还会破坏公共生活的基本秩序,网络反腐负面功效的危害同样巨大。
(三)责任性的政治功效。责任性特征是与制度化密切相关的,在制度缺失的条件下根本谈不上责任性。在对由重庆官员“不雅视频”引发的腐败案件的网络举报中,用事实说话的态度就是负责任的表现,比如网络举报中都附有相关的视频文件与材料证明信息,从不凭空捏造。在网络曝光后,重庆市相关部门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从网络反腐开始到政府公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都是负责任的表现,这种责任性有利于提升政府的政治信任程度。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特别是大部分的网站还没有实行实名注册,这种隐蔽性有利于对腐败案件的揭发。然而网民在利用互联网发表言论时也会由于缺少制度约束而缺乏必要的责任意识,导致利用网络打击报复以及动辄进行“人肉搜索”等,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特别是在当前部分领域社会矛盾积累的条件下,网民利用互联网进行所谓的“社会泄愤”行为⑦,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并对政府政治信任的提升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种“社会泄愤”行为将各种社会矛盾都以网络反腐的形式发泄出来,在责任虚无化的网络空间中迅速扩散,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在降低政府的政治信任的同时,加剧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摩擦,不断增加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
(四)放大性的政治功效。放大效应是公共传媒的一个共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终端从台式电脑到更为便捷的笔记本电脑、上网本,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手机的加盟,使互联网这种新兴媒体产生了更加强大的“放大效应”。主要表现在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实现了由“一对多”和“一对一”到“多对多”和“多对一”的巨大跨越,形成了相互交织且高度密集的信息传递网。正面的信息被放大后,会迅速提升榜样的力量,可以最大限度地传播主流价值。但是在网络反腐上,一旦腐败案件被曝光,从某种程度上讲,凡是互联网用户都将在第一时间同时得知这一信息,使腐败案件立刻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近年来对腐败案件的频繁曝光在放大效应的作用下,更加剧了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因为网络媒体不仅对正面宣传具有放大效应,反之亦然。在政治信任不佳的情况下更让政府重塑政治信任的努力“雪上加霜”。放大化特征对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因为放大化的负面功效将会直接导致政府信任度的降低。
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关系在放大化效应下出现两种逻辑可能。若是网络反腐提升政治信任这个命题仍然成立的话,至少是建立在这样的约束条件基础之上的:约束条件1是网民对互联网高密集度地曝光腐败行为的承受能力足够大,因为对官员腐败行为的高密度的网络曝光,直接冲击着人们对腐败现象承受能力的底线。如果曝光的密集度太高,直接冲破了网民对官员腐败承受能力的底线,那么广大网民会不假思索地认为中国官员的腐败问题已达到无可救药的程度,直接导致广大网民对政府的政治不信任,而根本没有耐心再去关注腐败案件的解决。约束条件2是广大网民对网络反腐所暴露的案件进行持续的关注,因为没有持续的关注,就只能知道腐败案件的发生而不了解腐败案件是如何解决的。这样,其实就等于是只知道发生了腐败案件而不知道腐败案件的处理结果。显然,这样的情况也更加深了网民对政府的政治不信任。换句话说,控制上述两个约束条件,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之间的因果机制或说逻辑关系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种情况是网民对互联网高密度地对官员的腐败案件进行曝光有着足够强的承受能力,但并没有对该案件进行持续的关注。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只是知道了腐败案件的频繁发生,而不知道是如何解决的。显然这会导致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或信任程度的下降。第二种情况是网民对互联网高密度地对腐败案件曝光缺乏承受能力,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谈不上持续关注的问题,官员的腐败案件频繁曝光,并在互联网媒体的“放大”效应下,直接导致对政府的政治不信任。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两个条件同时缺乏,毫无疑问也直接导致了对政府的政治不信任。上述逻辑之所以有发生的可能,则是因为两个约束条件并不一定同时存在,因为确保约束条件1和2同时存在,则需要考虑另外两个条件,时间区间和成本区间的范围。
这里所谓的“时间区间”,主要指的是从广大网民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获得官员腐败信息时开始到超出其承受能力时的临界点构成的区间,区间在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个时间跨度,主要和两个因素有关:一个是公众对腐败案件的承受能力;另一个是媒体对官员腐败案件曝光的密集度。一般来说,密集度越高,公众的承受能力越弱,区间越短。同时,这也越容易使公众面对腐败而崩溃,导致对政府的政治不信任。
这里的成本区间主要通过两个指标来衡量:一是关注腐败事件的时间成本;二是用于上网的费用。这两个成本要素决定了社会公众是否会对腐败案件进行持续的关注。
因此,反腐与政治信任的两种逻辑在加入互联网因素后,特别是约束条件1和2不可能总是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反腐与政治信任二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确定了。那也就是说,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之间的关系是:网络反腐可能提升或削弱政治信任。
四、互联网时代如何提升政治信任:重要性与可行路径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将互联网这一技术要素作为条件变量来讨论反腐与政治信任的关系,导致对网络反腐提升政治信任这一传统反腐逻辑的颠覆。那么,政治信任为什么在互联网时代显得更加重要?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我们又应该如何重塑政治信任呢?
(一)政治信任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一个统治制度的合法性,是以被统治者对合法性的信任为尺度的。这涉及‘信任问题,即相信一个国家的结构、活动、活动方式、决断、政策,以及一个国家的官吏和政治领导人都具有正确性、合理性、善良道德的素质:并且相信由于这种素质而应得到承认’。”[6]政治合法性对于一个国家的政党和政府来说十分重要,特别是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因为转型的过程中通常充满了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而这种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常常会对政府传统的合法性构成挑战,需要开发新的合法性资源。可以说政治信任的重要性是由于合法性的重要性而变得重要起来的。
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更加剧了政府合法性的危机,主要表现在全球化导致了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的到来,大大加强了各个国家之间的横向联系,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国家之间的横向联系更为密切。正如《全球秩序:剧变世界中的机构、制度与自主性》所认为的那样,权威的其他场所正在出现。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国家都日益被要求分享它们在自主性的保护或合法表达上所拥有的垄断权。[7]这种不确定的合法性大大增加了开发新的合法性资源的难度,因为不确定性会使一个国家的政党和政府在寻找合法性资源的过程中“无从下手”。这种全球化带来的合法性的不确定,反过来对政治信任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种状况下的政治信任的流失,会使转型国家的政党和政府“腹背受敌”。一方面,随着转型过程的开始,原有的合法性资源与现实政治需要之间出现了张力;另一方面,全球化带来合法性的不确定,使得政党与政府在对合法性资源寻求的过程中“失去了方向”。此时得到公众的政治信任对党和政府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中国虽然没有“柏林墙”,但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一道道日益厚重的墙,即由高度的不信任砌成的“社会墙”。这些墙不仅存在于劳动与资本之间,穷人与富人之间,而且存在于人民与政府之间。[8]更糟糕的是,这种政治不信任得不到扭转的话,很容易陷入“塔西佗陷阱”,就是政府在失去民众的信任之后,无论是说真话还是说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出现一种对政府无根据的不信任。
新世纪以来,政治信任的问题得到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重视。研究认为,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逐渐从对人格信任的需求转移到对制度信任的需求。研究的普遍结论认为,信任制度的构建是重中之重。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良善公共生活的构建既需要政治信任的润滑,也需要民众不信任的促进和推动,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政治信任‘悖论’”。[9]具体到网络反腐与政治信任的关系上,当前的研究或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强调监督对重塑政治信任的重要意义,或是从国家出发,强调制度的构建对互联网反腐的规范。上述两个角度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同时这也是一种一元化静态分析的典型,却忽略了多元分析与二者之间的动态联系,笔者试图从这个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互联网时代提升政治信任的路径
第一,网络反腐制度化。当前存在着两种并列的反腐途径:一是传统的反腐途径(主要指的是政党与政府的反腐系统),二是新兴的反腐途径即网络反腐。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当前网络反腐尚未实现制度化,且存在着削弱政治信任的可能,建议增强原有反腐系统的功能与作用。但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说法,原因是通过反腐建设廉洁政治是目的,但反腐的途径可以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这种规律的评价标准就是反腐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哪种反腐途径更有效则会成为反腐的新形式。而当前出现的反腐行为与互联网及新媒体结合的网络反腐,就是有效性标准的体现,是社会选择的结果。因此,当下的重点并不是对原有反腐途径的“小修小补”,而应是针对网络反腐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进行制度规范,逐渐明确网络反腐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将更多的法治与理性的因素,通过制度的途径渗透到网络反腐的实践中来,实现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的过渡,在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反腐的积极功效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反腐的消极功效。
第二,多元反腐常态化。这是对党、政府和社会提出的要求。网络反腐与传统的反腐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极大地改变了我国以政党和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反腐格局,使社会的力量加入到反腐的大军中来。但这其中有一个“功能范围调适”的问题。特别是对党和政府来说,需要逐步适应这种有领导的多中心的反腐格局。随着网络反腐的兴起,无形之中在党、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制度之间形成了一种制度竞争。如果政府没有积极调整并提高反腐的效率的话,那么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长此以往可能会出现信任的“转移”,极大地降低社会对党和政府的政治信任。因此,党和政府不仅要从技术人才的配备,技术设备的更新以及功能范围的调整,来适应当前的网络反腐,更要从有效反腐制度建设的层面来解决当前网络反腐带来的问题。其中技术以及人才是基础,因为“未来的挑战在于,在寻求一些方法来保证政党的政策动议基于广泛的支持的同时,要维持住政党在技术上的优越性”[10]。功能范围调适是关键,在国家与社会权力结构发生变化的今天,国家和社会两种权力都需要在调适中寻找新的平衡点。反腐制度建设是保障,网络反腐之所以会产生许多负面的功效,固然与互联网本质属性有关,但制度规范的缺失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通过以上三方面的不断调适,逐渐将网络反腐由社会的压力变成政府积极有效的反腐动力,不断取得反腐新成效,在增强政治信任的同时不断提升执政的合法性。
第三,反腐路径协调化。这里所谓的协调化主要是指政府的反腐和网络反腐两种途径的协调与配合。网络反腐的强势崛起并取得一定胜利,使得政府的反腐工作在一定时期内显得“黯然失色”,甚至在政府和社会之间或说政府反腐和社会的网络反腐之间产生了某种对立。应该认识到的是,政府的反腐和社会的反腐应是相互竞争与相互补充的关系,而非彼此对立。因为社会的网络反腐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曝光腐败行为的手段,并不具有处理腐败分子的能力。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才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主体,才有权力对腐败案件进行调查与处理。正如美国学者迈克尔·约翰斯顿所言:“在一个先进的社会里,这些使腐败受到制约的力量并不一定就是那些首先就把腐败置于控制之下的社会力量。有效的法律、惩戒和反腐败态度既是民主和经济发展的原因,也是结果。因此,改革具有重要的社会特性:法律和程序必须与文化价值、公平观念及合法权威相提并论。公民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反映也必须受到重视。”[11]政府应充分运用本身的权威性来积极反腐,社会则应合理运用网络反腐的优势进行合法监督,这样,两种反腐途径相互竞争并相互补充,提高反腐效率的同时不断提高社会对政府的政治信任。
结语
针对当前流行的“网络反腐提升政治信任”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分析的逻辑上存在着很大出错的可能。当互联网赋予反腐新的特征以及约束条件1和2不能总是同时存在时,网络反腐会加剧政治不信任而非政治信任。通过分析最后从网络反腐制度化、多元反腐常态化、反腐路径协调化三个方面提出当前提升政府政治信任的途径,为提升政府的政治信任提供了一些逻辑上的分析与思考。
注释:
①具体参见下列文章:武晓峰.近年来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8,(5).胡洪彬、吴玲玲.近年来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4).朱光磊.周望.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提高政府公信力[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
②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十八大报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18cpcnc/2012-11/17/c_113711665.htm.
③参见第十六届、十七届、十八届中纪委全体会议公报(共产党新闻网)[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114/75234/.
④相关研究参见下列文章:唐铁汉.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5,(3).张旭霞.试论政府公信力的提升途径[J].南京社会科学.2006,(7).薄贵利.十大因素影响政府公信力[J].政府法制.2008,(24).
⑤参见王子蕲、江远山.如何重塑政治信任——“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政治信任”理论研讨会综述[J].探索与争鸣.2009,(7).
⑥刚性稳定与韧性稳定的关系参见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A].北京论坛(2009)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危机的挑战、反思与和谐发展:“危机与转机——对现实问题的历史反思”历史分论坛论文或摘要集(下)[C].
⑦关于“社会泄愤”的解释参见于建荣.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的基本问题[M].人民出版社,2010:156.